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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張淑晶狀告房客拿到8萬7千 法官判房客免
時間 Mon Apr 20 19:32:32 2020
查到是彰化地院108訴841號民事判決
判決全文附在下面
先講結論:房客無法證明自己有向房東表示不再承租
所以才會以以起訴日為契約終止日
也就是租金計算到起訴日
重點就是判決中列出的不爭執事項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四)被告於108年7月2日凌晨12時許,將其行李自系爭2E房間搬
離,其後即未再與原告聯絡。
下面摘要一下判決書羅列的內容
(1)有用line講要承租
租賃契約是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這大一民法ABC
租屋一般簽的契約,本來就只是為了訴訟上舉證方便
(2)房客遇到有人拿棍棒敲房門,跟房東說她不租了
(2)房客遇到有人拿棍棒敲房門,跟房東說她不租了
房東不同意,叫她報警,報警後這位房客發現房東是張淑晶
所以表示不租了,張淑晶依然不同意
關鍵在於,在張淑晶不同意解約後,這位房客的做法是
她又用line向張淑晶說她依然要承租
(但實際上是為了進去拿回行李)
這個依然要承租的意思表示,雖然是假意,但法律上依然有效
為什麼?當然是保護交易安全啊
嘴上說要繼續承租當然就是要繼續
不然是有人能腦補房客表面上說要租是講假的嗎?
然後進去拿完行李後人就直接跑了,
也沒再對張淑晶再用line表示過不租
然後就消失完全不聯絡了
這是判決中的「不爭執事項」
也就是房客自己也承認的事情
先撇開房東是張淑晶這件事,
大家真的覺得這個房客表示還是要租,
接著拿了行李之後就跑也不聯絡了,之後不聞不問租約就自動結束了?
不租了發個存證信函表示一下,一份不到100塊,很難嗎
不想花錢寫存證信函,拿完行李再用line講一下,
剛剛講的我要作廢,
本姑娘拿完行李了不租了
也不難吧
但是如果像判決寫的
自己一下說不租一下又說要租
說詞反覆
說著要租實際上拿走行李
然後就消失不聯絡
那這樣租期怎麼計算?租金計算到起訴日真的有很不合理嗎?
而且這樣算房客敗訴
訴訟費用還叫張淑晶要負擔4/5
我是覺得這判決已經很佛了啦
=====================================================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41號
原 告 黃鐸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淑晶
被 告 阮莉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預供擔
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黃鐸、張淑晶等2 人(下合稱原告,單指稱
姓名)為合夥關係,由黃鐸向訴外人陳天宇承租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里○○路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再由
原告共同出租房間與其他房客。被告於民國108 年7月1日向
原告表示欲承租系爭建物中2D房號房間(下稱系爭2D房間)
,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然被告未能付款,
故改承租月租為12,500元之2E房號房間(下稱系爭2E房間,
)。兩造已透過LINE通訊軟體達成租賃合意,約定租賃期間
1年,每月10日給付租金12,500元,定金為1個月房租、押金
為2個月房租25,000元,未住滿1年即沒收全部押金,被告並
於108年7月1日匯款14,400元(包括定金12,500元及1,900元
之卡片費用)與原告。原告已交付設定被告身分資料之電卡
(價值1,000元,啟動房間內電源用,放置在房內之電源開
關箱)、系爭2E房間房門卡(價值500元)、大門卡(價值
400 元)(下合稱系爭卡片)與被告。被告於當日入住,然
外出時忘記攜出房門卡,原告本得向被告收取於房門卡重新
設定個人資料之費用500元,因被告保證會租滿1年,並於翌
日匯入押金25,000元,原告始未收設定費500 元,並遠端設
定房卡,請秘書持緊急用公務卡至現場交付與被告。然被告
拖延未到,故秘書請越南籍房客幫忙轉交,讓被告可以進入
房間休息。然被告於翌(2)日並未依約給付押金25,000元
,且未歸還系爭卡片,亦未合法終止租約,使原告無法將系
爭系爭2E房間出租與他人。被告甚至投訴媒體,誣指原告詐
騙、無房可以出租被告,造成原告名譽嚴重受損。原告依兩
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給付1年租金150,000
元,然僅請求被告給付11萬元,暨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卡片,另於四大報及官網刊登
原告表示欲承租系爭建物中2D房號房間(下稱系爭2D房間)
