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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npc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9-30 10:44:3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標題 Re: [爆卦]立委疑似違法質詢檢察總長
時間 Sun Sep 29 23:37:28 2013


翻法條只翻一半...

讓人不打臉都很困難....

同樣法院組織法

第63-1條

I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
        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
        件。

II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
  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
  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III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VI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
  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V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
  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連總長用什們身分到立法院報告都不知道了,那怎幫忙阿阿

但也不能怪你們,畢竟連總統哈佛法學博士都不太會法律了

想翻法條,請至少整部翻完好嗎? 差沒幾條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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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242.252
※ 編輯: a00199bcd       來自: 114.47.242.252       (09/29 23:38)
※ 編輯: a00199bcd       來自: 114.47.242.252       (09/29 23:38)
deani:這臉打下去腫大了1F 09/29 23:38
hihi29:完了 刪文倒數2F 09/29 23:39
pttym:%%%%%%%%%%%%%%%%%%%%%%%%%%%%%%%%%%%%%%%%%%%%%%%%%%%%%%%%3F 09/29 23:39
atorneychien:這臉打下去腫很大 你不要太要求國考生4F 09/29 23:39
bluemkevin:你這舉例也不對 這件事件不符合第一項一二款啊5F 09/29 23:40

特偵組主觀就是一、二款阿,只是沒有成立

決議報告沒有說要成罪阿,案件終結,可以不起訴、起訴、簽結

難道不是一、二款的話,那特偵組是不是沒管轄權...

