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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北市府:都更審議核定前 王家未提出異議
時間 Wed Mar 28 23:51:38 2012
判決書來了
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書 -- 行政類
【裁判字號】 100,裁,1582
【裁判日期】 1000630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王廣樹
王清泉
王治平
王國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參 加 人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段幼龍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被上訴人於民國91年10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
定,公告劃定○○○區○○街○○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
水線西側)」,並於96年5月1日核准訴外人賴科興申請之「
臺北市○○區○○段○○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
事業概要。嗣參加人擬擔任實施者,於97年1月4日舉辦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在取得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73.68%及其所有面積77.83%同意,私有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72.34%及其總樓地板面積79.90%同意,符合同意比例
門檻後,報請被上訴人核定;被上訴人續辦理公開展覽30日
,並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後,將全案提請臺北市都市
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修正後通過,被上訴人核定准予
實施者即參加人實施本案。上訴人等不願所有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803、801地號土地及地上建號10474、1047
5、11076等合法建築物納入上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範圍
內,遂提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審判決駁回,而提起本件
上訴。
定,公告劃定○○○區○○街○○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
水線西側)」,並於96年5月1日核准訴外人賴科興申請之「
臺北市○○區○○段○○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
事業概要。嗣參加人擬擔任實施者,於97年1月4日舉辦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在取得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73.68%及其所有面積77.83%同意,私有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72.34%及其總樓地板面積79.90%同意,符合同意比例
門檻後,報請被上訴人核定;被上訴人續辦理公開展覽30日
,並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後,將全案提請臺北市都市
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修正後通過,被上訴人核定准予
實施者即參加人實施本案。上訴人等不願所有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803、801地號土地及地上建號10474、1047
5、11076等合法建築物納入上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範圍
內,遂提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審判決駁回,而提起本件
上訴。
三、上訴人上訴主張略以:原判決認為都市更新條例所定公聽會
之程序參與對於更新單元內之所有權人尚不產生損害或重大
影響,認為可比照股東會通知採發信主義,顯然漠視都市更
新條例所定公聽會之程序功能,並且過分輕忽土地及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在都市更新案中之權益與地位,顯有不適用都
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19條第2、3、4項法規或適用不
當之違法。原判決就本件擬具事業概要前及擬定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期間之公聽會,實施者均未寄發開會通知予上訴人之
事實,均略而不提,僅論就參加人就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後、審議前之公聽會是否合法通知上訴人參與之適法性,顯
有判決不備理由、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又本
件上訴人間縱有親屬或鄰居關係,惟非代表彼等均時有往來
連絡,豈能因嗣後因本件訴訟之協力行為,即認定紛爭發生
前可將上訴人等一體視之,原判決之認定顯違反論理法則。
況參加人之董事長曾經前來遭拒之事,與上訴人知否參加人
嗣後所舉辦之公聽會乙事,實無因果關係,原判決之認定顯
有矛盾,而原判決稱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鄰居均知此
事,不知所由為何,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另查本
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之土地上建築物屋齡均與上訴
人之建物相去不遠,卻僅因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通納入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意參加而未
劃入。但本件上訴人一再表明不同意、不願意參加更新,參
加人仍執意予以劃入,明顯違反平等原則,原判決未加指摘
,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再者,原判決所稱得自行改
建之本件都市更新單元南側之有應公廟,惟該廟宇面積僅2.
42坪,根本不可能自行改建,又原判決稱上訴人所有803、
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均未敘明理論根據
,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
之程序參與對於更新單元內之所有權人尚不產生損害或重大
影響,認為可比照股東會通知採發信主義,顯然漠視都市更
新條例所定公聽會之程序功能,並且過分輕忽土地及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在都市更新案中之權益與地位,顯有不適用都
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19條第2、3、4項法規或適用不
當之違法。原判決就本件擬具事業概要前及擬定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期間之公聽會,實施者均未寄發開會通知予上訴人之
事實,均略而不提,僅論就參加人就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後、審議前之公聽會是否合法通知上訴人參與之適法性,顯
有判決不備理由、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又本
件上訴人間縱有親屬或鄰居關係,惟非代表彼等均時有往來
連絡,豈能因嗣後因本件訴訟之協力行為,即認定紛爭發生
前可將上訴人等一體視之,原判決之認定顯違反論理法則。
況參加人之董事長曾經前來遭拒之事,與上訴人知否參加人
嗣後所舉辦之公聽會乙事,實無因果關係,原判決之認定顯
有矛盾,而原判決稱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鄰居均知此
事,不知所由為何,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另查本
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之土地上建築物屋齡均與上訴
人之建物相去不遠,卻僅因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通納入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意參加而未
劃入。但本件上訴人一再表明不同意、不願意參加更新,參
加人仍執意予以劃入,明顯違反平等原則,原判決未加指摘
,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再者,原判決所稱得自行改
建之本件都市更新單元南側之有應公廟,惟該廟宇面積僅2.
