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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nthuhoward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3-26 17:52:29
看板 
作者 gsx7777777 (麵包)
標題 Re: [爆卦] 天龍魯鴿的心聲
時間 Wed Mar 26 14:18:34 2014


※ 引述《TPCMAX (左岸沉思)》之銘言:
: 至於有沒有警職法的問題?小魯鴿我剛好是法研所的,基本上不會有這問題,因為在驅離
: 之前,現場指揮官一定會用廣播,說他是xx分局分局長,現在你們的行為已經違法,我們
: 即將強制驅離等等,他已經表明身份跟事由,所以他的下屬不需要一一跟你報告他們的身
: 份,至於如果有人冒用身份,那是他要負法律責任,但警方已經盡告知義務,並不需要每
: 個人都身上都有臂章或是要出示證件。

感謝TPCMAX就實務面上來說為很多人解答疑惑,但是就您以法研所的身分說沒有違反警職
法提出質疑: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立法意旨( http://ppt.cc/Vsz0 )
一、警察行使職權,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為使人民確信警察執法行為之適法性,警察於
    行使職權時,須使人民能確知其身分,並有告知是由之義務,爰於第一項予以明定。
二、警察行使職權,既未著制服,亦未能出示服務證件,顯難澄清人民之疑慮。為保障

    人民免受假冒警察之撞騙,爰於第二項明定人民有拒絕之權利。
三、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及德國聯邦與各邦統一警察法選擇草案
    (Alternativentwurf einheitlicher Polizeigesetze des Bundes und der Länder,
    以下簡稱選擇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


這條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1. 辨識行使公權力的人是警察。
2. 確認警察行使公權力的時候是有其合理事由的。
3. 當警察行使公權力過度時,人民可以法向警察求償。

今天有很多人跳出來說鎮暴裝上面沒有警徽或是相關資訊是正常的,我想問"合法"嘛?
首先,依法律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本來就該著制服或是出示服務證件。
鎮暴裝是制服嘛? 我查了一下警察服制條例 (http://ppt.cc/G8ka)
警察的制服就3種:禮服、常服及便服。沒有鎮暴服。
就算你用第6條說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是由內政部定之,可是警察行使職權時也應優先
適用警職法才對。

好,退一步講,今天大家說現場指揮官一定會用廣播,說他是xx分局分局長
所以現場所有鎮暴警察都可以不用有身分編號識別...

狀況一:現場所有人真的都是警察
我先問第一件事情:現場指揮官是不是願意背負所有鎮暴警察一旦執權過當時的所有責任?
如果願意,我沒意見,反正有人負全責,一切的帳都算在他頭上。
如果不願意,依警職法之規定都應該配戴編號識別,這是保障人民求償之權利。就算你說
鎮暴裝底下有穿制服,可是一般民眾從外面又看不出來,所以等同沒有一樣阿。
現場指揮官未依警職法之規定,使受指揮的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已有所疏失,相關人等在執
法過當時皆應負連帶責任。

狀況二:現場有人不是警察
就算你說鎮暴裝是一般民眾不會有的,可是你現場指揮官先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讓民眾有
可判斷其是否真為警察之依據,致使有不明人士假藉鎮暴之名行使暴力之時,不可能只用
"如果有人冒用身份,那是他要負法律責任"來推託,現場指揮官應負管理不周之責。


回到正題,3/24的鎮暴行動,鎮暴裝是否應該有相關身分辨識在外面?
依法規,必須要有,可是我們沒看到。
有人說鎮暴裝從10年前就沒變過,所以沒有很正常。
我必須說,"很正常的沒有"不代表"合法"
那為什麼不做?做一個通用的魔鬼氈式身分編碼讓警察可以在鎮暴裝上用,很簡單阿。
我就反問一下,做了對警察有什麼好處?
做了可以識別的名牌,到時人民要追究責任很容易有明確對象,相關長官要究責容易,
對警察來說花錢綁住自己,何必哩?
不做的話,到時出事要找到人究責又不容易,狠心一點還可以趕快結束任務趕快回家洗澡
抱老婆,頂多結束後上面指揮官被找麻煩,回來再罵幾句而已。

所以,鎮暴警察應不應該在外側要有身分識別?
要,因為是法律規定的,反正警察只要合理合法合命令的執行公權力都不會有問題。
那為什麼不改正?因為沒名牌的好處>>>>>>>有名牌的好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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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mizan:權跟失控
JOHNJJ:這篇講出了我的訴求13F 03/26 14:45
VVizZ:正確 本來就要 一堆理由為何不貼只是推託 根本沒有正當性14F 03/26 15:50
VVizZ:警徽就是公權力的象徵 沒有標示 人民即得拒絕他行使公權力
VVizZ:說難聽一點當你被打死還是有受傷的時候 也容易識別身分
waiting312:好像有點道理...17F 03/2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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