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arriage
作者 標題 淺淺談"拋棄繼承" (附『法律扶助基金會』簡介)
時間 2014年04月10日 Thu. AM 04:25:38
==========================法律扶助=============================
講拋棄繼承前 須先帶一下大家耳熟能詳的"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真正全名為 法律扶助基金會 網址:http://www.laf.org.tw/
服務內容:
*調解、和解
*法律文件撰擬
*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法律諮詢
↑目前原則上不予扶助 但如因地方資源不足等因素,民眾無處可諮詢者(EX.花蓮、台東、澎湖等偏遠地區),仍得為之
(關於這點 我認為還是可以都去諮詢看看啦~沒先開口問怎麼知道有沒有=.=)
符合扶助條件:案件非無理由 或 為無資力者(即低收入戶或財產再一定額度以下),即可申請扶助。
↑若為強制辯護案件,則不看此項條件(下面有小知識)
優先扶助案件:符合上面標準,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法律扶助基金會將優先處理。
*家庭暴力、性侵害、受虐、職業災害、工作上歧視、公害等案件的受害者。
*申請人為身心障礙、原住民、兒童或青少年。
除此之外,合法居住於台灣之外國人,也是可以向其申請扶助。
原則上不予扶助之範圍:
原則上對於「非強制辯護案件」警調首次偵訊時的辯護、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的辯護,不予扶助。
而同一申請人自首次申請時起1年內,申請扶助超過3件,或法人及機關等團體,都不能申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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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案件」之小知識:
1.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
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的案件
4.被告為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辯護人的案件
5.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指定辯護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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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轉載自
書名:刑事訴訟
作者:錢世傑.許富雄
==========================法定遺產繼承人順序=============================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以下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967條 (直系、旁系之意義)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己身所出之血親。 (例:子女、子孫、祖父母)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伸出於同源之血親。 (例:兄弟姊妹、伯叔姪、姨叔甥)
*直系血親分為天然血親(親生)、擬制血親(法定收養)兩種
==========================三種繼承方式之差別=============================
包括的繼承 ←此為修法前的預設繼承方式。
申請時間:無,此原為法院預設繼承方式。
繼承部分:若繼承人無指定以何種方式繼承,法律即為認定繼承人以此預設方式同時繼承遺產與債務。
↑修法時間為民國98年,民國98年前之繼承方式仍以此為主。
拋棄繼承
申請時間: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
繼承部分:無論遺產大於或小於負債,繼承人都選擇不要遺產、也不繼承負債。拋棄繼承後,由下一位順位的人繼承。
*若所有具繼承資格的人都不想繼承,則每個人均需辦理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此為修法後的預設繼承方式。
申請時間: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
繼承部分:於繼承後,若被繼承人有負債,
遺產>債務 =所得到的遺產償還其債務後,還是可得到遺產。
債務>遺產 =所得到的遺產償還其債務後,其餘債務部分繼承人無須再負擔。
↑修法時間為民國98年,民國98年後之繼承方式則以此為主。
*小小補充:
限定繼承另一個辦理時間
如果是因為其他人拋棄繼承了,然後繼承權掉到妳頭上,"知悉"的兩個月內要辦限定繼承
Q:民國98年後 已修法將預設繼承方式改為"限定繼承" 那就算"知悉"後兩個月內沒辦理 不也等同於"限定繼承"了嗎?
