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EShensh.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8-12 16:16:3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爆卦] 抓狗換白米?古坑鄉事件採訪筆記
時間 Mon Aug 12 16:07:22 2013
「捕捉—絕育—回置(Trap-Neuter-Return, TNR)」是一種與
「捕捉—移除(Trap-Removal)」對應的動物控制方案,理論上層級是接近的。
只是 TNR 比較所謂「人道」了點,絕育後放回去。
單純的比較其差異的話…
1.TNR 少殺害一條命
2.TNR 後流浪動物數量沒有減少,不過放回去的動物也不會造成之後數量的增加
3.TNR 動物絕育後,有時會對個性有點影響,有人說會溫馴些,不過這看動物了
也就是說,TNR 對原本的環境來說,除了讓接受過的動物絕育外,沒有改變任何東西。
任何對撲殺質疑的流浪動物問題,對 TNR 來說一樣存在(除了少害一命,與繁殖問題外)。
有些支持者常說的,流浪動物會有地域問題,讓不會生的佔據比會生的來好。
會外來的動物,不會因為你 TNR 就不來,也不會因為你 TNR 就不會被取代,
畢竟生物法則就是弱肉強食,又不是結育就可以變強。
會外來的動物,不會因為你 TNR 就不來,也不會因為你 TNR 就不會被取代,
畢竟生物法則就是弱肉強食,又不是結育就可以變強。
除非練了葵花寶典…
這也有研究的。
Andersen et al(2004)以統計方法(matrix population models)推測兩種管理策略
——「捕捉—移除」與「捕捉—絕育—回置」——在貓隻數量控制之效率,
指出:如果每年撲殺50%流浪貓的族群,即可達到數量控制的目標,
但是,如果使用TNR,則需要75%的貓被絕育,才能得以控制。
撲殺是較有效率的作法。
Levy(2003)討論美國Floridas公園一個TNR失敗的例子:
研究開始81隻貓,一年後,研究結束,發現88隻。
原辨識的81隻下降20%,但新加入營養佳(well-fed)的貓,判斷應是人為棄養所致。
許多論文討論到貓的地域性行為問題,打鬥通常發生在餵食點,
驅逐外貓的行為沒有很明顯。
而且回歸的動物一樣有除了繁殖以外的問題:翻垃圾筒、不良少貓暴走族、
黑貓合唱團夜總會、欺善怕惡團、攻擊人畜、攻擊其他生態圈動物(尤其保育類)…等。
所以基本上,TNR 純粹是人道考量的一種替代方案而已。
可以看得出來,實際上的流浪動物控制,是需要更全面的考量,而非有個萬靈丹。
通常來說,流浪動物的產生有三大類:
1.棄養寵物(可能來源為家庭或養殖場的「過期幼寵」)
2.放置Play寵物(好吧,正式名稱是「半放養寵物」)
3.繁殖,包括所有未絕育的以上兩者都有可能
所以共通的產生來源,就是人類的遺棄,這也就是所謂的「源頭管理」。
台灣管嗎?當然有立法管理。
【動物保護法 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罰則是什麼?
【動物保護法 第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
【動物保護法 第32條】
....................................................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
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
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但是這中間還是有點問題。
一來,台灣雖然有在推晶片,但是做得不夠徹底,而且新生動物又不用報戶口…怎麼管?
再來,就要提收容所這東西了。雖然各個縣市政府都有點自主權,作法也都不太一樣,
再來,就要提收容所這東西了。雖然各個縣市政府都有點自主權,作法也都不太一樣,
不過因為這一條法規,以及經費問題,所以一般都是規定12天無人領養就會撲殺。
【動物保護法 第12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這造成一個問題,知道收容所認養率那麼低,要棄養的人會依法送過去收容所,
還是打著「反正你很難抓到我,我也給我寵物一個生存機會」,就這樣棄養了?
還是打著「反正你很難抓到我,我也給我寵物一個生存機會」,就這樣棄養了?
這就是源頭管理… 單憑立法或行政,真的很難做到完善。
更別說半放養寵物... (默)
City Dogs,整個城市都是我的放牧場~
撇開難搞的源頭,繼續看的是更難搞的末端,也就是「現狀」。
別說什麼「都是人的錯幹嘛要讓動物受罪」這種沒意義的話,能罰的前幾段就罰了。
已經放到外面的動物就已經不再是寵物,而是生態圈中的一環,野生動物了。
對於現況來說的話,每個地方的環境都是不一樣的,就像天龍國民眾生態,
一定跟地虎國(哪兒啊?)民眾生態完全不同,所以方法也不能一概而論,
適合A處的經驗,不一定在B處適用,光兩群狗的狗老大不同就不能比,
例如,水母性格怎麼跟黑馬性格比?帶領的狗群習慣也絕對完全不同。
適合A處的經驗,不一定在B處適用,光兩群狗的狗老大不同就不能比,
例如,水母性格怎麼跟黑馬性格比?帶領的狗群習慣也絕對完全不同。
要解決流浪動物的現狀問題,一定要每個人的參與。是的,每個人。
因為流浪動物之所以會造成問題,都是因為跟人、跟社區之間的接觸,
所以與社區中的每個人,以及生態環境、作息都密不可分。
配合環境作息,與民眾取得共識的作法,才能長久。
這也是為什麼猴硐可以成為貓村,台南漁光里的TNR卻無法成為狗里的原因。
[台南臺南市動物防疫所新聞稿]
流浪狗結紮就地野放必須取得社區共識,否則會招來嚴重後遺症,
貿然施行,大都失敗收場,漁光里就是最好的例子。
http://www.tnadc.gov.tw/news_show.php?news_id=179
TNR 也好,安樂也罷,都只是手段之一。
在取得共識的情況下,我們都可以進行。
例如不適合放養或收養的(重病、過於兇暴、攻擊人的),可以考慮安樂,
適合收養的,可以鼓勵認養,在中間範圍,生態環境又適合的,可以考慮TNR... 等等。
所以我們需要的是能分析狀況的生態、生物專家,
所以我們需要的是能分析狀況的生態、生物專家,
以及能與社區溝通取得共識的專業行政人員。
而且不同的問題,有不同的答案。
防疫的話,那是另一回事了...
※ 引述《GloryShadow (繽紛之影)》之銘言:
: 請問一下 有鄉民對TNR比較瞭解的嗎?
: 最好有國內的實際實施成效 能有定論最好
: 我是真的很想瞭解
: 有沒有安樂死之外的招式可以招待這些流浪貓狗
: 真的明白後 再決定要不要支持這個計畫
: 兩年前查過一次 不過筆戰到最後也是不了了之
: 甚至成效如何在國外也是有爭議的
: TNR就算不能解決全部問題
: 能解決一部分問題也是好的
: 另外有些愛狗人士
: 宣稱流浪狗沒事不會攻擊人類
: 大概只有產崽或被挑釁才有可能發生
: 囧> 這個是錯的 狗非常欺軟怕硬(也可以說是理智)
: 每次看新聞 被攻擊的多是老人小孩
: 這是經過他們柯南般的精密推理
: 才選定的下手對象
: 成人與狗對戰
: 雖然可能會受傷
: 但最後要戰勝一隻狗是沒問題的
: 所以若判斷不是對手 他就會默許這生物在領地上逡巡
: 再者若狗扎成一堆 他們的攻擊性也會強很多
: 這有在騎單車的人應該多少有經驗
: 狗狗可是不講江湖道義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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