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qw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2-03-29 20:27:1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問卦] 強制拆除王家的正當性,這篇文章正確性?
時間 Thu Mar 29 20:14:26 2012
※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FSgiC2c ]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標題 [閒聊] 強制拆除王家的正當性?
時間 Wed Mar 28 14:09:10 2012
王家兩塊地沒有面臨建築線是敗訴的另一個原因
沒有面臨建築線 = 日後無法改建 (如下圖)
http://goo.gl/37QPp
紅色虛線是現有的建築線
藍色區塊是捷運和帶狀公園(交通設施)
而王家後來提出依據捷運的規則
日後若要改建可以以藍色區塊的「交通設施境界線」申請建築線
所以王家主張 雖然他們家現在沒有面臨建築線
只要日後改建時申請就會有了!!
但是實際去查地號
http://goo.gl/OzKae
王家兩棟地號分別是 801 和 803
801有面臨捷運藍色區塊
日後可以申請建築線
但是 803 卻被 804 和 796 包圍
並沒有靠到捷運的區塊
日後要申請建築線還得先把地號804買下來才行
(804現在已被建商買下 包含在都耕範圍內)
所以王家建築線的說法是不通的
它們公布的圖也刻意忽略了有804這個地號擋在中間的事實!!
王家和地號804實拍圖: http://goo.gl/FFXo9
王家敗訴的行政訴訟判決書也有提到這點:
3.原告等雖復主張上開相鄰土地未納入,將有礙於建築設計
及市容觀瞻,即與上開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
符云云。惟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
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
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
機關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委
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被告依上開授
權規定,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
點」,其中第3點第1項之規定,審議會之成員包括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關代表(例如工務局、地政處、交通局、法規
委員會、都市發展局等);暨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
、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
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乃經由不同屬性
及專業之代表,透過合議制及公開審議程序,獨立行使職
權,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而在「判斷
餘地」範圍內,除非專業機關於判斷時,有「未遵守法定
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
判斷原則」、「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顯然違法
之情形外,其專業認定自應受法院之尊重。本件業經台北
市都更審議會進行第12次、第16次會議審議結果,均無認
為有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之情形(見本院卷第283-290
頁) ,經核該審議會於審議時,亦未見有基於錯誤之事實
、未遵守法定程序及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或夾雜與
都市更新因素無關之考量,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其審議
結果,自應予尊重。況且,原告所述本件都市更新單元南
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 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
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原告等所有上開803 、80
1 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
新單元東南側之804 及796 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
改建不同( 見本院卷第372 、345 頁) ;此外,原告等亦
未指出上開相鄰土地未合併更新,如何有礙於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之具體情事,徒憑個人主觀見解,指摘本件更新
單元之劃定,不符上開自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
,委無憑採。
及市容觀瞻,即與上開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
符云云。惟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
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
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
機關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委
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被告依上開授
權規定,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
點」,其中第3點第1項之規定,審議會之成員包括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關代表(例如工務局、地政處、交通局、法規
委員會、都市發展局等);暨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
、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
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乃經由不同屬性
及專業之代表,透過合議制及公開審議程序,獨立行使職
權,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而在「判斷
餘地」範圍內,除非專業機關於判斷時,有「未遵守法定
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
判斷原則」、「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顯然違法
之情形外,其專業認定自應受法院之尊重。本件業經台北
市都更審議會進行第12次、第16次會議審議結果,均無認
為有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之情形(見本院卷第283-290
頁) ,經核該審議會於審議時,亦未見有基於錯誤之事實
、未遵守法定程序及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或夾雜與
都市更新因素無關之考量,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其審議
結果,自應予尊重。況且,原告所述本件都市更新單元南
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 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
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原告等所有上開803 、80
1 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
新單元東南側之804 及796 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
改建不同( 見本院卷第372 、345 頁) ;此外,原告等亦
未指出上開相鄰土地未合併更新,如何有礙於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之具體情事,徒憑個人主觀見解,指摘本件更新
單元之劃定,不符上開自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
,委無憑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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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53
→ :猴子沒有文字1F 03/28 14:11
推 :有應公那塊呢?會拆嗎?2F 03/28 14:12
→ :有應公那塊並未包括在都更範圍內3F 03/28 14:13
→ :不過總算有篇專業的了 謝謝4F 03/28 14:13
推 :你真的認真在看耶@@"5F 03/28 14:14
推 :不過也看得出來建商夠厲害
推 :不過也看得出來建商夠厲害
推 :敗訴不是沒理由的...敗訴才在哭,媽滴7F 03/28 14:20
→ :王家當年應該先買804跟796的...不然還有機會鬥過建商8F 03/28 14:23
推 :不知道804要是當時出價兩億賣王家會不會反被罵敲竹槓9F 03/28 14:49
推 : 我想知道無法改建跟強拆有什麼關係?無法改建就要拆?10F 03/28 14:51
房子都有使用年限 不能改建就總有一天會變成危樓
推 :打官司都敗訴了還能怎樣怪其它20家幹嘛要同意?11F 03/28 14:53
→ :無法改建那王家的後代子孫會不會跳出來要國賠?12F 03/28 14:59
推 :689萬人同意 609萬人房子全拆了13F 03/28 15:01
推 :推認真解讀14F 03/28 15:01
推 :ansonandan:689萬人同意 609萬人房子全拆了15F 03/28 15:01
→ :如果可以 我樂觀其成XD
※ 編輯: yourway2034 來自: 140.112.217.53 (03/28 15:03)→ :如果可以 我樂觀其成XD
→ :所以這樣看來其實王家被罵釘子戶還真不能怪人17F 03/28 15:4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hilotsubomi (114.34.187.86), 時間: 03/29/2012 20:14:26
推 :有些人就會說法院是XXX開的1F 03/29 20:15
→ :一堆小屁孩傻傻保護天龍人財產幹嘛2F 03/29 20:16
可是我看懶人包,還有內政部長都說可以不要劃入耶?※ 編輯: hilotsubomi 來自: 114.34.187.86 (03/29 20:17)
→ :就算是捷運用地,也不是你說指定建築線就可以指定吧?3F 03/29 20:17
→ :不知道有沒有那個實例,是用捷運用地申請建照成功的??
→ :不知道有沒有那個實例,是用捷運用地申請建照成功的??
→ :日後無法改建也是王家自己承擔 強拆王家房子說不過去5F 03/29 20:19
推 :這根本不是問題 問題是基本人權不受保障6F 03/29 20:20
→ :另外以無法改建就把王家劃入都更也是怪事一件7F 03/29 20:20
推 :推Bastain 王家不能改建 並不代表必須被劃入一起都更8F 03/29 20:21
→ :王家不願改,那整個都更案就會取消9F 03/29 20:22
推 :這邊不能轉政黑文吧?10F 03/29 20:22
抱歉我不知道不能轉...我只想知道真相推 :你搞錯方向了吧~王家不加入~36戶一樣可以都更( ′-`)y-~11F 03/29 20:22
→ :前面的房子除非幫王家留一條路,不然不能都更12F 03/29 20:23
※ 編輯: hilotsubomi 來自: 114.34.187.86 (03/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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