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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phopicking.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2-02 16:56:4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hifree (hifree)
標題 Re: [爆卦] 司法院對於虐殺童死刑改判30年之噁心聲明
時間 Fri Feb  1 22:38:45 2013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112013013000150.html
毒販劉金龍逆轉判 虐童致死 高院認定無「間接故意」|社會新聞|中時電子報
[圖]
 毒販劉金龍虐童致死案,高院二審撤銷死刑改判有期徒刑,讓家屬痛哭難以接受。究其關鍵,在於高院認定劉的行為,並沒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所以不另涉殺人罪,只構成傷害致死罪,刑度因此大轉變,從死刑變成有期徒刑,頓時和人民法感出現落差。 ...
 

從民眾的法律感情來說,劉金龍虐童手法,就二審判決理由以「慘絕人寰」四字來形

容,不難想像死亡時才兩歲五個月大的男童,生前遭受的酷刑虐待,造成身體的痛楚

、心靈的恐懼,恐怕連成年人都難以承受,如此惡劣的行徑,似乎只有判死刑才能一

消家屬心中的恨。


但從法的角度,因罪刑法定,法官用法適法,是不能超脫法律規範的範疇

刑法上所謂的「不確定故意」,即「間接故意」,只要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就是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成立的關鍵,在於如何認定「不違背本意」。例如,明知屋內有人

,如縱火可能燒死人,但卻還放火,結果真的燒死人,縱使其本意只是想報復不在殺人

,但因可預見發生死亡結果,且其發生不違背報復本意,在已發生死亡結果下,說白


話一點,只要有「管他去死」的用意,就涉及不確定殺人故意。

劉金龍用毒品餵食男童致死案,二審調查認定,他在指示同夥餵毒後,發現王昊有

中毒現象,就在電話中指示立刻開車載男童送醫急救,由此來看,劉並沒有「管他去死

」的行為,亦即沒有不管男童死活,因此認為不能以不確定殺人故意論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引述《OILART (沒有人在)》之銘言:
: 中華民國司法院真是太虛偽太矯情了
: 關於2歲男童王昊被毒蟲虐殺致死,今天王昊姑姑聚集500多名網友到司法院前靜坐抗議
: 2歲王昊遭虐殺 人魔逃死!法官冷血?壹電視-永康頭殼秀 http://goo.gl/7FCzP
: 附上今日現場照片 http://goo.gl/VwTRF http://goo.gl/rRKBj http://goo.gl/eVjL3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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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goo.gl/oaypK http://goo.gl/EQ99l http://goo.gl/i3gD2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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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午時司法院發了以下這噁心聲明,要大家尊重司法的獨立性,尊重法官專業
: 標準的打官腔用語,詳細內容 http://goo.gl/sjVjZ
[圖]
 
: 來源是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 以及 http://ppt.cc/ZOi8
: 我可以接受法官獨立審判!但是我不能接受這種極度背離情理與民意的判決!
: 國家是獨立的個體,有其特色的民意與色彩。請判決時也把這事情納入評量的百分比...
: ------------------------------------------------------------------------------
: 因為2歲童王昊的屍體相片遭到有心人士陸續向「臉書」檢舉移除!「完整清晰」版屍體
: 相片(慎入) http://ppt.cc/CN9e 別繳稅養殺人魔 http://goo.gl/3fBE3
【心得】支持死刑!台灣法務部要執行死刑的原因!警察、醫師及護士...在命案現場的真實恐怖告白 @ 我們支持「執行死刑」!反對「廢除死刑」! :: 痞客邦 PIX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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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全民給千萬個「讚」連署判死 【請用力轉寄抗議活動】網址   作者:Yoshikia   其實,真的是第一線接觸到命案現場時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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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11.225
bumloveme:有夠噁 台灣法律 果然是鬼島... 更何況判外國人?1F 02/01 22:39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02/01 22:40)
nntz:餵毒之後,才發現有中毒現象??所以以後砍人之後,才發現會流血2F 02/01 22:40
jing007:所以以後要一個人死,就幹下去,然後快送去醫院?3F 02/01 22:41
magamanzero:這解釋的意思就是要你們去找XX院的諸公們4F 02/01 22:41
nntz:餵毒難道不是蓄意??這麼小的年紀被餵毒不一定會死???5F 02/01 22:41

