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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EShensh.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8-12 16:16:3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EShensh (蕭易玄)
標題 Re: [爆卦] 抓狗換白米?古坑鄉事件採訪筆記
時間 Mon Aug 12 16:07:22 2013




「捕捉—絕育—回置(Trap-Neuter-Return, TNR)」是一種與
「捕捉—移除(Trap-Removal)」對應的動物控制方案,理論上層級是接近的。

只是 TNR 比較所謂「人道」了點,絕育後放回去。

單純的比較其差異的話…
1.TNR 少殺害一條命
2.TNR 後流浪動物數量沒有減少,不過放回去的動物也不會造成之後數量的增加
3.TNR 動物絕育後,有時會對個性有點影響,有人說會溫馴些,不過這看動物了

也就是說,TNR 對原本的環境來說,除了讓接受過的動物絕育外,沒有改變任何東西。

任何對撲殺質疑的流浪動物問題,對 TNR 來說一樣存在(除了少害一命,與繁殖問題外)。


有些支持者常說的,流浪動物會有地域問題,讓不會生的佔據比會生的來好。

會外來的動物,不會因為你 TNR 就不來,也不會因為你 TNR 就不會被取代,
畢竟生物法則就是弱肉強食,又不是結育就可以變強。

除非練了葵花寶典…

這也有研究的。

Andersen et al(2004)以統計方法(matrix population models)推測兩種管理策略
——「捕捉—移除」與「捕捉—絕育—回置」——在貓隻數量控制之效率,
指出:如果每年撲殺50%流浪貓的族群,即可達到數量控制的目標,
但是,如果使用TNR,則需要75%的貓被絕育,才能得以控制。
撲殺是較有效率的作法。

Levy(2003)討論美國Floridas公園一個TNR失敗的例子:
研究開始81隻貓,一年後,研究結束,發現88隻。
原辨識的81隻下降20%,但新加入營養佳(well-fed)的貓,判斷應是人為棄養所致。
許多論文討論到貓的地域性行為問題,打鬥通常發生在餵食點,
驅逐外貓的行為沒有很明顯


而且回歸的動物一樣有除了繁殖以外的問題:翻垃圾筒、不良少貓暴走族、
黑貓合唱團夜總會、欺善怕惡團、攻擊人畜、攻擊其他生態圈動物(尤其保育類)…等。


所以基本上,TNR 純粹是人道考量的一種替代方案而已。

可以看得出來,實際上的流浪動物控制,是需要更全面的考量,而非有個萬靈丹。


通常來說,流浪動物的產生有三大類:
1.棄養寵物(可能來源為家庭或養殖場的「過期幼寵」)
2.放置Play寵物(好吧,正式名稱是「半放養寵物」)
3.繁殖,包括所有未絕育的以上兩者都有可能


所以共通的產生來源,就是人類的遺棄,這也就是所謂的「源頭管理」。

台灣管嗎?當然有立法管理。

【動物保護法 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罰則是什麼?

【動物保護法 第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

【動物保護法 第32條】
....................................................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
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
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但是這中間還是有點問題。

一來,台灣雖然有在推晶片,但是做得不夠徹底,而且新生動物又不用報戶口…怎麼管?

再來,就要提收容所這東西了。雖然各個縣市政府都有點自主權,作法也都不太一樣,

不過因為這一條法規,以及經費問題,所以一般都是規定12天無人領養就會撲殺。

【動物保護法 第12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這造成一個問題,知道收容所認養率那麼低,要棄養的人會依法送過去收容所,
還是打著「反正你很難抓到我,我也給我寵物一個生存機會」,就這樣棄養了?


這就是源頭管理… 單憑立法或行政,真的很難做到完善。


更別說半放養寵物... (默)
City Dogs,整個城市都是我的放牧場~


撇開難搞的源頭,繼續看的是更難搞的末端,也就是「現狀」。
別說什麼「都是人的錯幹嘛要讓動物受罪」這種沒意義的話,能罰的前幾段就罰了。
已經放到外面的動物就已經不再是寵物,而是生態圈中的一環,野生動物了。

對於現況來說的話,每個地方的環境都是不一樣的,就像天龍國民眾生態,
一定跟地虎國(哪兒啊?)民眾生態完全不同,所以方法也不能一概而論,
適合A處的經驗,不一定在B處適用,光兩群狗的狗老大不同就不能比,
例如,水母性格怎麼跟黑馬性格比?帶領的狗群習慣也絕對完全不同。


要解決流浪動物的現狀問題,一定要每個人的參與。是的,每個人。

因為流浪動物之所以會造成問題,都是因為跟人、跟社區之間的接觸,
所以與社區中的每個人,以及生態環境、作息都密不可分。

配合環境作息,與民眾取得共識的作法,才能長久。

這也是為什麼猴硐可以成為貓村,台南漁光里的TNR卻無法成為狗里的原因。

[台南臺南市動物防疫所新聞稿]
流浪狗結紮就地野放必須取得社區共識,否則會招來嚴重後遺症,
貿然施行,大都失敗收場,漁光里就是最好的例子。
http://www.tnadc.gov.tw/news_show.php?news_id=179


TNR 也好,安樂也罷,都只是手段之一。

在取得共識的情況下,我們都可以進行。
例如不適合放養或收養的(重病、過於兇暴、攻擊人的),可以考慮安樂,
適合收養的,可以鼓勵認養,在中間範圍,生態環境又適合的,可以考慮TNR... 等等。

所以我們需要的是能分析狀況的生態、生物專家,

以及能與社區溝通取得共識的專業行政人員。


而且不同的問題,有不同的答案。
防疫的話,那是另一回事了...



※ 引述《GloryShadow (繽紛之影)》之銘言:
: 請問一下 有鄉民對TNR比較瞭解的嗎?
: 最好有國內的實際實施成效 能有定論最好
: 我是真的很想瞭解
: 有沒有安樂死之外的招式可以招待這些流浪貓狗
: 真的明白後 再決定要不要支持這個計畫
: 兩年前查過一次 不過筆戰到最後也是不了了之
: 甚至成效如何在國外也是有爭議的
: TNR就算不能解決全部問題
: 能解決一部分問題也是好的
: 另外有些愛狗人士
: 宣稱流浪狗沒事不會攻擊人類
: 大概只有產崽或被挑釁才有可能發生
: 囧> 這個是錯的 狗非常欺軟怕硬(也可以說是理智)
: 每次看新聞 被攻擊的多是老人小孩
: 這是經過他們柯南般的精密推理
: 才選定的下手對象
: 成人與狗對戰
: 雖然可能會受傷
: 但最後要戰勝一隻狗是沒問題的
: 所以若判斷不是對手 他就會默許這生物在領地上逡巡
: 再者若狗扎成一堆 他們的攻擊性也會強很多
: 這有在騎單車的人應該多少有經驗
: 狗狗可是不講江湖道義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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