,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然被告未能付款,
故改承租月租為12,500元之2E房號房間(下稱系爭2E房間,
)。兩造已透過LINE通訊軟體達成租賃合意,約定租賃期間
1年,每月10日給付租金12,500元,定金為1個月房租、押金
為2個月房租25,000元,未住滿1年即沒收全部押金,被告並
於108年7月1日匯款14,400元(包括定金12,500元及1,900元
之卡片費用)與原告。原告已交付設定被告身分資料之電卡
(價值1,000元,啟動房間內電源用,放置在房內之電源開
關箱)、系爭2E房間房門卡(價值500元)、大門卡(價值
400 元)(下合稱系爭卡片)與被告。被告於當日入住,然
外出時忘記攜出房門卡,原告本得向被告收取於房門卡重新
設定個人資料之費用500元,因被告保證會租滿1年,並於翌
日匯入押金25,000元,原告始未收設定費500 元,並遠端設
定房卡,請秘書持緊急用公務卡至現場交付與被告。然被告
拖延未到,故秘書請越南籍房客幫忙轉交,讓被告可以進入
房間休息。然被告於翌(2)日並未依約給付押金25,000元
,且未歸還系爭卡片,亦未合法終止租約,使原告無法將系
爭系爭2E房間出租與他人。被告甚至投訴媒體,誣指原告詐
騙、無房可以出租被告,造成原告名譽嚴重受損。原告依兩
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給付1年租金150,000
元,然僅請求被告給付11萬元,暨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卡片,另於四大報及官網刊登
道歉啟事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00元。(二)
被告應返還房門卡、大門卡、電卡與原告。(三)被告應在蘋果
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四大報頭版刊登內容
為「張淑晶並未詐欺被告,是被告不付款,並非付款不能入
住」之道歉啟示,並在官網刊登道歉說明。
為「張淑晶並未詐欺被告,是被告不付款,並非付款不能入
住」之道歉啟示,並在官網刊登道歉說明。
二、被告則以:伊當初自租房網站591 看到出租資料,欲承租系
爭建物2樓右手邊最後面、月租12,500元之房間,租房網站
登記之房東為牛先生,然實際接聽電話者卻是張淑晶。而張
淑晶自事先接洽迄至現場看房時,均透過手機與伊聯繫,本
人並未出面,伊於108年7月1日至系爭建物看房時,張淑晶
亦透過手機指示伊自行拿取2張房門卡看其中2間房間。伊事
先有詢問張淑晶,網站張貼之房間是否有空房,張淑晶一直
要伊到現場看房,然伊於到現場後,才發現該房間已有房客
居住。張淑晶跟伊說該房間租約已到期,待房客退租後即可
搬進去,並保證可以先住另2間空房,之後再搬到月租12,50
0 元之房間。伊因找房找到很晚深感疲累,故依張淑晶之指
示,先匯款14,400元與原告,張淑晶並未交付新的房門卡,
而係交付伊看房時所持舊房卡,此外並未交付其他卡片。伊
將行李放進房間後,即外出處理事情,然忘記攜出房門卡。
又張淑晶曾向伊保證房客全部是女性,出入很單純。然伊於
當日晚上11點多回到系爭建物時,卻看見1 名男性房客持鐵
棒敲擊1 樓越南籍房客之房門,伊感到很害怕,故立即向張
淑晶表示不承租房間,並要求退還定金,然原告張淑晶不同
意,並且表示伊可以報警處理。經伊報警後才知悉房東即係
曾因租屋爭議躍上新聞版面之張淑晶,伊不欲承租,為進入
房間取回行李,故向張淑晶佯稱欲承租,並懇請免收重新設
定房門卡費用500元。經張淑晶同意後,請1樓越南籍女性住
戶交付房門卡,伊始得開門取回行李。伊交還房門卡與越南
籍住戶後即離去,舊房門卡遺留在房間內並未取走。兩造尚
未簽立書面租約,伊實際上亦尚未入住,故兩造間租約未成
立,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爭建物2樓右手邊最後面、月租12,500元之房間,租房網站
登記之房東為牛先生,然實際接聽電話者卻是張淑晶。而張
淑晶自事先接洽迄至現場看房時,均透過手機與伊聯繫,本
人並未出面,伊於108年7月1日至系爭建物看房時,張淑晶
亦透過手機指示伊自行拿取2張房門卡看其中2間房間。伊事
先有詢問張淑晶,網站張貼之房間是否有空房,張淑晶一直
要伊到現場看房,然伊於到現場後,才發現該房間已有房客
居住。張淑晶跟伊說該房間租約已到期,待房客退租後即可
搬進去,並保證可以先住另2間空房,之後再搬到月租12,50
0 元之房間。伊因找房找到很晚深感疲累,故依張淑晶之指
示,先匯款14,400元與原告,張淑晶並未交付新的房門卡,
而係交付伊看房時所持舊房卡,此外並未交付其他卡片。伊
將行李放進房間後,即外出處理事情,然忘記攜出房門卡。
又張淑晶曾向伊保證房客全部是女性,出入很單純。然伊於
當日晚上11點多回到系爭建物時,卻看見1 名男性房客持鐵
棒敲擊1 樓越南籍房客之房門,伊感到很害怕,故立即向張
淑晶表示不承租房間,並要求退還定金,然原告張淑晶不同
意,並且表示伊可以報警處理。經伊報警後才知悉房東即係
曾因租屋爭議躍上新聞版面之張淑晶,伊不欲承租,為進入
房間取回行李,故向張淑晶佯稱欲承租,並懇請免收重新設
定房門卡費用500元。經張淑晶同意後,請1樓越南籍女性住
