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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FuMouDiscuss
作者 標題 [外媒]華爾街日報 台灣服貿風波與政治自由的邊界
時間 Tue Apr 1 00:18:09 2014
2001年8月14日,因不滿當時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祭拜靖國神社,
在日中國人馮錦華在靖國神社前的石雕座上用紅漆噴寫日語“該死”
兩字;12月10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以“器物損壞”罪判處馮錦華有
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三年。
兩字;12月10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以“器物損壞”罪判處馮錦華有
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三年。
對於熟悉了“革命”思維的國人,此案的判決可能是件相當奇怪的事
,倘若類似案例發生在中國,被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可能性
更大,而不會是什麼“器物損壞”罪,而支持馮錦華的人們或會認為
這是一個英雄義舉,判罪入刑是政治迫害。這種兩極的思考方式在
,倘若類似案例發生在中國,被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可能性
更大,而不會是什麼“器物損壞”罪,而支持馮錦華的人們或會認為
這是一個英雄義舉,判罪入刑是政治迫害。這種兩極的思考方式在
此次台灣“服貿風波”引發的大陸輿論關注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表現。
繼佔領立法院之後,服貿協定(即“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部分抗
議者又於23日晚間佔領了行政院,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鎮暴警察驅
離佔領者,並逮捕肇事者數十名。台灣“服貿風波”發展到現在頗有失
控之虞。
在具體討論上述佔領立法院和行政院行為的正當性之前,需要明確
一個基本前提,即台灣是個建立了民主制度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
,法律是民選立法委員遵循立法程序制定的,在一般的公共生活中
,它保護人民基本的政治自由和政治權利。即通常的政治訴求有著
正常的表達渠道,這包括言論自由,即公開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無
需擔心遭到法律非法的懲罰;也包括遊行集會、靜坐抗議或請願等
自由,並且保護人們結社即自由聯合公開從事政治活動的自由。
一個基本前提,即台灣是個建立了民主制度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
,法律是民選立法委員遵循立法程序制定的,在一般的公共生活中
,它保護人民基本的政治自由和政治權利。即通常的政治訴求有著
正常的表達渠道,這包括言論自由,即公開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無
需擔心遭到法律非法的懲罰;也包括遊行集會、靜坐抗議或請願等
自由,並且保護人們結社即自由聯合公開從事政治活動的自由。
台灣的民主制度保護了服貿協定抗議者的正常公共活動,比如他們
發表政治性言論、集會遊行、靜坐等自由都未曾遭到不恰當的阻止
和取締,這是一個民主政府應盡的基本義務。引發爭議,甚至導致
了政府動用鎮暴警察驅離抗議者的是在部分抗議者佔領行政院之後
。甚至在抗議者佔領立法院之後,政府驅離行動也未強制執行,許
多人猜測這是因為立法院長王金平故意給馬英九難堪。真相無從猜
測,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政府對於抗議者佔領立法院的行為沒有採
取物理性的反擊措施,但在抗議者佔領行政院之後,政府採取了鎮
暴驅離措施,其間警民雙方都有人因此受傷,並且逮捕涉嫌組織者
魏揚──魏揚已於25日被法官以證據不足釋放。換句話說,台灣當
局至少明確了佔領行政院是件涉嫌犯罪的事件,必須動用國家機器
斷然阻卻。
發表政治性言論、集會遊行、靜坐等自由都未曾遭到不恰當的阻止
