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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leeles.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4-27 21:14:0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CassSunstein (Am)
標題 Re: [新聞] 蔡正元指使嚕人1.2km!警:"沒甩尾"不算殺
時間 Sun Apr 27 14:05:31 2014


※ 引述《Alertme (-.-)》之銘言: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427/350841.htm
蔡正元指使嚕人1.2km!警稱「沒甩尾」不算殺人未遂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圖]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日前乘離開立法院,不顧民眾趴車阻擋,執意要求司機繼續開車到警局,遭民眾痛批肇事逃逸、殺人未遂。不過,經警方檢視蔡的行車紀錄器後指出,由於司機開車時沒做出「緊急煞車」與「急彎甩尾」等害命行為,顯示蔡及其司機無殺人動機,因此不構成殺人未遂。(立委,蔡正元,肉身擋車,殺人未遂) ...

 
: 蔡正元指使嚕人1.2km!警稱「沒甩尾」不算殺人未遂
: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日前乘離開立法院,不顧民眾趴車阻擋,執意要求司機繼續
: 開車到警局,遭民眾痛批肇事逃逸、殺人未遂。不過,經警方檢視蔡的行車紀錄器
: 後指出,由於司機開車時沒做出「緊急煞車」與「急彎甩尾」等害命行為,顯示蔡
: 及其司機無殺人動機,因此不構成殺人未遂。
坊間鴿子們的刑法素養,把法律系大一都不如。而且還會見鬼說鬼話。

先前有一個4歲男童拿了超商小物品。
(依照刑法,絕對、必然可以判斷這完全無罪,連送少年法庭都不必--因為這是涉及人的
「被告資格」的法律ABC,不是牽涉「案情」。法律上,4歲小孩連被告刑事的資格都沒有
。)


結果警察仍然移送。記者去訪問警察。法律程度差的警察說「有沒有罪不是我們判斷,是
給檢察官判斷,所以我們必須先移送再說」--問題是,後來檢察官打電話去罵「如果有隻
野狗咬傷人,傷者控告野狗傷害罪,你們是不是也要移送野狗犯罪案來煩檢方,說野狗有
沒有罪是交給檢方判斷」!


白爛警察的例子不勝枚舉。

現在遇到蔡正元就轉彎了,就不把檢察官放在眼裡了?就「可以」自行判斷「案情」了?

結論:林聖文看來慌了也不知有沒有控告蔡正元殺人未遂。但依照刑事訴訟法,熱心民眾
也可以「告發」。各位學689教戰守則控告林飛帆一樣吧,花個5塊錢,寄告發信到北檢,
告發蔡正元殺人未遂(視情況還可以要求羈押蔡正元咧--撞總統府那個都被檢方聲請羈押
了)的教唆犯(因為依照刑法,教唆犯的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罰之)。


PS:增補一下,推文中plus網友熱心提供告發狀格式,有興趣的網友可去推文欄參考。

PS2:蔡正元涉及的刑法條文是刑法第29條(教唆)合併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
plus網友提供的竹檢告發狀例稿,是希望專業法律人士告發時,寫越完備越好。

但各位若不熟法律,則除了自身告發人身分寫明以外,就其餘不太清楚之處其實也沒關係
,知道的部分寫(或複製貼上新聞)就好。因為,實務上,檢方也常常接到熱心退休人士
看了啥社會新聞,就剪報寄告發信的情況。只要案情明顯,檢方還是會立案。


因為不必跟政黑一些法律程度差的人一般見識,蔡正元(依照影像畫面與林聖文證詞)涉
嫌唆使司機「開車!開車!」來「處置」趴在車蓋上的林聖文的情節(管林摔不摔下都在
所不惜,執意往前開),十分危險,林聖文沒有摔下被碾破頭喪生(被殺),是老天保佑