那你得證明被告是基於殺人的故意而餵食

或者縱使致死也不違反其本意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02/01 22:42)
nntz:法庭用機器人來判就好了,不用花那麼多教育費在這種法官身上6F 02/01 22:41
nntz:好個理智公正啊!!讀法的人把白說成黑,把黑說成白,真有一套!
Daikin:光給小孩打海洛英  就足夠判他死刑了~別跟我說不是故意打~~8F 02/01 22:42
lukehong:先補血9F 02/01 22:43
lukehong:光給小孩打海洛因 罪種確實可以判到死刑 但非唯一死刑
nntz:所以殺人跟餵毒應該要分為二來談,最好是餵毒不等於殺人11F 02/01 22:43
nogoya:法匠12F 02/01 22:43
roka:為什麼給小孩餵毒就一定要判死刑?這哪門子歪理。13F 02/01 22:44
nntz:砍人也不至於致死,所以砍到剛好就好~~14F 02/01 22:44
princessmake:毒品部分就可判死刑囉15F 02/01 22:44
rockido:roka 因為這裡是八卦版16F 02/01 22:44
roka:餵毒到底怎麼等於殺人了?我真的搞不懂愚民的邏輯。17F 02/01 22:44
Daikin:給小孩打海洛英  +  致死(不管有沒故意)   判死刑剛好而已~18F 02/01 22:44
Daikin:結案~
nntz:唉~是啦!餵小孩毒不一定判死刑,這就是台灣小孩的悲歌20F 02/01 22:45
roka:酸民 + 發廢文,判死刑剛好而已。21F 02/01 22:45
mrfreud:聰名的法官會用民意判決 責任由全民承擔就好 何苦當一個22F 02/01 22:45
mrfreud:被人臭罵的法官呢?
nntz:去看看美國是怎樣正視未成年孩童的受虐問題,再來理智看待吧24F 02/01 22:46
rockido:理智 哈 八卦版民最有理智 看的卷絕對比法官多25F 02/01 22:46
mrfreud:小案子量多依法判決 大案子量少民意判決 怎麼看都算的合26F 02/01 22:46
Daikin:重點根本不是故意否 有沒故意都能判死 重點是法官要不要?27F 02/01 22:47
roka:向美國取經可以啊,請先立法囉。28F 02/01 22:47
princessmake:餵毒不等於殺人還是可以判死刑啊29F 02/01 22:47
sanko:法律我不懂  不過殺人不用償命?30F 02/01 22:47
mrfreud:社會重大刑案還自律依法判決 講一大堆心理由 吃力不討好31F 02/01 22:47
nntz:判決會不會影響日後犯罪問題?台南割喉的例子案件可能不大夠32F 02/01 22:47
princessmake:餵毒的部分 有故意沒錯啊33F 02/01 22:48
roka:殺人也有分故意過失阿。34F 02/01 22:48
Daikin:所以你這篇解釋了那麼多  根本都不是重點~~35F 02/01 22:48
roka:餵毒也不是唯一死刑。36F 02/01 22:48
nntz:餵毒給兩歲兒童~不小心死了.啊~我怎麼知道他會死~關一關沒事37F 02/01 22:49
lukehong:重點就是 法條也沒有規定唯一死刑38F 02/01 22:49
mrfreud:沒故意怎麼判死刑 快教教我用哪一條?39F 02/01 22:49
princessmake:不過如果這樣程度的餵毒都不能死刑 什麼程度的才能?40F 02/01 22:49
nntz:以後什麼事都說~啊~我怎麼知道他會死...真是好用41F 02/01 22:49
sanko:你會餵毒給2歲小孩嗎?42F 02/01 22:50
destroyfire:請補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謝謝43F 02/01 22:50
Daikin:不是唯一死的意思  就法官要不要判一個動作而已~判死亦無錯44F 02/01 22:50
destroyfire:依第六條,罪刑法定可判死刑45F 02/01 22:50
roka:餵毒給2歲小孩就是要殺他?這是哪門子邏輯?46F 02/01 22:51
Khadgar:這就是一群一類人渣才會搞出來的垃圾法律47F 02/01 22:51
Daikin:樓上  不是殺不殺的問題48F 02/01 22:52
princessmake:這種程度都不判死 那該條死刑形同虛設了49F 02/01 22:52
InfinitySA:法律本身就沒邏輯了 講甚麼邏輯50F 02/01 22:52
nntz:難道是餵毒給兩歲孩子~情有可原嗎??51F 02/01 22:52
roka:大法師卡德加看到你這麼理盲濫情會難過的。52F 02/01 22:52
Daikin:裡忙濫情?  我都是依法行政的XD53F 02/01 22:52
destroyfire:很明顯可以依第六條判死刑的法官不判死,只好說是法官54F 02/01 22:53
InfinitySA:講人理盲濫情最有邏輯55F 02/01 22:53
destroyfire:自由心證囉56F 02/01 22:53
roka:餵毒給兩歲小孩當然不情有可原,但就一定是殺人而要判死嗎?57F 02/01 22:53
