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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新聞] 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全文 大公開
時間 Thu Apr 3 15:19:21 2014
1.媒體來源:
不可能是統媒!例如中國時報、TVBS等。 蘋果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2014年04月03日13:18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為草案條
例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訂定協議之處理及監督程序,提升兩岸
協商之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院監督,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協議: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三項所稱之協議。
二、協商議題形成階段:指經兩岸商議確認成為協商議題,至開始進行業務溝通安排前之階
段。
三、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指兩岸就協商議題及內容進行業務溝通之階段。
四、協議簽署前階段:指協商議題業務溝通完成,至協議正式簽署前之階段。
五、協議簽署後階段:指協議簽署後,至協議生效之階段。
四、協議簽署前階段:指協商議題業務溝通完成,至協議正式簽署前之階段。
五、協議簽署後階段:指協議簽署後,至協議生效之階段。
第四條 兩岸協議之協商應恪遵對等、尊嚴、互惠及確保國家安全之原則,以保障人民福祉
及權益,維護兩岸永續和平。
第五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兩岸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
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
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係條例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
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第六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依下列各階段,向立
法院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等,進行溝通及諮詢:
一、協商議題形成階段:說明兩岸已商議納入業務溝通之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
及初步協商規劃。
二、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業務溝通有重大進展或階段性成果時,應說明其進展或成果,
及協商議題之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並經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
審查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後,應說明影響評估及因應方案。
及協商議題之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並經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
審查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後,應說明影響評估及因應方案。
三、協議簽署前階段:說明協議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及推動規劃,並配合立法院相關委員會
要求進行專案報告。
四、協議簽署後階段: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並向立法院
相關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前項溝通、諮詢,如涉及機密事項,應以不公開或秘密會議方式進行;未涉及機密而事涉敏
感不適合公開者,必要時得以秘密方式進行。
第七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依下列各階段,以出
席或辦理各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
一、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廣泛蒐集輿情反映,適時說明協商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
疇及初步協商規劃。
二、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聽取各界意見,並適時說明兩岸溝通之階段性成果、協商議題
之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經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無危害國
家安全之虞後,並應舉辦公聽會。
之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經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無危害國
家安全之虞後,並應舉辦公聽會。
三、協議簽署前階段:說明協議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影響及後續推動規劃。
四、協議簽署後階段:公布協議文本,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
等。
第八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所獲得之意
見及資訊,應作為協議協商、簽署及執行之參考。
第九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於協商議題之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應將協商議題提報國家安
全審查機制,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查:
一、初審: 由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視協商議題,邀集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大陸委
員會、中央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二、複審:由國家安全會議召開會議審查。
第十條 兩岸協議之國家安全審查,視協商議題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 國防軍事。
二、 科技安全。
三、 兩岸關係。
四、 外交及國際關係。
五、 其他涉及經濟安全、就業安全、社會安全、資訊安全等經認為有必要進行評估之事項
。
第十一條 協商議題及內容經依第九條所定程序審查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初審或複審認該協商議題或內容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即停止
協商,並研商後續處理程序。
二、經初審或複審認該協商議題或內容有調整必要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依兩岸制度化協
商程序再進行業務溝通,並提報國家安全審查。
三、經初審及複審認該協商議題及內容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得進行後
續協商及簽署程序。
第十二條 協議簽署前,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報經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第十三條 參與或辦理兩岸協議草擬、協商或簽署之人員,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公務員
服務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規定。
依第五條第二項受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負有與公務員
相同之保密義務及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第十四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
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
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
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時,應一
併提出須配合修正或制定之法律案。
前項協議,經立法院二讀會議決之。立法院審議時,應一併審議須配合修正或制定之法律案
,法律案應經立法院三讀會議決之。
第十六條 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於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
立法院會議。
出席立法委員對於前項協議之內容,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定之者,
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
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
第十七條 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
方,視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
重啟協商後之協議,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協議於立法院完成有關程序後,應經協議雙方交換文件,始生效力。
第十九條 協議生效後,應以適當方法周知,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二十條 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協議,與法律有同一效力;其他協議,不得與法律牴觸。
第二十一條 協議之文本,應同時以雙方通用之文字作成,各文本中對應表述之不同用語同
等作準。 專門性及技術性之協議內容,得約定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
第二十二條 致送對方之協議簽署正本,應於簽署生效後製作影本並註明本件與簽署正本無
異,連同對方致送我方之協議簽署正本,於三十日內送協議統籌辦理機關保存。
第二十三條 協議生效後,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定
期檢討協議執行情形,並向立法院說明協議執行成效。
為增進各界瞭解協議執行情形,協議權責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協議執行成效公
開於網站。
第二十四條 協議之修正、變更或終止,準用本條例有關訂定程序之規定。但其修正或變更
係依協議規定檢討者,得視需要準用其程序之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即時新聞中心/整理報導)
3.新聞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0403/372468/
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全文大公開 | 即時新聞 | 20140403 | 蘋果日報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為草案條例全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第一條 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訂定協議之處理及監督 ...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為草案條例全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第一條 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訂定協議之處理及監督 ...
