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tom50512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07-31 13:18:11
看板 C_Chat
作者 標題 [新聞] 「匿名玩家不算人」辱廢物大逆轉改判無罪
時間 Mon Jul 30 12:11:31 2018
2018-07-29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線上遊戲中辱罵匿名玩家「廢物」、「垃圾」是否構成犯罪?
法院出現不同認定,
一審法官認為網路匿名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
判決打出該辱罵字眼的遊戲玩家有罪;
二審認為公然侮辱罪的對象應該是「人」,
虛擬遊戲中的角色或暱稱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改判無罪。
同一事實、同一個法院出現不同判決結果,引發熱議。
徐姓男子在線上遊戲暱稱「YOLO#41267」,
與暱稱為「JOBA」的蕭姓男子起爭執,
去年7月在該遊戲對話視窗中,先後辱罵「JOBA」是廢物及垃圾,
蕭男提告,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徐男。
屏東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為,
以匿名或假名在專屬網路平台與其他成員互動,與真實社會並無差異,
匿名本身具有表彰特定人身分效果,自應受法律有關名譽權的保護,
公然侮辱罪行成立,判徐男有罪。
一、二審見解相反 仍可上訴
徐男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
「JOBA」是暱稱,並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
其他玩家僅知「YOLO#41267」侮辱「JOBA」,
並不知「JOBA」就是蕭男,蕭男的人格或名譽
既未受到侵害,諭知徐男無罪。
律師劉思龍則認為,
「YOLO#41267」與「JOBA」背後都是「人」在操作,有IP可查到行為人,
徐男在網路遊戲中辱罵蕭男,線上還有其他玩家可共聞共見,
非單純的網路遊戲糾紛,實有觸法之虞,上訴翻盤空間不小。
非單純的網路遊戲糾紛,實有觸法之虞,上訴翻盤空間不小。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20264
「匿名玩家不算人」辱廢物大逆轉改判無罪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線上遊戲中辱罵匿名玩家「廢物」、「垃圾」是否構成犯罪?法院出現不同認定,一審法官認為網路匿名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判決打出該辱罵字眼的遊戲玩家有罪;二審認為公然侮辱罪的對象應該是「人」,虛擬遊戲中的角色或暱稱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改判無罪。同一事實、同一個法院出現不同判決結果,引發熱議。徐姓男子在 ...
線上遊戲中辱罵匿名玩家「廢物」、「垃圾」是否構成犯罪?法院出現不同認定,一審法官認為網路匿名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判決打出該辱罵字眼的遊戲玩家有罪;二審認為公然侮辱罪的對象應該是「人」,虛擬遊戲中的角色或暱稱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改判無罪。同一事實、同一個法院出現不同判決結果,引發熱議。徐姓男子在 ...
我不知道通保法是不是還是那一套,
本刑不足3年者不得發通訊偵查書。
┌
│刑法309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310 毀謗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胡謅漫罵捏造謠言,這些在網路上非常常見,
理應原告連向被告提起訴訟的橋樑都不會有,
所以這是營運方洩漏了個資方便給玩家提告?
我都沒在看遊戲合約內容的,法學素養也挺廢的。
營運方有那麼大的權利能控制個資流通嘛?
退一萬步說IP可以查到發文地址,
檢方要怎麼提出合理證據證明發文者就是被告?
而這樣的蒐證行為肯定沒有任何法源依據
當然被告要自己跳出來當活草人也不是不行啦…。
營運方提供玩家的私人情報給檢方,
倘若這樣的行為是營運方違法,
那能用通保法第24、25條辦它嘛姆咪?
--
╭─────────────────────────────────────╮
│╭──╮双葉杏 ╭──╮│
││︽︽│みなさん!おはようございまーっす♪ │ ★ ││
││ ▼ │今日も一日、元気いっぱいがんばろー! │9487││
│※──╯ ╰──╯│
│ 09-0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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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念式連結1F 07/30 12:12
