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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情報] 臨檢及盤查 法律須知
時間 Sat May 3 01:12:51 2014
http://article.denniswave.com/9279
臨檢及盤查 法律須知 | 六藝草堂
有時候會遇到警察在路上臨檢及盤查,不過並不是警察要求什麼我們就一定要照做。以下是轉錄楊律師的文章,讓你可以除了看那些法條之外,還知道真的遇到的時候,要怎麼應對。相關法條:「大法官535號釋憲」:對人實 ...
有時候會遇到警察在路上臨檢及盤查,不過並不是警察要求什麼我們就一定要照做。以下是轉錄楊律師的文章,讓你可以除了看那些法條之外,還知道真的遇到的時候,要怎麼應對。相關法條:「大法官535號釋憲」:對人實 ...
有時候會遇到警察在路上臨檢及盤查,不過並不是警察要求什麼我們就一定要照做。
以下是轉錄楊律師的文章,讓你可以除了看那些法條之外,還知道真的遇到的時候,
要怎麼應對。
以下是轉錄楊律師的文章,讓你可以除了看那些法條之外,還知道真的遇到的時候,
要怎麼應對。
相關法條:
「大法官535號釋憲」: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一部:
我從小就常穿黑色的衣服,因為不容易髒
我從小就常留個小平頭,因為清爽
加上我從小就很愛到處亂跑,因此我一直像個小黑人
長大以後,我給人的第一印象,就像個小黑道
但那又如何?
如何穿著丶何種髮型,這些都是我的自由權
至少我永遠都是個善良老百姓,除了主觀上很好色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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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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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
我穿的一身黑,走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上
xx大隊的警車突然停下來
衝出一位警員,來到我面前盤查(他用跑的)
他要我出示身分證
一開始,我還蠻高興的
「他很認真在值勤,警覺心很高,也很細心」
但是我仍要保障我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楊:「為什麼要我出示身分證呢?」
警:「我希望你出示」
楊:「依大法官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你不能隨便臨檢盤查,
更不能要我出示證件」(我暗示他要遵守法律)
警:「我希望你出示」
楊:「這是我的名片,我是律師」(我再度暗示他不要再亂來)
警:「名片沒有照片,無法確認身分」
楊:「你沒有權力盤查,我沒有義務出示」(我明示底線,這是最後的禮貌兼警告)
但他還是要越雷池一步
我當場發飈,在街上和二位配槍警員大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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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我沒唸過535號釋憲和警察職權行使法,你能不能告訴我內容?」
楊:「你是警察,你有義務去學,我沒義務告訴你,我出門沒義務帶六法全書」
我真的很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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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上車,我們到警局談」
楊:「你憑什麼要我上車?你有拘票丶押票丶搜索票嗎?」
我們越吵越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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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警:「你給我看證件,我才給你看,這樣才公平」
楊:「我沒義務給看,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警:「我幹嘛給你看」
楊:「我要追究相關責任,我就是要看,別躲」
每當我要看他左手臂上的編號時,他們就立刻轉身不讓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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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你不要語帶恐嚇喔?你在恐嚇我嗎?」
楊:「誰恐嚇你啊?我要追究公務員違法責任」
他們2個走回警車想跑
我立刻擋在警車前面
但他們仍發動前進
幾乎要撞到我時,我才讓開
我立刻衝回我的車上拿紙和筆
然後我往警車的方向衝
他們在下一個路口等紅燈時,我抄下他們的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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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趕回現在詢問路人的資料
=====================
我趕回現在詢問路人的資料
然後去附近的派出所備案
派出所的警員原本想吃案
我當場打電話給多位記者及新聞台
派出所的警員才立刻聯絡xx大隊的人前來
=====================
xx大隊的長官帶著那2位警員前來
根本沒有任何悔意
長官講一堆屁話
「溝通上誤會」丶「有嫌疑本來就該盤查」...
