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 本文為 npc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3-27 12:03:21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Fiesta2010 (Fiesta)
標題 Re: [新聞] 台大法律系教授被告 詢問案由遭拒
時間 Mon Mar 25 01:26:25 2013


最新的近況,教授也知道這次捅了實務界的馬蜂窩

http://tinyurl.com/a6um34c

整理一下批評我的動作的意見,一併回答如下:

1Q 被告致電本案聯絡人時,無法確認身分,所以不能回答任何問題。

A:確認身分的方法很多,有信用卡的人都會知道。不能確認一事,僅是合理化官僚不想做
事心態的手法而已。只不過,本案聯絡人應該沒有被授權告知傳票內容以外的訊息。

2Q 被告問案情會會干擾到偵查。

A:適度的公開可促進武器平等原則的落實。況且我只是問條號而已。問條號就會影響偵查
,那檢方未免太弱了吧。我不願意拿我的稅金養這種人。

3Q 檢方事務繁重,無法負荷這類的查詢。

A:在開偵查庭之前,若有好好看過卷宗,則告知條號甚至簡略案情一事,並不困難。若有
困難,則是發傳票的時候,根本都還沒有好好看過卷宗。如果沒有好好看過卷宗就傳訊被告
,那麼我只能說一句話,擾民而且沒有同理心的官僚。


4Q 故意不拿身分證與傳票到服務中心詢問,其心可誅。

A:訴訟法中沒有規定、傳票中沒有書明、本案聯絡人沒有告知。況且,我高度質疑服務中
心的層級與專業程度。

5Q 應訊時就可以知道條號與案情,也會給與回應的機會,且允許事後補加說明,不需要那
麼早知道。

A:標準官僚回答。對於必須請假才能出庭的人而言,多次的往返,才是痛苦的所在。這種
質疑僅是證明官僚沒有同理心。

綜上對於質疑的回應,我覺得最有可能的改革方案,應該是在傳票中書明條號與簡略案情。
心中有鬼的人,早就準備好說辭,對他沒影響,不過對於心中無鬼的人,則可安心準備應訟
。至於潛規則,既然沒有用,那麼就廢掉算了。還有媒體的神通問題,則請檢方好好自我檢
討一番。希望他們還有點自省的能力。

有學生和我說,我這次樹敵太多,我也這麼覺得,不過如果這樣就樹敵的話,大聲宣揚的檢
改僅是一個笑話而已。反正,我只剩下五年就要退休,樹敵又何妨,五年後還不是悉數歸零
























※ 引述《Riyuberg (protect)》之銘言:
: 台大法律系教授被告 詢問案由遭拒
: 〔本報訊〕被告卻不能知道原因?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今天在臉書上PO文,內容指他成
: 了北檢成股他字案被告,案由是「妨害秘密案件」,但當他打電話到北檢,準備詢問案情
: 時,檢方竟然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表示無可奉告。網友直呼誇張,「這是把刑訴第95
: 條當假的嗎?」
:  李茂生今天在臉書PO文,表示他收到傳票,案由是「妨害秘密案件」,當下他直覺的反
: 應是,「何時、何地用道具看了別人上廁所?」而當他打電話到北檢要詢問條號與案情,
: 打算積極準備應訊時,被檢方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回答。
:  李茂生表示,「偵查不公開的對象包含被告?要到偵查庭才告訴我案情與條號?那我應
: 該如何準備應訊?難道要下一次提出誣告罪的時候再做這些事嗎?」
:  網友紛紛表示太誇張,但也笑到不行,有網友笑說,「告刑法老師...還是告刑法。」
: 有網友表示,「跟被告說偵查不公開,其實滿幽默的,有這麼怕老師嗎?XD」有網友說,
: 「有菜鳥!刑訴95條還給老師了.....」李茂生回應,對此感到相當無奈,「實在是不知
: 道為何有人會這麼無聊,浪費司法資源,也浪費別人的時間精力。」
: 新聞小辭典: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詢問被告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
: 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
: 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
: 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 http://goo.gl/iAyhQ  (自由)
台大法律系教授被告 詢問案由遭拒 - 自由電子報 即時新聞
〔本報訊〕被告卻不能知道原因?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今天在臉書上PO文,內容指他成了北檢成股他字案被告,案由是「妨害秘密案件」,但當他打電話到北檢,準備詢問案情時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83.221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1:27)
ameko34:又來一個想搞特權1F 03/25 01:27
IDfor2010:信用卡有3D驗證碼 你有什麼 三根X毛2F 03/25 01:29
goodbye:電話是要怎樣確認身分?教授自己為是3F 03/25 01:30
howwong:  拿到你的資料  我也能致電查你一切?4F 03/25 01:30
IDfor2010:為什麼要有條號  不然僅單純申告犯為事實是規範假的5F 03/25 01:30
howwong:問生日身分證地址只要撿到身分證就有了6F 03/25 01:31
教授在近況動態說過,聯絡人可能已經知道他是誰