推 : 概念式連結!鍵盤是犯罪工具!2F 07/30 12:12
推 : 但是JOBA在遊戲裡的名譽與人格不就有被侵犯到嗎......3F 07/30 12:13
→ : 喇先萬!卡痛!蛤蟆油炎彈!4F 07/30 12:13
推 : 我有一百個帳號就有一百個人格是不是阿!影分身之術是不是!5F 07/30 12:13
推 : 概念式連結呢==6F 07/30 12:14
推 : 有人要發病了7F 07/30 12:14
推 : 是我我IDB如果取名政治人物,被罵這樣算去針對誰8F 07/30 12:15
→ : 我知道原文跟我在意的點不一樣啦ˊ—ˋ9F 07/30 12:15
推 : JOBA在遊戲裡扮演的不一定是人 所以可能是貓格熊格鋼格10F 07/30 12:16
→ : 可能是泥格?11F 07/30 12:16
推 : 通保法不是在講監聽看嗎?而且偵查單位仍可函文請12F 07/30 12:16
→ : 公司調資料或IP的樣子,只是對方可以不同意
→ : 公司調資料或IP的樣子,只是對方可以不同意
→ : 調閱電子資料就是監察吧14F 07/30 12:17
→ : 是說這種監聽的證據能當作法庭證供嗎15F 07/30 12:18
推 : 環我鍵盤16F 07/30 12:18
→ : 可是偵查有限制到嗎@@?17F 07/30 12:18
→ : 違法取證不行18F 07/30 12:18
→ : 所以有人想提告 營運就給原告被告的資訊 這樣的行為
→ : 是否有在遊戲合約中正當化
→ : 所以有人想提告 營運就給原告被告的資訊 這樣的行為
→ : 是否有在遊戲合約中正當化
推 : 網路上故意扮成混帳的人就是欠罵,下線又換一個人格。西21F 07/30 12:19
→ : 方有一種活動叫LARP,常常用來形容這行為。一切都是裝的
→ : 。
→ : 方有一種活動叫LARP,常常用來形容這行為。一切都是裝的
→ : 。
推 : 這種事只有JOBA這個名字足夠有名時才會成立24F 07/30 12:19
→ : 蕭姓男子 我再PTT只想的到一位25F 07/30 12:19
→ : 玩天堂被砍是否可告意圖謀殺,,26F 07/30 12:19
→ : 靠碑記錯惹 那個是溫開水27F 07/30 12:19
→ : 如果你是個無名小卒被罵也是剛好28F 07/30 12:19
推 : 快tag那個拉風的男人!29F 07/30 12:20
推 : 中30F 07/30 12:20
→ : 原告如果先經由檢方來找被告的話 大概行不通31F 07/30 12:21
→ : 最快就是直接向官方索取被告資訊好以起訴
→ : 最快就是直接向官方索取被告資訊好以起訴
噓 : 真不愧是鬼島法官33F 07/30 12:22
→ : 如果不是官方(檢警方),這邊就會存在個資法。只有扯到檢34F 07/30 12:24
→ : 突然想到個資法 營運方應該也會在這上面出問題35F 07/30 12:24
推 : 不過難點就是公司沒有給的義務@@36F 07/30 12:24
→ : 警才會失效。正常遊戲契約都會寫,你的資料允許提供犯罪37F 07/30 12:25
→ : 調查之類。個資法裡面是說要重罪才能給,理論上違法,但
→ : 幾乎沒人在鳥這個。
→ : 調查之類。個資法裡面是說要重罪才能給,理論上違法,但
→ : 幾乎沒人在鳥這個。
→ : 本刑不足3年 被告有全力主張自己的個資不能散布嘛?40F 07/30 12:26
推 : 其實相似的概念也在PTT上面,辱罵ID算不算犯法呢?41F 07/30 12:26
→ : 你可以去告遊戲公司,但多數人不會這麼做。42F 07/30 12:27
噓 : 中離仔算辱罵嗎 怕.jpg43F 07/30 12:28
→ : 看法官認知44F 07/30 12:28
推 : 二審結果成判例的話 八卦版可以關版了45F 07/30 12:28
→ : 以裙帶的台灣來說 惹到誰 才是最重要的46F 07/30 12:30
→ : 這判例早有了,實際上很吃法官。一般正常要告的成,必須47F 07/30 12:30
→ : 提出你的ID在哪邊和你的現實生活有連結,例如某ID全班同
→ : 提出你的ID在哪邊和你的現實生活有連結,例如某ID全班同
→ : 這議題很有趣啊,但是ACG點有點薄弱...49F 07/30 12:31
→ : 學都知道,或是ID和FB使用一樣等。但大多都是自由心證。50F 07/30 12:31
→ : 這很線上遊戲啊51F 07/30 12:31
→ : 有辦法搞到需要釋憲的話應該會比較讓人心服
→ : 有辦法搞到需要釋憲的話應該會比較讓人心服
推 : 瘟腥53F 07/30 12:33
→ : 就算憲法能保障你各種網路ID的人格權54F 07/30 12:34
→ : 記得之前版上好像有鬧過對ACG角色怒罵的情況?55F 07/30 12:34
→ : 底下那些小法能過幾關才是重點56F 07/30 12:34
→ : 那時似乎一堆人認為就算罵角色也犯法?57F 07/30 12:34
→ : 但是ACG角色是虛構的啊……58F 07/30 12:35
→ : 需具有人格主體之自然人,虛擬的基本上不適用59F 07/30 12:35
→ : 角色會提告就會出事了(各種意味)60F 07/30 12:35
→ : 虛構的東西能當客體就不錯了 那主體是誰?61F 07/30 12:36
→ : 出版社或作者出來告嘛?
→ : 出版社或作者出來告嘛?