楊:「我走在街道上,沒什麼嫌疑,而且,單純嫌疑不構成法定要件」
長官:「沒什麼大不了的,他們來跟你賠個罪就好了嘛」
楊:「我是律師,如果我連自己都保護不了,我怎麼保護我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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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警員盤查當時有拿錄音筆錄音
我要求撥放錄音內容
撥出來之後,還原事實真相
長官才開始乖乖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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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
2位警員有道歉
加上居中協調的長輩要我給他面子
所以我當場原諒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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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在激動之餘,我竟然不小心流下了淚水
原因不是因為我受什麼損害
也不是因為2位警員違法盤查
(我仍認為他們是認真過頭的好警察)
而是
警察單位官官相護的太誇張了
還有
我對新聞媒體太失望了
沒有半個媒體想派人過來
原因不是沒有新聞價值
「違法警員踢到鐵板,竟然違法盤查律師」
這標題應該可以勉強登在小小版面上
理由竟然是
「警察本來就可以任意盤查,司法記者們都這麼說」
=====================
連國內的新聞媒體及記者都這麼認為時
我還有什麼話可說呢?
今天我只是個單一個案
但未來,仍會有無數的個案出現
未來仍會有無數的警察誤以為可以合法任意盤查
而大家都以為是理所當然的
大法官們花了這麼多時間釋憲,只是浪費時間
教授學者們花了這麼多時間研究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是浪費
而我獨自奮戰了一個下午,也是浪費
=====================
每個職務的人,都有一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當我是老師時,我教導學生,希望每個學生未來成為警察後可以守法
我以律師的身份,希望能利用這次個案改變警察的行為及人民的觀念
但新聞媒體呢?第四權呢?
我以律師的身份,希望能利用這次個案改變警察的行為及人民的觀念
但新聞媒體呢?第四權呢?
他們乎略這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我一個人的力量,實在太邈小了,突然感覺好孤單〕
第二部份:
一如往常,我走在人來人往的騎樓上
一如往常,一台警車突然急停
一如往常,2位警察衝上來
一如往常,命令我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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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下頭在心中嘆了一口氣
〔唉!看來穿粉紅色也沒用〕
抬起頭停頓一下,與上天無言的對話
〔難道我真的看起來這麼像壞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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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證件麻煩看一下〕
楊:〔我沒帶〕
警:〔出門沒帶證件?〕
楊:〔散步不用帶證件〕
警:〔還是要帶證件〕
楊:〔大法官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不是這樣寫的〕
警:〔嗯...身分證字號可以給我嗎?〕
楊:〔舉手之勞,可以......〕
警:〔住那?〕
楊:〔有段距離〕
警:〔來這邊幹嘛?〕
楊:〔來泡沫紅茶店〕
警:〔出生年月日?〕
楊:〔我知道你是認真執勤的好警察〕
警:〔謝謝〕
楊:〔但我沒義務告訴你,年齡是男人的秘密〕
警員張大嘴巴楞著看我
我心中一直抱持著隨時翻臉硬幹的準備
楊:〔我可以離開了嗎?〕
警:〔可以啊~可以啊〕
第三部份:
我想我真的長的很像壞人
電影院四周人滿為患,我只是要走到對面7-11買可樂
警察們又只挑我一個人臨檢盤查
當我提出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時
警察們一如往常想騙我並逮捕我
警:「如果你不出示證件,我就可以逮捕你喔」
楊:「那要先符合臨檢和盤查的要件啊,我有符合嗎?我只是要去買可樂」
警:「我沒騙你啦,警察職權行使法真的這樣規定啦」
楊:「你翻法條給我看,若是,我就跟你去警局」
警:「來警局,我翻給你看」
楊:「你在騙小孩喔,你先翻法條給我看,若是,才去警局」
警:「我沒騙你啦,警察職權行使法真的這樣規定啦」
楊:「你根本就在騙老百姓,我跟你講,我是xx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我就是教刑事訴訟法的,你要抓我,我先抓你,我現在就打電話報警」
=======================
我只好一如往常地打110報警抓警察
警察們一如往常地嚇到不敢讓我看編號
最後總由第三者警察出面打圓場
直到那個想強押我上車的警察向我道歉後,我才願意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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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這麼無謂的堅持,只為了捍衛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
結果我已變成全台灣唯一一位拒絕違法盤查的人
結果大家都罵我笑我,尤其每次都有警察來網頁上罵我
罵我的理由無非是
「不盤查怎知你有沒有犯罪?」、「沒犯罪查一下會死喔」
「那干脆警察都不要盤查了,你滿意嗎?」
但每次我被警察讀者這樣罵,我就會很不甘願