戶交付房門卡,伊始得開門取回行李。伊交還房門卡與越南
籍住戶後即離去,舊房門卡遺留在房間內並未取走。兩造尚
未簽立書面租約,伊實際上亦尚未入住,故兩造間租約未成
立,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透過租房網站591,得知系爭建物(房東登記為牛先生
,實際出租人為原告)之房間欲出租。
(二)被告於108年7月1日至系爭建物看房,並於當日下午4時5分
匯款14,400元(包括以系爭2E房間1個月房租計算之定金12,
500元、1,000元電卡、500元房門卡押金、400元大門磁卡)
與原告。
匯款14,400元(包括以系爭2E房間1個月房租計算之定金12,
500元、1,000元電卡、500元房門卡押金、400元大門磁卡)
與原告。
(三)被告將其行李放置在系爭2E房間,並向原告表示將於翌日即
108年7月2日匯款25,000元(以2個月租金計算之押金)與原
告。
108年7月2日匯款25,000元(以2個月租金計算之押金)與原
告。
(四)被告於108年7月2日凌晨12時許,將其行李自系爭2E房間搬
離,其後即未再與原告聯絡。
(五)被告有向記者媒體陳述如附件所示內容。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兩造間有無成立租賃關係?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110,000元,有無理由?
(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卡片,有無理由?
(四)張淑晶主張其名譽權遭被告侵害,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有無
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間已成立租賃關係:
1.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
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互
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1項亦有明文。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雖當事
人間非不得就租賃物及租金之範圍先為擬定,成立預約以為
將來訂立本約之張本。惟當事人間如已就租賃契約必要之點
即租賃物與租金互相表示一致,其租賃契約即為成立,不能
因尚未訂立書面契約,認其僅屬預約之性質(最高法院85年
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訂約當事人之一方,
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民法第248條亦有明
文。
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互
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1項亦有明文。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雖當事
人間非不得就租賃物及租金之範圍先為擬定,成立預約以為
將來訂立本約之張本。惟當事人間如已就租賃契約必要之點
即租賃物與租金互相表示一致,其租賃契約即為成立,不能
因尚未訂立書面契約,認其僅屬預約之性質(最高法院85年
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訂約當事人之一方,
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民法第248條亦有明
文。
2.查被告於108年7月1日至系爭建物看房後,匯款14,400元(
包括以系爭2E房間1個月房租計算之定金12,500元、1,000元
電卡、500元房門卡押金、400元大門磁卡)與原告,並將其
行李放置在系爭2E房間內,且向原告表示將於翌日匯款25,0
00元(以2 個月租金計算之押金),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民
法第248 條規定,應推定兩造間租約業已成立。雖被告給付
上開定金與原告後,於當日晚間向原告表示不欲承租房間,
然遭原告拒絕後,被告復於當日10時至11時向原告為承租之
意思表示等情,此有原告所提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畫面可
稽。觀諸其等對話內容,被告於108年7月1日晚間10時45分
向原告傳訊稱:「都匯12500給你了,人還會跑掉嗎?」;
又於同日晚間11時40分向原告稱:「恩,我租,那你給我房
卡進去吧,我明天在(應為『再』之誤載)匯,因為卡片不
能轉,明天一早匯可以嗎?因為我也累了。」;又原告於
包括以系爭2E房間1個月房租計算之定金12,500元、1,000元
電卡、500元房門卡押金、400元大門磁卡)與原告,並將其
行李放置在系爭2E房間內,且向原告表示將於翌日匯款25,0