推 : 姆咪一定找爸爸來告死鄉民63F 07/30 12:38
推 : 喔幹,就二審的觀點來看,在座的各位都不是人!64F 07/30 12:40
→ : 要作到人格的完全連結應該很有難點65F 07/30 12:41
→ : 誰知道你人模人樣的 在網路上卻狂黑姆咪這樣(x
→ : 不過姆咪爸爸想出來告鄉民很有說服力
→ : 誰知道你人模人樣的 在網路上卻狂黑姆咪這樣(x
→ : 不過姆咪爸爸想出來告鄉民很有說服力
→ : 其實可以,你先去地方版PO你的個人資訊,越詳細越好。哪68F 07/30 12:43
→ : 天你被罵,就能說你的帳號和現實身分有連結。
→ : 天你被罵,就能說你的帳號和現實身分有連結。
推 : 你只要能舉證這個匿名等於你現實本人這件事能被大家所70F 07/30 12:43
→ : 認識 那二審結果就會與一審一樣 這案例是單純法官採用
→ : 的學說及見解不同罷了
→ : 認識 那二審結果就會與一審一樣 這案例是單純法官採用
→ : 的學說及見解不同罷了
噓 : 是之身分73F 07/30 12:44
推 : 卡痛 蛤蟆U炎彈74F 07/30 12:44
→ : 我樓上分身啦75F 07/30 12:45
推 : 所以 XXXXGAY、Email5566 這些帳號要怎麼算?76F 07/30 12:46
→ : 4叉貓還英妹兒這些都有上新聞的,隨便拿篇新聞就算了。77F 07/30 12:48
→ : 帳號本身的操作者如果具有代表性 還是會成立吧78F 07/30 12:49
噓 : 中離害隊友被怪殺死怎麼判79F 07/30 12:49
→ : 蓄意中離害死隊友算不算蓄意殺人
→ : 蓄意中離害死隊友算不算蓄意殺人
→ : 除非隊友角色有人格,這樣或許可以用動物保護法來玩看看81F 07/30 12:51
→ : 大概算毀損吧,畢竟怎樣都不是人。
→ : 大概算毀損吧,畢竟怎樣都不是人。
推 : 這樣看來 營運方的問題比較多 隨便透露個資83F 07/30 12:57
→ : 就算有簽生死狀 也不代表能讓人在自己家械鬥的概念84F 07/30 12:58
→ : 最終的規則還是國家的法規
→ : 最終的規則還是國家的法規
推 : 我看成大逆轉裁判 還想說干逆轉裁判什麼事86F 07/30 13:05
推 : 概念式連結呢?該還雞雞三比零一個公道了吧87F 07/30 13:08
推 : 爽,終於有個腦袋正常的法官了88F 07/30 13:11
→ : 我不認為方向正確 如成立 那等於網路世界人人可自由辱罵89F 07/30 13:19
→ : 單純是法官見解歧異而已
→ : 單純是法官見解歧異而已
→ : 在網路上po個資麻煩更大吧91F 07/30 13:21
→ : 個資問題應該不是重點 感覺重點在於網路帳號是否具人格權92F 07/30 13:23
推 : 我覺得帳號的不可替代程度應該需要加入考慮吧,比方說93F 07/30 13:25
→ : 而事實上 在網路世界因發言不慎吃上官司的人也確實不少94F 07/30 13:25
→ : WOW內一個腳色,雖然玩家在現實當中不一定會和其他人95F 07/30 13:26
→ : 有交流。但遊戲內就是代表他,如果受到侮辱,也沒那麼
→ : 容易換掉帳號。他的名聲就是受損。和以前的匿名聊天室
→ : 的帳號強度天差地別。
→ : 難道說真實世界沒有互動就沒有人的互動嗎?
→ : 2審法官思考模式也太不現代化了,以為網路過過就算了
→ : 有交流。但遊戲內就是代表他,如果受到侮辱,也沒那麼
→ : 容易換掉帳號。他的名聲就是受損。和以前的匿名聊天室
→ : 的帳號強度天差地別。
→ : 難道說真實世界沒有互動就沒有人的互動嗎?
→ : 2審法官思考模式也太不現代化了,以為網路過過就算了
→ : 從帳號使用強度觀點來看頗合理 竊以為只要帳號是"人"使用101F 07/30 13:29
→ : 現在想知道跟桶神的那個case有什麼差別(′・ω・)102F 07/30 13:30
→ : 自然也有人格權保護 網路只是平台 相當於報紙書本電視103F 07/30 13:31
→ : 二審法官認為網路帳號使用不具有人格權
→ : 感覺與現代社會潮流不符
→ : 統神在網路上公開罵人 損害別人人格權 吃上官司 單純如此
→ : 二審法官認為網路帳號使用不具有人格權
→ : 感覺與現代社會潮流不符
→ : 統神在網路上公開罵人 損害別人人格權 吃上官司 單純如此
→ : 角色ID代行法益所以還是算人?107F 07/30 13:34
→ : 能不能用『我是在罵角色帳號不是罵玩家』這樣凹啊
→ : 能不能用『我是在罵角色帳號不是罵玩家』這樣凹啊
→ : 帳號使用者是人 那麼用帳號行事自然也應受法律保護與限制109F 07/30 13:36
→ : 要有關聯呀,例如固定IP,網路實名制等。不然你一個人可110F 07/30 13:38
→ : 以創造多少網路帳號。而且這些網路帳號每個人都不認識,
→ : 以創造多少網路帳號。而且這些網路帳號每個人都不認識,
→ : 人格連結度是一個問題112F 07/30 13:39
→ : 那罵這網路帳號又不會讓對方權利受損,沒損失要罰啥。113F 07/30 13:39
→ : 拿網路外的東西舉例 就是插告示板指桑罵槐吧114F 07/30 13:40
→ : 並非確實指定某個人然後利用廣告物來罵人
→ : 當事人跳出來連結身份 這樣就能立案了