引述

1 致電地檢時,我報名李茂生,對方稱我為教授。就個案而言,可合理懷疑對方已確認我
是誰。不過,楊雲樺說,只要是有分機的,都不會錄音,所以這變成羅生門,無法確認。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1:33)
howwong:不如以後大家以老二長度當驗證資料7F 03/25 01:31
Whilsper:說穿了就是不想承認自己當初PO文討拍結果自取其辱罷了8F 03/25 01:32
IDfor2010:檢察官 調查局 警局 依申告事實找人來問下 需要什麼條號9F 03/25 01:32
howwong:只要幫你吸過才知道有多長  這樣剋以嗎?10F 03/25 01:32
sese5566:重點是電話裡的人一未否定他身份也為以身分不符為由拒絕11F 03/25 01:32
darkofpolo:有沒有條號差很多,有的章節很廣12F 03/25 01:32
sese5566:二是電話裡的人對於要拿證件到檢署的程序隻字不提13F 03/25 01:32
sese5566:三是事實上就算證件+親洽檢署還是可依法行政的不講條文
sese5566:                              也未以身分不符為由拒絕
darkofpolo:鄉民是看到"教授"兩個字就自動挺檢察官吧16F 03/25 01:33
sese5566:而講個懷疑犯哪條根本不會對偵查造成什麼狗屁危害17F 03/25 01:35
egnaro123:這對被告不利吧..18F 03/25 01:35
Whilsper:教授大概不知道社會多的是亂告的人,亂告的人才不管法條19F 03/25 01:35
sese5566:更別說講了以後檢署還能變更起訴法條勒20F 03/25 01:35
我也覺得只有法條不夠,但差別在教授他在電話裡只問法條

但其實教授是主張,告知案由必須以法條配合約略的事實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1:37)
aaaaa66666:不是楊雲驊嗎?21F 03/25 01:36
sese5566:四是目前傳票記載案由之簡略 根本只是罪章整章章名而已22F 03/25 01:36
sese5566:裡面可能有N條南轅北轍的 對這次這種被亂告的根本無頭緒
ufo15526368:        很重要嗎?24F 03/25 01:37
那你別看啊
goodbye:說不定案情牽涉到的證物可以湮滅阿25F 03/25 01:37
sese5566:補充一下二 後來檢察司出來有說可依二程序 電話卻不講26F 03/25 01:38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1:38)
goodbye:或是做假  如果知道要調查什麼 被告好做假27F 03/25 01:38
sese5566:要湮滅證物的人根本不差那個所犯條文的資訊28F 03/25 01:38
Whilsper:重點是法庭有錄影錄音,案情法庭講,對大家都有保障29F 03/25 01:39
sese5566:教授不是問案情內容 更沒要閱卷 只是卑微的問個犯哪條30F 03/25 01:39
----------

IDfor2010:辨析法條是法檢律的責任 不是被告的責任31F 03/25 01:40
這跟案由裡告知法條保障被告防禦權有關嗎?

反推回去,若在訴訟程序上
適用法律是法院的職權,所以當事人不需要知道法律怎麼適用這樣?

