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Knuckle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2-10-03 22:56:1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幫忙車主抓賊 法院竟以殺人罪重判
時間 Wed Oct 3 21:24:51 2012
※ 引述《bFiUtCcKh (light)》之銘言:
: 幫忙車主抓賊 法院竟以殺人罪重判
: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98945.html
: 2012-10-03 綜合報導
: 看到有人在偷車,你會不會上前幫忙抓賊呢?台中一名沒有前科的民眾羅來旺,就在這種
: 情況下,幫忙抓小偷,車主江正萱激動之下,對著小偷的肚子和胸部連揮好幾拳之後,打
: 電話報警,也把受傷的小偷送醫院,沒想到小偷的身體因為吸毒過量比較脆弱,送醫之後
: 死亡,結果幫忙抓小偷而沒有打人的羅來旺,竟然被以殺人罪判刑十三年定讞,羅來旺和
: 家人當場傻眼,諷刺地說,社會大眾往後看到小偷,還是不要多管閒事的好,以免惹禍上
: 身!
: --------
: 幫忙抓小偷判13年?
: 強姦殺人重判2年?
直接挖判決書上面說的吧
http://bit.ly/Qreh3d
(上略)
惟查:(一)、證據之取捨、證據證明
力之判斷,以及事實有無之認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取
捨判斷與認定,並不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
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依憑江政萱於警詢
^^^^^^^^^^^^^^^^^^^^^^
、偵查及第一審時坦承:伊當時係往被害人身上亂打,被害人之
^^^^^^^^^^^^^^^^^^^^^^^^^^^^^^^^^^^^^^^^^^^^^^^^^^^^^^^^
頭部、背部、腹部、軀幹及腳均有被打,現場除伊、羅來旺及A
^^^^^^^^^^^^^^^^^^^^^^^^^^^^^^^^^^^^^^^^^^^^^^^^^^^^^^^^
男外,並無其他人與被害人接觸,羅來旺及A男均有抓住並控制
^^^^^^^^^^^^^^^^^^^^^^^^^^^^^^^^^^^^^^^^^^^^^^^^^^^^^^^^
被害人等供詞,證人黎君毅於偵查中證稱:當時羅來旺及A男有
^^^^^^^^^^^^^^^^^^^^^^^^^^^^^^^^^^^^^^^^^^^^^^^^^^^^^^^^
抓住被害人,一人抓一隻手等語,以及卷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九
^^^^^^^^^^^^^^^^^^^^^^^^^^^^
八醫剖字第0九八一一0三九三二號解剖報告書與九八醫鑑字第
0九八一一0四0六三號鑑定報告書暨民國一00年一月十一日
法理醫字第0九九000六六五六號函、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證據資料,資以認定江政萱、羅來旺有原判
決事實欄所載共同殺害被害人等情,已明本於調查所得心證,
0九八一一0四0六三號鑑定報告書暨民國一00年一月十一日
法理醫字第0九九000六六五六號函、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證據資料,資以認定江政萱、羅來旺有原判
決事實欄所載共同殺害被害人等情,已明本於調查所得心證,
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並就被害人雖有濫用藥物中
毒(甲基安非他命與海洛因)之情況,但被害人死亡之主要原因
^^^^^^^^^^^^^^^^^^^^
,仍係遭他人毆打所致,被害人係因江政萱朝其胸、腹部毆打,
^^^^^^^^^^^^^^^^^^^^^^^^^^^^^^^^^^^^^^^^^^^^^^^^^^^^^^^^