和取締,這是一個民主政府應盡的基本義務。引發爭議,甚至導致
了政府動用鎮暴警察驅離抗議者的是在部分抗議者佔領行政院之後
。甚至在抗議者佔領立法院之後,政府驅離行動也未強制執行,許
多人猜測這是因為立法院長王金平故意給馬英九難堪。真相無從猜
測,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政府對於抗議者佔領立法院的行為沒有採
取物理性的反擊措施,但在抗議者佔領行政院之後,政府採取了鎮
暴驅離措施,其間警民雙方都有人因此受傷,並且逮捕涉嫌組織者
魏揚──魏揚已於25日被法官以證據不足釋放。換句話說,台灣當
局至少明確了佔領行政院是件涉嫌犯罪的事件,必須動用國家機器
斷然阻卻。
支持佔領行動的人們認為,抗議者的佔領行為是正義之舉,與整個
大局相比,暫時的公共失序不算什麼。而反對占領的人們卻認為,
佔領行為導致了政府日常工作的癱瘓,破壞了正常的公共秩序,所
以不應該。在類似抗議服貿協定這樣的政治行動中,關注公共秩序
是個極自然的視角,尤其當這種政治行動甚至已經有發展為大規模
社會運動之勢時。然而,公共秩序是個派生概念,它是人們行使政
治自由和政治權利以及行使個人私權從而發生交集時產生的,因此
,如何行使自由和權利本身更需優先考慮。即行使任何自由與權利
,都存在著相應的義務,這義務既包括對他人自由和權利的尊重,
也包括對公共秩序的尊重,或者說,當顧及他人的自由和權利時,
秩序就會處於良性狀態,反之則會失序。當人們在公共生活中行使
法律保障的政治自由和政治權利及其同時也需要行使私權時,理應
尊重他人包括任何產權在內應當尊重的一切權利。
大局相比,暫時的公共失序不算什麼。而反對占領的人們卻認為,
佔領行為導致了政府日常工作的癱瘓,破壞了正常的公共秩序,所
以不應該。在類似抗議服貿協定這樣的政治行動中,關注公共秩序
是個極自然的視角,尤其當這種政治行動甚至已經有發展為大規模
社會運動之勢時。然而,公共秩序是個派生概念,它是人們行使政
治自由和政治權利以及行使個人私權從而發生交集時產生的,因此
,如何行使自由和權利本身更需優先考慮。即行使任何自由與權利
,都存在著相應的義務,這義務既包括對他人自由和權利的尊重,
也包括對公共秩序的尊重,或者說,當顧及他人的自由和權利時,
秩序就會處於良性狀態,反之則會失序。當人們在公共生活中行使
法律保障的政治自由和政治權利及其同時也需要行使私權時,理應
尊重他人包括任何產權在內應當尊重的一切權利。
有種觀點認為,行使政治自由和政治權利正當與否無關公共產權,
只與公共秩序相關,並且認為恰恰公產性質使得人們有權在其上活
動,因此公共秩序才是界定其行為正當性的首要標準。我的看法是
,與秩序相比,產權是個更具剛性特徵的保護對象。比如,一個人
偷偷躲在立法院裡過夜,沒有任何人知道,你很難說他破壞秩序,
但他卻當然破壞了隨立法院宅邸的產權所產生的秩序,這跟一個人
偷偷躲在私人住宅產生的損害沒有區別。不強調產權而只強調秩序
,可能導致既無秩序也無產權。
只與公共秩序相關,並且認為恰恰公產性質使得人們有權在其上活
動,因此公共秩序才是界定其行為正當性的首要標準。我的看法是
,與秩序相比,產權是個更具剛性特徵的保護對象。比如,一個人
偷偷躲在立法院裡過夜,沒有任何人知道,你很難說他破壞秩序,
但他卻當然破壞了隨立法院宅邸的產權所產生的秩序,這跟一個人
偷偷躲在私人住宅產生的損害沒有區別。不強調產權而只強調秩序
,可能導致既無秩序也無產權。
立法院、行政院等國家政府機關確是人民公有產權,這些公有產權
的主人是全體人民,但由於國家並不能直接管理自己的財產,民選
政府就成為管理國家產權的當然代理人,這項代理義務當然包括在
任何情況下保護這些財產不遭受非法侵害。因此,政府保證立法院
、行政院等政府機關所在地免遭破壞,既是他們公產代理權所應有
的權力和權利,也是他們作為代理人的義務。由於公共產權有非常
多的種類,各種產權的性質也不完全相同,比如大街作為一種公有
產權,政府的管理權和管理義務顯然與國會建築不可同日而語,人
們對其秩序的尊重之不可同日而語也是從產權差異中產生的。
的主人是全體人民,但由於國家並不能直接管理自己的財產,民選
政府就成為管理國家產權的當然代理人,這項代理義務當然包括在
任何情況下保護這些財產不遭受非法侵害。因此,政府保證立法院
、行政院等政府機關所在地免遭破壞,既是他們公產代理權所應有
的權力和權利,也是他們作為代理人的義務。由於公共產權有非常
多的種類,各種產權的性質也不完全相同,比如大街作為一種公有
產權,政府的管理權和管理義務顯然與國會建築不可同日而語,人
們對其秩序的尊重之不可同日而語也是從產權差異中產生的。
台灣《中華民國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集會、遊
