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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timshan.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3-27 17:30:5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morning79 (morning)
標題 [爆卦] 成大李佳玟老師針對警察執法的演講書面稿
時間 Thu Mar 27 17:15:12 2014


20140326成大法律系聯合授課


李佳玟老師:刑事訴訟法


有人問我服貿協議跟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什麼關係?刑事法跟服貿協議的確沒有直接

關係。但當國家針對反服貿示威抗議者進行秋後算帳,就會有刑法問題,國家以警察

對抗議者進行暴力驅離,就會有刑事訴訟法的問題。此外,國家也可以透過羈押的方

式來恐嚇你,要你不要輕舉妄動,或是用提告的方式來威脅抗議學生。



警察驅離行政院內外之抗議者的前提:非法集會


依據大法官釋字718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不須事先申請許可,依此

解釋集遊法既有對於緊急集會遊行的規範就失效,立法院外的集會因此是合法的。但

是,即便有這號解釋,依照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的規定,行政院周圍不得進行集會遊行

,所以行政院外集會還是不合法。姑且不論集遊法此一規定是否合理,形式上警察可

以去驅離行政院的群眾。



不過必須注意的是,依照集遊法第二條對於集會遊行的定義:「本法所稱集會,係指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立法院與行政院

本質上並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進出受到管制),所以進佔立法院與行政

院都是違法集會。但在政府對於這兩邊的進佔行動,卻有截然不同的處置態度。



驅離的法律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依據集會遊行法的規定,行政院內外的進佔抗議行動均為違法,警察可依據集遊法命

令解散,進一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

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

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

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對

違法集會的群眾進行驅離。



警察以棍棒毆打抗議者


不過即便警察可依法驅離示威群眾,但其執行方式、警械的使用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

警械使用條例第三條賦予警察在必要時可以使用警械的權限,但無論如何,公權力行

使都有比例原則的問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也有說警察行使職權不可以超

過必要限度,只能使用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式去做。那麼如果今天抗議學生只是

採取「警察不動,我們不動」的原則,只是消極不服從解散命令,或是像許澤天老師

說的用體重坐在地上來抗議的話,那麼警察就無權使用超過將人民拉離之外的強制力

。當警察行為已經違背法律授權的限度時,警察的驅離動作就變成違法的行為,面對

不法的侵害,人民就可以對他行使正當防衛。簡單地講,當警察行為已經違背法律授

權的限度時,他就是違法的行為,人民基本上就可以對他行使正當防衛。



警察執法前撕臂章?


網路上流傳鎮暴警察在驅離之前撕掉辨識身份的臂章。不過就此問題,已有人釐清說鎮

暴警察在值勤時,本來就沒有戴臂章。不過不管是故意還是慣行,這已經涉及違背警察

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的問題。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應該要表明他是警察的身分,如果沒有


足資表彰公權力身份的臂章,就等同是一群假國家名義的黑衣人,在抗議現場毆打民眾

當對方身分不明無法驗證為警察,民眾就可以對他主張正當防衛。這點在未來,不管

是追究警察行政與刑事責任時,或是追究抗議民眾的刑事責任時,都會有意義。



聲押之妥當性


針對羈押妥當性的問題。依據報導,檢察官只聲押魏揚一人,其他人則是兩萬至三萬交

保候傳。

羈押聲請的前提是行為違法,當我們談羈押的時候,必須思考是否存在羈押原因與羈押

必要性?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原因包括被告有逃亡之虞,或有滅證串供

的可能性從逃亡之虞這點來看,這些抗議者並不是王又曾,如果他像王又曾一樣有錢

有勢,他就不用反對這種富者愈富的服貿協議了。這些人沒有地方可以逃,當他們被當

現行犯逮捕時,說實在也沒有擔心他們滅證串供的必要性,因此,不管是魏揚或是其他

學生,我認為都沒有羈押的理由。雖然今天只有一個魏揚被移送到台北地院聲押,其他

都是由檢察官交保處理,但那兩三萬交保對學生都是很大的負擔,這種羈押交保對學生

而言都是一個恐嚇。在這個案例來看,羈押淪為恫嚇異議者的手段了。



進一步檢視台北地院駁回檢察官羈押的理由,法院雖然比較重視犯罪嫌疑不足的部分,

意即檢察官並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魏揚犯罪嫌疑重大,但最後一點提到:「檢察官聲