為什麼警察有臉在網路公然宣稱:「我違憲違法盤查一下會死喔?」
是啊,沒用這種用語,但意思有何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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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軍奮戰了這麼多年
我好幾次都差一點被強押到警局
理由:只是因為我一個人兩手空空地走在人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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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發現一件事
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是為我量身訂作的[個案法律]
往這個角度想,我就比較不會難過了,心情會好一些些
第四部份:
我又被逮捕了
我吃完宵夜悠閒地慢步回家
一如往常,一台警車切入急停,衝出2名警察,只盤查我一個人,沒有任何理由
一如往常,警察認為我沒有犯罪嫌疑,但仍要盤查我
一如往常,我拒絕違法盤查,於是,我被逮捕
一如往常,我打110報警抓警察
一如往常,警察來幫警察
最後,我以一對六個警察
這次鬧大了,我們都進警察局
有一個警察向我道歉,但一個死不道歉,我只好提起告訴。
筆錄的最後一句話,我發自內心地說:
「我是全台灣唯一個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權利的老百姓,所以我不能讓步」
剛作完筆錄回到家,好累啊
我是全台灣僅存一位持續捍衛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人了
希望未來會有第二位以上的人出現啊~~
PS 1:
因為鬧到連副隊長都趕來現場協調了
在警局等作筆錄前,我和副隊長聊了一下
副:「其實他們也沒惡意啦」
楊:
「我知道,只有認真的警察才會去盤查,我相信沒惡意,但這就是最大的問題,
因為他們都認為任何清況下都可以用強制力盤查是對的了,
全台灣只剩下我一個人敢拒絕違法盤查了,我代表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
所以我不能讓步,這就好像別人可以怕黑道,別人可以對黑道忍氣吞聲,
但警察不可以,因為警察代表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所以我不能讓步,這就好像別人可以怕黑道,別人可以對黑道忍氣吞聲,
但警察不可以,因為警察代表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PS 2:
只有認真的警察才會去搜索,若有一天,
每個沒惡意的認真警察都認為任何清況下都可以搜索時,
若每個老百姓都認為被搜一下也不會怎樣時,若只剩下我一個人敢拒絕違法搜索時,
我當然也代表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我還真的不能讓步啊
我知搜索是誇張一些的類比,但這類比完全能描述我的心聲
真的
幾乎每一個盤查我的警察幾乎都曾義正嚴詞地對我說過相同的話: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我本來就可以盤查你,不盤查怎麼知道有沒有犯罪嫌疑」
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啊
當大家都認為違法的事是對的時,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啊
全台灣只剩下我一個人在死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大法官釋字535號釋憲了
PS 3:
我想反問各位一個問題:
「若警察上述的解釋為正確,那警察要如何才會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答案是:永遠不會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因為照他的解釋,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盤查
早說嘛
大家何必這麼麻煩去研究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呢
反正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盤查的啊
PS 4:
這個案件將是指標性的處分及判決
它將會決定釋字535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否「實質上刪改」
我真的是為了這釋憲及法律而提告的,我完全不想讓那2位好警察坐牢,
但也絕對不可以無罪
未來我會把處分及判決結果貼出來
第五部份:
上個月我剛吃完宵夜散步回家卻遭警察盤查逮捕的案件
前二星期終於開偵查庭
二位警察委任了辯護人
二位警察(被告)都辯稱:
「當我們車開經過時,楊先生停頓了一下,然後往黑暗的牆角移動,
於是我們認為有犯罪嫌疑而下車盤查」、
「我們沒有任何肢體接觸,我不承認有抓他」、
「他說要告我們,我們反而心生畏懼」
我突然想起了菲律賓那些人
PS 1:
當然不能以偏概全,還是有很多好警察的
但各位同學未來當了檢察官或法官後
當你(妳)傳喚警察來當證人時
千萬不要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立場不同的二個人,證詞很可能會完全相反
PS 2:
講到這,有些同學可能會認為:
「因為二位警察現在是被告,所以當然可能為了自辯而為不實陳述」
我知道,那是被告的權利
但未來他們反告我妨害公務時,他們就變證人了
他們一定會說一模一樣的話
假如你(妳)是檢察官或法官,會不會認為:
「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假如我不是律師也不是老師,你還會不會認為:
「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假如我是有前科的人,你還會不會認為:
「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你(妳)要依證據及論理法則來判斷證明力?
或是依雙方的職業身份地位前科來判斷證明力?