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周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
此限: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
總統官邸。”這條規定裡沒有將立法院列入,是因為立法院對於一個
國家來講是最高的權力機構,它所具有的公共性和象徵性是無與倫
比的,甚至可以說是代議民主制國家的名片,因此,立法院周邊附
近可以遊行集會,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人們可以到立法院裡面遊行
集會,更不意味著法律允許人們佔領立法院。就像任何一個不是住
在大街上的人一定能分清楚房屋產權和大街產權所需尊重程度不同
一樣,通常情形下,沒有人會誤認為遊行集會可以在立法院內進行
,這正是產權所產生的效應,秩序只是其派生的。人們上街時不應
該亂扔垃圾、隨地吐痰,遊行集會時同樣應該具有這樣的公德,這
些都是對公有產權的義務,換句話說,依然是產權效應所產生的秩
序和公德效應。正是不同的產權邊界產生了不同的公共秩序效應。
比的,甚至可以說是代議民主制國家的名片,因此,立法院周邊附
近可以遊行集會,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人們可以到立法院裡面遊行
集會,更不意味著法律允許人們佔領立法院。就像任何一個不是住
在大街上的人一定能分清楚房屋產權和大街產權所需尊重程度不同
一樣,通常情形下,沒有人會誤認為遊行集會可以在立法院內進行
,這正是產權所產生的效應,秩序只是其派生的。人們上街時不應
該亂扔垃圾、隨地吐痰,遊行集會時同樣應該具有這樣的公德,這
些都是對公有產權的義務,換句話說,依然是產權效應所產生的秩
序和公德效應。正是不同的產權邊界產生了不同的公共秩序效應。
產權和秩序之間存在正相關的關係,越是明晰的產權,秩序的需求
程度也就越明晰,產權的明晰度決定秩序的明確度。民選政府對政
府機構的房產所享有的管理權,是隨公務處置權而來的非絕對性產
權,其產權內相關秩序即隨之而來。 2011年,美國威斯康辛州選民
因抗議州議會通過反工會法案而佔領位於麥迪遜市的州議會,州法
規定議會是公共場所人們可以自由出入,但法官依然以議會大樓下
班後需要鎖門為由下達驅散令。這個案例清晰地說明,州議會大樓
的產權雖然屬於公有,但州議會的現任行政管理者有權力也有義務
保障其產權內秩序。
程度也就越明晰,產權的明晰度決定秩序的明確度。民選政府對政
府機構的房產所享有的管理權,是隨公務處置權而來的非絕對性產
權,其產權內相關秩序即隨之而來。 2011年,美國威斯康辛州選民
因抗議州議會通過反工會法案而佔領位於麥迪遜市的州議會,州法
規定議會是公共場所人們可以自由出入,但法官依然以議會大樓下
班後需要鎖門為由下達驅散令。這個案例清晰地說明,州議會大樓
的產權雖然屬於公有,但州議會的現任行政管理者有權力也有義務
保障其產權內秩序。
然而,行使遊行集會等政治自由時應當尊重公有產權,這是一項原
則性準則,它並不意味著具有絕對效力,有原則必有例外。如果公
共生活中發生迫在眉睫的自由與民主危機時,政府破壞民主制度的
行為一旦發生,其損害後果無法挽回(蛻變墮落後的民主政府常常
會以拖延術對付大眾訴求,而以閃電戰通過爭議法案) ,人們就有
權不履行相應的常規公有產權尊重義務,打破相應的常規公共秩序
。具體到此次台灣服貿協定的抗議者佔領立法院和行政院,若要證
明這些行為的正當性,就必須證明這是行使政治自由時迫不得已的
政治緊急避險行為。政治緊急避險行為,其根本目的在於恢復正常
的民主政治,恢復由於政府違法行為導致協商不能而癱瘓的民主機
制,因此在其過程中,政治緊急避險行為本身還應當奉行最小損害
原則,即在其因情況緊急而不得不卸下公有產權尊重義務時,同時
履行謹慎義務,至少不進行任何可避免的故意破壞。但此次台灣抗
議者摘除立法院牌匾以及佔領行政院時對一般公物的無謂破壞、擅
自下載電腦文件(所謂毆打阻止佔領的警員可能是互毆,可暫不論
)等,已經違反了最小損害原則。但違背最小損害原則並不影響緊
急避險本身的性質,如果緊急避險被證成,那麼它只是採取緊急避
險措施時行動的損害程度問題,如果無法證成,那就可能是涉嫌犯
罪。
則性準則,它並不意味著具有絕對效力,有原則必有例外。如果公
共生活中發生迫在眉睫的自由與民主危機時,政府破壞民主制度的
行為一旦發生,其損害後果無法挽回(蛻變墮落後的民主政府常常
會以拖延術對付大眾訴求,而以閃電戰通過爭議法案) ,人們就有
權不履行相應的常規公有產權尊重義務,打破相應的常規公共秩序
。具體到此次台灣服貿協定的抗議者佔領立法院和行政院,若要證
明這些行為的正當性,就必須證明這是行使政治自由時迫不得已的
政治緊急避險行為。政治緊急避險行為,其根本目的在於恢復正常
的民主政治,恢復由於政府違法行為導致協商不能而癱瘓的民主機
