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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FYI
作者 FYI (FYI)
標題 [f] [新聞]不倫戀分手爆料挨告 女師未指名不起訴
時間 2012年01月06日 Fri. PM 02:43:0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talin5814 (重現江湖)
標題 [新聞]不倫戀分手爆料挨告 女師未指名不起訴
時間 Fri Jan  6 11:26:41 201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an/6/today-so9.htm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新北巿蘆洲區某國中汪姓學務主任與林姓女教師搞婚外情,雙
方分手後,汪男及汪妻認為,林女曾向媒體誣指涉及性騷擾及校方包庇,因而提出妨害家
庭及公然侮辱罪告訴,台北地檢署調查後,昨不起訴林女。

檢方認為,通姦案已逾6個月追訴期,加上監察院彈劾汪男時,亦提到校方未採取補救措
施,林女所言內容並非無據,且涉及社會公義,查無犯罪事證。

不起訴書指出,依據監察院彈劾書內容,汪男從民國97年9月起至99年3月,利用擔任學務
主任機會,多次於上班及下班後,盜用學務處沒收保管的學生手機撥打騷擾電話、傳送骯
髒簡訊及其他方式騷擾林女,該校女校長因未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對於性騷擾行為未做
懲處。

林女向檢方說,去年4月的記者會,她並未指出汪男名字,記者會的重點是說校長包庇,
檢方調閱新聞畫面後,認為內容未指名道姓,一般人難以從報導知悉是何人涉及性騷擾。

檢方認為,林女向媒體評論校長處理不當,加上陳述遭到性騷擾的過程,並非抽象的謾罵
,而是具體的指謫,此乃依其個人判斷價值所提出的主觀意見,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範疇。

此外,檢方根據證人說法,認為汪男和林女在98年6月簽立調解協議書,汪妻已知道林女
涉妨害家庭,已超出6個月追訴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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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新莊線原址曾有的一段輝煌歷史

http://talin5814.web.fc2.com/iwe_load/qing_railroad/HsinChua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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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143.106
alprazolam:符合善良風俗1F 01/06 11:27
kouojoio:幹你娘垃圾學務主任2F 01/06 11:29
kouojoio:盜用學務處沒收保管的學生手機撥打騷擾電話、傳送骯
EEERRIICC:拉基4F 01/06 11:29
kouojoio:難怪我有一段時間手機費爆高5F 01/06 11:29
Iori2010:看到惹沒?鬼島官當越高,責任越輕,亂搞機率就越高~~~~~~~6F 01/0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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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FYI 時間: 2012-01-06 14: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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