→ : 並非確實指定某個人然後利用廣告物來罵人
→ : 當事人跳出來連結身份 這樣就能立案了
→ : 也要看受損程度,例如你在屏東罵台北的陳XX,一堆人都不117F 07/30 13:43
→ : 這論點頗合理 網路帳號使用是否具有人格權118F 07/30 13:43
→ : 認識,就算能證明對方公開罵,不過大家都不知道這人是誰119F 07/30 13:44
→ : 也很難罰什麼。當然立案鐵定是能立案,提告是人的權力。
→ : 也很難罰什麼。當然立案鐵定是能立案,提告是人的權力。
→ : 端看帳號與當事人的連結性而定121F 07/30 13:44
→ : 科技發達 網路上的代理身份 怎樣程度才算法人延伸122F 07/30 13:44
→ : 這點目前只有心證能處理 明文上還不夠完善
→ : 這點目前只有心證能處理 明文上還不夠完善
→ : 在下之所以不認同二審判決 因此判決與過去網路罵人成案124F 07/30 13:47
推 : 一個帳號就是一個人格啊125F 07/30 13:47
→ : 吃官司的例子結果認知歧異太大126F 07/30 13:48
推 : 二審這樣判,只會加深網路謾罵的風氣127F 07/30 13:48
→ : 若網路帳號不具有人格權 等同認同各種網路人身攻擊謾罵128F 07/30 13:50
→ : 要推翻二審也很簡單呀,你就拿出你的人格被貶低的證據,129F 07/30 13:50
→ : 拿的出來,法官都會判有罪。大多這種案件不會判有罪,就
→ : 因為對方人格沒受損,自身被罵不算受損,而是他人看到對
→ : 拿的出來,法官都會判有罪。大多這種案件不會判有罪,就
→ : 因為對方人格沒受損,自身被罵不算受損,而是他人看到對
→ : 提告確實得拿出自己受損的證明……132F 07/30 13:51
→ : 方被貶低才算受損,問題是他人根本不認識這對方,也無從133F 07/30 13:52
→ : 認識,那自然就無罪不是。
→ : 認識,那自然就無罪不是。
→ : 認識與否 並不在人格權受損的要件內吧135F 07/30 13:53
→ : 為什麼要冠上公然,就因為兩人互相謾罵本身並不算受損呀136F 07/30 13:54
→ : 要開被罵廢物垃圾的心傷診斷書嘛XD137F 07/30 13:54
→ : 而是有第三方可以認知道對方被貶低,才出現受損的。那如138F 07/30 13:54
→ : 果第三方無從得知對方身分,自然就不可能出現社會上的貶
→ : 低。所以連結度很重要,如果你能提出連結,哪怕匿名板的
→ : ID:ajidjois也能當你的人格。但你拿不出來,就算你叫
→ : bigcat,你充其量也就暱名板上的一員,怎會受損。
→ : 果第三方無從得知對方身分,自然就不可能出現社會上的貶
→ : 低。所以連結度很重要,如果你能提出連結,哪怕匿名板的
→ : ID:ajidjois也能當你的人格。但你拿不出來,就算你叫
→ : bigcat,你充其量也就暱名板上的一員,怎會受損。
→ : 現在這案件爭點在於具不具人格權而非有沒有受損吧143F 07/30 13:56
→ : 除了上法庭的當事人大多第三者根本不會將ID與現實連結144F 07/30 13:56
→ : 如果人格權沒受損,公然侮辱罪就不成立了,還要討論啥XD145F 07/30 13:56
→ : 網路漫罵風氣流行與否?這和這案件無關吧。
→ : 網路漫罵風氣流行與否?這和這案件無關吧。
推 : 查了一下判決書,還以為是英雄聯盟,結果是爆雪英霸XDDD147F 07/30 13:57
→ : 上面也解釋很清楚了吧,因為沒實名制,你無法主動證明你148F 07/30 13:58
→ : ID和你本人是一樣的。所以連結度決定你人格權在不在。而
→ : ID和你本人是一樣的。所以連結度決定你人格權在不在。而
→ : 對啊,所以討論先有人格名譽,在談是否公然及侮辱吧150F 07/30 13:59
→ : @@
→ : @@
→ : 這連結度可以從提出損害程度來判斷。152F 07/30 13:59
→ : 如果對方的隊友是室友、同學、家人,他們願意作證,這連
→ : 如果對方的隊友是室友、同學、家人,他們願意作證,這連
→ : 現在變成當事人都不能證明自己是自己的ID啊XD154F 07/30 14:01
→ : 結度就很高了。如果戰友只是4隻貓偷玩電腦,這連結度就低155F 07/30 14:02
→ : 旁觀者不知道你現實身份 那還能算公然嘛?156F 07/30 14:02
→ : 所以人格權討論不出來,就只能討論損害程度。157F 07/30 14:02
→ : 算公然啦,畢竟公然定義很簡單,不特定多數人而已。只是
→ : 因為沒損害到人格權,公然侮辱不成立,那自然無罪。
→ : 算公然啦,畢竟公然定義很簡單,不特定多數人而已。只是
→ : 因為沒損害到人格權,公然侮辱不成立,那自然無罪。
→ : 概念式連結...160F 07/30 14:04
推 : 看了二審判決書,我覺得一二審都蠻有理,但偏向二審的原161F 07/30 14:06
→ : 因是,二審比較講求罪刑法定原則,認為本罪只適用於法人
→ : 跟自然人,如果無從由匿名ID連結到現實社會,不成立本罪
→ : ,如果要嚇止匿名罵人的歪風,那應該另定罪名,但這又回
→ : 到刑法的謙抑性問題,說穿了公然侮辱罪有沒有必要存在都
→ : 是個疑問了,何況為了虛擬名聲另外定一個罪名?