第六部份:
有看到我的網站的首頁規則的人
就會知道,我是個低調到不想讓人知道我真實身份的人
沒想到出乎意外的上了新聞(後面我會說明原因)
但因為新聞分別抄了部分各方說法,而且分別抄錯一些
所以每間新聞內容都有些不同
至少和我及警察的說法也都有不同
在搞錯[案發經過]的前提下
結果幾乎全台灣的鄉民都在網路上罵我
是啊,如果真的像新聞寫的一樣,連我都想罵我自己
這幾天,我接到無數關切電話及信件
重覆相同回答太累了,我只好寫這篇文章供大家判斷
====================
雖然各方說法不同
但以下是我及警察都會同意的事實經過及真相
(對話內容我當然不可能100%記得及吻合,但至少有8~9成準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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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廣州街夜市附近
4月的某晚,我走路去廣州街夜市吃冰
吃飽後,我走路回家
我穿灰色帽T+黑色寛口袋工作褲+夾腳拖(裝少年)
而我手上拿一個咖啡色的小手提包(裝皮夾及手機)
大約是晚上11:40左右
而我手上拿一個咖啡色的小手提包(裝皮夾及手機)
大約是晚上11:40左右
我走在和平西路三段的紅磚道
剛走過龍山國小校門口
一台警車從我的左後方開過來
2個警察下車,跟我要證件
楊:[為什麼要看我證件?]
警:[沒什麼,只是看一下]
楊:[我有犯罪嫌疑嗎?]
警:[............](註:這句話警察不承認,所以我先略過)
楊:[既然我沒犯罪嫌疑,依大法官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
我可以答應盤查,我也可以不答應盤查,我現在選擇拒絕,可以嗎?]
警:[不可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我有權看你的證件]
楊:[必須符合第6條,才能適用第7條,但我沒犯罪嫌疑,所以不符合第6條,
當然也不能適用第7條]
警:[我說真的,第7條有規定啦]
然後警察掏出藍色的小冊,剛好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你看,第7條是不是有規定]
楊:[你看,第7條第一句話是不是『依前條規定…』,所以要先符合第6條啊」
警:[你不要管第6條,你看,第7條是不是有規定」
楊:[我知道啊,但第7條第一句話是不是『依前條規定…』,所以要先符合第6條啊」
然後雙方重複上述對話很多次
然後雙方重複上述對話很多次
警:[好,那我現在認為你有犯罪嫌疑]
楊:[請說明一下,我那裏有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認為你有犯罪嫌疑,所以才盤查]
楊:[那你告訴我,我那裏有犯罪嫌疑?]
然後雙方重複上述對話很多次,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然後我開始不耐煩,我拉下帽T的拉鏈給警察看,我打開手中的小包包給警察看
然後我很生氣地說:[你告訴我,我那裏有犯罪嫌疑?只要你說的出來,我就讓你查]
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楊:[合法的盤查,我願意配合,但違法的盤查我拒絕配合,我的要求很基本,
只要你說的出來我有何犯罪嫌疑,我就讓你查]
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楊:[你有要逮捕我嗎?]
警:[我沒有要逮捕你]
楊:[那我可以走了嗎?]
警:[我們是要盤查]
楊:[既然你沒有要逮捕我,我要離開了喔]
然後我轉身離開
但因故仍留在原地(註:我離不開的原因,雙方說法不同)
楊:[你不要妨害我的自由]
警:[我們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
然後我又想離開
但因故仍留在原地(註:我離不開的原因,雙方說法不同)
然後我們又多次重複相同的對話
楊:[你告訴我,我到底有何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
警察仍未說明我有何犯罪嫌疑
因為前前後後已經花了約十分鐘以上
我也受夠了,我也火大了
所以我拿出手機,打110報警
然後有其他警察分別來到現場了解情況
最後他們的副隊長也來到現場
我向副隊長描述事情經過
副隊長希望我不要告他們
最後我和副隊長達成協議:[若2位警察都向我道歉,我就不告]
然後其中一位警察就向我道歉
我仍多次問:[那我到底有何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基於警察職權行法盤查]
上述對話又重複很多次,警察仍未告訴我有何犯罪嫌疑
問久了,我也累了,所以我想問另一位警察
但另一位警察不理我,也不想道歉
所以我只好提告
5月,地檢署第一次開庭
檢:[你們為何想盤查他?他有何犯罪嫌疑?]