造成肝挫裂傷,大量出血致死,該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應
^^^^^^^^^^^^^^^^^^^^^^^^^^^^^^^^^^^^^^^^^^^^^^^^^^^^^^^^
有相當因果關係;江政萱、羅來旺於第一審時所供及證人黎君毅
^^^^^^^^^^^^^^^^^^^^^^^^^^^^^^^^^^^^^^^^^^^^^^^^^^^^^^^^
於第一審時所證,均係事後卸責、迴護之詞(即有意將羅來旺、
^^^^^^^^^^^^^^^^^^^^^^^^^^^^^^^^^^^^^^^^^^^^^^^^^^^^^^^^
A男壓制被害人之行為時間,挪移至江政萱毆打被害人結束之後
^^^^^^^^^^^^^^^^^^^^^^^^^^^^^^^^^^^^^^^^^^^^^^^^^^^^^^^^
,使江政萱一人單獨承擔刑責),不足憑採;江政萱、羅來旺及
^^^^^^^^^^^^^^^^^^^^^^^^^^^^^^^^^^^^^^^^^^^^^^^^^^^^^^^^
A男於控制被害人後,開始毆打時,應認僅有教訓之傷害犯意,
^^^^^^^^^^^^^^^^^^^^^^^^^^^^^^^^^^^^^^^^^^^^^^^^^^^^^^^^
嗣於羅來旺仍持續抓住被害人之手,壓制被害人反抗,而任由江
^^^^^^^^^^^^^^^^^^^^^^^^^^^^^^^^^^^^^^^^^^^^^^^^^^^^^^^^
政萱猛力毆擊被害人胸、腹部等處時,江政萱、羅來旺已由原來
^^^^^^^^^^^^^^^^^^^^^^^^^^^^^^^^^^^^^^^^^^^^^^^^^^^^^^^^
傷害之犯意,提升至殺人之未必故意,終至被害人內出血量高達
^^^^^^^^^^^^^^^^^^^^^^^^^^^^^^^^^^^^^^^^^^^^^^^^^^^^^^^^
二千毫升而致死亡,其二人就殺害被害人部分,應有犯意聯絡及
^^^^^^^^^^^^^^^^^^^^^^^^^^^^^^^^^^^^^^^^^^^^^^^^^^^^^^^^
行為分擔;本案並無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情事等由。亦已依據卷
^^^^^^^^
證資料詳加說明,所為論斷,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
理法則,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並無上訴意旨所指
違背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理由矛盾之違法情形。又
人體胸、腹部位,其內有肺臟、肝臟等重要器官,若由一人抓住
^^^^^^^^^^^^^^^^^^^^^^^^^^^^^^^^^^^^^^^^^^^^^^^^^^^^^^^^
並壓制被害人反抗,任由另一人持續猛力毆擊胸、腹部,將導致
^^^^^^^^^^^^^^^^^^^^^^^^^^^^^^^^^^^^^^^^^^^^^^^^^^^^^^^^
被害人內出血死亡等情,應為精神狀態健全之成年男子如江政萱
^^^^^^^^^^^^^^^^^^^^^^^^^^^^^^^^^^^^^^^^^^^^^^^^^^^^^^^^
、羅來旺者,所能預見,其二人竟仍由羅來旺抓住被害人之手,
^^^^^^^^^^^^^^^^^^^^^^^^^^^^^^^^^^^^^^^^^^^^^^^^^^^^^^^^
壓制被害人反抗,再任由江政萱持續猛力毆擊被害人胸、復部,
^^^^^^^^^^^^^^^^^^^^^^^^^^^^^^^^^^^^^^^^^^^^^^^^^^^^^^^^
致被害人內出血死亡,其二人顯有殺人之未必故意等情,原判決
^^^^^^^^^^^^^^^^^^
已於理由欄闡甚明,亦無上訴意旨所指摘理由不備之違誤。
(下略)
要怪誰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91.83
噓 :你這樣不如上色1F 10/03 21:25
抱歉我不會上色推 :新聞騙真大2F 10/03 21:26
