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timshan.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4-01 23:53:12
看板 FuMouDiscuss
作者 標題 [分享] 從「爭端解決」的角度看服貿協議
時間 Tue Apr 1 23:46:13 2014
這篇文章原本是為了家中長輩的一句話而寫。寫完以後想說不分享過來也是可惜,
就順便貼過來囉~
原本在FB的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MerakHuang/posts/766381603373876
有些支持服貿的朋友會拿我們跟新加坡、紐西蘭簽定貿易合作協定的過程來比較。
「台紐,台新FTA簽署後有遂條審查,及改過一個字嗎?」
確實!當我們簽「台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與「台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時
(寫出全名是讓大家知道我有抓下來研讀),沒有那麼多爭議;
那麼,現在的訴求是強人所難嗎?
非也非也,當前提有誤,即使推論過程正確,結論仍是無效的。
這裡面最大的前提差別,就是在於「國際」vs.「國內」。
我看服貿協議的時候,第一件事是先看「爭端解決」。
在服貿協議第二十條是這樣寫的:
雙方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十條規
定處理。
看到了,就這樣一行。(在ptt上變成兩行XD)
那「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十條在講什麼呢?如下文: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
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
當方式加以解決。
,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
當方式加以解決。
唉呀,說是「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展開磋商」(現在都多久了?ECFA是
2010/09/12生效實施的唷~),然後「儘速」達成協議,卻沒有說究竟什麼時候要完成這
個爭端解決程序協議。
在那之前,我們只能透過這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此「委員會
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第十一條),在我看來,要說真正的黑箱,這個委員會成為搓
搓樂的黑箱機率倒是比較大。
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第十一條),在我看來,要說真正的黑箱,這個委員會成為搓
搓樂的黑箱機率倒是比較大。
那麼,我們與新加坡、紐西蘭的協議,爭端解決又是怎麼寫的呢?
先看「台星經濟夥伴協定」,第 15 章爭端解決總共有......10頁。我先給各位看一個
重點:
第 15.2 條 適用範圍
5. 締約雙方及依本章成立之仲裁小組於解釋及適用本協定之規定時,應依據本協定之宗
旨為之,並符合國際公法之習慣原則。
有沒有看到,是依「國際公法」的習慣原則喔!
另外,第 15.3 條 爭端解決場域之選擇
3. 就本條而言,締約方請求設立小組時,即視為啓動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有爭議,可以依循「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來處理。
再來看「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第 21 章爭端解決總共有.....11頁。這裡面同樣看到:
第 8 條仲裁庭之組成
4. 仲裁主席應為非締約方之國民,且不得為任一締約方之居民或更通常住所。
6.(e) 遵守世界貿易組織依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頒佈之小組成員行為準則。該瞭解
書為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一部份。
也就是說,還是依循「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來處理,而且會請公正第三國的人當
主席。
前面一直提到「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事實上WTO有一份「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
瞭解書」,中文翻譯版足足有......27頁。裡面訂得可詳細了,從斡旋、調解、調停、調
查的機制清清楚楚,後面還有關鍵的「補償及減讓之暫停」,白話文就是可以叫其他國家
給違規的國家經濟制裁等,我這邊懶得多說了。
瞭解書」,中文翻譯版足足有......27頁。裡面訂得可詳細了,從斡旋、調解、調停、調
查的機制清清楚楚,後面還有關鍵的「補償及減讓之暫停」,白話文就是可以叫其他國家
給違規的國家經濟制裁等,我這邊懶得多說了。
為什麼先看爭端解決?任何風險評估,不該只看可能的收穫與損失,因為大多時候,這些
收穫與損失發生的機率就如同黑天鵝一樣,根本無法事先正確預測。
評估風險時,應該先看在最糟的狀況中,我們究竟會暴露在什麼之下。所以,我看協議會
先看「爭端解決」,它會告訴我們當協議被違反的時候,會有什麼結果。這就像看法條的
時候先看罰則一樣,「罰則」會告訴你,這個法律之中,什麼是最最重要不可違反的。
先看「爭端解決」,它會告訴我們當協議被違反的時候,會有什麼結果。這就像看法條的
時候先看罰則一樣,「罰則」會告訴你,這個法律之中,什麼是最最重要不可違反的。
如果我們看服貿協議的爭端解決,我們會認為什麼是絕對不可違反的呢?......你告訴我
好了,我看不出『「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是什麼意思,還有違反
協議會有什麼後果......
好了,我看不出『「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是什麼意思,還有違反
協議會有什麼後果......
所以,這是怎麼回事?為什麼爭端解決差這麼多?怎麼協議會簽成這個樣子?用一句話把
最關鍵的核心(違反協議的後果)草草帶過?那這部分要不要比照新加坡、紐西蘭?
很抱歉!因為從ECFA到服貿到後面的貨貿,都是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框架之中
完成的。所以才會是由「商業司」這個奇怪的編制,而不是簽星紐的團隊去談。這就是我
在文章開頭所說:「國際」vs.「國內」的前提差別。所以,這根本是XX比雞腿,沒有可
比性啊!
完成的。所以才會是由「商業司」這個奇怪的編制,而不是簽星紐的團隊去談。這就是我
在文章開頭所說:「國際」vs.「國內」的前提差別。所以,這根本是XX比雞腿,沒有可
比性啊!
我不覺得我們跟中國簽約時,不能循WTO的爭端解決模式,
因為在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有訂:
第二十三條 爭端解決及執行
1.會員如認為其他會員未能履行本協定所課義務或其特定承諾者,得為尋求雙方滿意之解
決方案而訴諸爭端解決瞭解書。
意思就是,我們簽協議時明明就可以循WTO的爭端解決架構,最後卻搞得用一句話丟給ECFA
,而ECFA到現在快四年了還沒訂出程序(我很努力找過,真的找不到,如果有人找到可以
跟在下方留言我說)。你說說看,這不是開個諾大的後門嗎?
,而ECFA到現在快四年了還沒訂出程序(我很努力找過,真的找不到,如果有人找到可以
跟在下方留言我說)。你說說看,這不是開個諾大的後門嗎?
所以我想問一個問題:如果要逐條審查,逐條表決,這個「爭端解決」的條文,可以改嗎
?可以改嗎?!可以改嗎??!!(一整個激動起來......)
如果可以,當然可以支持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如果不行,就該支持「先立法,再審查」!
我實在無法接受這個事關人民福祉的重大協議簽得這麼爛......
前幾天看到姚立明說了一段話很有意思,姑且做結:
「中國是我們經濟上最重要的合作夥伴。」
「中國是我們政治外交軍事上最大的敵人。」
「這兩個命題合再一起,真的不會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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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孤獨,不是喜愛孤獨的緣故,而是找不到和自己相近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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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367195.A.485.html
推 :推~ 就是怕不可逆,唬爛的解決爭端協議~1F 04/01 23:50
推 :推~~這種亂搞法 根本等於有爭議時完全送給對方玩弄2F 04/0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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