警:[當我們車開經過時,楊先生停頓了一下,然後往黑暗的牆角移動,
於是我們認為有犯罪嫌疑而下車盤查....」丶
「他理光頭,像剛假釋出獄的人」
沒錯,事隔一個月後,警察才第一次對我說明犯罪嫌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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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以上就是我和警察都同意的事實經過及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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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我的片面之詞,交由各位同學判斷真假
=================
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原則上,
必須有「犯罪嫌疑」才可以盤查(警察也是用這個理由來盤查的)
2.我不是光頭,我是平頭,像不像假釋出獄?
這我不介意,可以確定的是:
「平頭髮型及有無前科,並非『犯罪嫌疑』,都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盤查要件」
3.我沒因看到警車而躲到暗處,因為它從我左後方開過來,我看不到,
3.我沒因看到警車而躲到暗處,因為它從我左後方開過來,我看不到,
直到它停車且警察走到我旁邊時,我才看到要來盤查我的警察,
我也真的沒機會躲警察,因為看不到
4.而且我身為律師兼老師,我實在想不到理由要躲警察?我真的沒動機躲警察
5.事實證明,我當晚也沒犯罪,沒犯罪的我,又要如何創造犯罪嫌疑?
我真的沒動機躲警察
6.和平西路三段,是條超級寛的大馬路,因為是國小門口,所以也有超級寛的紅磚道,
因為是台北市的大馬路,所以也超級亮,更重要的是,因為龍山國小很大一間,
很大一個四方形,所以沒有巷弄
(所以啦,我真的無暗巷可鑽,看到新聞我真的差點昏倒)
(若說我企圖翻牆進入龍山國小,反而比較合邏輯)
7.當天晚上,我們吵了好久,為何警察從沒提到[躲警車丶躲暗處丶躲暗巷]?
當我在他的長官面前指責他們時,為何2位警察不挺身為自己的清白辯護?
當警察向我道歉時,我又問了好多次我有何犯罪嫌疑,為何警察還是沒提呢?
當我說了很多次:[只要你說的出來我有何犯罪嫌疑,我就讓你查],
為何整晚都絕口不提呢?
為何直到我告他們了,直到他們也請律師了,直到檢察官第一次開庭時,
他們才說出我躲警車等的事呢?
8.講了這麼多,你還相信我那晚真的有躲警察的奇怪舉動嗎?
=======================
所以我可以下一個懶人包結論,以供大家輕鬆判斷
「如果你覺得我有看到警車並且躲到暗處(或巷弄),那麼我真的有犯罪嫌疑,
警察可以合法盤查我,我不可以拒絕」
「反之,如果你覺得我沒有看到警車或沒有因而躲到暗處(或巷弄),
那麼我真的無犯罪嫌疑,警察若盤查我,我可以拒絕」
那一句話才是可信的?
交由您自行判斷
PS 1: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活該!誰叫你看到警車要躲到暗巷,當然有犯罪嫌疑]
如果我有,我真的活該
但我有嗎?
龍山國小門口有巷子嗎?
PS 2: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小事情,竟然弄成大新聞,根本是自己想出名]
這句話是最大的錯誤
7/8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還沒把處分書寄出,所以我和警察都沒收到)
7/9凌晨,自由時報的報紙已經刊登不起訴理由
(我不知誰告訴自由時報的,但絕對不可能是我和警察,
因為我和警察都還沒收到處分書,我們都不知內容及理由為何,
至於誰告訴自由時報,我不追究,我也不在意)
7/9早上9點以前(我不知時間),
警察局通知媒體,表示將在9點多舉行記者會,說明本案
7/9早上9:23,
記者查到我的名字及電話,跟我說自由時報已刊登,而警局也要開記者會,
所以希望能採訪我,我原本拒絕,因為我還沒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我不知要回答什麼,
但記者們仍希望是馬上採訪
7/9上午11點左右,
我和記者約在泡沫紅茶店(哈,我還是習慣在泡沫紅茶店),當我開車經過店門口時,
看到一大堆記者及攝影機,我嚇到回電:
[怎麼會有這麼多記者?他們怎麼知道我們約這?],記者:
[因為我們都認識,他們知道我們約好了,就一起來了],楊:
[但我很低調,我不想上電視露臉,我也不想讓人知道我是誰,
[但我很低調,我不想上電視露臉,我也不想讓人知道我是誰,
所以你們不能拍我的臉,也不能打上我的完整姓名,只能說是楊姓律師,可以嗎?],
記者:[好]
然後記者們就把警局記者會說的內容轉述給我聽,楊:
[警局記者會說的,和他們在地檢署講的不一樣],然後記者拿自由時報內容給我看,
我就針對報紙內容回應
7/9中午,
民視也來電要採訪我,我一樣要求不能拍臉,不能透露全名,但民視仍希望拍臉,
最後我們折衷,可以拍臉,但要打馬賽克,哈
7/9下午,各媒體的新聞陸續播出,但寫出來的內容卻和我及警察講的也有點出入
====================
好啦,回歸正題
鄉民真的誤會了,我一點都不想出名
是警察等人主動召開記者會的
我是被記者約的
我還特別要求不露臉,不露真名,打馬賽克
我真的也不是為了出名或賺錢而上新聞的
最後
請再看一下我的網站的首頁規則
我真是個低調到不想讓人知道我真實身份的人
PS 3: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都不能查,警察怎麼辦案?]