噓 :殺紅眼了3F 10/03 21:26
※ 編輯: mithralin 來自: 111.248.191.83 (10/03 21:26)→ :殺人之未必故意???這法官還真威,這要判12年??4F 10/03 21:26
推 :打到肝臟損壞內出血....5F 10/03 21:26
推 :不用多說 直接end給推6F 10/03 21:26
→ :羅來旺要不要被壓著手被狂猛力歐擊胸、腹部看看7F 10/03 21:26
推 :記者就是要誤導大家阿,還用"竟"這個字勒8F 10/03 21:27
噓 :原來如此。新聞隱瞞真多9F 10/03 21:27
→ :現在大家都知道法官輕判居多會這樣重判決不是記者說的那樣10F 10/03 21:27
噓 :^u上色很難嗎11F 10/03 21:28
推 :原來如此,辛苦編排給推~12F 10/03 21:28
→ :這文滿短的 可以看一看13F 10/03 21:28
→ :算重判嗎? 殺人罪最輕本刑都要10年了...14F 10/03 21:28
→ :打錯,^c上色很難嗎15F 10/03 21:28
→ :6/21判決 10/03上報 記者挺好當的16F 10/03 21:29
→ :殺人本刑10年以上,判12年有多威啊!17F 10/03 21:29
推 :原來記者的話還真不能信 只為煽動讓大家想看這篇新聞18F 10/03 21:29
推 :這或許算防禦過當~~19F 10/03 21:29
推 :動用私刑 致人於死 重判是應該的20F 10/03 21:29
推 :早就說新聞看看就好21F 10/03 21:30
推 :虐殺4歲童棄屍 陳建興判8年半<---有十年以上嗎?想太多...22F 10/03 21:30
推 :不確定故意可以這樣用嗎??拿著棍子往頭上敲,敲到人半死都23F 10/03 21:31
推 :傷害致死七年以上 我想問判決書裡是用什麼來辦?24F 10/03 21:31
→ :沒有什麼不確定故意??抓到賊,扁兩拳,賊死了就有不確定故意?25F 10/03 21:31
→ :打到肝破了當然是殺人呀XDDD26F 10/03 21:31
推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7F 10/03 21:31
推 :打死人也下手太重了吧28F 10/03 21:31
→ :叫那個被人頭敲看看胸腹部打看看不就好了~~還哭訴?29F 10/03 21:31
→ :一樣是殺人 差別還是很大的 這種的判到13年 絕對算重30F 10/03 21:32
→ :今天這三個抓到賊就說好了,我們來扁死他嗎??殺人的故意?31F 10/03 21:32
→ :失血兩公升......32F 10/03 21:32
→ :判決書用的是拼命的朝腹部胸部猛擊來推殺人意圖的33F 10/03 21:32
→ :沒吸毒的失血兩公升應該也......34F 10/03 21:33
→ :打死人的人多了,有多少都只判傷害致死?這樣就要判故意殺人?35F 10/03 21:33
→ :傷害是你沒有殺他的意圖打手呀打腳呀結果他死了才是傷害36F 10/03 21:33
→ :還是酒駕撞死人比較輕37F 10/03 21:33
→ :致死,說的對..如果最初改稱酒喝多了下手重了就會改了38F 10/03 21:33
推 :問題是 羅壓制賊時 是否知道江會重擊之?可能羅也錯愕39F 10/03 21:33
→ :你如果打了一拳 然後對方剛好死掉 就可能是傷害致死40F 10/03 21:33
→ :是啊,我今天抓賊,旁邊一個人發瘋了衝過來捅兩刀,我也算殺人41F 10/03 21:33
→ :錯愕還一直抓著????42F 10/03 21:33
→ :我的殺人犯意何在??43F 10/03 21:34
→ :幾拳打完之後要制止也來不及 這樣能稱得上犯意聯絡?44F 10/03 21:34
推 :抓到犯人會想一直壓制著應該很正常吧?45F 10/03 21:34
→ :犯意聯絡 共同行為分擔沒看到嗎= =a46F 10/03 21:34
→ :今天要是江狂扁30分,羅一直抓著,判殺人沒有問題??47F 10/03 21:34
→ :現在是亂拳100 hit的攻擊,怎被你說的像是必殺技來不及反48F 10/03 21:35
