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timshan.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4-14 03:35:07
看板 FuMouDiscuss
作者 標題 [分享] 411路過行動的12個常見問題
時間 Mon Apr 14 03:30:39 2014
【關於411路過行動的12個常見問題】
關於這幾天吵的紛紛擾擾的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
大家心中也許都還留有許多疑問,譬如
到底設黑名單違法在哪?
看過方分局長的六分鐘全文後,清晨驅離好像沒有問題?
就算違憲,條文不是還沒失效,警察依法行政錯了嗎?
而這有算是偶發性、緊急性集會嗎?
為什麼不能和平理性地抗議?想抗議都不用管別人死活嗎?為什麼要撒冥紙噴漆?
還有,幹嘛不找法院就跑上街抗議?
只要說行使抵抗權就什麼都不用管了嗎?
此外,譬如許可制到底哪裡不好?
洪崇晏同學的個資被公布又怎樣?
警察超時工作的問題根源是什麼?
我們盡可能地提出我們的觀點,大家可以找自己有興趣的部分閱讀
事情已經過了幾天,但我們必須把教訓跟經驗留在心裡!
無限期支持大家討論路過行動引發的各種問題!
----
Q1. 中正一分局4/9說禁止公投盟日後申請的集會遊行,到底哪裡違法?
A1. 警方對於集會遊行的管理權限,源自於集會遊行法的授權,但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警
方能夠「向未來禁止還沒有申請的許可」!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可以
不許可的理由,但這必須就個案情形詳細下判斷,人民遞出一個申請、行政機關作出一個
決定。而不是警察局對特定的團體或人民說:「你以前幹過很多我認為不好的事情,所以
未來你所有的申請,通通都不允許!」這裡根本沒有「法」可以讓中正一分局「依法行政
」!
方能夠「向未來禁止還沒有申請的許可」!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可以
不許可的理由,但這必須就個案情形詳細下判斷,人民遞出一個申請、行政機關作出一個
決定。而不是警察局對特定的團體或人民說:「你以前幹過很多我認為不好的事情,所以
未來你所有的申請,通通都不允許!」這裡根本沒有「法」可以讓中正一分局「依法行政
」!
Q2. 中正一分局清晨驅離公投盟,到底哪裡違法?
A2. 依據集遊法26條,應採行適當比例的方式為驅離之手段。方仰寧分局長一開始承諾柔
性勸離,最後卻變調為強制抬離,不僅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且對上了年紀
的長輩強制抬離,也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性勸離,最後卻變調為強制抬離,不僅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且對上了年紀
的長輩強制抬離,也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另外,警方認為他們之前已經舉牌4次,但是,在這20幾天的學運內,舉牌是針對哪一個
時間點的集會遊行,並不明確。4月11日清晨的驅離,基於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
法第5條),理應再次舉牌,並達三次,指明其舉牌所指涉的哪一段時間的集會遊行,始可
驅離。然而,4月11日那天清晨的驅離並未再次舉牌三次,其驅離當然違反驅離之法定程
序。
時間點的集會遊行,並不明確。4月11日清晨的驅離,基於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
法第5條),理應再次舉牌,並達三次,指明其舉牌所指涉的哪一段時間的集會遊行,始可
驅離。然而,4月11日那天清晨的驅離並未再次舉牌三次,其驅離當然違反驅離之法定程
序。
Q3. 集會遊行事前許可制為什麼對言論自由危害性很大?