法律上爭點當事人只能請律師幫忙講自己不能講就是了!?
goodbye:其實光是打電話過去用問的就不該回答了32F 03/25 01:40
sese5566:所以不要再跳案情了 再說縱此電話錄音也是可行的改進空間33F 03/25 01:40
Whilsper:這裡還有行政效能上能不能做到的問題~不過教授似乎無視34F 03/25 01:40
IDfor2010:當事人只要陳述有沒有做  事實為何即可   囉嗦個屁35F 03/25 01:40
goodbye:今天假設是別人冒充他打這電話該怎辦?36F 03/25 01:40
gghh:GJ  這才是真正法律人的風骨37F 03/25 01:40
goodbye:學術界的對手想查他的汙點  假裝是他打去問也是有可能38F 03/25 01:41
sese5566:打電話過去用問的該回答的是處理方式而不是全部該回答39F 03/25 01:41
IDfor2010:到底是傷害致死 還是殺人 那是法檢律用法的事 關你屁事40F 03/25 01:41
sese5566:而不是一句無法透露就掛                    不41F 03/25 01:42
goodbye:不管怎樣就當是客服態度不好而已42F 03/25 01:42
goodbye:因為本來就不該批露(無法確認身分)
uka123ily:馬上推到態度不好,而不講實務了XD44F 03/25 01:43
sese5566:不 這是制度的問題 不該讓基層出來扛箭45F 03/25 01:43
IDfor2010:本來去就無拘束陳述就好 辨識什麼法條 自以為是教授拿把46F 03/25 01:44
uka123ily:無法確認身分,能這樣回答也很強47F 03/25 01:44
IDfor2010:號48F 03/25 01:44
goodbye:老實說一個念法律的  會認為打個電話就能查到資料49F 03/25 01:44
sese5566:至於那個被告保障當屁的也懶得多廢話了 院檢'辯'勒  ㄆㄆ50F 03/25 01:44
uka123ily:無法辨識身分應該是NPC化才對阿。51F 03/25 01:45
goodbye:很很怪~52F 03/25 01:45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1:46)
kingk:說實在的 書記官告知必須拿身分證到服務中心不就得了53F 03/25 01:45
sese5566:親洽與電話 跟唸不唸法律根本沒關係 我敢大膽的假設54F 03/25 01:46
uka123ily:打電話一直以來都可以查到資料。55F 03/25 01:46
ufo15526368:教授懶得跑一趟法院  543那麼多...無法確認身分咩56F 03/25 01:46
你不是說不重要,那還跑回來推文
sese5566:坊間找10本權威刑訴教科書 沒有一本會寫這個的57F 03/25 01:46
IDfor2010:若原本傳喚是傷害致死 最後改以殺人聲押 又如何58F 03/25 01:46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1:47)
sese5566:教授根本連受可以拿證件跑一趟法院的應有資訊告知都沒得59F 03/25 01:47
darkofpolo:哪有後面的事情改了就可以合理化前面的步驟可以不做的60F 03/25 01:47
allure1:最神奇的就是他問不到的  記者幫他問到61F 03/25 01:47
IDfor2010:什麼叫做權威  在鬼島裡頭唬爛法律系就叫權威  0分62F 03/25 01:47
uka123ily:似乎沒人跟他說可以查63F 03/25 01:47
sese5566:照你這樣講原本傳喚是傷害致死 最後改以殺人聲押64F 03/25 01:48
goodbye:我的意思是 法律不就是講求制度嗎?65F 03/25 01:48
uka123ily:你看法院都不鳥他,權威個頭啦。66F 03/25 01:48
uka123ily:其實,法律不等於制度。
sese5566:那傳票案由就不會與起訴法條相符(不同章)你怎自圓其說68F 03/25 01:49
sese5566:本件的程序瑕疵背後恐怕根本沒有高到法律位階 當然不等
Whilsper:原PO未免太過量狹了...嗆噓文者有失討論氣度啊70F 03/25 01:50
IDfor2010:所以根本就會改變 在起訴前一直都是調查階段 要什麼法條71F 03/25 01:50
調查階段不需要法條,啊不就案由連事涉哪個刑法罪章都不用講?
darkofpolo:記者才是權威,因為教授問不到的,記者問到了XD72F 03/25 01:50
對啊,有麥克風的人地檢署也會怕
ufo15526368:我噓教授  沒噓原po  ~   順便噓一下台灣司法  顆+爽73F 03/25 01:51
goodbye:那教授快告法院洩漏個人隱私74F 03/25 01:51
darkofpolo:可能在檢座眼中:記者地位>>>>>>>>>>>教授=刁民75F 03/25 01:51
uka123ily:噓文可以,自然回嗆也可以阿。76F 03/25 01:51
sese5566:那根本就會改變的案由刑訴71條幹麻規定寫在傳票上說說看?77F 03/25 01:52
uka123ily:改變跟要不要寫有關係嘛?78F 03/25 01:52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1:54)
sese5566:不要說起訴前 審判中法院都可以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勒79F 03/25 01:53
IDfor2010:就規範案由 為什麼原告要告的簡略說明 這樣就行了80F 03/25 01:53
wsyfish:讓被告不清不楚地上偵查庭,然後再被檢察官罵什麼都不知道81F 03/25 01:54
goodbye:我說教授可以告記者跟法院洩漏偵查中的案子阿82F 03/25 01:54
sese5566:照你這種邏輯不到判決評議出來前最後一秒都不用講了 啊?83F 03/25 01:54
goodbye:我想教授告了法院 鄉民都會支持吧84F 03/25 01:54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1:55)
IDfor2010:一堆護航的 教授那麼厲害怎麼那麼多人去檢察官那不說話85F 03/25 01:55
uka123ily:沒有理由要人家來讓你調查,你以為檢察官是誰?86F 03/25 01:55
mdc90011:在這種地方找人討論刑訴法 不是緣木求魚嗎..87F 03/25 01:55
darkofpolo:不到最後法官下判決,不知道到底會因為啥最被關或不被88F 03/25 01:55
sese5566:你真的知道你最愛護航的現行實務案由怎麼寫的嗎XD說明勒89F 03/25 01:55
sugizo0:從李茂生教授臉書戰到這邊來啦..........(某群真誇張90F 03/25 01:56
IDfor2010:換到自己被告一下 就OOXX了 真是不以為然  科科~~~91F 03/25 01:56
darkofpolo:關,所以過程當中被告都不需要知道自己被告什麼92F 03/25 01:56
darkofpolo:這樣好不好0.0?
sese5566:現在無法駁斥的就以OOXX帶過就對了 我還5566得第一勒94F 03/25 01:58
IDfor2010:不然不爽就取改呀  不是法律系教授  最愛改法條了95F 03/25 01:59
IDfor2010:先去改好  改好大家就照著做
goodbye:教授也有問題吧~怎不問要怎樣得知為何被告97F 03/25 02:00
他問拉,如果電話裡真的不方便講
書記官幹嘛不跟他說"請你拿著傳票&身分證到地檢署服務中心詢問"?
IDfor2010:不然不要講56789 找一些學生出來取暖  還是在島內啦~~98F 03/25 02:00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2:02)
sese5566:唉唷可惜本件根本不必變更法條就能達成了耶99F 03/25 02:01
uka123ily:原來自己的權利這麼廉價,國家都不積極保護?100F 03/25 02:01
sese5566:只是檢討改進的地方在多對不把被告看眼裡的也是56789101F 03/25 02:01
uka123ily:還要自己懂得怎麼問才能主張。102F 03/25 02:02
billybbb:阿就應訊前跟被告大概講一下會怎樣= =103F 03/25 02:02
IDfor2010:先去改一改  那麼聖光  怎麼之前都沒聽說在討論104F 03/25 02:02
smilelover:                                                XD105F 03/25 02:02
billybbb:現在討論不行嗎  囧106F 03/25 02:03
darkofpolo:照上面某些講法就這樣啊,刑訴95條精神蕩然無存107F 03/25 02:03
對啊,因為起訴能變更法條所以不用告知被告法條

那不就案由欄連罪章都不用寫?