→ :一直抓著是本能吧 怕掙脫後被反擊或逃脫49F 10/03 21:35
→ :應50F 10/03 21:35
推 :dr你的犯意由另外一個衝過來捅刀的承擔了 這判決共同正犯51F 10/03 21:35
→ :一直抓本來就是本能,萬一這毒蟲有愛滋,回頭咬我一口怎麼辦?52F 10/03 21:36
→ :不管怎麼看都覺得是悲劇53F 10/03 21:36
→ :一兩拳沒辦法打到頭背腹腳吧....又不是八爪博士54F 10/03 21:36
推 :說真的 抓小偷抓到就好 一直扁小偷是有法律問題55F 10/03 21:36
→ :一直抓著是本能???看到人狂歐你的本能怎沒嚇傻56F 10/03 21:36
→ :請問當一個人制住,有人打的話,要放開嗎?不然會重判喔....57F 10/03 21:36
→ :是沒差啦 反正這樣只會讓大家更不會『多管閒事』58F 10/03 21:36
→ :我是覺得傷害致死沒有問題,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值得研究59F 10/03 21:36
推 :要把人痛毆到臟器破裂好像也蠻難的...是打多狠啊60F 10/03 21:36
→ :偷車被抓到當時有那麼神就知道是毒蟲喔@@61F 10/03 21:36
推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以後抓到賊以後,千萬不要打他62F 10/03 21:37
推 :你當然可以抓著 不過如果抓著還跟旁人商量打他 那就有問題了63F 10/03 21:37
→ :阿災..九品芝麻官裡面那個也說對方打兩下就死了64F 10/03 21:37
→ :話說警察帶犯人去現場模擬時,家屬打人,要放開喔,會被重判...65F 10/03 21:37
→ :就說了,如果抓著他,讓人扁個半小時,這幾個通通判殺人沒問題66F 10/03 21:37
推 :=======被害人內出血達二千毫升,因出血過多致死===========67F 10/03 21:37
→ :不過可以強姦他,台灣強姦判得比較輕68F 10/03 21:37
→ :我想到一個畫面 就是你抓住賊 然後有人要打他69F 10/03 21:37
→ :還反告對方傷了你的小指70F 10/03 21:37
→ :記得手銬腳鐐也要放開,不然就是共犯...71F 10/03 21:37
推 :打人肚子=有殺人意圖 這部份很有探討空間72F 10/03 21:37
幫忙車主抓賊 法院竟以殺人罪重判 - YouTube
中天新聞》如果說您看到有人在偷車,您會怎麼做呢?會上前幫忙抓賊嗎?在台中有一名沒有前科的民眾羅來旺幫忙抓小偷,但車主非常激動對著小偷的肚子、胸部連揮好幾拳後,打電話報警,也把受傷的小偷送醫,沒想到這名小偷因吸毒過量身體比較脆弱送醫之後不幸死亡,結果幫忙抓小偷沒有打人的羅來旺,卻被依殺人罪判刑13年定讞,羅來旺和他...
中天新聞》如果說您看到有人在偷車,您會怎麼做呢?會上前幫忙抓賊嗎?在台中有一名沒有前科的民眾羅來旺幫忙抓小偷,但車主非常激動對著小偷的肚子、胸部連揮好幾拳後,打電話報警,也把受傷的小偷送醫,沒想到這名小偷因吸毒過量身體比較脆弱送醫之後不幸死亡,結果幫忙抓小偷沒有打人的羅來旺,卻被依殺人罪判刑13年定讞,羅來旺和他...
→ :然後抓住的人抓著賊到處躲打他的人....74F 10/03 21:38
→ :你怎知道沒有扁這久??75F 10/03 21:38
推 :一堆鄉民不知道在說什麼 抓到人就解送警局阿 而不是痛扁76F 10/03 21:38
→ :我也覺得這狀況應該算傷害致死77F 10/03 21:38
→ :其實是看犯人要不要告啊 要告的話 那些打人家屬通通要上法庭78F 10/03 21:38
推 :其時對照判決書跟新聞內容 擺明就只會講自己有利的向記者79F 10/03 21:39
→ :看犯意決定是殺人還是傷害致死80F 10/03 21:39
→ :==============算你過失殺人 也應該會比強姦罪重============81F 10/03 21:39
→ :並不是說打人有理 只是覺得抓的的有點無辜 變成共犯82F 10/03 21:39
→ :哭訴 一副司法不公的嘴臉~~83F 10/03 21:39