A3. 集會遊行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有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是真理
越辯越明,只有讓不同意見都能在言論市場之中自由競爭、討論,才可能接近正確的答案
,在民主政治中更是如此。若對言論採取事前管制,等於是政府想讓人民聽什麼,人民才
能聽什麼;更會讓人民在發表言論之前,因為擔心不被許可而進行自我言論審查,不敢說
出特定的話,這代表許可制根本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背道而馳。所以對言論的事前
限制必須謹慎,並應考慮廢除,改採事後報備制。
越辯越明,只有讓不同意見都能在言論市場之中自由競爭、討論,才可能接近正確的答案
,在民主政治中更是如此。若對言論採取事前管制,等於是政府想讓人民聽什麼,人民才
能聽什麼;更會讓人民在發表言論之前,因為擔心不被許可而進行自我言論審查,不敢說
出特定的話,這代表許可制根本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背道而馳。所以對言論的事前
限制必須謹慎,並應考慮廢除,改採事後報備制。
Q4. 國外抗議都很溫柔,也能取得進步,應該仿效他們吧?
A4. 抗爭行動以達成訴求為最高指導原則,否則沒有意義。若是柔性抗爭就足以督促掌權
者反省改進,人民自然也不需要採取危害自身、甚至無辜基層員警安全的抗議方式。抗爭
需要採取到何種程度的手段,其實取決於政府是否願意傾聽與回應人民的訴求。 可惜的
是,要掌權者反省不是件容易的事。各國的抗爭歷史中,經常採取相當激進的方式,石塊
、棍棒、汽油彈、燒車屢見不鮮,佔領華爾街的活動也殷鑑不遠,稱不上溫柔。而相信大
家已經發現,台灣的抗爭,就算二十五萬人、五十萬人和平地走上街頭,政府給的回應仍
然難以置信地敷衍。
者反省改進,人民自然也不需要採取危害自身、甚至無辜基層員警安全的抗議方式。抗爭
需要採取到何種程度的手段,其實取決於政府是否願意傾聽與回應人民的訴求。 可惜的
是,要掌權者反省不是件容易的事。各國的抗爭歷史中,經常採取相當激進的方式,石塊
、棍棒、汽油彈、燒車屢見不鮮,佔領華爾街的活動也殷鑑不遠,稱不上溫柔。而相信大
家已經發現,台灣的抗爭,就算二十五萬人、五十萬人和平地走上街頭,政府給的回應仍
然難以置信地敷衍。
江宜樺院長在2006年的座談會曾公開發表:「如果一個體系宣稱自己是民主體制,但是它
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那個抗議正當
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或許正是這個問題最好的註解。
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那個抗議正當
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或許正是這個問題最好的註解。
Q5. 只要不滿就可以集會遊行影響他人生活嗎?難道不用受到任何限制嗎?
A5. 集會遊行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如果沒有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人民就無法自在地表
達其意見,負面影響可見Q3。即使集會遊行勢必會影響其他人的生活,但這並不影響集會
遊行本身的合憲性。因為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時,已經預設承認可能造成的影響,
並在合理的範圍內選擇接受。不能說因為集會遊行會影響其他人就否定之,那麼所有權利
保護都會落空。同時必須說明的是,根據大法官解釋,國家有義務提供集會遊行的適當環
境,提供人民表達意見。
達其意見,負面影響可見Q3。即使集會遊行勢必會影響其他人的生活,但這並不影響集會
遊行本身的合憲性。因為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時,已經預設承認可能造成的影響,
並在合理的範圍內選擇接受。不能說因為集會遊行會影響其他人就否定之,那麼所有權利
保護都會落空。同時必須說明的是,根據大法官解釋,國家有義務提供集會遊行的適當環
境,提供人民表達意見。
當然,集會遊行是可以限制的權利,但是這個限制必須合憲,必須視影響的公共利益的強
度為何而定,比如說特殊緊急情況或是某些軍事要地不能進入等等。不過,即使限制了集
會遊行權利,也絕非完全禁止集會遊行權利的存在,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度為何而定,比如說特殊緊急情況或是某些軍事要地不能進入等等。不過,即使限制了集
會遊行權利,也絕非完全禁止集會遊行權利的存在,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政大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於2006年說過:「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異議者的集會遊行也不是
嘉年華式自強活動。既然街頭抗爭是基層異議者的『政治權利』,就要讓示威者有『施力
』的機會。......如果完全剝奪『喧擾』與『威脅』,那集會遊行權就變成了基層異議者
謙卑祈求的儀式而已。」
嘉年華式自強活動。既然街頭抗爭是基層異議者的『政治權利』,就要讓示威者有『施力
』的機會。......如果完全剝奪『喧擾』與『威脅』,那集會遊行權就變成了基層異議者
謙卑祈求的儀式而已。」
Q6. 就算集會遊行合法,過程中為什麼可以用違法的抗議手段?