那案由欄還能寫甚麼我不懂?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2:04)
uka123ily:有些公務員最愛辯說:你又沒問我,我幹嘛告訴你。108F 03/25 02:03
darkofpolo:我打電話過去問我為何被告,你除了說我不知道或者無法109F 03/25 02:04
sese5566:因為電話裡並不是告訴他"電話不方便講" 而是"無可奉告"110F 03/25 02:04
darkofpolo:確認身分以外,難道不能講一下"喔你可以去問某某單位"111F 03/25 02:04
sese5566:不要說是教授 一般人都會覺得 喔 原來是不能問喔112F 03/25 02:04
sese5566:然後過幾個小時記者主動聯絡教授說他怎麼都知道了這樣XD
versace:在電話詢問當時聯絡人為什麼不直接說可以拿傳票身分證詢問114F 03/25 02:05
darkofpolo:平常不是老說公務員都米蟲部會服務民眾,現在說自己不115F 03/25 02:05
versace:反而用什麼偵查不公開搪塞?116F 03/25 02:05
darkofpolo:問。117F 03/25 02:05
smilelover: 用電話   呵呵  XDDDDDDDDDDD118F 03/25 02:05
sese5566:結論:以後一般人都找記者吧 揪咪唷^_<119F 03/25 02:05
uka123ily:不用寫案由,那可以故意約人來聊天了XD120F 03/25 02:06
darkofpolo:偵查不公開呵呵呵呵呵 記者反倒查得到XDDDDDD121F 03/25 02:06
sese5566:案由:竊盜我的心122F 03/25 02:07
billybbb:可以出一本笑話集,書名偵查不公開123F 03/25 02:07
uka123ily:案由:--------  這樣好了124F 03/25 02:08
IDfor2010:超級聖光 輪到自己就開始聖光 也只有島內的學生會捧場125F 03/25 02:08
billybbb:無視問題,就讓他繼續爛下去,鬼島不意外126F 03/25 02:11
darkofpolo:教授取暖,學生護航,檢座都對,記者最大。127F 03/25 02:11
darkofpolo:以上為扣帽子大絕
uka123ily:又沒被教過,學生咧。129F 03/25 02:12
sese5566:案由:李茂生---(protected)130F 03/25 02:12
uka123ily:之前才有濫訴的問題,又有偵查不公開的浮動標準。131F 03/25 02:13
uka123ily:案由:李茂生 (某避龍魔導士表示:溫馨~)
billybbb:究部要哪一天自己也被人亂告莫名收到傳票,不曉得為甚麼133F 03/25 02:16
billybbb:只能等到應訊,中間的煎熬又何必咧
danieljaw:不要因為他身分而有不同標準吧 萬一被濫告的是我們自己?135F 03/25 02:23
billybbb:因為他的身分才激起波瀾,一般人通常會選擇吞下去136F 03/25 02:29
billybbb:有這個機會修掉不好的標準也是對大家都好
IDfor2010:檢察署和法院也不是今天才開張 之前怎麼教授們都沒意見138F 03/25 02:32
當然有意見啊,民間司法改革委員會&監察院於99年的調查意見
才糾正過法務部對於需要使用通譯的案件
並未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4條第三項第一款的即時告知罪名規定

你lag了嗎?法務部沒落實即時告知罪名的弊病早就被鞭過了



引述調查報告284


三、法務部未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1款「迅即告知被控罪名及案
由」、第2款「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及第6款「應免費為備通譯」等規定,將
偵查中之處分或起訴之罪名及犯罪事實等偵查程序及結果迅即以通譯傳譯或譯文告知不通曉
法院語言之被告,損害其訴訟防禦權,洵有違失
IDfor2010:法律系教授應該對法律再熟悉不過 今天換個人就有意見了139F 03/25 02:32
IDfor2010:台灣就是這樣 難怪一堆人寧可選擇離開台灣
IDfor2010:你們去玩制度嘛  反正有本事的就去玩  厲害的就直接走了
sese5566:不要再懷古了 面對一下現在打爆妳的意見好嗎  科科142F 03/25 02:34
waydi:教授們的意見其實很多(一堆判解評析阿XDD) 只是新聞不會報XD143F 03/25 02:35
billybbb:對阿,不思改進的地方寧可選擇離開144F 03/25 02:35
IDfor2010:樓上有什麼打爆我? 鬼島的法律系還是在鬼島裡145F 03/25 02:35
sese5566:鬼島有很多缺點 不過要因為這件事離開 頗呵146F 03/25 02:35
sese5566:有什麼打爆你..我看看 往上翻幾頁 大概就原PO我某u.d.b等
waydi: 鬼島的XX系還是在鬼島裡 (戰爆了這句XDDDD)148F 03/25 02:37
sese5566:w之類的 也不多啦 話說教授平常在寫文章你有在看嗎XD149F 03/25 02:37
sese5566:有在看怎麼會說出教授之前都沒意見這種話呢
sese5566:話說電話跟親洽可沒有寫在法律裡耶 對法律熟悉又怎樣?
IDfor2010:鬼島法律的就自己去自High 活不下去就學政大那位去賣雞152F 03/25 02:39
sese5566:阿 我幫你回答 因為這裡是鬼島嘛 ㄏㄏ 萬用解153F 03/25 02:40
japan428:政大那位新聞後來有詳細報導  本人說法是  念博班也只是154F 03/25 02:41
japan428:想轉移因為離婚的負面情感,後來似乎也沒拿到學位
japan428:個人選擇罷了
uka123ily:我又不念法律,應該不算自high157F 03/25 02:43
IDfor2010:整個台灣的法律系沉痾不堪 除了法律沒有其他的了158F 03/25 02:43
IDfor2010:最算全台灣被法律制約到全部餓死 法律系還是奉著法律
IDfor2010:沒什前途 在台灣這個小島內玩死大家也玩死自己 就法律系
billybbb:自己都說為反而反了   = =161F 03/25 02:45
waydi: 如果沒法律人讀沒什麼前途的法律系做沒什麼前途的法律實務162F 03/25 02:57
waydi: 那法律人就會跟大家搶有前途的系所工作了阿 XDDDD
IDfor2010:那份民間司改會的報告是說 那個案件連罪名都沒告知164F 03/25 03:02
你不是主張偵查階段
因為起訴還能變更法條所以不用告知法條?