42坪,根本不可能自行改建,又原判決稱上訴人所有803、
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均未敘明理論根據
,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
-----------------上面是王家上訴所提的理由---------------------
----------------------下面是法院的說法--------------------------
經核,原判決業已就本件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應舉辦公聽會,其目的
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見,無論是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建
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或一般民眾,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擬定後,尚得以書面提出意見;並審諸都市更新程序係採取
多數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更新單元範圍
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
重大影響。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
,只要按應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時
,應認已生通知之效力,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
知在所不問。而查,參加人於舉行公聽會前,已按上訴人之
住居所寄發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況上訴人王國雄已
收受該通知;另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三人則均
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上訴人王國
雄與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3人不僅為鄰居,亦
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4人並一同向被上訴人陳情及共
同提起本件訴訟,且上訴人王廣樹等3人於訴願及起訴狀所
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再者,上訴人亦
自承參加人之董事長曾前來協商遭拒,上訴人等執詞渠等未
接獲通知,主張參加人舉辦之公聽會程序不合法云云,並無
足採。
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見,無論是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建
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或一般民眾,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擬定後,尚得以書面提出意見;並審諸都市更新程序係採取
多數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更新單元範圍
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
重大影響。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
,只要按應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時
,應認已生通知之效力,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
知在所不問。而查,參加人於舉行公聽會前,已按上訴人之
住居所寄發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況上訴人王國雄已
收受該通知;另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三人則均
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上訴人王國
雄與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3人不僅為鄰居,亦
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4人並一同向被上訴人陳情及共
同提起本件訴訟,且上訴人王廣樹等3人於訴願及起訴狀所
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再者,上訴人亦
自承參加人之董事長曾前來協商遭拒,上訴人等執詞渠等未
接獲通知,主張參加人舉辦之公聽會程序不合法云云,並無
足採。
又按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可劃定為都市更新單元,並非應具
備全部5款之要件,始得劃定之。本件屬被上訴人公告劃定
更新單元,並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事
業概要階段已確定實施都市更新範圍。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
達1,923平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
地計有13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為
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
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及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
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等情,
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
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上訴人所有上開803、8
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改建不
同。再查本件於事業概要階段業已確定更新範圍,惟事業概
要申請人賴科興在被上訴人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
定本件更新單元,雖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
定,但因可能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申請
