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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ggyy978e04 (戰不怕的勇者)
標題 無法.無天.無新聞專業
時間 2013年01月11日 Fri. PM 02:37:00


當律師18年,我熱愛我的工作。並不是條條法律都會通往幸福、更不是份份合約都能創造財富。法律的整體,雖是一套極其複雜外人不易懂的遊戲規則,但對具備深度專業的人而言,它卻又是明確而可預期的。

投資IT產業超過10年,網際網路是我的天空。能夠悠遊在法律與IT之間,能夠縱橫跨國商務案件,沒有Internet在彈指間所釋放的自由,這一切都不可能發生。

但是,昨天看到這則新新聞的報導,我才猛然驚覺,原來記者不但可以沒有新聞素養,更可以無法、無天、無的放矢。

我從年輕時起就對馬英九一點好感都沒有。他爬上總統大位之前,我也一直告訴朋友,馬之能,充其量僅能在中南海頂個清官,面對台灣這種政經挑戰,他只會兵敗如山倒。果不其然,不幸言中。

罵馬英九橫著豎著都可以,但事實就是事實,沒有的事胡說八道亂抹黑,人人得而誅之。

「馬英九被美國法院判賠六億」這則故事並不新,李彥謀八成是在網路上看到的。抓住有新聞價值的事件是每個記者畢生之追求,不過,縱然你想用標題殺人,但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新聞媒體,也必須有能力先進行查證,並且執行double confirmation。不懂法律、不會上Internet爬資料,你就必須等真正的專家出手,再跟進寫評論。李彥謀無知到撰這種稿、新新聞白癡到登了出來,實在駭人聽聞。其蠢天下無敵,謹析述如下:

(1)  沒錯,任何人都可以到美國法院告其他國家的人,但法院在形式上必須先判斷有沒有管轄權及審判權的問題。美國法院不是成天閒著沒事幹,萬一收到個C咖委託了打見錢破帳的三流律師所提出的訴狀,只要確認沒有審判權或管轄權,就會從形式上dismiss(以台灣訴訟法上的概念,叫裁定駁回),根本不會進入實體上的discovery(證據開示)程序,遑論挑選陪審員以及jury trial。走得到判決賠償?門都沒有。

(2)  等這樣的訴訟提起了、而且美國法院也認定自己確有管轄權及審判權,縱然是腦袋不靈光如馬英九,是否真有可能不委託律師應訴,以致於發生缺席判決,就必須經過更小心的求證。所謂缺席判決,引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概念解釋,是「一造辯論判決」;其概念是,一方提出訴訟上的請求,而他方未自行或委託律師出庭答辯(在此還應注意的是,未出庭、並不等同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及訴狀作反駁)。馬英九的腦容量有限不是國家機密,但遇到美國法院的傳票,雖不必當下親自出庭,但也不可能如此白目到不委託律師處理。新新聞如果沒辦法交代消息來源,就只證明自己是本失格的雜誌,丟人現眼之餘,就別再以新聞媒體自居。

(3)  經濟學人只不過譏評馬英九是bumbler,媒體就已遍地報導,像這樣的判決,美國法院公開的資料庫Pacer查不到、紐約南區聯邦法院的網站上查不到、美國主流媒體NBC, CBS, ABC, NY Times, WSJ, USA Today, Chicago Tribune…全都查不到,拿一個不存在「判決內容」譏評馬英九,新新聞與愚不可及的鄉民何異?

(4)  新新聞倘若經過查證,真的有這份判決書,還必須進一步分析這樣的判決能否在台灣法院被依民事訴訟法被承認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用白話文解譯這個條文之規範,就是倘若美國法院真的判馬英九賠六億,但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美國法院如果沒有管轄權,那麼我國就不承認其判決效力。在台灣,法院管轄之原理是「以原就被」,亦即原告必須在被告之住居所或侵權行為之發生地對被告提起訴訟。那麼,是馬英九住紐約?還是侵權行為地在美國?如果都不是,就算你在其他國家的法院拿到判決叫馬英九賠六百億,這樣的判決都無法在台灣被承認執行。新新聞提到這可能會有「讓全民埋單」的風險… 根本只是隨著缺乏根據的網評亂起鬨,果真腦殘沒藥醫!

原網址http://www.ecounsel.net/2013/01/04/無法.無天.無新聞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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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ggyy978e04 時間: 2013-01-11 1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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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3-01-11 14:38:33 (台灣)
  01-11 14:38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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