---------
IDfor2010:辨析法條是法檢律的責任 不是被告的責任
IDfor2010:所以根本就會改變 在起訴前一直都是調查階段 要什麼法條
---------


喔對了,這份是監察院的報告,司改會陳情的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3:06)
IDfor2010:連案由所犯犯罪事實都沒說 而與教授這件不同167F 03/25 03:04
IDfor2010:教授這件已有告知案由 至於是否構成犯罪 罪名為何 那要
IDfor2010:等檢察官調查後才能判斷 兩件論述基礎並非相同 何以並論
IDfor2010:傳票上記載也是按照訴訟法的規定 不然就去修法嘛~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3:08)
IDfor2010:阿 兩件論述基礎不同  你是要討論什麼171F 03/25 03:08
IDfor2010:不然你也舉出  本國人  傳票僅因記載案由被糾正的報告呀
IDfor2010:那份報告都說到"起訴之罪名"了  都代表他被起訴了
那份報告只講已經起訴?你要不要再看一下?

三、法務部未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1款「迅即告知被控罪名及案
由」、第2款「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及第6款「應免費為備通譯」等規定,將
偵查中之處分或起訴之罪名及犯罪事實等偵查程序及結果迅即以通譯傳譯或譯文告知不通曉
法院語言之被告,損害其訴訟防禦權,洵有違失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3:11)
IDfor2010:不要詭辯了 你拿出本國人傳票僅因記載案由被糾正的再說174F 03/25 03:11
只怕你是資料都不用查,等著我找過來給你詭辯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3:12)
IDfor2010:那連偵查中的處分都沒說  那我問你什麼是偵查中的處分175F 03/25 03:12
waydi: 我怎麼覺得現在被法律制約奉著法律的好像不是念法律系的XDD176F 03/25 03:12
~"~我不行了,三點多要晚安先
IDfor2010:本件教授已經受到了偵查中的處分? 偵查到底開始了沒有?177F 03/25 03:13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你看完之後跟我說,李的案件地檢署已經完成分案,偵查開始了沒有?

自由時報三月二十一號

〔本報訊〕被告卻不能知道原因?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今天在臉書上PO文,內容指他成了
北檢成股他字案被告,案由是「妨害秘密案件」,但當他打電話到北檢,準備詢問案情時,
檢方竟然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表示無可奉告。網友直呼誇張,「這是把刑訴第95條當假
的嗎?」
IDfor2010:你拿出來呀~~  拿出來嘛!!  到底有沒有本國傳票糾正案178F 03/25 03:13
IDfor2010:有糾正的話  會什麼檢察署與法院傳票上還是只有案由
IDfor2010:就這樣...? 要你拿出來就沒了  法律系程度  科科~~
IDfor2010:我問你的問題  你在閃躲什麼
我是覺得你都在等我找資料出來餵你

諸如你提的"李案偵查開始了沒有?","監察院那份糾正案件是指已經受到起訴的案件"
然後被踢爆了又開始要我找資料

lukehong:有問題就乖乖地把河蟹疝液吞下去 當然沒有修法的可能囉XD182F 03/25 03:17
sese5566:啊哈哈趁大家閃了就來重迴圈一遍還以為有鹹魚翻身勒183F 03/25 03:19
waydi: 監院有糾正就會改進嗎?  讓我們看看核四...XDDD184F 03/25 03:19
IDfor2010:先拿出對本國人傳票的糾正案  讓大家看看185F 03/25 03:20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3:22)
lukehong:還沒有糾正 不代表這事情就合理了好嗎186F 03/25 03:20
IDfor2010:那我問你 如果案件檢察官看過之後覺得沒問題 直接簽結187F 03/25 03:21
IDfor2010:直接簽結是不是對偵查案件的最終處分 還要不要告知
所以,李案的偵查開始了沒有?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3:23)
IDfor2010:阿 就不一樣的基礎 不然你要我討論什麼189F 03/25 03:23
IDfor2010:你到底有沒有本國傳票的糾正案嘛  不要一直拿B打A
sese5566:是抓著無關爭點的部分當基礎逃避吧lol191F 03/25 03:23
waydi: 有讀過法律系跟沒讀過法律系的不一樣的基礎嗎? XDDDD192F 03/25 03:24
lukehong:到底是誰一直拿B打A阿193F 03/25 03:24
IDfor2010:開始了  然後呢?  傳票上依訴訟法規定記載案由194F 03/25 03:25
還不就等我找資料出來你才低頭承認開始了
lukehong:而且如果案件內容真如記者所述 (媽呀 鬼島要靠記者了)195F 03/25 03:25
IDfor2010:全台灣本國人收到傳票幾乎都會有案由 除了特殊規定例外196F 03/25 03:25
lukehong:不排除檢察官只是想當面會會教授(或是檢察官沒看卷...)197F 03/25 03:26
sese5566: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198F 03/25 03:26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3:27)
IDfor2010:那倒底有沒有因為傳票上僅因有案由 而被糾正的案件199F 03/25 03:26
sese5566: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自己看一下 不要再跳簽結了200F 03/25 03:27
sese5566:頗ㄏ
sese5566:喔對看清楚這是"事項"喔 可不是啥法律 別跳針鬼島法律XD
IDfor2010:頗ㄏ 全台灣都這樣記載案由 你拿出一個糾正的來看看203F 03/25 03:28
lukehong:他可能會跳針 阿有簽結未通知而被糾正的案件嗎?204F 03/25 03:28
IDfor2010:你不要拿出一個連案由都沒說的糾正案 來鬼打牆205F 03/25 03:29
sese5566:lukehong大一針見血XDDDDDDDDDDDDD206F 03/25 03:30
IDfor2010:有資料就趕快拿出來  磨磨蹭蹭的是在虛什麼207F 03/25 03:30
sese5566:跟本先知208F 03/25 03:30
lukehong:某I你挑針的問題層次跟本件要處理的層次差了幾層樓阿209F 03/25 03:30
IDfor2010:XDDDDD  法律系程度  唉~~  只剩下詭辯了210F 03/25 03:31
lukehong:某I阿 你的辯論顯然比較詭辯吧XD211F 03/25 03:31
sese5566:有沒有詭辯的搶著嗆詭辯的八卦 鬼島不意外(?)212F 03/25 03:31
lukehong:根本就是亞利安星球辯證法吧213F 03/25 03:31
IDfor2010:他拿出個外國人連案由都沒說的糾正案說嘴~~214F 03/25 03:32
sese5566:你還不是拿鬼島法律跟簽結說嘴215F 03/25 03:32
IDfor2010:要他拿出個本國傳票僅因記載案由被糾正的案子 不為過吧216F 03/25 03:32
我是還在找關於案由填寫的學術意見啦