A6. 集會遊行合法,與當中可能產生違法行為並不互斥,行為者也應該負起相關責任。但
因為他的本質是各種權利的衝突,所以必須依賴法院進行判斷,為了充分表達訴求,這個
手段有沒有太過分?是不是這樣做國家、社會反而會產生更大的損害?我們必須透過法院
事後的通盤衡量來決定是否構成違法,而且就算真的因為抗議行為造成巨大的損害而違反
行政法、刑法,也必須適度調整處罰或刑責,這樣才公平。所以噴漆、撒冥紙這些行為如
果包含了訴求在裡面,就不能忽略他有言論的成分,只說他違法,而忽略他想表達的事物
,無法完整評價這個行為。
因為他的本質是各種權利的衝突,所以必須依賴法院進行判斷,為了充分表達訴求,這個
手段有沒有太過分?是不是這樣做國家、社會反而會產生更大的損害?我們必須透過法院
事後的通盤衡量來決定是否構成違法,而且就算真的因為抗議行為造成巨大的損害而違反
行政法、刑法,也必須適度調整處罰或刑責,這樣才公平。所以噴漆、撒冥紙這些行為如
果包含了訴求在裡面,就不能忽略他有言論的成分,只說他違法,而忽略他想表達的事物
,無法完整評價這個行為。
我們要重申的是,這些責任不會阻擋集會權利的行使,不是造成他人困擾就不能抗爭。今
日臺灣享有的民主自由,正是由歷史上許多「違法抗爭」掙來的法律修正和社會進步累積
而成。
日臺灣享有的民主自由,正是由歷史上許多「違法抗爭」掙來的法律修正和社會進步累積
而成。
Q7. 什麼都沒做就說救濟緩不濟急,合法手段內也應該有個先後順序吧?
A7. 事實上,公投盟同時採取了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申復管道。
此外,不能忽略驅離後,流逝的每分每秒都是對公投盟集會自由不可逆的損害。司法救濟
管道不但耗時,暫時停止執行的保護機制核准率又極低,即使三五年後證明警方是錯的,
重新拿回數年前的集會許可有意義嗎?
管道不但耗時,暫時停止執行的保護機制核准率又極低,即使三五年後證明警方是錯的,
重新拿回數年前的集會許可有意義嗎?
我們不否認應該同時提起救濟,但這不代表人民只能消極等待結果。每個人民都有權利透
過集會遊行表達對國家違法的擔憂,因為難保下一個不會輪到自己。相對的,警察機關本
來就有接受監督的義務、「依法行政」的義務,也就是,國家要自己修正違法的行為,否
則便違反了憲法法治國的要求。人民在提起救濟之餘,上街抗議直接對國家施壓,反而促
進了國家反省自己有無違法,這與當事人的救濟程序是併行不衝突的。
過集會遊行表達對國家違法的擔憂,因為難保下一個不會輪到自己。相對的,警察機關本
來就有接受監督的義務、「依法行政」的義務,也就是,國家要自己修正違法的行為,否
則便違反了憲法法治國的要求。人民在提起救濟之餘,上街抗議直接對國家施壓,反而促
進了國家反省自己有無違法,這與當事人的救濟程序是併行不衝突的。
411路過中正一分局後兩日,市警局迅速恢復公投盟的許可(雖然在決定內容中完全不承認
之前廢止處分違法違憲)。如果沒有411路過事件,市警局是否會正面回應公投盟之申復、
讓公投盟受侵害最小化?這點我們不知道,但可肯定的是,救濟手段與集會遊行抗爭同時
並行,能夠對違法違憲的行政權施加更大的壓力、讓行政權不能再耍奧步或以拖待變,這
正是本次事件中我們學到的重要課程。
之前廢止處分違法違憲)。如果沒有411路過事件,市警局是否會正面回應公投盟之申復、
讓公投盟受侵害最小化?這點我們不知道,但可肯定的是,救濟手段與集會遊行抗爭同時
並行,能夠對違法違憲的行政權施加更大的壓力、讓行政權不能再耍奧步或以拖待變,這
正是本次事件中我們學到的重要課程。
Q8. 警察公佈洪崇晏同學的個資是否合法?
