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Knuckle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9-27 19:02:25
看板 car
作者 標題 Re: [討論] 北二高危險駕駛(續)
時間 Thu Sep 26 19:03:50 2013
※ 引述《yannming (yann)》之銘言:
: 今天中午發生的事情
: 可參考 http://youtu.be/2QR-KBF3Jtk 1分20秒開始
: 想請教的是,像這樣的駕駛,有辦法引用交通法條檢舉他嗎?
: 因為當下實在很火,好在他一切過來我就發現了,不然搞不好就撞上去了。
今天收到國道警察的MAIL了
信件內容如下
有關您檢舉1822-J9號車於102年9月17日12時27分,行經國道3號公路北向55公里路段未依
規定變換車道、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跨越槽化線1案,查復如下:
一、 本案經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違規屬實,已責成所屬龍潭分隊依據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製單舉發(單號:國道警交第Z61013615號單)在案。
二、 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並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 敬復
機關地址:32556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大庄8之3號
聯絡人: XXX
機關地址:32556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大庄8之3號
聯絡人: XXX
聯絡電話:(03)4116623轉658
傳真電話:(03)4116627
電子信箱:XXXX
看這回復的內容,因該我檢舉的那幾條都開單了!
結論就是,以後大家遇到這種人,有行車紀錄器就盡量檢舉,尤其是國道!
這罰下去因該快破萬了,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44.82
推 :爽!順便感謝你為國庫增加收入1F 09/26 19:13
推 :金送 哈哈2F 09/26 19:14
推 :讚3F 09/26 19:34
推 :這是匿名的對吧4F 09/26 19:35
推 :國道檢舉要具名5F 09/26 19:37
推 :交通檢舉都是要具名的...吧6F 09/26 19:37
→ :三個願望一次滿足7F 09/26 19:45
推 :超危險的啦8F 09/26 19:49
推 :非常好!9F 09/26 19:51
→ :"應"該10F 09/26 20:03
→ :你改標題只是讓人家更難找到上一篇而已11F 09/26 20:08
→ :GJ!12F 09/26 20:12
推 :推正義感!13F 09/26 20:26
推 :超爽的,支持你~14F 09/26 20:28
推 :幹得好啊~~~~~15F 09/26 20:34
→ :原po有塗撥水劑吧16F 09/26 20:36
→ :書胡17F 09/26 20:38
→ :應該18F 09/26 20:40
推 :爽!!!19F 09/26 20:47
→ :應該20F 09/26 20:48
推 :GJ21F 09/26 20:57
推 :修正為「應」該,這篇文就完美了22F 09/26 20:57
推 :Cool23F 09/26 21:00
→ :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人打因該24F 09/26 21:07
推 :國小老師沒教好25F 09/26 21:18
推 :罰得好,這是國道警察"應該"做的26F 09/26 21:40
推 :是"ㄧㄥ"該 "一ㄣ"該27F 09/26 21:43
→ : 不是
→ : 不是
推 :到時候正式開單後會再寄一封,也會發公文給你XD~29F 09/26 22:03
→ :上面才會寫正式開立的罰則
→ :上面才會寫正式開立的罰則
推 :GJ31F 09/26 22:07
推 :還好原po當時全身而退(完全是急煞,當下很氣是一定,檢舉推!32F 09/26 22:09
→ :"應"該33F 09/26 22:19
推 :原來CAR版那麼熱愛國文 沒幾個在討論內容 小學改錯字喔34F 09/26 22:40
→ :嗯....就是因為小學就學過所以才....35F 09/26 22:46
推 :”應“該.給它一點教訓也好36F 09/26 23:46
推 :寫成因該對這篇文章還是俠不掩魚啦 給個推37F 09/26 23:57
推 :甲上38F 09/27 00:00
推 :爽39F 09/27 02:17
推 :推40F 09/27 02:55
推 :大推41F 09/27 09:16
推 :yes42F 09/27 09:33
推 :爽43F 09/27 12:18
推 :推你 Goodjob!!!44F 09/27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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