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qw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2-01 10:32:14
看板 Elephants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林煜清、林威助 簽約「馬」到成功!?
時間 Sat Feb 1 01:00:25 2014
抱歉把棒球版的舊文重貼,台灣的經紀人制度,卡在稅制的問題很大,稅制不改經紀
人抽成的部分就永遠會是(有手段的)球團拿來避開經紀人的偏方,不管是用「你不給
經紀人抽的話,其實我們現在給的錢就比你讓經紀人來談成的還多了」,或是「我們
也知道你覺得這樣就夠了,但經紀人就是想要賺那多出來的抽成」,對於球員來說,
都會很嚴重的去影響到對於經濟人的觀感。
人抽成的部分就永遠會是(有手段的)球團拿來避開經紀人的偏方,不管是用「你不給
經紀人抽的話,其實我們現在給的錢就比你讓經紀人來談成的還多了」,或是「我們
也知道你覺得這樣就夠了,但經紀人就是想要賺那多出來的抽成」,對於球員來說,
都會很嚴重的去影響到對於經濟人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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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關於經紀人這部份。
國內球員的經紀人制度不能夠推行,我想有個很重大的原因是在稅制,這方面我也不
是專業,但聽一些對此有研究的人指出,國內的職業球員被課的稅是薪資所得,而非
執行業務所得,差別在於後者你有執行業務支出可以抵扣收入,如果在執行業務所得
項下,聘請運動傷害防護員、經紀人的支出可以先去抵扣收入。
是專業,但聽一些對此有研究的人指出,國內的職業球員被課的稅是薪資所得,而非
執行業務所得,差別在於後者你有執行業務支出可以抵扣收入,如果在執行業務所得
項下,聘請運動傷害防護員、經紀人的支出可以先去抵扣收入。
舉個例子來說,你今年的薪資收入300萬,然後你請了經紀人花了20萬,那如果在薪資
所得,抱歉,還是用收入300萬去算你的所得稅,但如果是在執行業務所得,你的收入
可以先扣掉支出,變成280萬去算所得稅;而實際上經紀人抽的成數很可能是遠高於此
,更不用說加上(個人)球具、運動傷害防護等等的項目後,能否扣抵對於球員稅後實
際收入的差距影響有多大
所得,抱歉,還是用收入300萬去算你的所得稅,但如果是在執行業務所得,你的收入
可以先扣掉支出,變成280萬去算所得稅;而實際上經紀人抽的成數很可能是遠高於此
,更不用說加上(個人)球具、運動傷害防護等等的項目後,能否扣抵對於球員稅後實
際收入的差距影響有多大
也因此能不能讓球員變成執行業務所得,或是像日本的「個人事業體」(一樣可以報支
出項核銷收入),在當初振興棒運專案時,球員工會當時的代表蔡律師,或是後來的發
言人趙先生,都有試圖去推動這塊,只是一直被賦稅署用租稅法上的許多原則擋著。
出項核銷收入),在當初振興棒運專案時,球員工會當時的代表蔡律師,或是後來的發
言人趙先生,都有試圖去推動這塊,只是一直被賦稅署用租稅法上的許多原則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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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9.115.57
推 :大年初二一大早就專業文 不推不行!!1F 02/01 01:02
推 :推......2F 02/01 01:10
→ :就這部分而言,還是與中職球員勞務契約的類型有關3F 02/01 02:28
→ :法院實務多認為中職球員屬民法上僱傭契約,以此見解就所得
→ :稅法為法律涵攝
→ :認定為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也是合理的,所以財政部也
→ :不會為差別認定
推 :所以除非一些見解有變,不然短時間內要改變稅制困擾不太可
→ :能
→ :法院實務多認為中職球員屬民法上僱傭契約,以此見解就所得
→ :稅法為法律涵攝
→ :認定為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也是合理的,所以財政部也
→ :不會為差別認定
推 :所以除非一些見解有變,不然短時間內要改變稅制困擾不太可
→ :能
→ :以往傾向將契約認定是僱傭契約,是法院為保護員工的作法10F 02/01 09:47
→ :,在我個人看來啦,這確實卡在法院跟主管機關認定。
→ :,在我個人看來啦,這確實卡在法院跟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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