A8. 如果沒有緊急且必要的公共利益,警方不可以公布任何人的個人資訊,就算符合此情
況,也只能公布直接有助於實現該利益的資訊,絕對不能恣意洩漏,否則對人民的隱私權
是很大的侵害。
況,也只能公布直接有助於實現該利益的資訊,絕對不能恣意洩漏,否則對人民的隱私權
是很大的侵害。
假設一個地方出現慣竊,即使是避免嫌疑犯再犯案或逃亡而釋出資訊提高大眾的關注,警
方也只能公布跟這些目的直接相關的資訊而已。若把他的身家背景、工作地點、兒女念哪
個學校全部公布,要大家小心東西被偷,將使這個人有如裸露般暴露在大眾觀賞下,是極
嚴重的人權侵害。
方也只能公布跟這些目的直接相關的資訊而已。若把他的身家背景、工作地點、兒女念哪
個學校全部公布,要大家小心東西被偷,將使這個人有如裸露般暴露在大眾觀賞下,是極
嚴重的人權侵害。
這次,就算認為洪同學有犯案嫌疑而想要調查,也應該限於警方擁有資訊,不應將這些資
訊公布於世,因為使大眾知悉洪同學家裡地址與手機號碼,不但未對調查有何直接助益,
反而使大家因為知悉此資訊,而可以恣意地侵擾當事人的私生活,嚴重妨礙其隱私權。警
方身為國家機關,不但沒有保護好人民的生活,卻運用自己職務上機會,把洪同學的家裡
地址、手機號碼散布出去,在這裡我們嚴厲譴責這種行為。
訊公布於世,因為使大眾知悉洪同學家裡地址與手機號碼,不但未對調查有何直接助益,
反而使大家因為知悉此資訊,而可以恣意地侵擾當事人的私生活,嚴重妨礙其隱私權。警
方身為國家機關,不但沒有保護好人民的生活,卻運用自己職務上機會,把洪同學的家裡
地址、手機號碼散布出去,在這裡我們嚴厲譴責這種行為。
Q9. 警察很辛苦的問題根源到底在哪?
A9. 警察雖然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然而,並非完全只是國家任意利用的工具,把警察看
成一種工作的話,他們當然的勞動權益也不應該被忽略。但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認為警察單純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因此警察與國家之間並不存在宛如人民與國家的對抗
關係,因此警察勞動權益的保障受到限制,也沒有完整的救濟途徑,這使得國家不給他們
適當的休息、排班,任意壓榨警察,罔顧其勞動權,也無須提供應有的勞動條件。
成一種工作的話,他們當然的勞動權益也不應該被忽略。但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認為警察單純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因此警察與國家之間並不存在宛如人民與國家的對抗
關係,因此警察勞動權益的保障受到限制,也沒有完整的救濟途徑,這使得國家不給他們
適當的休息、排班,任意壓榨警察,罔顧其勞動權,也無須提供應有的勞動條件。
更何況,國家一而再再而三地踐踏人民的訴求,使人民被迫延長抗爭行為,卻犧牲了基層
警察,因為他們只能被動地配合此決策,延長值勤而身心俱疲。因此,警察很辛苦無法休
息的根源不在於抗爭的人民,如果政府有效傾聽民意、合憲合法運作,人民又何苦走上街
頭。警察無法休息的根源是不給他們良好工作環境、否定人民聲音的國家,在這個面向上
,警察也應向國家爭取自己身為勞工、身為人民的勞動權益。
警察,因為他們只能被動地配合此決策,延長值勤而身心俱疲。因此,警察很辛苦無法休
息的根源不在於抗爭的人民,如果政府有效傾聽民意、合憲合法運作,人民又何苦走上街
頭。警察無法休息的根源是不給他們良好工作環境、否定人民聲音的國家,在這個面向上
,警察也應向國家爭取自己身為勞工、身為人民的勞動權益。
Q10. 什麼情況算偶發、緊急性集會?411行動算嗎?