我沒這個意思
我只要求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來合法盤查
所以我和警察也當場翻法條了
我的要求很卑微:
[因為法律規定要有犯罪嫌疑才能盤查,你只要告訴我那有犯罪嫌疑,你只要開口說,
我就讓你查]
你真的覺得很難辦案嗎?
================
假如有人反問你:[警察盤查,應不應依法律規定?]
你一定會回答:[當然要]
假如有人反問你:[警察能不能違法盤查?]
你一定會回答:[當然不行]
所以我提出一個卑微的要求:
[因為法律規定要有犯罪嫌疑才能盤查,你只要告訴我那有犯罪嫌疑,你只要開口說,
我就讓你查]
你真的覺得很難辦案嗎?
PS 4: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查一下又不會死,無聊]
這句話本身可以是對的,我能接受
因為配合盤查,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放棄拒絕的權利,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查一下,真的也不會出人命
再誇張一點,拘捕十分鐘,讓警察搜索,也不會怎樣
所以我真的可以接受並尊重鄉民們的這句話
真的,查一下也不會死
所以全台灣沒有人敢行使這個憲法及法律上的拒絕權
我真的很無聊,我真的是唯一一位,也可能是最後一位
而我無聊的動機為何?
幾個月前就公開在網頁上了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7874941
PS 5:
有些鄉民會罵這句話:[法學教授了不起喔,法律學到那了]
首先,我從沒說我是教授,我只是兼任講師
我也只告知記者我是兼任講師
我給記者的名片上面也是寫我只是兼任講師
是有些記者寫錯了
(若把各媒體的新聞抓出來比對,有些用語[教授],有些用語[講師])
==============
至於我提告的動機為何?
幾個月前就公開在網頁上了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7874941
PS 6:
勘驗錄影畫面時,有些畫面沒拍清楚,只拍到我剛要離開鏡頭,然後又彈回鏡頭內,
有些有拍到警察的確有伸手碰到我的胸,而警察在檢察官面前辯稱:
[是為翻法條給我看,才拿法條碰到我]。
但我提告的動機只是想創造實務上關於「盤查」要件的判決或判例,這才是我想要的。
所以有沒有妨害自由,對各位同學而言並不重要,我就先不提了。
PS 7:
鄉民們真的可以罵我無聊
但不管在罵任何人之前
還是建議先聽聽雙方說法後再罵
因為這樣可以罵的比較精準
而且這是判斷誰對誰錯的好習慣
PS 8:
大多數人沒上過地檢署或法院
大多數人都是用電影情節來想像
讓我告訴大家台灣的司法審判實務
任何人,都可能在庭上說謊
說謊的人,可能是證人丶被害人丶被告
================
沒有一種職業是絕對不可能說謊的
所以您絕對不會說:[xx絕對不可能說謊]
================
說謊的人,可能是我
說謊的人,可能是警察
誰說謊?