此外還有一點很重要:一定要請檢方下令警方交出行車記錄器。不然又被消磁:報告學長
,完全沒有畫面。完全沒有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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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20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8578733.A.0A5.html
michael5556:end1F 04/27 14:06
vm3gjp4:end個屁2F 04/27 14:06
xx60824xx:實用3F 04/27 14:07
theash:到底...已經給警方的行車記錄器內容在哪勒...?4F 04/27 14:07
myhiphoop:黨工護航真是努力不懈啊5F 04/27 14:07
hxhjerry:警察素質完全不意外6F 04/27 14:07
lovpeace:1.比例原則不對  2.警檢請公開保留蔡正元車上紀錄器影音7F 04/27 14:07
Fiona102:原PO這篇是有內容的 但我建議你要在學一下表達統整8F 04/27 14:07
ko84123:先補血9F 04/27 14:10
apple00:有種去黑特發阿 不要躲在這邊取暖10F 04/27 14:11
cbstgb:警察考試考假的 不如每月考法律 依法行政的單位 法律都不熟11F 04/27 14:12
plus203ft:此篇正解,任何人都可以告發蔡三七殺人未遂12F 04/27 14:12
apple00:被水桶不能發文? 猴言猴語被天龍人一看到就水桶了啦怪誰13F 04/27 14:12
ColBuendia:警察權位階在憲法之上 鴿子:刑法?那是甚麼?可以吃嗎14F 04/27 14:13
alice1226:推15F 04/27 14:15
applesweety:有告發信教學麻?謝謝16F 04/27 14:17
plus203ft:http://ppt.cc/crE4  告發狀表格這邊抓17F 04/27 14:18
~~~~~~~~~~~~~~~~~~~~~~~~~感謝提供資訊~
北撿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CassSunstein:印象中不拘格式 只要表明熱心告發人描述的犯罪情節18F 04/27 14:18
after1:推這篇.  整個檢調完全不公正19F 04/27 14:18
furryelk:20F 04/27 14:19
CassSunstein:以往常見退休人士將剪報貼在信上寄到檢方告發的例子21F 04/27 14:19
js6661212:22F 04/27 14:19
applesweety:那可以附光碟麻?把備份影片燒過去可以麻?23F 04/27 14:19
a114261:權貴犯法,警察包庇,這種警察為甚麼可以領薪水!24F 04/27 14:19
CassSunstein:ps.不過當然依plus網友熱心指點的格式會更好~較方便~25F 04/27 14:20
kknow:蔡正元是教唆殺人26F 04/27 14:20
plus203ft:一起寄過去就好27F 04/27 14:20
applesweety:上八卦板長知識了28F 04/27 14:21
plus203ft:記得是告發不是告訴狀阿,別抓錯了29F 04/27 14:21
CassSunstein:告訴狀是告訴人(被害人)寫的~告發狀是給熱心告發人寫30F 04/27 14:22
CassSunstein:蔡的司機涉嫌殺人未遂(刑271)正犯~蔡正元涉嫌教唆
CassSunstein:(刑29)~而教唆犯之處罰 依所教唆之罪(即刑271)罰之~~
alice1226:推33F 04/27 14:26
FinnF:推34F 04/27 14:28
francmiss:推35F 04/27 14:28
summerleaves:中肯推36F 04/27 14:34
IvarTsai:高調~ 一堆人快檢舉~37F 04/27 14:36
d9730090:38F 04/27 14:37
new262:39F 04/27 14:38
kiki41052:40F 04/27 14:38
roader28:推41F 04/27 14:39
baelrog:幫高調42F 04/27 14:44
Liumi:推43F 04/27 14:45
dpFish:44F 04/27 14:45
cherylch:高調推45F 04/27 14:46
eric2099:只打end可以領到500嗎?46F 04/27 14:48
Taidalmc:通常都書讀不下去才去當警察 怎麼可能要求他們熟讀法條47F 04/27 14:48
※ 編輯: CassSunstein (140.112.4.206), 04/27/2014 14:50:15
alvin1410o:推推48F 04/27 14:52
jessicakard:推49F 04/27 14:57
adkue:50F 04/27 14:58
eric820813:推51F 04/27 15:01
fanlander:領五百棒棒52F 04/27 15:01
c7683fh6:推 社會矚目案件還是要靠有人告發53F 04/27 15:03
wowkg21:推54F 04/27 15:20
qwepoo:有提出方法55F 04/27 15:28
delaysheep:推56F 04/27 15:30
playerscott:推57F 04/27 15:51
chia9432:必須說警察法條真的沒有法官背的好58F 04/27 15:53
wolftin:59F 04/27 16:07
WILLWIL:有噓所以我推60F 04/27 16:28
Islo:真的有背嗎? 超懷疑XDD61F 04/27 16:49
otaku5566:很難過的是高調老半天,最後哪會有人去告發62F 04/27 16:53
hcarly:推 還有行車紀錄器最好自己copy一份 不要太相信警察63F 04/27 16:58
legendrl:黨證無敵64F 04/27 17:53
StockVirtual:不要光高調呀 至少有一兩個人真的寄吧65F 04/27 18:40
batanray:66F 04/2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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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revive 說讚!
1樓 時間: 2014-04-27 15:11:59 (台灣)
  04-27 15:11 TW
很明顯的 殺人未遂
2樓 時間: 2014-04-27 15:15:04 (台灣)
  04-27 15:15 TW
這下闌尾一條省得割了
3樓 時間: 2014-04-27 15:27:22 (台灣)
  04-27 15:27 TW
幹..還有天理嗎
4樓 時間: 2014-04-27 15:41:10 (台灣)
  04-27 15:41 TW
割了他就更慘  拆掉保護傘
5樓 時間: 2014-04-27 16:17:28 (台灣)
  04-27 16:17 TW
噓一次可以領多少阿...我也想當黨工,哥很缺錢
6樓 時間: 2014-04-27 16:29:11 (台灣)
  04-27 16:29 TW
有沒殺人是警察說了算?那要檢察官做甚麼?
7樓 時間: 2014-04-27 17:02:40 (台灣)
  04-27 17:02 TW
沒甩尾不算殺人未遂? 哪個警察說的= =改天你的誰 或你自己被撞殘 人家就拿這句賭你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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