不然,依據你的質問,我們先來解決這個問題
-----
IDfor2010:本件教授已經受到了偵查中的處分? 偵查到底開始了沒有?
-----

我們知道所謂的處分,意味著行政行為的做成產生當事人公法上的權利義務得喪變更

OK,請告訴我,被告收到傳票後有沒有應訊的義務?
傳票的性質是不是處分?

看完這個網址告訴我傳票是不是偵查中的處分

http://tinyurl.com/atxeh5c

二、關於我國的訴訟程序,主要可以分為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等三大類型,其
中民事及行政訴訟均允許由訴訟代理人(多半為律師)代理本人出庭,但刑事訴訟在審判程
序進行時,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被告一旦不到庭,法院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
項)。又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因此
無論案件在偵查中或是起訴後,只要被告接受傳喚通知,即有出庭之義務,不能只因為已委
請律師到場說明,就認為自己沒有出庭的必要,否則有可能遭檢察官施以拘提之強制處分。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3:38)
lukehong:因為該糾正案 是用上位概念替下位層次的個案主張218F 03/25 03:33
sese5566:再說監察院沒糾正的事可多了 需要列舉嗎XD219F 03/25 03:33
waydi: 我比較想知道他是不是有就讀他眼中的法律系XDD220F 03/25 03:33
dragonsoul:221F 03/25 03:33
lukehong:結果你想用下位個案去打翻整個上面的問題 不是詭辯嗎?222F 03/25 03:33
sese5566:應該沒有吧 看不出來 法律系多麼鬼島啊 他這麼優秀!!223F 03/25 03:33
IDfor2010:糾正案也是建立在事實基礎上 根本是外國人 連案由都沒說224F 03/25 03:34
sese5566:不過我也不是法律系就是了 法律系的對不起 哭哭225F 03/25 03:34
IDfor2010:那99年到現在 也3年了吧  怎麼沒改  科科~~~226F 03/25 03:35
lukehong:糾正了後三年沒改你很意外?????227F 03/25 03:36
waydi: 因為沒上新聞阿 科科科228F 03/25 03:36
lukehong:監察院糾正案 很少有行政機關認真鳥的好嗎?229F 03/25 03:36
IDfor2010:那講那個糾正案要幹嘛呢 法務部又不是文盲 根本不一樣230F 03/25 03:36
lukehong:我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程度 只能說頗ㄏ231F 03/25 03:37
sese5566:大法官解釋出來都有行政機關不鳥了 怎沒改很意外? 科勒科232F 03/25 03:37
lukehong:要說法律系把鬼島搞爛 不如說鬼島人根本沒認真看待法吧XD233F 03/25 03:38
sese5566:那你講簽結要幹麻呢?講李教授偵查開始了沒有幹麻呢?234F 03/25 03:38
IDfor2010:老話一句:不爽的話~ 快去修刑事訴訟法235F 03/25 03:38
所以,李案的李教授有沒有受到偵查中的處分?
回答我三點三十二分以後的修文吧

lukehong:要修法就是要有人把問題提出來阿~ 現在不就是在這樣做了236F 03/25 03:39
sese5566:講聖光幹麻呢?講鬼島幹麻呢?237F 03/25 03:39
lukehong:講一講又放大絕了238F 03/25 03:39
sese5566:更何況本件不用修法就能達成改進了還硬要跳239F 03/25 03:39
lukehong:I的意思是說 無需改進檢討 不爽請去修法(希望翻譯有貼切)240F 03/25 03:40
~"~我認為很貼切
反正,沒人開第一槍的事情
就代表這件事情沒問題

有問題的是開槍的人(!?)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3:44)
BUMAS:轉個角度想其實也滿詭異的..同樣的事情po到ptt上如果是一般241F 03/25 03:42
IDfor2010:然後呢? 都是記載案由  那你要說什麼?242F 03/25 03:43
BUMAS:人..那肯定會受到大家聲援..痛罵檢察署官僚..怎麼主角多了一243F 03/25 03:43
BUMAS:個法律系教授的身分後馬上情況就變了@@
lukehong:可能是恐龍檢察官對上恐龍教授 後者戰力不及前者吧XD245F 03/25 03:44
sese5566:千錯萬錯都鬼島的錯啦!(跺腳)246F 03/25 03:44
IDfor2010:是受到處分 然後呢 你到底想說什麼呀 大家傳票都是案由247F 03/25 03:45
還不就我找資料出來餵你,你才低頭承認李已經受到偵查中處分

你自己回頭看看我找多少資料餵你了,你的資料勒?你有沒有支持你看法的論文或文獻?
lukehong:恐龍教授也只能上FB嘴砲 不如恐龍檢察官權大 也不如恐龍248F 03/25 03:45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3:47)
lukehong:記者一樣神通廣大249F 03/25 03:45



======================================

IDfor2010:早就知道偵查開始  那是問問你250F 03/25 03:48

======================================
唷,那我不就該稱一聲I老師?
馬後炮這樣放的?