A10. 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中說明,事情太突然,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到目的的集會
叫緊急性集會;群眾因特殊原因,在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召集的情況下,自發地聚集的集
會是偶發性集會。大法官認為這兩種集會情形特殊,不須經事前許可。而4月11日的路過
行動,無論有沒有誤會,確實是因為群眾對警方出爾反爾,強制抬離和平靜坐者,群情激
憤之下,在網路上臨時號召的活動。
叫緊急性集會;群眾因特殊原因,在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召集的情況下,自發地聚集的集
會是偶發性集會。大法官認為這兩種集會情形特殊,不須經事前許可。而4月11日的路過
行動,無論有沒有誤會,確實是因為群眾對警方出爾反爾,強制抬離和平靜坐者,群情激
憤之下,在網路上臨時號召的活動。
「即刻舉行」的意義不可能解釋成「倡議後必須立即集會」,實在難以想像會有這種緊急
性集會存在,因此「即刻」的具體內涵應該要和集會的目的一併考量。411行動的目的在
於維護人民言論自由,以現今媒體報導和公共議題的更新速度,如果不在當天表達不滿,
隔天中正一分局的所作所為就很可能會不能再吸引多數人關注,人民憲法權利受到的傷害
也恐怕難以挽回。雖然411行動不是在執行強制驅離後立刻舉行,但也僅間隔數小時,應
該可以符合大法官的緊急性集會條件。
性集會存在,因此「即刻」的具體內涵應該要和集會的目的一併考量。411行動的目的在
於維護人民言論自由,以現今媒體報導和公共議題的更新速度,如果不在當天表達不滿,
隔天中正一分局的所作所為就很可能會不能再吸引多數人關注,人民憲法權利受到的傷害
也恐怕難以挽回。雖然411行動不是在執行強制驅離後立刻舉行,但也僅間隔數小時,應
該可以符合大法官的緊急性集會條件。
此外,從備有大聲公及麥克風這點,也不能直接推論洪同學有當發起人或負責人的意圖。
因為單純向路過民眾傳達信念,甚至連在夜市叫賣,都經常需藉助這些工具。且洪同學在
記者會結束時便已明確告訴大家「請同學回去聲援立院前靜坐的公投盟阿伯」,更是難以
令人相信在現場聚集的群眾是洪同學所召集。而當日現場群眾各有不同之訴求,場面十分
混亂,是方分局長主動要求洪同學協助整合、傳達,在未能找到確定的發起人或負責人前
,本次行動也可以構成偶發性集會。
因為單純向路過民眾傳達信念,甚至連在夜市叫賣,都經常需藉助這些工具。且洪同學在
記者會結束時便已明確告訴大家「請同學回去聲援立院前靜坐的公投盟阿伯」,更是難以
令人相信在現場聚集的群眾是洪同學所召集。而當日現場群眾各有不同之訴求,場面十分
混亂,是方分局長主動要求洪同學協助整合、傳達,在未能找到確定的發起人或負責人前
,本次行動也可以構成偶發性集會。
總而言之,不論411行動是緊急性集會,或是偶發性集會,或兩者都是,都不需要經過事
前申請,就可以舉行。
Q11. 大法官第718號解釋說的違憲條文尚未失效,警方依法行政錯了嗎?