→ : 因是,二審比較講求罪刑法定原則,認為本罪只適用於法人
→ : 跟自然人,如果無從由匿名ID連結到現實社會,不成立本罪
→ : ,如果要嚇止匿名罵人的歪風,那應該另定罪名,但這又回
→ : 到刑法的謙抑性問題,說穿了公然侮辱罪有沒有必要存在都
→ : 是個疑問了,何況為了虛擬名聲另外定一個罪名?
→ : 不過被罵的角色帳號是填自身個資,被罵時間點也的確167F 07/30 14:06
→ : 本人使用時,這也不具名譽受損嗎
→ : 本人使用時,這也不具名譽受損嗎
→ : 這案子可議空間的得很耐人尋味169F 07/30 14:07
→ : 看有沒有機會打到釋憲修法XD
→ : 看有沒有機會打到釋憲修法XD
→ : 所以啦,你就必須提出證明呀,填的是個資,不少人認識。171F 07/30 14:08
→ : 但就算你填的個資是假的,只要能提出人格受損就有用,所
→ : 但就算你填的個資是假的,只要能提出人格受損就有用,所
→ : 如要提出大法官釋憲"網路帳號不具有人格權是否違憲"173F 07/30 14:09
→ : 以比起你不斷舉例你連結度多高。不如直接證明你被罵當下174F 07/30 14:09
→ : 親友都看到,這絕對更具效力。
→ : 親友都看到,這絕對更具效力。
→ : 那也頗有意思的 不過要排隊176F 07/30 14:09
→ : 同婚也是到現在都還沒有具體作法177F 07/30 14:11
→ : “不少人認識“這點應該也只是能充分連結而非必要連178F 07/30 14:12
→ : 結吧,所以能證明帳號為自己的,也的確是自己使用
→ : 時,我是認為應該還是能有名譽的保護
→ : 結吧,所以能證明帳號為自己的,也的確是自己使用
→ : 時,我是認為應該還是能有名譽的保護
推 : 這種案件不是就提告方提出證明帳號與本人的連結程度來說服181F 07/30 14:14
→ : 法官嗎?虛擬帳號要賦予人格權會不會太扯XD
→ : 推qize
→ : 法官嗎?虛擬帳號要賦予人格權會不會太扯XD
→ : 推qize
→ : 你那樣說,頂多能做到你的帳號有你的人格權。但因為沒人184F 07/30 14:14
→ : 帳號是人使用的唷 沒有人使用 帳號不會自己行動185F 07/30 14:15
→ : 認識,所以社會地位沒受損,公然侮辱自然不成立。186F 07/30 14:15
→ : 法律保障都是最基本的東西呀,不亂罵人那是道德,有受損
→ : 才該賠償。
→ : 法律保障都是最基本的東西呀,不亂罵人那是道德,有受損
→ : 才該賠償。
噓 : 中離在法律上也無罪 推原po189F 07/30 14:18
→ : 有人格權=告得起來 沒實際損害=告不過190F 07/30 14:18
→ : 可是該條保護的不是他人對你的名譽看法,而是自己191F 07/30 14:19
→ : 對於自身名譽貶抑的影響吧,所以自覺受辱就是要件了
→ : 對於自身名譽貶抑的影響吧,所以自覺受辱就是要件了
→ : 中離不是謾罵唷 跟人格權保護無關193F 07/30 14:20
→ : 人格貶損不用在乎第三者眼光?194F 07/30 14:20
噓 : 可是原po前幾天還認為說他中離是對他的一種抹黑195F 07/30 14:21
→ : 公然侮辱又不是誹謗,為什麼要在意他人對你的名譽是196F 07/30 14:21
→ : 否降低
→ : 否降低
→ : 那是因為捏造虛構事實198F 07/30 14:22
→ : 就像私聊罵人也是名譽受損啊,只是沒公然就刑法上無199F 07/30 14:23
→ : 罰吧
→ : 罰吧
→ : 你最前面不就都打公然了,互罵本來就沒犯法。201F 07/30 14:23
推 : 你都寫自身名譽了,名譽這個詞跟自覺受辱不就矛盾了嗎?202F 07/30 14:23
→ : 如果客觀上根本不可能知道你是誰,那何來侵害名譽之說
→ : ,就向指桑罵槐一樣,如果你能做到只有你想罵的人知道你
→ : 在罵他,就算是公然,也無法成罪阿
→ : 如果客觀上根本不可能知道你是誰,那何來侵害名譽之說
→ : ,就向指桑罵槐一樣,如果你能做到只有你想罵的人知道你
→ : 在罵他,就算是公然,也無法成罪阿
→ : 你的說法就類似,今天你在FB用messenger,然後你們兩個吵206F 07/30 14:25
→ : 起來,不管你是自覺受辱,還是認為自己名譽受損。問題是
→ : 名譽、社會地位這東西,並不是你說怎樣就怎樣,當然就沒
→ : 犯法可言,一切都是你自己貶低自己罷了,要罰你自身嗎?