IDfor2010:好了  確定是個處分  然後呢呀?  大家傳票都是案由251F 03/25 03:48
lukehong:樓上看看你的推文吧 見風轉舵真快XD252F 03/25 03:48
IDfor2010:你找一個本國人傳票僅因記載案由的糾正案給大家看看253F 03/25 03:49
IDfor2010:不然你找一個連案由、犯罪事實、起訴都沒說的案子幹嘛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3:52)
IDfor2010:你趕快找出來啦~ 不然全國傳票都只有案由 怎麼都沒說話255F 03/25 03:51
lukehong:因為何謝吃太多年了 今天有人不想吃了 他的錯???256F 03/25 03:51
IDfor2010:那是不想吃呀  不過檢察署也是依法辦事257F 03/25 03:52
lukehong:更別說 有說話的人更多 但沒有像這個案件一樣被爆出來罷258F 03/25 03:52
lukehong:吃了暗虧 想說沒人聽也沒人理可能才是真實狀況
IDfor2010:他一個人不想吃  不代表其他人有錯要配合他260F 03/25 03:53
lukehong:您真幽默 你以為只有教授不想吃XD261F 03/25 03:53
IDfor2010:你特別標也沒用  這等程度  也只配在島內轉轉262F 03/25 03:54
看在同為2010的份上原諒你的跳針跟發言不附資料
lukehong:又在人身攻擊了263F 03/25 03:54
IDfor2010:教授不想吃就趕緊修法 我樂觀其成 只是對他風格不以為然264F 03/25 03:55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3:56)
lukehong:你自己不知道 不代表問題不存在265F 03/25 03:56
IDfor2010:全台受苦多年了 作為法律系教授應該早點提出 才有遠見266F 03/25 03:56
CILOHAKROW:   還陪I戰咧 去睡覺比較實在啦267F 03/25 03:56
sese5566:IDfor2010:早就知道偵查開始  那是問問你  XDDDDDDDDDDDD268F 03/25 03:56
lukehong:就像沒人臥軌前 你還真以為問題不存在269F 03/25 03:56
sese5566:幹 我笑到尿都差點噴出來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270F 03/25 03:56
IDfor2010:而不是輪到自己的時候才想到...271F 03/25 03:56
waydi:遠見?現在旺旺蘋果賣得比較好喔272F 03/25 03:57
lukehong:頗ㄏ 那你要不要怪科學家沒有早300年發明蒸氣機阿XD273F 03/25 03:57
sese5566:法學期刊多看幾份好嗎 還教授應該早點提出 才有遠見勒XD274F 03/25 03:57
IDfor2010:還是趕快把本國傳票僅因記載案由的糾正文拿出來看看275F 03/25 03:58
lukehong:或是小兒麻痹疫苗沒有早三百年被發名 害大家受苦276F 03/25 03:58
sese5566:電視不早點發明害陳勝要揭竿起義 超沒遠見的啦!!!277F 03/25 03:58
sexygnome:ID先生真有遠見 想必未來五年會面臨的問題都準備提出了278F 03/25 03:58
IDfor2010:沒有糾正案就沒有糾正案  不要硬撐279F 03/25 03:58
lukehong:如果教授覺得這個有問題 他遇到了後還吞下去 那才是有愧280F 03/25 03:59
lukehong:當一個法學教授的良知吧
IDfor2010:我想他沒碰到  也不會去想改吧  這就是鬼島呀  大笑~~282F 03/25 04:00
sexygnome:這是什麼邏輯 有糾正案=有問題 沒糾正案=沒問題????283F 03/25 04:00
lukehong:吞下去才是鬼島吧 您真幽默284F 03/25 04:01
sese5566:語畢,哄堂大笑285F 03/25 04:01
lukehong:所以這件事情如果有問題 要等到監察院有糾正才代表有問題286F 03/25 04:02
lukehong:這種邏輯真是天才的想法
lukehong:那監察院糾正時 你會不會說 監察委員遇到問題才改 真鬼島
IDfor2010:你們自己去爽就好了~ 怎麼改隨便 要嘴砲也隨便289F 03/25 04:03
IDfor2010:法律系的本事就是嘴砲  但是嘴砲吵來吵去來是在島內
lukehong:辯了一大堆 罵了一大堆 人身攻擊了一大堆 然後說人家嘴砲291F 03/25 04:04
lukehong:不知道I大在"島外"做了什麼大事呢XD
IDfor2010:我不是都說隨便了嗎? 呵呵~~293F 03/25 04:05
sexygnome:李教授應該要改革島外才對 台灣格局太小了 XDDD294F 03/25 04:07
IDfor2010:嘴砲就是對這國家發展沒什麼幫助 砲再多再久也沒用295F 03/25 04:07
waydi: 其實有些法律系學者的嘴砲意見被大陸拿過去了喔XDDD296F 03/25 04:08
lukehong:(在法律上) 大陸大概拿了我們20年前的嘴泡過去發展了297F 03/25 04:08
IDfor2010:要嘴砲不如趕緊修法 而法律人修的法通常也只會限制人民298F 03/25 04:09
lukehong:怎麼會有人認為 一個國家的發展不包含法律上的成長呢XD299F 03/25 04:09
lukehong:法律人修的法? XD 法律人只能嘴砲推動 亂搞的常是立委吧
sexygnome:我笑了 修法的是法律人??? 你把立法院放哪裡301F 03/25 04:10
IDfor2010:然後這國家快死了 法律人還在自以為的爽與自大  科科~~302F 03/25 04:10
waydi: 修法要過立法院  不要把立委跟法律人畫上等號好嗎 XDD303F 03/25 04:10
lukehong:你也太看好法律人了吧 本國國策基本上不看重法律的XD304F 03/25 04:11
IDfor2010:大部分的草案都是法律人草擬的  立法院通常沒意見就過了305F 03/25 04:11
IDfor2010:不要把法律人寫的事情推得一乾二淨
lukehong:奇怪了 然後檢察官就不是法律人? 那怎麼不是檢察官搞死的307F 03/25 04:12
lukehong:你跳針的好奇怪 不知道是哪種人的思維 可以讓國家起死回
waydi: 你也不要把民意代表的職責推的一乾二淨309F 03/25 04:12
lukehong:生阿~~310F 03/25 04:12
lukehong:而且立委在法案上亂搞 你以為很罕見
sese5566:有沒有瘋狂嘴砲被打臉輸人才說你們島內怎嘴砲隨便der八卦312F 03/25 04:14
IDfor2010:隨便啦~~ 你們爽就好  我也是半條腿離開台灣的人了313F 03/25 04:14
I老師,你在切割監察院99年糾正案與李案的差別時,提出了幾項爭執點