00元(以2 個月租金計算之押金),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民
法第248 條規定,應推定兩造間租約業已成立。雖被告給付
上開定金與原告後,於當日晚間向原告表示不欲承租房間,
然遭原告拒絕後,被告復於當日10時至11時向原告為承租之
意思表示等情,此有原告所提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畫面可
稽。觀諸其等對話內容,被告於108年7月1日晚間10時45分
向原告傳訊稱:「都匯12500給你了,人還會跑掉嗎?」;
又於同日晚間11時40分向原告稱:「恩,我租,那你給我房
卡進去吧,我明天在(應為『再』之誤載)匯,因為卡片不
能轉,明天一早匯可以嗎?因為我也累了。」;又原告於
108年7月2日凌晨12時07分向被告傳訊稱:「就是明天你會
幫我付押金25000不會因為其他理由又不付或是跟我們生氣
對嗎」,被告則回覆:「對」、「我真的很累,麻煩你先讓
我上去睡覺好嗎?現在過去,剛買飲料」(見本院卷第43、
69、71頁),可知被告於108年7月1日晚間至翌日凌晨,復
向原告為承租之意思表示。又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中,
亦自陳伊有問原告可不可以養狗,原告說可以,簽約1次要
簽訂1年。因為可以養寵物,故伊口頭上有同意要租1年等語
(見本院卷第305頁),足見兩造就承租標的物即系爭2E房
間、租賃期間為1年、租金數額為12,500 元等租賃契約之必
要之點,均已達成一致,堪認兩造間業已達成租賃合意無訛
。被告雖辯稱兩造尚未簽訂書面租約,且其實際上尚未入住
,不算成立租賃云云。惟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僅需雙方意
思表示合致即已成立,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成立要件,兩造
既已口頭約定以每月12,500元租賃系爭2E房間,而就租賃契
約必要之點即租賃物與租金互相表示一致,其等間租賃契約
即為成立,是被告辯稱兩造未訂立書面契約,不成立租賃關
係云云,尚有所誤,而不足採。
幫我付押金25000不會因為其他理由又不付或是跟我們生氣
對嗎」,被告則回覆:「對」、「我真的很累,麻煩你先讓
我上去睡覺好嗎?現在過去,剛買飲料」(見本院卷第43、
69、71頁),可知被告於108年7月1日晚間至翌日凌晨,復
向原告為承租之意思表示。又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中,
亦自陳伊有問原告可不可以養狗,原告說可以,簽約1次要
簽訂1年。因為可以養寵物,故伊口頭上有同意要租1年等語
(見本院卷第305頁),足見兩造就承租標的物即系爭2E房
間、租賃期間為1年、租金數額為12,500 元等租賃契約之必
要之點,均已達成一致,堪認兩造間業已達成租賃合意無訛
。被告雖辯稱兩造尚未簽訂書面租約,且其實際上尚未入住
,不算成立租賃云云。惟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僅需雙方意
思表示合致即已成立,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成立要件,兩造
既已口頭約定以每月12,500元租賃系爭2E房間,而就租賃契
約必要之點即租賃物與租金互相表示一致,其等間租賃契約
即為成立,是被告辯稱兩造未訂立書面契約,不成立租賃關
係云云,尚有所誤,而不足採。
3.至被告辯稱其係為了進入房間拿走行李,才會向張淑晶表示
欲承租房間,其不想承租等語。惟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
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6條定有明
文。查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原告明知其不同意承租房間,而故
意為虛偽表示,是依上開規定,被告向原告所為欲承租房間
之虛偽意思表示,仍屬有效,被告自應受其所為意思表示之
拘束,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亦無足憑採。
欲承租房間,其不想承租等語。惟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
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6條定有明
文。查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原告明知其不同意承租房間,而故
意為虛偽表示,是依上開規定,被告向原告所為欲承租房間
之虛偽意思表示,仍屬有效,被告自應受其所為意思表示之
拘束,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亦無足憑採。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110,000元,有無理由?