→ : 起來,不管你是自覺受辱,還是認為自己名譽受損。問題是
→ : 名譽、社會地位這東西,並不是你說怎樣就怎樣,當然就沒
→ : 犯法可言,一切都是你自己貶低自己罷了,要罰你自身嗎?
→ : 先砍自己一刀來證明自己受害這樣w210F 07/30 14:27
→ : 你這樣講的兩個人在私人空間罵對方,法律上完全沒211F 07/30 14:28
→ : 有辦法保護,因為是在私人場合第三人無法對於被罵
→ : 的名譽有感受到貶抑
→ : 有辦法保護,因為是在私人場合第三人無法對於被罵
→ : 的名譽有感受到貶抑
→ : 第三人共見共聞並不包含"認識"這一要件就是214F 07/30 14:28
→ : 認識是在人格權上,畢竟人格權連不起來,就只是人類被罵215F 07/30 14:29
噓 : 我說你中離 版主都判定無違規了 所以你是版主認證的中216F 07/30 14:30
→ : 問題在於你我都是人類,人類被罵這事並不存在地位受損217F 07/30 14:30
→ : 離哥 這樣判斷應該沒錯吧218F 07/30 14:30
→ : 在網路上罵人,並不會只認識到罵那團數據吧,是含219F 07/30 14:30
→ : 操作者本人吧
→ : 操作者本人吧
→ : 檢舉你的原因不是中離吧==221F 07/30 14:31
推 : 怎麼有個人跳到私人恩怨去了XDDD222F 07/30 14:31
→ : 所以問題點就又回到受損程度呀,法律本來就不保障互罵。223F 07/30 14:32
→ : 檢舉是因為你定義別人心理狀態啊224F 07/30 14:32
→ : 板主認為崩潰不算攻擊那就只證明板規界線在那罷了
→ : 板主認為崩潰不算攻擊那就只證明板規界線在那罷了
→ : 你當可以可以舉證你的帳號和你有很大的連結程度。但是公226F 07/30 14:33
→ : 可是檢舉沒過啊www227F 07/30 14:33
→ : 然侮辱是要傷害到你的社會地位或名譽,如果沒傷害到,自228F 07/30 14:33
→ : 然無罪,就這樣而已。
→ : 然無罪,就這樣而已。
→ : 互罵無罪 公然卻不公開 所以無罪這樣?230F 07/30 14:34
→ : 說到底 網路遊戲也算種私人空間吧?
→ : 說到底 網路遊戲也算種私人空間吧?
→ : 沒第三人也沒公然,當然對方也可以舉證他再用的時候,剛232F 07/30 14:35
→ : 好是在發表論文的時候,底下教授和同學都看到之類。
→ : 反正就看舉證啦,如果都不舉證,無罪才是正確的。
→ : 好是在發表論文的時候,底下教授和同學都看到之類。
→ : 反正就看舉證啦,如果都不舉證,無罪才是正確的。
→ : 非公然侮辱都造成名譽權受損,在公然情況下被罵而235F 07/30 14:37
→ : 自覺受辱我是認為仍該當啦,名譽也不是只有他人對你
→ : 名譽有貶抑才該當要件吧
→ : 主觀感受的名譽仍為保護範圍吧
→ : 自覺受辱我是認為仍該當啦,名譽也不是只有他人對你
→ : 名譽有貶抑才該當要件吧
→ : 主觀感受的名譽仍為保護範圍吧
→ : 沒有他人何需名譽。你在家裡會在乎你一定要穿西裝打領帶?239F 07/30 14:38
→ : 兩人也不用名譽,對方既然要罵你,就算當事人,只有當事
→ : 人兩位,一樣不存在名譽這東西。
→ : 兩人也不用名譽,對方既然要罵你,就算當事人,只有當事
→ : 人兩位,一樣不存在名譽這東西。
→ : 所以原告能以人格權受損為由打三審嘛 雖然才罰金300242F 07/30 14:40
→ : 名譽和社會地位都是他人給你的,就算你認為自己兩袖清風243F 07/30 14:40
→ : 一聲赤貧,每天只能吃500塊便當,出去只能吃3000法國料理
→ : 但社會地位就不可能用你的認知做認定,而是會把你定位成
→ : 一聲赤貧,每天只能吃500塊便當,出去只能吃3000法國料理
→ : 但社會地位就不可能用你的認知做認定,而是會把你定位成
→ : 真的就你這麼說,民事上的名譽權也不該保護了246F 07/30 14:41
→ : 有錢人,所以沒有他人,名譽本身就沒意義了。247F 07/30 14:41
→ : 你去看名譽權的(2)。
→ : 你講的就是(2)的部分,這邊就直接和你講不包含
→ : 你去看名譽權的(2)。
→ : 你講的就是(2)的部分,這邊就直接和你講不包含
→ : 所以原生的名譽是啥?沒任何評價的狀態?250F 07/30 14:43
→ : 名譽權查一下就出來了,他講的就是名譽感,結果對方直接251F 07/30 14:43