4.備註:
甘陵良狗米黨死全家,馬金肛穿菊花殘
懶人閱讀法翻譯蒟蒻
1.簽約前,朕不講 你不能知道
2.簽約中 行政院跟國安會會逐條審查
3.簽約後 需要會告訴國會 但你不能改
4.Z > B 公開透明 公告天下
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1.48.18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6509564.A.DED.html
推 :已經不想看 根本愚民1F 04/03 15:20
→ :國安會=金小刀?2F 04/03 15:20
→ :接下來媒體就開始抹黑說 政府善意回應學生還在找茶3F 04/03 15:20
→ :然後老一輩的就會 政府好好心可惡這群暴民
→ :然後老一輩的就會 政府好好心可惡這群暴民
→ :陸委會呀...........5F 04/03 15:21
推 :還被我猜到了 果然是不能監督的監督條例XD6F 04/03 15:21
推 :9.2:馬已釋出誠意,你們學生吵個屁7F 04/03 15:21
推 :以後簽了還不是可以說 這個是行政命令 立法院滾開8F 04/03 15:22
根據此例 簽約後說這是行政命令不涉及法律 立法院只能備查洗洗睡
推 :監督條例 應該是所有跟其他國家也要涵括吧9F 04/03 15:22
※ 編輯: hedonic (210.61.48.187), 04/03/2014 15:23:37推 :這是用來安撫689的見鬼監督條例10F 04/03 15:23
推 :魔鬼藏在細節中 幹11F 04/03 15:23
→ :審議的定義是什麼?12F 04/03 15:23
有審議功能的只有國安會,而且只能審查是否有國安。幹幹幹幹
→ :也沒有公民參與 也沒有國會審查...13F 04/03 15:23
→ :不能監督的監督條例 這政府真的爛透了 立委只是蓋章用的14F 04/03 15:23
※ 編輯: hedonic (210.61.48.187), 04/03/2014 15:24:57推 :不能監督修改的條文有什麼用15F 04/03 15:24
噓 :幹! 最後還是行政院你一個說了算,沒疑慮的根據在哪?16F 04/03 15:24
推 :就是直接黑箱法律化了啦!17F 04/03 15:24
噓 :議員也可以把備查變成審議 (16條 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8F 04/03 15:24
推 :這要還要立法院做啥?只能追認通過!行政院立法局19F 04/03 15:24
噓 :簽個條約一直機密機密,機你老木20F 04/03 15:24
而且參予者立法孩都要機密不能講 誰參與 餐與甚麼 全部機密 機你他乃乃
推 :這監督條例根本闌尾條例21F 04/03 15:25
噓 :依下列各階段向立法院"進行溝通及諮詢" 這樣是有什用?22F 04/03 15:25
※ 編輯: hedonic (210.61.48.187), 04/03/2014 15:26:12推 :涉及機密 怎認定?23F 04/03 15:25
推 :必要時 機密? 何謂必要時?24F 04/03 15:25
→ : 賣台?
→ : 賣台?