→ :他可能根本還沒反應過來 抓著就被痛歐了84F 10/03 21:39
→ :法官也同意第一次痛毆是教訓意味,可是第二輪的攻擊就不是85F 10/03 21:39
推 :解送警局??犯人掙扎勒??掙扎過程他撞柱子死了,變殺人??86F 10/03 21:40
→ :耶 從傷害致死變成殺人罪 最高法院好勁啊~87F 10/03 21:40
→ :至於記者水準大家都知道 都不會找判決書求證88F 10/03 21:40
→ :看一下噢..毆打一共有兩輪以上89F 10/03 21:40
→ :有兩輪喔....這麼恨90F 10/03 21:40
→ :所以怕人掙脫可以把人打死在解送警局???91F 10/03 21:40
推 :還求證多麻煩,不要看新聞就好了,一堆垃圾92F 10/03 21:41
→ :有兩輪是法官認為的吧,證人說的他不採信啊93F 10/03 21:41
推 :如果真的有殺人故意 還打電話報警喔 當然就埋掉啦94F 10/03 21:42
→ :打手打腳打屁股呀.怎?怕把人打殘不怕把人打死??95F 10/03 21:42
→ :"嗣於羅來旺仍持續抓住被害人之手,壓制被害人反抗,而任由96F 10/03 21:42
→ :今天有證據是扁完了又扁嗎??萬一江就只過去扁了一拳,人就死97F 10/03 21:42
→ :江政萱猛力毆擊被害人胸、腹部等處時,江政萱、羅來旺已由98F 10/03 21:43
→ :當然是換自首呀...判決書裡面都有寫律師企圖要凹自首減刑99F 10/03 21:43
→ :原來傷害之犯意,提升至殺人之未必故意"這一段是關鍵吧100F 10/03 21:43
→ :把人打死然後報警換自首,這種事情常有的咧101F 10/03 21:44
推 :我是覺得傷害沒有問題,殺人的未必故意??值得討論102F 10/03 21:44
→ :問題是人家是送醫後才死的103F 10/03 21:45
→ :然後你說人家殺了人才報警換自首 你先後順序搞錯了吧?
→ :然後你說人家殺了人才報警換自首 你先後順序搞錯了吧?
推 :犯人掙扎還是屬於依法令行為or正當防衛範疇 但此例後不是105F 10/03 21:45
→ :這跟電影凹說十年八年後死有啥差別106F 10/03 21:45
→ :不確定故意,有認識的過失向來都很爭議,很少有法官會判吧107F 10/03 21:45
→ :就是送醫急救不治的呀..108F 10/03 21:45
→ :但是這也跟你的說法"把人打死然後報警換自首"差很大109F 10/03 21:46
→ :不要把有阻卻違法事由仍存在情形跟後來無事由情形混為一談110F 10/03 21:46
→ :送醫急救,死者是大量內出血,一般人從何判定大量內出血會死?111F 10/03 21:46
推 :看完影片報導 的確是教訓變殺人 有罪無疑 判的太重112F 10/03 21:46
→ :在台灣當場沒死絕的都是送醫不治XD或者到院前瞳孔放大類113F 10/03 21:46
噓 :很難閱讀114F 10/03 21:47
→ :我扁他一拳,他昏了,趕快送醫院,死了.....殺人?115F 10/03 21:47
→ :只能說這幾個人很衰 下手又沒有輕重 唉116F 10/03 21:47
→ :"把人打死然後報警換自首"是辯護方律師的手段,結果把自117F 10/03 21:47
→ :你以為戴了鐵手套就可以下手不知輕重嘛118F 10/03 21:47
推 :正當防衛依台灣人法治觀念 很多人會過度延伸~~~119F 10/03 21:47
→ :己搞成殺人罪了.....120F 10/03 21:47
→ :會不會死是事後總和所有存在情勢做客觀判斷好嗎121F 10/03 21:48
→ :以為抓到小偷等現行犯先打個半死都沒事情~~122F 10/03 21:48
→ :律師太弱有可能,弄成過失致死,搞不好才判2年123F 10/03 21:48
推 :爭議應該是在毆打胸腹部會不會造成死亡結果124F 10/03 21:48
→ :這不算正當防衛吧...偷車賊應該沒攻擊這三個人吧?125F 10/03 21:48
→ :如果不是被毆打到內出血兩公升,小偷是不會死的....
→ :如果不是被毆打到內出血兩公升,小偷是不會死的....
