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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use2ptt.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1-23 01:53:3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smallpuma (小山獅)
標題 Re: [新聞] 法務部:保障隱私 可制止對警察錄影
時間 Tue Jan 22 02:15:49 2013


※ 引述《tigotigo (鐵劍)》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新頭殼newtalk2013.01.21 林朝億/台北報導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法務部:保障隱私 可制止對警察錄影
: 點擊圖片可瀏覽相關圖片
: 根據法務部的解釋函指出,如果執法警察不同意,得以制止民眾錄影拍攝。翻攝自潘翰疆
: 臉書
: 新頭殼newtalk2013.01.21 林朝億/台北報導
: 法務部政次陳守煌今(21)日表示,根據個資法維護個人隱私的原則,如果執法警察不同
: 意,得以制止民眾錄影拍攝;但並非遭制止後,民眾繼續錄影就會被以妨礙公務移送法辦
: ,還需視是否有暴力脅迫等要件。
: 中天新聞最近報導,一位警察在大樓值勤時,碰到民眾錄影拍攝,警察告訴民眾依法拍攝
: 需取得他同意,並從大樓監視器看得到警察擋掉民眾錄影的畫面,該新聞在網路上引發熱
: 烈討論。
: 對此,高雄市長陳菊今日在治安會報還指出,法令之解釋,不應妨害人民之基本權益,請
: 高市全體警察同仁於執行勤務時,在不妨害公務執行的情況下,應尊重當事人自行錄影錄
: 音保全證據之權利,以保障人民在司法上之權益。「高雄是人權的城市,高雄的警察也該
: 是人權的保母,期待各位同仁以此自勉。」
: 但出自於2012年9月13日法務部回函警政署(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的函釋,針對民眾
: 向司法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可否自行錄音一事指出,根據行政程序
: 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規
: 範對象為受理機關,而非一般民眾。同樣地,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所規範對象
: ,也未包括一般民眾。
: 不過,法務部解釋函指出,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發展。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
: 權利,但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
: 域免受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
: 條所保障。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也應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
: 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
: 法務部解釋函認為,民眾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得否自行錄
: 音,因牽涉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外
: ,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
: 法務部認為,若民眾未獲同意而擅自進行錄音、錄影,司法警察人員本得視情節加以制止
: ,如民眾因而涉有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礙公務罪嫌者,並得依法究辦。
: 對於警察的權益保障,陳守煌指出,警察得依個資法提出民事侵權告訴。但並非警察口頭
: 制止後,民眾持續錄影就會涉及妨礙公務,還需視民眾的行為是否有暴力脅迫等要件而定
: 。



法務部認為,若民眾未獲同意而擅自進行錄音、錄影,司法警察人員本得視情節加以制止
,如民眾因而涉有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礙公務罪嫌者,並得依法究辦。

總覺得那怪怪的

法務部認為,若民眾未獲同意而擅自進行錄音、錄影,司法警察人員本得視情節加以制止
(因為個資法)


民眾因拍攝員警執法而涉有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礙公務罪
但~我拍攝遭警察制止而有糾紛
此時是妨礙職公務?
警察執行的公務應是當時員警一開始原本該執行的職務
後續所產生的的糾紛
是否算是"執行公務"呢
若不算何來涉有刑法第135條第1項
若拍攝遭警察制止而有糾紛算是妨礙公務
那員警的"執行的職務"是制止民眾拍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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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3393:去考律師來提告呀1F 01/22 02:18
terry1043:要不要順便復活違警罰法2F 01/22 02:18
LiYiKang:考律師沒有用 上次有個律師不就被警察大人栽贓3F 01/22 02:25
aarzbrv:拜託律師在警局比警察還小,沒聽過顧立雄被趕出去嗎?4F 01/22 03:31
yangch:你有辦法拿六法全書跟流氓談判嗎?5F 01/22 04:18
h90257:邏輯是這樣的 你拍攝影響警察情緒 情緒不好影響工作6F 01/22 08:41
h90257:這就是妨礙公務啦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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