交由您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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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本人適用通用公共不枉死聲明 GPNUDD v1.0 http://i.imgur.com/i5e62nT.jpg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9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9050774.A.EAC.html
推 :好辛苦 積非成是很可怕....1F 05/03 01:22
推 :好長好敖口的文章,這對話要熟記才有辦法跟警方一起跳2F 05/03 01:24
推 :很長…但如果變成這樣子也許某些特定人士會很高興3F 05/03 01:26
推 :辛苦這位律師了4F 05/03 01:27
推 :好棒的文章! 我願意成為第二第三人....5F 05/03 01:28
→ :警察其實也不太懂法 但光用唬的就已經讓不懂法的人很困擾7F 05/03 01:34
→ :更別說最近還阻止律師來 或阻止民眾搜證拍照錄影
→ :更別說最近還阻止律師來 或阻止民眾搜證拍照錄影
推 :誇張欸@@9F 05/03 01:37
→ :如果換成一般人的話,早嚇死了(←
→ :如果換成一般人的話,早嚇死了(←
推 :辛苦了11F 05/03 01:46
推 :43頁,我竟然看完了...12F 05/03 01:58
推 :真的多少要懂些法律才能保護自己13F 05/03 01:59
→ :警察不能阻止律師來吧,不過蔡教授倒下那次不給律師進時14F 05/03 02:00
→ :是不是也違法了?
→ :是不是也違法了?
推 :這篇應該推爆 建議轉八卦16F 05/03 02:05
這篇因為已經有媒體報導過了,所以我覺得不適合直接轉但是如果有適當議題,版友可自行回覆這篇
推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17F 05/03 02:06
→ :要怎麼認定?
→ :要怎麼認定?
推 :推19F 05/03 02:07
※ 編輯: deepdish (220.135.88.95), 05/03/2014 02:08:57推 :不過應該在最上面註明一下發生日期 有點久遠了 怕鄉民誤會20F 05/03 02:11
推 :看完+1 推這位律師!!21F 05/03 02:12
→ :&記者抄錯XDDD 不過法條要背的順才有用 不然一下就出包了22F 05/03 02:12
推 :推23F 05/03 02:13
推 :要隨身帶小卡嗎24F 05/03 02:16
推 :推25F 05/03 02:18
推 :看完了 看來手機要備好法條啊還要背起來26F 05/03 02:19
推 :我竟然看完了27F 05/03 02:49
推 :推28F 05/03 02:57
推 :看完+1!總覺得越來越恐懼啊…29F 05/03 02:57
→ :還好大部份的街頭小混混都對法律不太熟30F 05/03 03:00
→ :有噴噴的大尾更爽,噴一噴,整理儀容後闊步走人
→ :有噴噴的大尾更爽,噴一噴,整理儀容後闊步走人
推 :警察只要說為何臨檢理由就好,又不是不給檢....32F 05/03 03:09
→ :哪來那麼多聖人肯當警察給人魯小小啊33F 05/03 03:13
推 :推34F 05/03 03:19
推 :推35F 05/03 03:21
推 :推36F 05/03 03:32
推 :看完+1 推這位律師 看來要好好把法條記熟保護自己37F 05/03 03:43
推 :堅持對的事真的很需要勇氣38F 05/03 03:47
推 :那個,我想看律師的照片 XD39F 05/03 04:54
推 :唉爛警制度40F 05/03 05:28
推 :真有心41F 05/03 05:29
推 :希望他的頭髮長長了@w@42F 05/03 05:43
推 :推43F 05/03 07:37
推 :我剛退伍的時後也常被臨檢,我也搬出釋字525跟警察44F 05/03 08:17
→ :職權行使法6,7條 下場就是打110後有更多警察來叫我
→ :出示證件放人,不然就要把我押回分局…
→ :投訴督察室他們也是跳針警職法bababa 完全同一套說
→ :法,應該很認真上課沒睡覺
→ :職權行使法6,7條 下場就是打110後有更多警察來叫我
→ :出示證件放人,不然就要把我押回分局…
→ :投訴督察室他們也是跳針警職法bababa 完全同一套說
→ :法,應該很認真上課沒睡覺
推 :推49F 05/03 08:25
推 :推 請警方說出合理的犯罪嫌疑50F 05/03 08:36
推 :OpenGoodHate 525?? 535?? 都擠?51F 05/03 08:52
→ :會不會是因為你跟原PO搬的釋字法條不一樣!所以下場不同!!?
→ :←突破盲點了!!!
→ :會不會是因為你跟原PO搬的釋字法條不一樣!所以下場不同!!?
→ :←突破盲點了!!!