人於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參加該公聽會,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自已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之規定。是以,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為徵詢鄰地參與本更新案意
見所進行之調查,自不包含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上訴人指摘未對渠等進行訪談及徵詢意願,違反都市更新
條例規定云云,亦無足取等情敘述甚詳。
備全部5款之要件,始得劃定之。本件屬被上訴人公告劃定
更新單元,並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事
業概要階段已確定實施都市更新範圍。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
達1,923平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
地計有13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為
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
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及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
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等情,
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
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上訴人所有上開803、8
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改建不
同。再查本件於事業概要階段業已確定更新範圍,惟事業概
要申請人賴科興在被上訴人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
定本件更新單元,雖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
定,但因可能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申請
人於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參加該公聽會,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自已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之規定。是以,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為徵詢鄰地參與本更新案意
見所進行之調查,自不包含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上訴人指摘未對渠等進行訪談及徵詢意願,違反都市更新
條例規定云云,亦無足取等情敘述甚詳。
本件上訴人對於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
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於起訴已主張而為原審所不採之理由
,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
,且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
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
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
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於起訴已主張而為原審所不採之理由
,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
,且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
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
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
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而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符合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已如上
述,至未與系爭土地相鄰之有應公廟,究能否自行改建,則
無礙於系爭土地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亦即與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範圍之劃定無涉;另上訴人所有803、801地號土地所在
位置並未面臨建築線,此業經原審依卷內地籍圖等資料而判
斷(參原審卷第345頁、372頁),並無上訴人所稱原判決有認
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又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
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
之土地,因均面臨建築線上,尚可自行建築,與本件上訴人
所有之土地因未面臨建築線而不能改建,且已列入本件都市
計畫新單元範圍內情況不同,尚難相提併論而謂違反平等原
則,附此敘明。
述,至未與系爭土地相鄰之有應公廟,究能否自行改建,則
無礙於系爭土地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亦即與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範圍之劃定無涉;另上訴人所有803、801地號土地所在
位置並未面臨建築線,此業經原審依卷內地籍圖等資料而判
斷(參原審卷第345頁、372頁),並無上訴人所稱原判決有認
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又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
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
之土地,因均面臨建築線上,尚可自行建築,與本件上訴人
所有之土地因未面臨建築線而不能改建,且已列入本件都市
計畫新單元範圍內情況不同,尚難相提併論而謂違反平等原
則,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
另外王家是打完最高行政駁回後
改提暫緩執行訴求,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3月15日裁定,聲請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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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99.242