制,因此在其過程中,政治緊急避險行為本身還應當奉行最小損害
原則,即在其因情況緊急而不得不卸下公有產權尊重義務時,同時
履行謹慎義務,至少不進行任何可避免的故意破壞。但此次台灣抗
議者摘除立法院牌匾以及佔領行政院時對一般公物的無謂破壞、擅
自下載電腦文件(所謂毆打阻止佔領的警員可能是互毆,可暫不論
)等,已經違反了最小損害原則。但違背最小損害原則並不影響緊
急避險本身的性質,如果緊急避險被證成,那麼它只是採取緊急避
險措施時行動的損害程度問題,如果無法證成,那就可能是涉嫌犯
罪。
將近一百年前的1919年5月4日,北京抗議巴黎和會的遊行學生闖入
交通總長曹汝霖私宅,痛打駐日公使章宗祥──打他的時候甚至都
沒搞清楚他是誰而是當曹汝霖打的,砸毀曹宅諸多財物,最後放火
焚燒曹宅趙家樓(這一過程在曹汝霖《一生之回憶》中有詳細敘述
)。此事在當時只有梁漱溟先生提出應該對肇事學生進行公審和特
赦以愛護學生愛國熱情的同時維護法治秩序,其他幾乎全是一片讚
譽之聲,迄今少有反思。我覺得,評估一場社會運動是良性還是惡
性,不管其他還有多少種標準,至少有一項標準靈驗如神,即是否
充分尊重產權,無論私產公產。充分尊重產權的社會運動必然是有
序的,節制甚至謙抑,飽含著富於理性的激情,即使一些特殊和緊
急情況需要迫不得已侵犯產權,它也是充滿善意甚至歉意而不會趾
高氣揚。而且,尊重產權者通常也會尊重人權。
交通總長曹汝霖私宅,痛打駐日公使章宗祥──打他的時候甚至都
沒搞清楚他是誰而是當曹汝霖打的,砸毀曹宅諸多財物,最後放火
焚燒曹宅趙家樓(這一過程在曹汝霖《一生之回憶》中有詳細敘述
)。此事在當時只有梁漱溟先生提出應該對肇事學生進行公審和特
赦以愛護學生愛國熱情的同時維護法治秩序,其他幾乎全是一片讚
譽之聲,迄今少有反思。我覺得,評估一場社會運動是良性還是惡
性,不管其他還有多少種標準,至少有一項標準靈驗如神,即是否
充分尊重產權,無論私產公產。充分尊重產權的社會運動必然是有
序的,節制甚至謙抑,飽含著富於理性的激情,即使一些特殊和緊
急情況需要迫不得已侵犯產權,它也是充滿善意甚至歉意而不會趾
高氣揚。而且,尊重產權者通常也會尊重人權。
產權當然不可能涵蓋一切,但踐踏產權的政府必是強盜,不尊重產
權和人權的社會運動必是暴民政治──古今從無例外。這和運動的
目的無關。我想佔領台灣立法院和行政院的服貿協定抗議者應當檢
討自己是否足夠尊重產權,佔領行動是否符合政治緊急避險的要求
,佔領期間是否對被佔領公有產權盡可能奉行損害最小原則,履行
了合理注意義務。
權和人權的社會運動必是暴民政治──古今從無例外。這和運動的
目的無關。我想佔領台灣立法院和行政院的服貿協定抗議者應當檢
討自己是否足夠尊重產權,佔領行動是否符合政治緊急避險的要求
,佔領期間是否對被佔領公有產權盡可能奉行損害最小原則,履行
了合理注意義務。
防止權力寡頭化是民主政治的要務,正如防止民粹化墮落同樣是民
主政治所應警惕的。無論陳總統還是新總統,無論馬總統還是牛總
統,都將消失於歷史煙雲,只有自由而負責任的公民精神才是台灣
民主永久的未來,這是公民社會成長與成熟的關鍵,也是來之不易
的台灣民主政治得以呵護與發展的命門所在。
主政治所應警惕的。無論陳總統還是新總統,無論馬總統還是牛總
統,都將消失於歷史煙雲,只有自由而負責任的公民精神才是台灣
民主永久的未來,這是公民社會成長與成熟的關鍵,也是來之不易
的台灣民主政治得以呵護與發展的命門所在。
本文作者蕭瀚是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文中所述僅代表他的個人觀點。
(本文版權歸道瓊斯公司所有,未經許可不得翻譯或轉載。)
http://cn.wsj.com/gb/20140325/OPN134313.asp
台湾“服贸风波”与政治自由的边界-华尔街日报
萧瀚:评估一场社会运动是良性还是恶性,不管其他还有多少种标准,至少有一项标准灵验如神,即是否充分尊重产权,无论私产公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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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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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寫得很好啊3F 04/01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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