→ : 說這不包含。
→ : 說這不包含。
→ : 主觀感受名譽因為存在,所以可以就私聊的謾罵賠償,253F 07/30 14:44
→ : 而更甚的公然侮辱沒道理不行
→ : 而更甚的公然侮辱沒道理不行
→ : 也沒啥原生,畢竟名譽就是客觀的東西。255F 07/30 14:44
→ : 私聊謾罵賠償?沒聽過。主觀?那就不存在名譽權。
→ : 私聊謾罵賠償?沒聽過。主觀?那就不存在名譽權。
→ : 而且這樣也能區分誹謗和公然侮辱所保護的名譽種類,257F 07/30 14:46
→ : 一個是客觀,一個是主觀
→ : 一個是客觀,一個是主觀
→ : 毀謗不是這樣分的,名譽這東西都是客觀的。259F 07/30 14:47
→ : 名譽權的分法也不是一種說法不是嗎@@260F 07/30 14:48
→ : 有散佈意圖叫毀謗,例如你插個告示牌寫馬X九OOXX,這種就261F 07/30 14:48
→ : 算毀謗。你如果當面罵馬X九OOXX,這算公然侮辱。如果你們
→ : 關起來,你罵馬X九OOXX,這什麼都沒有。
→ : 名譽權基本上都是客觀的,你無法自己訂定自己的名譽啦,
→ : 就算你覺得自己怎樣,那都是名譽感,名譽權裡面就不包含
→ : 名譽感。所以你覺得你的名譽感受損,並不在保障內。
→ : 算毀謗。你如果當面罵馬X九OOXX,這算公然侮辱。如果你們
→ : 關起來,你罵馬X九OOXX,這什麼都沒有。
→ : 名譽權基本上都是客觀的,你無法自己訂定自己的名譽啦,
→ : 就算你覺得自己怎樣,那都是名譽感,名譽權裡面就不包含
→ : 名譽感。所以你覺得你的名譽感受損,並不在保障內。
→ : 誹謗和公然侮辱不只要件不一樣,法益保護的名譽權267F 07/30 14:50
→ : 種類也不一樣
→ : 種類也不一樣
→ : 名譽權是有定義的,裡面就排除掉名譽感。今天某人私下說A269F 07/30 14:51
→ : 是黨工,但A不是,A可以反駁對方,可以不理會對方,本來
→ : 是黨工,但A不是,A可以反駁對方,可以不理會對方,本來
→ : 我看各學說對名譽看法不一啊@@271F 07/30 14:52
→ : 就沒必要接受對方的言論不是嗎?難道有人罵某人是笨蛋,272F 07/30 14:52
→ : 對方就必須認為自己是笨蛋?
→ : 至少我沒看過私聊互罵會犯法的。學說畢竟是學者講的,也
→ : 許有哪個學者為了吸引人,會說些怪東西也不一定。
→ : 對方就必須認為自己是笨蛋?
→ : 至少我沒看過私聊互罵會犯法的。學說畢竟是學者講的,也
→ : 許有哪個學者為了吸引人,會說些怪東西也不一定。
→ : 第三者法官最客觀也有裁判權 告這個變成抽法官遊戲276F 07/30 14:55
→ : 至少學說講的有理有據就好,也不是每個學說都完美無277F 07/30 14:55
→ : 缺找不到批判的缺口
→ : 缺找不到批判的缺口
→ : 學說和法律大多沒關聯,畢竟法律直接和你說名譽和社會地279F 07/30 14:56
→ : 位有關,所以不管學說在怎強調個人名譽感,只要沒影響到
→ : 社會地位,法律基本上不會認為需要賠償與回復。
→ : 說沒關聯也不對,應該說,你說那種和已經訂好的法律無關
→ : 位有關,所以不管學說在怎強調個人名譽感,只要沒影響到
→ : 社會地位,法律基本上不會認為需要賠償與回復。
→ : 說沒關聯也不對,應該說,你說那種和已經訂好的法律無關
→ : 難講吧,法官又不是說不能採學說見解來做個案判決283F 07/30 14:57
→ : 有能力就去申請釋憲,讓大法官重新對名譽權做定位,看能284F 07/30 14:58
→ : 不能矇到不用考量社會地位的奇怪說法。
→ : 不能矇到不用考量社會地位的奇怪說法。
推 : 這二審法官是白痴嗎?286F 07/30 14:59
→ : 罪刑法定 到底還是得有明文做裁罰底限287F 07/30 14:59
→ : 就目前看來 那條彈性空間過大
→ : 就目前看來 那條彈性空間過大
推 : 照你的說法,我公然講吸煙的都是垃圾,那不就一堆吸煙的289F 07/30 15:00
→ : 人主觀上名譽權都被侵害了XD 別忘了本罪「特定人」這個
→ : 要件,如果單純只看主觀就能該當,那特定人這個要件要怎
→ : 麼去判斷,不就自相矛盾了嗎? 例如某個人欠我錢不還,
→ : 我不滿在自己房子掛布條寫「幹你娘欠錢不還死全家」,主
→ : 觀上欠錢的人知道我在罵他,但客觀上根本沒人知道我在罵
→ : 誰,這句話也不符合特定人這個要件,何來該當之說?