推 : 689萬“都更”609萬 ~1F 03/28 23:52
→ :鍾耀光真是光宗耀祖2F 03/28 23:53
推 :可以幫做結論嘛?3F 03/28 23:53
推 :結論:朕要你死,你不得不死4F 03/28 23:53
→ :幹你媽的公文搞的比文言文還難懂...5F 03/28 23:53
→ :輸了還要自己掏錢6F 03/28 23:53
→ :期待八卦鄉民看懂...你還是別太期待了7F 03/28 23:54
→ :誰來畫個重點啊> <8F 03/28 23:54
→ : 中耀光9F 03/28 23:54
推 :怎麼寫有意義嗎 皇帝要你死 你能不死嗎10F 03/28 23:55
推 :題外話:有無路過的高手可以說明一下:公文白話文化的問題11F 03/28 23:55
→ :還有 我最討厭講說八卦鄉民全都怎樣怎樣的 以偏概全者12F 03/28 23:56
→ :反正某人也只看某段而已不是嗎?13F 03/28 23:56
推 :判決書內說有收到通知書??? 到底是誰收的阿14F 03/28 23:57
推 :我覺得法官很無奈XD15F 03/28 23:58
→ :況上訴人王國雄已收受該通知;另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16F 03/28 23:58
→ :王治平等三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
→ :王治平等三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
推 :大致是 公聽會只是聽意見 其它不重要 信有沒有寄到你家我18F 03/28 23:58
→ :公聽會其實本來就很難定義有什麼同意不同意的意義XD19F 03/28 23:59
→ :不管 建商劃入都更別再叫 旁邊不參加都更不徵收 一切合法20F 03/29 00:00
推 :當鍵盤暴民比當鍵盤法律專家容易的多 法官光宗耀祖啦21F 03/29 00:00
推 :他說上訴沒有具體論述判決如何違背法令 連程序都沒進去..22F 03/29 00:00
推 :所以當初要是簽了不同意書,建商就輸定了嗎?23F 03/29 00:01
試試看分段看看有沒有比較好懂?※ 編輯: AAU 來自: 218.167.99.242 (03/29 00:06)
推 :感覺是法律知識太差...導致程序無法逆轉,又死撐不談價格?24F 03/29 00:01
推 :END 要拆就是要拆25F 03/29 00:01
推 :你以為這裡的人會看判決書嗎?26F 03/29 00:02
推 :現在北市府的立場你覺得簽不簽不同意書有意義嘛XD27F 03/29 00:02
推 :建商不會讓不同意書到他們手上阿28F 03/29 00:02
→ :看最後一段 找"惟" 從那個字後面開始看比較快29F 03/29 00:02
→ :當初如果該爭取的都有爭取,就有機會不被拆嗎?30F 03/29 00:02
→ :市府都說要維護多數人的利益了,你確實表達不同意有用?31F 03/29 00:03
推 :八吱版的吱吱會仔細看完判決書嗎?? XDD32F 03/29 00:03
→ :法官說 那場最後把王家劃進都更得公聽會已經算通知了33F 03/29 00:03
→ :鍵盤法律專家都裝不來 如何要求一般老百姓當現實法律專家34F 03/29 00:03
→ :去看上一篇連結就知道 那是什麼鬼通知XD35F 03/29 00:04
推 :講真的 有都更的說明會每場真的要去 不然下場會.....36F 03/29 00:04
→ :法官照都更法判的 也不能怪法官
→ :法官照都更法判的 也不能怪法官
推 :市府公然說謊!!38F 03/29 00:05
推 :住獨棟祖厝的自求多福吧...天天燒香不要不知不覺被鄰居都更掉.39F 03/29 00:09
推 :這判決講得過 那中國統一台灣十三億人有90%支持也可以了40F 03/29 00:10
→ :看來強迫中獎無法避免,那價格談不攏的話,有辦法不被拆嗎?41F 03/29 00:11
推 :巴庫硬就沒事了 看看判決中鄰地土地所有權人不想參與=沒事42F 03/29 00:13
→ :翻譯:沒巴庫的準備等死
→ :翻譯:沒巴庫的準備等死
→ :沒有很深入瞭解 只知道這事件的學生很熱血 不過略讀完判44F 03/29 00:15
→ :決和某樓感想差不多 王家似乎是想不理會死撐
→ :決和某樓感想差不多 王家似乎是想不理會死撐
推 :還有北市那個"判斷餘地"其實也頗奧妙...有沒有會議紀錄能看??46F 03/29 00:16
→ :很多人以為不收通知就沒事這個不收通知就被表的很嚴重47F 03/29 00:17
→ :一般通知都會採到達主義,所以不收到最後也可以用公示送達
→ :但是本案法官採"發信"主義就科科了
→ :一般通知都會採到達主義,所以不收到最後也可以用公示送達
→ :但是本案法官採"發信"主義就科科了
推 :對於基本權利的侵害,本來就不應該預設默認50F 03/29 00:19
→ :不然以後到處都有基本權利侵害的事情發生
→ :不然以後到處都有基本權利侵害的事情發生
→ :還有因為有兩個地號?似乎應該可以各自提起賭不同法官只要一勝52F 03/29 00:22
→ :應該就可以阻止更新的進行 但是看高院跟最高院的態度也很危險
→ :應該就可以阻止更新的進行 但是看高院跟最高院的態度也很危險
推 :重點就在於沒有接到建築線....54F 03/29 00:32
→ :獨棟的祖厝如果有臨路 且土地所有權在自己手上就還好
→ :獨棟的祖厝如果有臨路 且土地所有權在自己手上就還好
噓 :"況上訴人王國雄已收受該通知" 怎麼不上色?56F 03/29 00:35
→ :一個收通知跟其他人有什麼關係57F 03/29 00:40
推 :這種東西應該是簽同意書吧,簽不同意的很婊耶。58F 03/29 00:42
推 :這次特殊的部分就是沒有臨馬路 少了建築線...59F 03/29 00:45
→ :在同一個基地上,本來就應該簽不同意書,不然永遠找不60F 03/29 00:45
→ :有建築線 只要該土地所有人都不願意畫入 就不會畫入61F 03/29 00:45
→ :到地主的時候怎麼辦?62F 03/29 00:46
→ :但沒有在建築線上 似乎會被自動畫入 這就很麻煩....63F 03/29 00:46
推 :寄同意書時有存證信函嗎?不然怎能確定對方有收到?64F 03/29 01:01
→ :有種東西叫掛號65F 03/29 01:02
推 :發信主義 這問題也存在很久...66F 03/29 01:04
推 :目前看起來801地號的建築線可能是捷運蓋好後消失...
推 :目前看起來801地號的建築線可能是捷運蓋好後消失...
推 :推找來裁判書68F 03/29 01:12
→ :因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不因未參與~"定69F 03/29 01:25
→ :調為與公司股東會召開通知同採發信主義 依判決的看法而
→ :言 還算說得通 法院並不認為其重要性 須採到達主義
→ :調為與公司股東會召開通知同採發信主義 依判決的看法而
→ :言 還算說得通 法院並不認為其重要性 須採到達主義
推 :王家同不同意都不影響本案 我覺得王家打錯條了72F 03/29 02:36
噓 :吱吱崩潰73F 03/29 13:44
推 : 中間選民欣慰74F 03/29 14:04
推 :國家寄公文要什麼存證信函阿,郵局比政府有公信力嗎?別丟75F 03/29 19:11
→ :人了 自己不甩政府就別在那邊唉 又不是搶你的
→ :人了 自己不甩政府就別在那邊唉 又不是搶你的
→ :有送達證書或是雙掛號77F 03/29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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