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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FuMouDiscuss
作者 標題 [募集] 9個人封殺上千萬人的公投權
時間 Thu Apr 24 01:40:51 2014
台聯曾經提出要廢除公民投票審議會
結果公民投票審議會 自己否決這個提案
如下:
-----------------------------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第16 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100 年12 月27 日下午5 時30 分
地點:中央選舉委員會 10 樓會議室
出席人員:
趙主任委員永茂、李委員佩珊、楊委員婉瑩(請假)、趙委員梅君、廖
委員達琪、陳委員媛英、何委員旭苓(請假)、陳委員妙芬(請假)
、郭委員林勇、隋委員杜卿、吳委員永乾、朱委員新民、胡委員祖慶
、丁委員仁方(請假)、陳委員敦源、蕭委員高彥、游委員清鑫(請假
)、江委員明修(請假)、紀委員俊臣、廖委員元豪、蕭委員全政
委員達琪、陳委員媛英、何委員旭苓(請假)、陳委員妙芬(請假)
、郭委員林勇、隋委員杜卿、吳委員永乾、朱委員新民、胡委員祖慶
、丁委員仁方(請假)、陳委員敦源、蕭委員高彥、游委員清鑫(請假
)、江委員明修(請假)、紀委員俊臣、廖委員元豪、蕭委員全政
列席人員:
鄧兼執行秘書天祐、賴兼簡任秘書錦珖、林兼秘書正雄、蔡兼專員金
誥、唐兼秘書效鈞、方兼秘書淩貞、潘兼專員美慧、廖兼專員桂敏
主席:趙主任委員永茂 紀錄:唐效鈞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第 15 次委員會議紀錄
決定:紀錄確認。
二、第 15 次委員會議決定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決定: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提案人領銜人黃昆輝先生100 年11 月16 日所提「你是否
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應該繼續存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敬請 核議。
決議:
一、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行之,投票時得就本案所持理由書寫於
選票上,作為歸納作成認定理由時之參考。
二、投票人數 15 人,表決結果:「認定不合於規定」。(趙主
任委員永茂未投票;認定不合於規定者9 人(李委員佩珊、
趙委員梅君、陳委員媛英、隋委員杜卿、吳委員永乾、朱委
員新民、胡委員祖慶、廖委員元豪、蕭委員全政);認定合
於規定者4 人(廖委員達琪、郭委員林勇、陳委員敦源、紀
委員俊臣);棄權者1 人(蕭委員高彥)
趙委員梅君、陳委員媛英、隋委員杜卿、吳委員永乾、朱委
員新民、胡委員祖慶、廖委員元豪、蕭委員全政);認定合
於規定者4 人(廖委員達琪、郭委員林勇、陳委員敦源、紀
委員俊臣);棄權者1 人(蕭委員高彥)
三、表決結果陳送行政院,並由行政院以院函函復中央選舉委員
會。
附註:
本案認定不合於規定之理由如下: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迴避制度僅係為避免
執行職務之個別公職或公務人員,與其職務間之利益衝突,如
屬機關之任務,則無迴避必要,亦無迴避之可能。本公投案通
過與否與本會委員個人間並無個別利害關係,且當事人亦未依
行政程序法第32 條、第33 條以個別委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
避或者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申請本會委員迴避之情事,從而本
會之審議,自無迴避之必要。
屬機關之任務,則無迴避必要,亦無迴避之可能。本公投案通
過與否與本會委員個人間並無個別利害關係,且當事人亦未依
行政程序法第32 條、第33 條以個別委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
避或者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申請本會委員迴避之情事,從而本
會之審議,自無迴避之必要。
二、人民提起之重大政策或法律複決提案,應對現行重大政策及法
律持反對立場,並爭取人民之同意而通過,亦即本公投案之表
述如為「你是否反對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之『行政院公民投票
審議委員會』應該繼續存在?」,方符合我國公民投票法之制
度設計。
述如為「你是否反對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之『行政院公民投票
審議委員會』應該繼續存在?」,方符合我國公民投票法之制
度設計。
三、本案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之『行政
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應該繼續存在?」,依照公民投票法(
下稱公投法)第30 條規定:「(第1 項)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
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下稱公投法)第30 條規定:「(第1 項)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
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第2 項)投票
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
,均為否決。」,第31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
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
方式處理:……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
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因此,
如果本公投案投票通過,則表示人民同意依照公投法所設置之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繼續存在,公投法未失其效力;反
之,本公投案投票人數未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
有效投票數未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本案否決,爰公投法亦不
失其效力,易言之,本案投票通過或不通過,絲毫不能改變現
行法律之規定,故本公投提案,非屬公投法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法律之複決」或「重大政策之複決」。
,均為否決。」,第31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
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
方式處理:……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
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因此,
如果本公投案投票通過,則表示人民同意依照公投法所設置之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繼續存在,公投法未失其效力;反
之,本公投案投票人數未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
有效投票數未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本案否決,爰公投法亦不
失其效力,易言之,本案投票通過或不通過,絲毫不能改變現
行法律之規定,故本公投提案,非屬公投法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法律之複決」或「重大政策之複決」。
散會:晚上9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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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開會紀錄檔案
http://www.ey.gov.tw/Upload/RelFile/1283/173303/2141444271.pdf
這根本是超鴨霸的太上皇委員會
請連署支持廢除公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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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降低公投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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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daylight 說讚!
2樓 時間: 2014-04-24 02:14:19 (台灣)
→
04-24 02:14 TW
{翻譯}公審會表示:如果台灣人要公投就必須先承認公審會存在而且會繼續存在,公投法案才會過關逕行公民投票,如果公投案沒過或是實際公投沒過,還是承認公審會繼續存在,簡單的來說你們廢不掉公審會...
3樓 時間: 2014-04-24 09:28:56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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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09:28 TW
公審會成員有哪些人 人民都不知道不認識的人能代表人民 真是天大笑話 那以後選總統也黑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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