1.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定有期
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
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50條第1項、第
453條、第43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定金,除當事人另
有訂定外,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民
法第249條定有明文。
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
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50條第1項、第
453條、第43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定金,除當事人另
有訂定外,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民
法第249條定有明文。
2.查兩造間租賃關係於108年7月1日業已有效成立,已如前述
。又兩造約定租賃期間為1年,即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
月30日止,而被告自陳其於108 年7月2日凌晨12時許,自系
爭系爭2E房間取走行李後,即直接離開,未再與原告聯絡等
語(見本院卷第306 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僅爭執兩
造間租賃關係未成立,而未向原告為解除或終止租約之意思
表示,故兩造間租賃關係仍有效存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即屬有據。再者,原告自陳
兩造約定於每月10日給付租金12,500元等語,故迄至108年3
月5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自108年7 月
至109年2月,共計8個月之已屆期租金10萬元(計算式:12,
500元× 8月=100,000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定金12,500
元,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87,500元(計算式:100,000元
-12,500元=87,500元),逾此範圍所為請求,則屬無據。
。又兩造約定租賃期間為1年,即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
月30日止,而被告自陳其於108 年7月2日凌晨12時許,自系
爭系爭2E房間取走行李後,即直接離開,未再與原告聯絡等
語(見本院卷第306 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僅爭執兩
造間租賃關係未成立,而未向原告為解除或終止租約之意思
表示,故兩造間租賃關係仍有效存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即屬有據。再者,原告自陳
兩造約定於每月10日給付租金12,500元等語,故迄至108年3
月5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自108年7 月
至109年2月,共計8個月之已屆期租金10萬元(計算式:12,
500元× 8月=100,000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定金12,500
元,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87,500元(計算式:100,000元
-12,500元=87,500元),逾此範圍所為請求,則屬無據。
(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卡片,為無理由:
原告主張其已交付設定被告資料之系爭卡片與被告等情,固
為被告所否認,然據原告提出LINE對話畫面所示(見本院卷
109 頁),原告確有交付上開卡片,並傳送圖片指示被告入
住系爭2E房間。惟兩造間租賃關係仍有效存續,已如前述,
則被告基於租賃契約之關係,自有權持有、使用上開系爭卡
片,非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占用卡片,並無侵害原告就系爭卡
片之所有權可言,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卡片,係屬無據。
為被告所否認,然據原告提出LINE對話畫面所示(見本院卷
109 頁),原告確有交付上開卡片,並傳送圖片指示被告入
住系爭2E房間。惟兩造間租賃關係仍有效存續,已如前述,
則被告基於租賃契約之關係,自有權持有、使用上開系爭卡
片,非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占用卡片,並無侵害原告就系爭卡
片之所有權可言,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卡片,係屬無據。
(四)張淑晶主張其名譽權遭被告侵害,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有無
理由?
1.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
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而回復名
譽之方法,性質上亦屬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因法律並未具
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
院自應斟酌實際加害之情形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職業、
被害之程度,以為酌定之標準,惟仍必須該處分在客觀上足
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
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而回復名
譽之方法,性質上亦屬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因法律並未具
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
院自應斟酌實際加害之情形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職業、
被害之程度,以為酌定之標準,惟仍必須該處分在客觀上足
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2.查被告有向記者陳述如附件所示內容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查上開新聞報導記載「張淑晶『騙取』被告14,000多元的
房租和押金」等文字,客觀上固然已有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
,足認原告之名譽權受有侵害。然觀諸該報導內容所載「阮
姓女子指出,自己6月底在租屋網詢問物件,遇上『租屋Jak
ie』自稱房東主動用Line聯繫,實際看房不但未見對方現身
,更發現原先刊登的房屋根本已有人入住,但對方卻向她聲