→ :有際隆輝踹頭計程車司機都沒死了,你就知道出手有多重127F 10/03 21:49
→ :這是依法令行為 所以才說逮捕後要立即解送 否則還是無阻卻128F 10/03 21:49
→ :內出血要怎麼看??搞不好一腳就肝破裂了,開始大量內出血了129F 10/03 21:49
→ :爭議應該還是在羅來旺抓手到底有沒有殺人的共同犯意吧130F 10/03 21:50
→ :印象拉 講白話一點正當防衛是"現在有存在對自己權利有違法131F 10/03 21:50
→ :法醫鑑定的啊132F 10/03 21:50
→ :怎看??你朝人家有重要器官的地方打.誰管你怎看133F 10/03 21:50
推 :那邊也是爭議之一134F 10/03 21:50
→ :侵害可以用必要手段制止" 所以不限於有沒有攻擊135F 10/03 21:51
→ :偷車也是對自己權利有侵害阿 但是當手段就車子追回來
→ :偷車也是對自己權利有侵害阿 但是當手段就車子追回來
→ :還有傷害要提升到殺人 這之間也是有些問題137F 10/03 21:51
→ :正常防謂原來打頭胸腹部?~~筆記138F 10/03 21:51
→ :可沒說要把偷車賊打個半死139F 10/03 21:52
推 :打頭胸腹就有殺人犯意??友寄隆輝可只有傷害而已140F 10/03 21:52
→ :已經抓住小偷了 抓住後你還要打他 這就已經超過了141F 10/03 21:52
→ :重點就是 打死偷車賊重判13年 強姦殺人犯重判3年142F 10/03 21:52
→ :不過一審就傷害致死罪判10年,結果上訴變成殺人罪判13年143F 10/03 21:53
→ :一個有死一個沒死~~如果願意我貼個植物人才叛五年的144F 10/03 21:53
→ :基本上,過失致死,傷害致死,我都認同,但這殺人犯意??145F 10/03 21:53
→ :你忘記一個重點有際隆輝有喝酒XDDD146F 10/03 21:54
→ :我以前有個瘋子學弟,就為了人家踢了他車兩腳,拿球棒往人家147F 10/03 21:55
→ :頭上敲了2x棒,敲到頭骨破裂,整顆頭都變形,送醫之後救回來
→ :頭上敲了2x棒,敲到頭骨破裂,整顆頭都變形,送醫之後救回來
→ :而這個案例這傢伙不會裝糊塗.判決書有說到這三人為精神149F 10/03 21:56
→ :人變傻了,這樣也只判重傷害,有打頭就有殺人犯意?150F 10/03 21:56
推 :原來也有出手 難怪被判重罪151F 10/03 21:56
→ :建全的人,重擊重要部位會死應該是可以預見的.152F 10/03 21:56
→ :說自己喝酒不就得了..
→ :說自己喝酒不就得了..
→ :這樣判法,大概有一半以上重傷害都該改判殺人154F 10/03 21:57
→ :殺人罪這條,最輕就是十年了...155F 10/03 21:57
推 :就法官自由心證 無奈的是台灣法官素質156F 10/03 21:58
→ :還有傷害致死啊
→ :還有傷害致死啊
→ :那把人架起來打死又是啥心證??158F 10/03 21:58
推 :基本上 會上訴覺得要僥倖賭賭看會不會便沒罪 但是說謊159F 10/03 21:58
→ :太多反而變殺人罪XD 爛記者還跟著蝦起鬨
→ :太多反而變殺人罪XD 爛記者還跟著蝦起鬨
推 :還原真相給推161F 10/03 22:05
推 :最大的問題大概是拚太重了(應該能上訴吧?)162F 10/03 22:23
推 :定讞了XDD163F 10/03 22:24
推 :不過就算是這樣 判的還是比強姦殺人重是哪招164F 10/03 22:33
--
作者 mithralin 的最新發文:
- 住宿日期:2024/12/02 官網: 大門長這樣,有浮世繪在門旁邊,是蠻特別的 內裝基本上就跟一般東橫INN一樣,所以就不再贅述 會特別貼出來的理由就是交通超級方便(?) 距離JR總武線(快速)馬 …49F 22推
- 16F 9推
- 37F 23推
- 8F 3推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
( ̄︿ ̄)p BruceX 說瞎!
回列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