請意旨以本案號召、煽惑群眾強佔行政院並非僅被告一人涉案,且非被告一人即能獨自

完成所有犯行,顯尚有其他人員未查悉,是在未知共犯查獲並查證之前,依其事實難認

被告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語,惟本院遍查卷內事證並無相關佐證,應屬檢察官臆測

之,尚難逕為認被告不利事實之認定。」這個裁定理由顯示檢察官在不知道共犯是誰的

情況下就去像法院聲請羈押,希望把人羈押起來,避免他們去串供或滅證。這個羈押理

由跟其他的羈押理由相比,其他理由(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有再犯之虞)相比,其他

的羈押理由都在被告身上,但這串供滅證這個羈押理由,代表檢察官自己查不到其他被

告是誰,查共犯與證據是檢察官自己的責任,但檢察官卻把自己的無能變成被告的不利

益。倘若檢察官遲遲沒查到共犯或證據,那麼被告很倒楣就要一直被羈押。雖然在這個

案子裡,台北地院的審查並沒有很草率,認為檢察官指稱還有其他共犯只是一種空泛的

宣稱。但從這個案子,我們可看到滅證串供作為羈押原因,是個很大的問題。



國家暴力vs個人暴力:選擇性追訴與選擇性執法


我們的刑法的適用具有很大的先天侷限,通常只看的到個人暴力,看不到制度性暴力。

譬如︰一個人的太陽餅被偷,我們可以起訴竊盜罪,打破玻璃,會被論以毀損罪;但用

違背民主程序的方式通過一個會偷走很多人工作的協議,傷害很多人的生存,卻無法被

處理。但是,即便刑法只看得到個人暴力,但個人暴力也沒有被一視同仁地處理。之前

大埔案,徐世榮老師在警察被地上拖,學生被警察強行驅離導致受傷,這些施暴的警察

都沒有被追訴。



檢察官很積極地追訴對抗國家的個人,卻放任國家的暴力不理。因此,即便檢察官的追

訴行動看起來很有理由,但其實他也參與了國家這個壓迫體制,成為共犯集團的一員。

因為他只選擇性的追訴個人,而不追訴違法濫權的警察。太多的例子讓我們看到,國家

對於追訴異議者異常的有效率,但怠於追訴濫權的警察。



另外,從政府這次只針對佔領行政院的抗議行動加以處理,卻未處理跟行政院狀況一樣

的立法院佔領行動來看,政府明顯選擇性執法,透露執法具有高度的政治動機。


呼籲:檢察官作為法的守護者


昨天跟一個檢察官討論這件事,他一直強調檢察官不是不追訴而是證據不夠。他希望人

民要趕快去蒐證提起自訴,這樣反而更能彰顯法律程序的正義性;但我認為如果今天檢

察官願意主動出面去追訴犯罪,更能彰顯法律程序的正義性,表示國家法律代表人有積

極追訴國家機關的違法濫權行為。這位檢察官也感嘆,檢察官對於警察暴力的權力很有

限,因為在群眾運動中動用警力,並不是依刑訴法由檢察官指揮,檢察官在驅離行動中

被邊緣化了。但我的想法是,檢察官如果追訴警察的違法行為,也可以確立警察行為不

容法的行為標準。所以,檢察官的決定即便是事後,還是有機會影響未來警察的執法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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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bowbow:有懶人包嗎1F 03/27 17:17
VVizZ:檢察官本身就有依法偵辦的權限 當然可以不待告發直接辦警察2F 03/27 17:19
VVizZ:或者有人告發他們也可以分案去辦 不辦就是裝死 裝死就是共犯
Rinehot:這要啥懶人包 自己看就好了4F 03/27 17:20
morning79:正準備製作懶人包中~5F 03/27 17:20
VVizZ:還要叫人民面對國家暴力的時候自己找證據去自訴 這個檢察官6F 03/27 17:21
VVizZ:的刑法跟刑訴還有補習班老師應該都不會承認有教過他
Rinehot:就要看有沒有人去檢舉了8F 03/27 17:21
RonaldPan:推9F 03/27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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