稱『這個房客快要搬走,可以先租另一間,等房客走了就可
換原本的房間。』女子表示,在支付14000多元的押金後,
發現該房並非房東先前說的『整棟房客都是女性』,因此決
定退租,沒想到對方卻不願歸還租金,最終鬧上警局才知道
就是張淑晶的房屋。」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可知被告
係因原欲承租之房間尚有房客居住,且系爭建物非全然出租
與女性房客,欲解除租約請求返還定金,遭原告拒絕,而主
觀上認為遭原告欺騙。而依證人郭俊逸到庭證稱:伊於108
年7月1日陪同被告承租房間,到現場後,張淑晶才告知被告
原本欲承租之房間,現由1名學生居住,之後可以跟該名學
生交換房間。而伊聽被告轉述,原告有跟被告說系爭建物住
的都是女性,然其等當天晚上回到該建物後,卻看到1名男
性手持棍棒敲打辱罵1樓房客,被告看了很害怕。伊於當日
晚間9時至10時許,打電話與張淑晶說其等不想簽約了,張
淑晶回答其等不應該這樣。伊有跟原告反應男性住戶敲打1
樓房客房間一事,然原告表示這種事很常見,不管到哪裡都
會發生等語(見本院卷第156至157、159頁)。又觀之原告
所提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畫面,原告於108年7月1日晚間8
時45分向被告傳訊稱:「那個研究生還在等了跟你換房間」
,復於翌(2)下午12時32分傳訊:「你看今天時間怎麼安
排我們再來換房間」(見本院卷第53、73頁),可認被告所
為上開陳述,尚非全然無據。而被告固然向記者陳述上開情
事,然是否為媒體報導,並非被告單方所得決定,且原告亦
得尋求記者媒體為衡平報導,以回復其名譽,是綜衡兩造於
租賃關係之地位及侵害之原因、方式、程度等情,原告請求
被告於四大報紙刊登道歉聲明,尚難認具必要性,非屬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不應准許。
。查上開新聞報導記載「張淑晶『騙取』被告14,000多元的
房租和押金」等文字,客觀上固然已有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
,足認原告之名譽權受有侵害。然觀諸該報導內容所載「阮
姓女子指出,自己6月底在租屋網詢問物件,遇上『租屋Jak
ie』自稱房東主動用Line聯繫,實際看房不但未見對方現身
,更發現原先刊登的房屋根本已有人入住,但對方卻向她聲
稱『這個房客快要搬走,可以先租另一間,等房客走了就可
換原本的房間。』女子表示,在支付14000多元的押金後,
發現該房並非房東先前說的『整棟房客都是女性』,因此決
定退租,沒想到對方卻不願歸還租金,最終鬧上警局才知道
就是張淑晶的房屋。」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可知被告
係因原欲承租之房間尚有房客居住,且系爭建物非全然出租
與女性房客,欲解除租約請求返還定金,遭原告拒絕,而主
觀上認為遭原告欺騙。而依證人郭俊逸到庭證稱:伊於108
年7月1日陪同被告承租房間,到現場後,張淑晶才告知被告
原本欲承租之房間,現由1名學生居住,之後可以跟該名學
生交換房間。而伊聽被告轉述,原告有跟被告說系爭建物住
的都是女性,然其等當天晚上回到該建物後,卻看到1名男
性手持棍棒敲打辱罵1樓房客,被告看了很害怕。伊於當日
晚間9時至10時許,打電話與張淑晶說其等不想簽約了,張
淑晶回答其等不應該這樣。伊有跟原告反應男性住戶敲打1
樓房客房間一事,然原告表示這種事很常見,不管到哪裡都
會發生等語(見本院卷第156至157、159頁)。又觀之原告
所提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畫面,原告於108年7月1日晚間8
時45分向被告傳訊稱:「那個研究生還在等了跟你換房間」
,復於翌(2)下午12時32分傳訊:「你看今天時間怎麼安
排我們再來換房間」(見本院卷第53、73頁),可認被告所
為上開陳述,尚非全然無據。而被告固然向記者陳述上開情
事,然是否為媒體報導,並非被告單方所得決定,且原告亦
得尋求記者媒體為衡平報導,以回復其名譽,是綜衡兩造於
租賃關係之地位及侵害之原因、方式、程度等情,原告請求
被告於四大報紙刊登道歉聲明,尚難認具必要性,非屬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
87,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第1 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就原告
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
明。
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
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 引述《oceanplus (plus++)》之銘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39650
: 自由時報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 張淑晶狀告房客拿到8萬7千 法官判房客免登報道歉
: 透過租屋網,租下張淑晶一間位於台北市的套房,雙方透過LINE約定每月租金1萬2500元
: ,阮女預付首月訂金1萬2500元,取得房卡,進入所租房間卻發現裡面還有人,阮女不想
: 租,但張淑晶說:「這名房客,今天到期,妳今晚可先睡另一間。」
: 判決書指出,阮女勉強答應後,出去購物後返回租屋處,卻見有1名男性房客持鐵棒敲擊1
: 樓越南籍房客之房門,阮女感到很害怕,要求退租,張淑晶說「這種事很平常」,她不同
: 意退租,雙方鬧到警察局,在警局阮女才得知張淑晶就是跟多名房客鬧得不可開交的「新
: 聞人物」,阮女覺得自己可能跟其它受害者一樣,因此更堅決不想租。
: 事後阮女向媒體投訴,指稱自己也受張淑晶坑殺,她認為兩造沒有寫成文字契約,因此這
: 段租賃關係無效。
: 但張淑晶向法官說,雙方已透過LINE做成約定,因此契約有效,所以從去年7月1日至2月
: 底(訴訟進行日)為止共8個月,阮女需付給她10萬元租金,此外她認定,阮女透過媒體
: 對她的名譽造成傷害,因此必須在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登報道歉。
: 法官表示,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僅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已成立,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
: 成立要件,兩造既已口頭約定以每月1萬2500元租賃關係,等於雙方合意租約成立,因此
: 阮女扣除已付1萬2500元訂金,還須付8萬7500元。
: 張淑晶主張其名譽權遭被告侵害,法官表示,被告向記者所陳述的事情,並非全然無據,
: 且媒體在報導時亦有尋求平衡,因此阮女沒有必要於四大報做登報道歉。
: 正義也許遲到,但總是會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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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是不懂法律1F 04/20 19:33
推 : 你這樣讓原來那些看新聞就下判決的鍵盤法官如何自處2F 04/20 19:35
→ : 這是很不合理啊 但是只能說不懂法律就吃很大的虧3F 04/20 19:36
如果不懂法律那基本人情事理總懂吧?一下說不租,一下又說還要租,這樣是讓別人怎麼理解?