→ : 人主觀上名譽權都被侵害了XD 別忘了本罪「特定人」這個
→ : 要件,如果單純只看主觀就能該當,那特定人這個要件要怎
→ : 麼去判斷,不就自相矛盾了嗎? 例如某個人欠我錢不還,
→ : 我不滿在自己房子掛布條寫「幹你娘欠錢不還死全家」,主
→ : 觀上欠錢的人知道我在罵他,但客觀上根本沒人知道我在罵
→ : 誰,這句話也不符合特定人這個要件,何來該當之說?
→ : 還我199鍵盤296F 07/30 15:00
→ : 前面講的都是指特定人啊,沒有就這個要件討論啊@@297F 07/30 15:01
推 : 我是舉這個例子去反駁你認為主觀就該當298F 07/30 15:02
→ : 成不成罪看法官啊,至少當下不是捏造事實啊299F 07/30 15:03
→ : 罵該ID玩得很廢,跟罵背後那個玩家玩得很廢差在哪?300F 07/30 15:03
→ : 不管是誰 當下玩那個ID的人很廢這樣?301F 07/30 15:04
推 : “非公然侮辱都造成名譽權受損,在公然情況下被罵而自覺302F 07/30 15:08
→ : 受辱我是覺得該當啦”,這是你前面說的,照這個邏輯,我
→ : 公然說吸煙的都垃圾,吸煙的自覺受辱也都該當,我會舉特
→ : 不特定,就是因為特不特定要從客觀上來看,而不是主觀,
→ : 你把兩者切開來談,就是邏輯上的矛盾
→ : 受辱我是覺得該當啦”,這是你前面說的,照這個邏輯,我
→ : 公然說吸煙的都垃圾,吸煙的自覺受辱也都該當,我會舉特
→ : 不特定,就是因為特不特定要從客觀上來看,而不是主觀,
→ : 你把兩者切開來談,就是邏輯上的矛盾
推 : 我的說法是指在特定人要件該當下307F 07/30 15:09
→ : 不特定者出面能立案嘛?308F 07/30 15:10
推 : 特定人要件該當,要從客觀上判定,換言之必須客觀上知道309F 07/30 15:12
→ : 你在罵哪個特定人,如果客觀上無從知道你在罵誰,那主觀
→ : 上你覺得受辱,要怎麼成罪?
→ : 你在罵哪個特定人,如果客觀上無從知道你在罵誰,那主觀
→ : 上你覺得受辱,要怎麼成罪?
推 : 知道是在罵誰就特定了啊@@312F 07/30 15:13
→ : 然後那個人自覺受辱,就這樣啊
→ : 其他要件看法是一樣啊,只是從保護法益方面是歧意
→ : 啊法官覺得有侮辱當事人就有,沒有就沒有啊
→ : 然後那個人自覺受辱,就這樣啊
→ : 其他要件看法是一樣啊,只是從保護法益方面是歧意
→ : 啊法官覺得有侮辱當事人就有,沒有就沒有啊
→ : 為了罰300 賭訴訟廢抽法官喔XD316F 07/30 15:19
→ : 被罵人縱使他人對他評價貶抑,當事人卻覺得沒有受辱317F 07/30 15:20
→ : ,這名譽有受損嗎
→ : 名譽我是覺得是區分兩部份啦
→ : ,這名譽有受損嗎
→ : 名譽我是覺得是區分兩部份啦
推 : 如果把網路遊戲名字取劉德華還是金城武,要找本人出來320F 07/30 15:55
→ : 告嗎?還是取這個名字的會被本人告?
→ : 告嗎?還是取這個名字的會被本人告?
噓 : 中離仔很高興,終於有活生生的人交流了322F 07/30 16:19
推 : 話說剛剛才看到,某t你說我奇怪說法,你怎麼不覺得323F 07/30 16:31
→ : 你說法奇怪啊= =,又不是沒有實務判決引用這種名譽
→ : 分類方式
→ : 你說法奇怪啊= =,又不是沒有實務判決引用這種名譽
→ : 分類方式
推 : joba當時開台 結果就不同了326F 07/30 16:52
噓 : 確認通訊點和通訊內容差了不知道多遠 能不能不要那麼可327F 07/30 17:27
→ : 愛
→ : 愛
→ : 你在MH版的版規下推文也沒有人理 你要不要再發一篇329F 07/30 17:35
推 : 所以就此開啟了大嘴人時代?330F 07/30 18:46
推 : 合理 開嘴囉331F 07/30 20:43
噓 : 每日332F 07/31 10:05
推 : 還有某t你說"私聊謾罵賠償?沒聽過"你是當民法不存在333F 07/31 12:13
→ : 嗎= =
→ : 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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