噓 :跟大家昨天講的一樣阿 因為與大陸的協議都視為行政命令26F 04/03 15:26
→ :對岸認定我們沒有主權 不能有國會 當然是行政命令
→ :對岸認定我們沒有主權 不能有國會 當然是行政命令
→ :提報國家安全審查 1."行政院審" 2."國家安全會議審"28F 04/03 15:27
噓 :補噓 這根本就把現行法的搬過來 再加上一些垃圾修飾29F 04/03 15: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姦督條例
※ 編輯: hedonic (210.61.48.187), 04/03/2014 15:28:19
→ :給國會看過就算了 上級的行政命令 怎麼可能給你們改30F 04/03 15:27
推 :補推一下...
推 :補推一下...
→ :國王的條例32F 04/03 15:30
推 :撰文的不是天才就是腦殘33F 04/03 15:30
推 :這還是要宣傳下去讓長輩了解,很多長輩跟本不會用電腦,34F 04/03 15:30
→ :吃虧的還是學生,馬之前的假讓步讓很多人相信了
→ :吃虧的還是學生,馬之前的假讓步讓很多人相信了
推 :來人來把聖上最愛提的南韓 通商締約條例比較一下36F 04/03 15:31
推 :政院版不監督條例37F 04/03 15:33
噓 :太扯= =38F 04/03 15:36
推 :2多多宣傳吧 不然還是很多愚民不知道在學運鬧甚麼39F 04/03 15:37
推 :怎麼不直接寫全部秘密進行算了,反正敏不敏感他說了算40F 04/03 15:38
噓 :…根本就是踐踏自己國家41F 04/03 15:38
推 :南韓通商締約第七條就可以幹死這個台姦督條例42F 04/03 15:39
噓 :幹你娘行政院,權力會不會太大43F 04/03 15:40
噓 :第14條 ““簽署後””才報請審議??44F 04/03 15:40
推 :媽的這是獨裁條例吧 朕說明了 朕知道了45F 04/03 15:40
推 :光看到自降國格 就知道又要行政姦立法了46F 04/03 15:40
→ :還有 違反的效果勒47F 04/03 15:40
→ :根本是超級行政權條款
→ :根本是超級行政權條款
噓 :垃圾玩意,乾脆廢立法院宣佈獨裁吧49F 04/03 15:42
噓 :全段呼應中國想要促成的事實: 地方的議會不是國會50F 04/03 15:42
噓 :==”簽署後”…才審議…==還需要審嗎??51F 04/03 15:42
推 :三小啊,事前國會不能審,事後又備查而已,垃圾52F 04/03 15:43
噓 :這份呼應了 某人任國安會的目的53F 04/03 15:46
噓 :...XDDDDDDDDDDDD54F 04/03 15:49
噓 :55F 04/03 15:50
噓 :無言56F 04/03 15:52
噓 :我很早之前就說過了 支那豬黨的監督條例 實際上為他們量57F 04/03 15:53
→ :身訂做 將來為所欲為 賣台無往不利 的法條依據
→ :身訂做 將來為所欲為 賣台無往不利 的法條依據
噓 :幹你娘的賣國政府59F 04/03 15:54
噓 :賣國能夠公開嗎? 所以他們用機密處理賣國情事 不必公開60F 04/03 15:56
→ :或者秘密會議
→ :或者秘密會議
噓 :請搜尋:不發一槍 買下台灣62F 04/03 15:57
噓 :結果還是自己搞 片校63F 04/03 15:59
噓 :第十四條 最後 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也要塗顏色 根本就64F 04/03 16:01
→ :是雜碎支那豬黨為了讓像這次學運民間抗議沒辦法運作
→ :是雜碎支那豬黨為了讓像這次學運民間抗議沒辦法運作
→ :量身訂做的賣台條款66F 04/03 16:13
噓 :還不是百百審 涉及法律修改的才可以審 完全和現有版本相同67F 04/03 16:22
→ :再者未規定說明範圍 必要項目 內容詳盡度 根本與現行相同
→ :再者未規定說明範圍 必要項目 內容詳盡度 根本與現行相同
噓 :就跟你說過了 支那豬黨就是要立這種法來合理化自己的賣69F 04/03 16:25
→ :台勾當
→ :台勾當
噓 :又上色只看你想看的部分71F 04/03 16:32
噓 :去你媽的賣國馬72F 04/03 17:33
噓 :有訂跟沒訂一樣73F 04/04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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