如果說不租,本來就是要能舉證自己有說不租
如果不能舉證自己有表示過不租,
那難道法官可以因為房東是張淑晶
所以腦補房客一定有講不租?凡事看證據,法律更要看證據。
事實是房客自己也承認搬完行李之後就直接消失,也沒講不租了: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四)被告於108年7月2日凌晨12時許,將其行李自系爭2E房間搬
離,其後即未再與原告聯絡。
不爭執事項的意思就是兩造都沒有爭議的事實
房客都承認了自己搬走行李後就沒再對張淑晶有任何表示
顯然就是也無法舉證自己搬走行李後
有再明確表示「不租」
講真的存證信函發一封不到100塊就能解決的事情
不然不要存證信函
一句line總可以吧?
偏偏搞消失不聯絡
事情本來就不能這樣處理啊。
推 : 所以法官知道房客有為了不租而鬧到警局4F 04/20 19:41
→ : 所以租金計算就有問題了
為什麼鬧到警局就一定可以推定房客不租?→ : 所以租金計算就有問題了
如果不租了,為什麼之後又用line改口還是要租呢?
表示要租之後又搬走行李那是你家的事
沒有明確講不租,那之前成立的契約就是依然存續
房子租出去了房客怎麼使用那是房客的事
放著養蚊子也是房客的自由
沒有把東西搬走就可以不算租金這種事情
噓 : 法官哪是這樣講的6F 04/20 19:42
→ : 法官是說"審理期間 被告沒有討論到解約的事情"
→ : 法官是說"審理期間 被告沒有討論到解約的事情"
自己看判決書,我不多講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四)被告於108年7月2日凌晨12時許,將其行李自系爭2E房間搬
離,其後即未再與原告聯絡。
推 : 性阮,欺負新住民??8F 04/20 19:44
→ : 只有法律人會助長張淑晶的氣燄再來得意9F 04/20 19:45
→ : 差一句話差這樣多 笑死10F 04/20 19:45
就是差這麼多。為了搬行李所以用line表示還要租,然後搬完行李後直接消失
這種事情只有佛心房東會吞,但不巧這個人遇到的是張淑晶
→ : 為了拿行李騙固然不對,但是不給行李應該是強制罪吧11F 04/20 19:45
這要問警方為何沒有偵辦強制罪啊,民刑分離刑事那是另外的事情此外 判決沒有提到他們有為搬行李爭執過
所以我是不理解為何要為搬行李又改口還要繼續租
那改口要繼續租之後,
又為何不講清楚本人不租了
而是直接消失不聯絡
那既然契約本來就是有效,那消失不聯絡契約效力當然繼續存在
直到起訴為止
推 : 太扯12F 04/20 19:56
推 : 房卡沒歸還,這被告也是傻到不行13F 04/20 19:57
推 : 為了不租而鬧到警局不是為了不租? 難道是為了想租?14F 04/20 19:59
→ : 我覺得這是可以去釐清的點 但法官顯然是怕麻煩
民事訴訟法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 我覺得這是可以去釐清的點 但法官顯然是怕麻煩
簡單說,兩造講什麼法官就怎麼聽
當事人自己沒有主張的事情
法官不會去腦補她有主張
也不會幫她主動調查,頂多好心提醒,
但法官沒有義務過度介入變成被告的律師幫她主張
這就是民事訴訟
另外鬧上警局就一定表示不租了這種推論也很荒謬
人家事後有沒有可能就談好繼續租了?也是有可能的。
更何況報了警,事後又傳line跟房東說
自己要續租不會跑的人是誰?也是房客自己啊
噓 : 你就繼續 房客沒有說不要租下去吧 笑死16F 04/20 20:06
2.查被告於108年7月1日至系爭建物看房後,匯款14,400元(
包括以系爭2E房間1個月房租計算之定金12,500元、1,000元
電卡、500元房門卡押金、400元大門磁卡)與原告,並將其
行李放置在系爭2E房間內,且向原告表示將於翌日匯款25,0