A:→buleskull 意思是說,現在的遺產繼承方式是"限定繼承"了,但是妳繼承了啥?還是要呈報給法院,
如果沒有當然就不用報啦。但是有蝦咪車子房子土地,誰繼承多少,都要呈報。
因為有繼承資產,就要報遺產稅。
===================修法後關於被繼承人的債務=========================
上面已將三種方式解釋過,若有誤還請修正。
另此段我是針對關於修法後,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兩種方式的債務處理部分。
我直接將最新修正之日期及內容寫出來並附上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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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1/12/26、102/1/30陸續修正民法繼承編第1-3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
在於確立繼承法改限定繼承為原則之前,已發生之繼承且未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繼承到保證債務時,
也以繼承到財產為限,負擔清償責任,債權人若認為不公平,債權人需舉證證明,才能改變限定繼承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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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修正內容的意思直白點說
就是民國102年再次修正後 不管你有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你都視同為"限定繼承"方式繼承其遺產與債務
(補:若有遺產 需於時間內辦理限定繼承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若沒有遺產則免)
假設你是你爸的繼承人 而你爸有負債
債務部分
拋棄繼承:無須承擔其債務
限定繼承:以其得到遺產償還債務後 其他債務部分無須再承擔
舉個例:
小明與小芳的爸爸於民國99年去世 留有遺產100萬
小明為優先順序繼承人 但小明申請拋棄繼承 故遺產100萬留給第二順序繼承人 小芳
而小芳已嫁出去 認為娘家繼承部分與她無關 但遺產100萬仍屬於小芳的
而不管她有沒有動到100萬 有沒有向法院申請何種繼承方式
小芳都已被法定認為是"限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這100萬
(補:因有遺產100萬 小芳需於"知悉"為繼承人身分後2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超過拋棄繼承法定申請時間後(2個月內) 若有人向小芳討債
討債金額為50萬(低於遺產) →小芳需拿出遺產100萬裡的50萬來償還此債務 剩下50萬仍屬於小芳
討債金額為500萬(高於遺產) →小芳只需拿出遺產100萬來償還債務 剩下400萬債務無須再額外負擔
討債的若不服 他就必須舉證小芳除了遺產100萬之外 小芳還得到了其他遺產等等的證據要求賠償
以上就是關於原本只想淺淺談卻越談越多的繼承部分~......~
謝謝大家
PS.夫妻之間我另外發一篇 怕文太長 希望版主別刪這篇沒有婚姻內文的文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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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rying0312 時間: 2014-04-10 04:25:38
※ 編輯: trying0312 時間: 2014-04-14 11:43:12
※ 看板: marriage 文章推薦值: 2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607
1樓 時間: 2014-04-10 17:34:45 (台灣)
→
(編輯過) TW
拋棄繼承 跟限定繼承 是兩種不一樣的繼承方式我現在腦袋不清醒 晚點再補充
已修改 歡迎再補充 這就是所謂的集思廣益XDD 哈哈
2樓 時間: 2014-04-10 22:59:22 (台灣)
→
04-10 22:59 TW
限定繼承 印象中是 繼承了100萬,就只支付100萬內的負債,超過就無責任負擔了 若被繼承人負債40萬,那扣除掉負債金額後就是繼承人實得的繼承金額
這部分姐講對了 我也查證過資料 並修改過內文 歡迎再補充喔
3樓 時間: 2014-04-12 14:05:56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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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4:05 TW
恩,拋棄繼承,是包括負債和資產通通都不要 限定繼承,是得到的資產扣掉資產內的負債。所以可能還有剩餘遺產
呼!
4樓 時間: 2014-04-12 16:41:36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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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4-12 16:41 TW
限定繼承還有一個辦理時間... 如果是因為其他人拋棄繼承了,然後繼承權掉到妳頭上, "知悉"的兩個月內要辦限定繼承
藍藍 可是我忽然發現一個問題 民國98年後 已修法將預設繼承方式改為"限定繼承"那就算"知悉"後 兩個月內沒辦理 不也等同於"限定繼承"了嗎?
6樓 時間: 2014-04-14 10:14:41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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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0:14 TW
就算是限定繼承 "1.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還是得開這個清冊呈報法院 因為繼承之後還會有遺產稅之類的要處理沒有負債的話,就是全部繼承資產, 就看遺產稅多少嚕。
阿阿 意思是說 因為要開"遺產清冊"的關係 所以還是要辦"限定繼承"這個意思 這樣對嗎?
7樓 時間: 2014-04-14 10:29:16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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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0:29 TW
意思是說,現在的遺產繼承方式是"限定繼承"了, 但是妳繼承了啥?還是要呈報給法院, 如果沒有當然就不用報啦。 但是有蝦咪車子房子土地,誰繼承多少,都要呈報。因為有繼承資產,就要報遺產稅。
喔喔喔 了解~ 謝謝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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