推 :加油54F 05/03 08:56
推 :好文推 其實我也覺得應該轉 最近鐵定不少人被不當盤查55F 05/03 09:14
推 :看完了,我這暴民也進化了56F 05/03 09:19
推 :高調 上了一課57F 05/0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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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zeye, daylight, bugman, revive, gundonvv, giads51, pigss, maw1250, kumi0604, qaz250301, smallfish, breakdawn, goest101, caton0916, Deformity, MindOcean, susany302123, xxx2048 共 18 個人 說讚!
2樓 時間: 2014-05-03 10:00:56 (美國)
→
+1
05-03 10:00 US
1.要求對方出示警察證件 2.除非有檢方的函據,警察只能查你身分 3.其他的問他是依甚麼法來執行
3樓 時間: 2014-05-03 10:02:19 (台灣)
→
05-03 10:02 TW
真的常常有這種隨意盤查的,不在現場所以不能保證哪一方說的是實話,但我能確定誰在說謊,媒體!
6樓 時間: 2014-05-03 11:05:53 (台灣)
→
+1
05-03 11:05 TW
猛抄筆記.... "大法官535號釋憲"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 "必須符合第6條,才能適用第7條"
11樓 時間: 2014-05-03 11:40:21 (台灣)
→
05-03 11:40 TW
那些腦袋二分法的人能不能稍微升級一下? 要查可以,有相關的規則,依法行事 不是說法律讓警察查警察就可以隨便 那些人的腦就是要嘛就給查不管合不合理,要嘛就拒查不論有沒有犯罪嫌疑 我以為只懂0跟1是電腦的想法沒想到某些人類也是如此
12樓 時間: 2014-05-03 11:41:20 (台灣)
讚
05-03 11:41 TW
不批評但誠心建請警方能加強法律構成要件及相關法理訓練,首要認清憲>法>行政命令;人民也是,應該多開幾個節目,甚至編入偶像劇來宣導
17樓 時間: 2014-05-03 12:05:48 (台灣)
→
05-03 12:05 TW
明明是人民保姆卻不是關照人民 而且道德觀上好像都已經偏離... 雖然有好鴿但非常少..................
18樓 時間: 2014-05-03 12:19:20 (台灣)
→
05-03 12:19 TW
問題是一般人沒有律師背景,也沒有義務辯護律師,只能忍氣吞聲,因為萬一警察隨便安個罪名給你,譬如說你身上有安,結果又找到,就算最後沒事也要搞上一陣子,所以一般人不會沒事找事,這是很現實的問題
23樓 時間: 2014-05-03 15:56:00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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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過) TW
楊:「依大法官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你不能隨便臨檢盤查, 更不能要我出示證件」(我暗示他要遵守法律)楊:「你沒有權力盤查,我沒有義務出示」(我明示底線,這是最後的禮貌兼警告) 學起來 以後搞不好用的到
25樓 時間: 2014-05-03 17:02:56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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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7:02 TW
老百姓根本吃虧 上次硬開我闖紅燈 我腦海真的沒有 最後一個紅綠燈 我還其在人群中間 或許是前一個路口(只離一小小距離) 但我也沒映像 從後面把我擋下 下車就是眼睛看地下 雙手環抱 一副跩樣問我 我當然說沒有 我問他到底哪路口 隨手75度天空隨便劃一下 然後說我沒看到 也沒說我到底怎樣闖紅燈 是硬闖 還是黃燈通行 我操! 叫菜鳥開罰單 字根本幼稚園寫的字 隨便畫的阿 而且還給我塗改。回家不爽打去分局 想詢問當時員警是否有證據(影片OR照片 我知道不用證據也可以抓 只是想問)結果接電話的人直接表明叫我有意見自己去申訴 我有能力、時間去調監視器?吃了暗虧 現在對警察超賭爛
26樓 時間: 2014-05-03 17:36:12 (台灣)
→
05-03 17:36 TW
警察吃案的很多阿 在台灣官官相護本來就超嚴重的.. 不只官官相護 只要你認識警察 他也可以幫你護一下@@有的警察還會看你懂不懂法律 如果不懂 他還會恐嚇你一下..讓你畏懼他
※
trying0312
轉錄至看板 secret (使用連結) 時間:2014-05-03 21:57:26
05-03 22:32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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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arate:[自己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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