00元(以2 個月租金計算之押金),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民
法第248 條規定,應推定兩造間租約業已成立。雖被告給付
上開定金與原告後,於當日晚間向原告表示不欲承租房間,
然遭原告拒絕後,被告復於當日10時至11時向原告為承租之
意思表示等情,此有原告所提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畫面可
稽。觀諸其等對話內容,被告於108年7月1日晚間10時45分
向原告傳訊稱:「都匯12500給你了,人還會跑掉嗎?」;
又於同日晚間11時40分向原告稱:「恩,我租,那你給我房
卡進去吧,我明天在(應為『再』之誤載)匯,因為卡片不
能轉,明天一早匯可以嗎?因為我也累了。」;又原告於
108年7月2日凌晨12時07分向被告傳訊稱:「就是明天你會
幫我付押金25000不會因為其他理由又不付或是跟我們生氣
對嗎」,被告則回覆:「對」、「我真的很累,麻煩你先讓
我上去睡覺好嗎?現在過去,剛買飲料」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四)被告於108年7月2日凌晨12時許,將其行李自系爭2E房間搬
離,其後即未再與原告聯絡。
晚上10點還說要租,之後12點跑去搬行李後就不聯絡了。
把判決書裡面的事實看清楚,不難。
推 : 新聞沒寫完整,看來真的是房客的問題,判決沒錯,扣行17F 04/20 20:09
→ : 李可以用強制或侵占告了,騙續租是什麼邏輯還真的不懂
你說得沒錯,騙要續租這個行為真的讓人很難理解→ : 李可以用強制或侵占告了,騙續租是什麼邏輯還真的不懂
何況
騙要續租後,還是可以再明確改口說不租。
重點是若真不租,應該要有所表示,而不是直接搞消失不聯絡。
民法沒有這種擺爛搞消失就自動解約的規定。
※ 編輯: quixotic (125.230.67.246 臺灣), 04/21/2020 00:59:34
→ : 我覺得納悶的是,第一判決已經出來,鄉民不懂罵法官我覺19F 04/21 10:42
→ : 得無可厚非,有人出來講解反而專家上身一直噴人,真的很
→ : 看不懂欸,張淑晶這種案子這樣判不是第一次了啦,不用搞
→ : 得法官站在張淑晶那邊,且押金是押金,租金是租金,誰跟
→ : 你說欠繳租金然後你跟房東說我不租了租金就不用給的,房
→ : 客無權主張,是房東可以主張好嗎。至於兩個月沒繳房租就
→ : 解約為何判決可以算到開庭日,因為兩個月沒繳租金出租人
→ : 得提前終止租約,並沒有強制啊。
→ : 這個判決真的對租方很好了,法官其實盡力了。
→ : 如果想翻轉還不如去問問看這個房間有沒有人住,張淑晶是
→ : 不是真的空在那裡。
→ : 得無可厚非,有人出來講解反而專家上身一直噴人,真的很
→ : 看不懂欸,張淑晶這種案子這樣判不是第一次了啦,不用搞
→ : 得法官站在張淑晶那邊,且押金是押金,租金是租金,誰跟
→ : 你說欠繳租金然後你跟房東說我不租了租金就不用給的,房
→ : 客無權主張,是房東可以主張好嗎。至於兩個月沒繳房租就
→ : 解約為何判決可以算到開庭日,因為兩個月沒繳租金出租人
→ : 得提前終止租約,並沒有強制啊。
→ : 這個判決真的對租方很好了,法官其實盡力了。
→ : 如果想翻轉還不如去問問看這個房間有沒有人住,張淑晶是
→ : 不是真的空在那裡。
推 : 寫這麼清楚了,時間點是報警後,又表示要租,這麼明30F 04/21 20:42
→ : 顯還在跳針
→ : 顯還在跳針
推 : 看起來又是沒出社會的爛毛病,不敢面對尷尬時刻就逃32F 04/22 09:14
→ : 避
→ :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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