Daikin:roka 強迫施打毒品這個動作   就足以判死~58F 02/01 22:54
princessmake:殺人也不一定要判死啊 幹麻一直跳針59F 02/01 22:54
destroyfire:roka你還不看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我認為你一直跳針耶60F 02/01 22:55
Daikin:roka不要再發一些丟人現臉的話了61F 02/01 22:55
Daikin:北纜~
princessmake:只是這種豪無人性的餵毒(或有殺人情況)不判死很誇張63F 02/01 22:56
roka:足以判死就一定要判死?64F 02/01 22:56
destroyfire:是不一定要判死,不過就打了這篇文章說法的臉65F 02/01 22:58
princessmake:把人虐待成那樣的心態 比很多殺人還可怕了66F 02/01 22:58
destroyfire:依罪刑法定主義,是有其他法條可判死刑的67F 02/01 22:58
Daikin:沒有一定要判死啊  就說了 對法官而言 舉手之勞~要不要而已68F 02/01 22:58
Daikin:但我光看照片  2歲的孩子  把他搞成這樣  我一定判他死
destroyfire:而且指示送醫的時候是否男童以死亡?70F 02/01 22:59
sanko:先不說餵毒了 你知道小孩子是怎麼死的嗎?71F 02/01 22:59
Daikin:這種人 就算判死  也沒甚麼好質疑的72F 02/01 22:59
nntz:到院時已死亡..........................................73F 02/01 23:00
destroyfire:沒錯,到院時已死亡六小時,所以劉金龍已知道男童死亡74F 02/01 23:00
nntz:說是送醫,但明明就是丟在醫院.和丟在荒郊野外有差嗎~已經死了75F 02/01 23:01
destroyfire:還指示送男童急救,根本無法證明他沒有不管他去死76F 02/01 23:01
Daikin:哀  可憐的孩子~77F 02/01 23:03
roka:這篇文章只是要解釋沒有間接故意吧,看不出哪裡打臉?78F 02/01 23:03
Daikin:你一直跳針耶  就算是不適故意 也能判死  重點不在故不故意79F 02/01 23:04
Daikin:跟你這種法律文盲講話  很累  很盧~
destroyfire:這篇文章是解釋罪刑法定主義,你連這都看不懂就滾吧81F 02/01 23:06
destroyfire:想用刑法278來避免死刑,可惜有別條法律可判死
Daikin:這幾個法官  擺明就是想鑽法律漏洞83F 02/01 23:08
destroyfire:而且請問就算不判死刑為何不判無期徒刑???84F 02/01 23:09
JackeyChen:硬梆梆的死讀法律 就是會出現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情況85F 02/01 23:09
JackeyChen:我想你大概還沒有小孩子吧
Daikin:鑽洞咩   把它焦點在有沒悔意故不故意 這種自由心證的東西87F 02/01 23:10
Daikin:就能成功鑽洞了  反正法官說了算
JackeyChen:這樣硬梆梆的玩法條 玩到最後會根本沒有可以適用殺人89F 02/01 23:11
Daikin:光是用毒品防制條例  林北就直接把他判死了  人渣90F 02/01 23:11
JackeyChen:罪的情形了 絕大部分的被告都不會承認 對 我就是要殺人91F 02/01 23:12
destroyfire:我看法務部又斃掉幾個後法官更不會想判死刑了92F 02/01 23:13
sanko:我沒有法律高知識  但我知道人要有同理心  要能分辨是非93F 02/01 23:13
fu6iou:某r的推文看得真是讓人氣的發抖,你都知道可以判到死刑,94F 02/01 23:25
fu6iou:那你到底是怎麼認為這幾個人罪不該死?
hamasakiayu:呃,那一審法官是法律沒讀好判錯了嗎?96F 02/02 09:05
hamasakiayu:還是你要跟我說,一審沒錯,二審也沒錯?
hamasakiayu:法律果然是專業的東西......
ob962:法匠99F 02/02 09:39
baptism:殺人當然要償命,但定罪的過程非常複雜100F 02/02 11:39
scufjh:噓一堆智障 一堆法律文盲 難怪考不上只能酸酸101F 02/0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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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herbertking 說瞎!
1樓 時間: 2013-02-02 17:38:26 (台灣)
  02-02 17:38 TW
恐龍法官,就跟恐龍一樣被淘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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