amokk76267:攝影學博士吧 副修法律6F 09/29 23:40
xpp6210:就…你知道的7F 09/29 23:40
z2v2r2mk2:腫8F 09/29 23:40
※ 編輯: a00199bcd       來自: 114.47.242.252       (09/29 23:41)
ntnusleep:這件事件不符合第一項一二款9F 09/29 23:40
amovie:竟然有人不知道 特偵組已簽結不起訴關說案 XD10F 09/29 23:41
howwong:所以特偵組根本也沒權偵查立委11F 09/29 23:41
atorneychien:特偵組監聽也不符合通保法和部頒分案規則12F 09/29 23:42
howwong:柯建銘又不是五院院長13F 09/29 23:42
atorneychien:但是檢察總長卻引用憲法44條總統的院際調和權14F 09/29 23:42
bluemkevin:因為關說跟貪瀆或妨礙選舉無關吧15F 09/29 23:43
amovie:涉及五院院長  有誤嗎?16F 09/29 23:43
highwayshih:說好不打臉的17F 09/29 23:43
gemboy:根本問題先釐清啥叫"立法院質詢備詢"吧........18F 09/29 23:43
amovie:雖然大家都知道 特偵組違法偵查在先19F 09/29 23:44
gemboy:法律一堆定義用詞不是老百姓平常想的那樣20F 09/29 23:44
amovie:也就是此次關說案不屬於這三種案件21F 09/29 23:44
alexYu:難得人家相互取暖,這樣打臉很不道德耶~~22F 09/29 23:45
Rinehot:這事情如果不符合第一項一二款 那特偵組不就自打臉了23F 09/29 23:45
amovie:但是特偵組自認為的確屬於這三種案件之一  隨後"合法"偵辦24F 09/29 23:45
howwong:快笑了~鄉民認識馬英九  不就隨便湊一個案件就來偵查總統25F 09/29 23:45
amovie:而解案件結束也是無誤26F 09/29 23:45
xpp6210:台灣釋憲機關設在各廟口,別在意27F 09/29 23:46
gemboy:再說 一項一款是說貪瀆案件 關說不是好嗎.....28F 09/29 23:46
elle:就算是針對濫權監聽 好像也不在此耶29F 09/29 23:46
atorneychien:說以說這件事上面的全部在亂搞 國會還不能叫去問? 唉30F 09/29 23:46
howwong:反正涉及嘛~~~~~到處涉一下  全世界特偵組都能查31F 09/29 23:46
bluemkevin:這本來就不是特偵組該管的32F 09/29 23:46
sadegg:有些人很奇怪 不去抓問題最大的部分 卻只在小細節鑽牛角尖33F 09/29 23:46
k879311:但卻違法洩密哈哈34F 09/29 23:46
sadegg:這符合9.2%的老闆所堅持的大是大非原則嗎XD35F 09/29 23:46
loverway:不要回廢文36F 09/29 23:47
sadegg:特偵組是用貪瀆案去玩的阿 所以應該也符合吧!37F 09/29 23:48
z2v2r2mk2:可是如果是關說,特偵跟本就不能辦啊?38F 09/29 23:48
gemboy:翻法條是好 但一堆法律用詞不是老百姓想的那樣...........39F 09/29 23:49
sadegg:特偵組是用100年那條貪瀆線一直玩下去的阿....40F 09/29 23:50
chiutepiao:可以請原po說明為何是依一項二款而非三款嘛?另黃就非關41F 09/29 23:51
chiutepiao:備詢法律案之問題應該可以拒答吧?自己要回答的,顆顆
Rinehot:因為特偵組本來就不是依照第三款再辦那個案子43F 09/29 23:52
bluemkevin:重點是特偵組辦的主角是"柯建銘" 非第一款舉列的對象44F 09/29 23:54
j20006640:XDDD45F 09/29 23:54
atorneychien:上面的都在亂搞沒管法律 再談法律有什麼用嗎46F 09/29 23:55
DuvetLain:所以特偵組要解釋巧克力前妻如何動搖國本而需要監聽她47F 09/29 23:55
Rinehot:如果是因為柯建銘不符合第一項一二款 那特偵組是在辦個屁48F 09/29 23:55
atorneychien:重點是不讓國會監督這種亂象 還有辦法監督他嗎49F 09/29 23:56
bluemkevin:柯符合第三款啊 但需報告的只有一二款50F 09/29 23:56
luckyBF:好腫51F 09/29 23:56
atorneychien:這些政府官員都應該撤銷他們的國考及格證書52F 09/29 23:56
sadegg:重大貪瀆?柯所涉刑責是幾年以上的阿?53F 09/29 23:57
bluemkevin:是不是重大貪瀆也是檢察體系認定的54F 09/29 23:58
howwong:第三款?  是把法律條文當中文在念嗎?55F 09/29 23:58
Rinehot:那黃世銘可以拒絕報告阿 可是他沒有嘛 所以他也自認符合56F 09/29 23:59
sadegg:XDDD57F 09/29 23:59
shiva999:推                        沒人規定總長一定要回答吧58F 09/30 00:00
kiyasolong:59F 09/30 00:01
Rinehot:黃都身兼大法官 說用憲法44條去報告總統合憲60F 09/30 00:01
Rinehot:小小一個法院組織法 他還會搞不清楚嗎 你是不是在懷疑黃
Rinehot:的法學素養不好阿?
s81048112:樓上 你要問原文的原PO阿 是他說違法的63F 09/30 00:03
girlF:騜世銘的法學素養好不好...64F 09/30 00:04
Rinehot:這種人真是太大膽了 應該用"危害社會秩序"這條來辦他才是65F 09/30 00:04
chiutepiao:howwong可否說明一下第三款適用時機0.0?66F 09/30 00:05
Amadeus1008:哎~連openbook都不會,怎麼考國考~67F 09/30 00:06
darkbishop:做人厚道一點 以後記得附上防自殺專線68F 09/30 00:06
ericugly:臉好腫69F 09/30 00:34
prince:臉好腫70F 09/30 00:59
aoi:好腫71F 09/30 01:11
urdie:馬英九是在對空氣進行政治鬥爭嗎?這時候就選擇遺忘立院院長?72F 09/30 01:23
itachi0609:臉好痛啊73F 09/30 01:45
yaojenwu:做人厚道一點 以後記得附上防自殺專線74F 09/30 02:01
Runna:啊曾勇夫是走假的嗎?75F 09/30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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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giads51 說讚!
1樓 時間: 2013-09-30 11:01:27 (台灣)
  09-30 11:01 TW
水母不是自豪自己哈佛法律畢業嗎?還會被誤導?
2樓 時間: 2013-09-30 12:38:35 (台灣)
  09-30 12:38 TW
的確是沒有管轄權...原op自打嘴巴啊
3樓 時間: 2013-10-01 06:44:22 (美國)
  10-01 06:44 US
V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
  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這條絕對成立 特他61案是偵結的 
以立委的監查權 絕對可以讓總長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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