IDfor2010:那份報告都說到"起訴之罪名"了  都代表他被起訴了
IDfor2010:那連偵查中的處分都沒說  那我問你什麼是偵查中的處分
IDfor2010:本件教授已經受到了偵查中的處分? 偵查到底開始了沒有?

1.你認為監察院糾正法務部未踐行告知罪名義務的內容不涉及"偵查中的案件",
  指涉及"已經起訴的案件"
2.被踢爆後,你轉而質疑李案"偵查尚未開始"
3.又被踢爆後,你再轉向質疑"李老師尚未受到偵查中的處分"

這三項全爆後你只好講出這句話

IDfor2010:早就知道偵查開始  那是問問你

然後又重新回去跳針
叫我找到監察院對本國人傳訊瑕疵的糾正案再來說嘴


我是真的沒找到啦,講真的我看你也不是沒讀過的人
但這樣跳很難看

好像看一份訴狀,對造一直在胡扯"退萬步言"
扯到最後扯不出來就嘲笑他造找不到判例

都不講自己連份資料都沒找過
sese5566:喔對了 打你臉的未必是法律系喔 我就不是耶 少牽拖XD318F 03/25 04:14
sese5566:半條腿離開台灣的人還要整串文主動嘴砲不停真是辛苦你了
lukehong:人家陳由豪 王又曾可是兩條腿離開的 你還未夠班320F 03/25 04:18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5:08)
IDfor2010:你認為?? 只剩下猜妄之詞作為後盾了嗎? 你住在我肚子裡?321F 03/25 05:07
所以你要承認自己提出的三項疑問都是廢問
我也沒差啦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5:10)
IDfor2010:偵查是已經開始 也收到傳票處分 但打電話去問案情是啥?322F 03/25 05:10
那麼我能不能問一下,你提出三項爭點以外的疑問要幹嘛?

沒有爭執的意圖,為何要在本案提出不相關的疑問?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5:11)
IDfor2010:我承認是是廢問  但我不能問嗎?  XDDDD323F 03/25 05:11
所以你是意圖拖延時間才提廢問囉?
那我要去睡了
IDfor2010:你提那個外國人沒告知案由、處分、起訴罪名說事 太弱了324F 03/25 05:12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83.221       (03/25 05:13)
IDfor2010:你就告訴我 為什麼全國院檢在傳票上還是只記載案由325F 03/25 05:13
IDfor2010:關於告知與傳票記載 這根本就是兩個不同的案子
IDfor2010:看你在打那個糾正案  結果還是找不出本國人傳票僅因記載
IDfor2010:案由而被糾正的案子 不然全國傳票為何還都記載案由即可?
IDfor2010:這種說嘴的程度真的... 唉~~ 會不會你以後上法庭就說我
IDfor2010:台大的, 拜託庭上學長姐罩一下? XDDD 還是待在台灣好了
IDfor2010:就是因為你舉外國人的那基礎不同 說不過去
IDfor2010:才問你找個本國人傳票因僅記載案由的糾正案來說嘴
IDfor2010:才比較有說服力 你的觀點自己不護衛 還要我找資料給你??
IDfor2010:什麼做補強論述 在這一點上面 你真的做得不怎麼好
IDfor2010:只是想詭辯而已 要是能套用院檢早就套用了 還等你拿出來
IDfor2010:而我不同意拿外國人糾正案套用 難道還要我幫你補強論述?
IDfor2010:XDDDDD
Jacoby:只會廢問~起碼也花點時間作功課提一些案例出來佐證吧~338F 03/25 05:49
sese5566:半條腿離開台灣的人又跑出來了XDDD339F 03/25 05:59
IDfor2010:提什麼案例佐證什麼? 佐證他是對的?340F 03/25 06:01
IDfor2010:現在傳票上就只是案由 不然我還要佐證什麼?? XDD 詭辯
sese5566:特色就是臉被打爆之後會沉靜一段時間342F 03/25 06:02
sese5566:等人閃的差不多了之後再出來尾刀
fxac:gg wp344F 03/25 06:51
clarinet94:只會被打爆跟尾刀的出來討拍了 XDD 還詭辯咧笑死人 XD345F 03/25 08:21
Wush978:某ID真是讓人笑死了346F 03/25 09:50
overbabo:接電話的小書記官怎麼可能背責任透漏什麼給當事人347F 03/25 12:10
k8:原來很多人 沒有用電話來處理過信用卡的事情 所以才會講無法確348F 03/25 12:43
shadwell:跟他廢話這麼多幹什麼 他也聽不懂349F 03/25 16:04
darkofpolo:推原PO  我撐不下去去睡了你還在跟那個ID認真....350F 03/25 17:13
Bonescythe: GG351F 03/25 17:34
a40397577:這麼認真對付嘴泡魔人,給推352F 03/25 21:08

--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817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e)編輯 d)刪除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