A11. 大法官認定法條違憲後,確實可能宣告它到未來的某一天才失效。這種做法的意義
是為了避免立即失效會造成法律的「真空期」,使原本規範的事情變得無法可管,並且給
予立法者一定的反應期間,去設計新的制度。但是,這種宣告方式也有許多缺點,例如會
造成「明明確定是違憲侵害人權的法律,卻繼續存在」,使得未失效前,侵害持續發生。
所以,在宣告違憲但還沒有失效的期間,行政機關應該盡量避免適用這些法律。
是為了避免立即失效會造成法律的「真空期」,使原本規範的事情變得無法可管,並且給
予立法者一定的反應期間,去設計新的制度。但是,這種宣告方式也有許多缺點,例如會
造成「明明確定是違憲侵害人權的法律,卻繼續存在」,使得未失效前,侵害持續發生。
所以,在宣告違憲但還沒有失效的期間,行政機關應該盡量避免適用這些法律。
第718號解釋說,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採取許可制是違憲的,相關條文在104年1月1日起失
效。有人便主張第718號解釋「在104年1月1日以前,警方執行現行集遊法之規定不會發生
違憲之問題」,但這明顯是一種對於定期失效的錯誤理解,因為法條不是到104年1月1日
才「違憲」,而是到那個日期才「失效」,繼續執行當然是違憲的。這個時候,除了發生
在釋字第718號以前的事件或案件,基於法安定性的考量有繼續適用舊法的必要外,這號
解釋做成後才發生的事件,都不應適用大法官認證違憲的法律,否則就是明知違憲卻利用
制度漏洞侵害人權,這將背離憲法意旨。所以在個案中,警察明知緊急、偶發性集會採取
許可制違憲,我們就不應鼓勵警方「依(違憲的)法行政」。
效。有人便主張第718號解釋「在104年1月1日以前,警方執行現行集遊法之規定不會發生
違憲之問題」,但這明顯是一種對於定期失效的錯誤理解,因為法條不是到104年1月1日
才「違憲」,而是到那個日期才「失效」,繼續執行當然是違憲的。這個時候,除了發生
在釋字第718號以前的事件或案件,基於法安定性的考量有繼續適用舊法的必要外,這號
解釋做成後才發生的事件,都不應適用大法官認證違憲的法律,否則就是明知違憲卻利用
制度漏洞侵害人權,這將背離憲法意旨。所以在個案中,警察明知緊急、偶發性集會採取
許可制違憲,我們就不應鼓勵警方「依(違憲的)法行政」。
Q12. 怎麼可以動不動就動用抵抗權?
A12. 這不是抵抗權!我們重申,411事件並非抵抗權的行使。所謂的抵抗權,是指國家重
大違背民主程序、以不正義的手段壓迫人權時,人民在不得已時,採取體制外抵抗政府的
權利,例如佔領國會。但是,411事件是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行使,是憲法賦予人民體制
內的權利,與抵抗權無關。所以,關於「怎麼可以動不動就用抵抗權」的質疑,其實是對
空鳴槍,因為在此人民並沒有動用抵抗權,而是行使體制內的集會遊行權利。在集遊惡法
下 ,長久以來這種在民主國家上街異議的常態,逐漸被認為是例外的, 因為萬惡許可制
,抗議之前要先卑躬屈膝地跟你抗議的國家機器要許可,讓大家不會上街頭講意見,抹殺
街頭作為公共論壇的常態,這是集會遊行法的惡法在規訓我們的順民體質,可這在民主國
家是錯誤的。
大違背民主程序、以不正義的手段壓迫人權時,人民在不得已時,採取體制外抵抗政府的
權利,例如佔領國會。但是,411事件是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行使,是憲法賦予人民體制
內的權利,與抵抗權無關。所以,關於「怎麼可以動不動就用抵抗權」的質疑,其實是對
空鳴槍,因為在此人民並沒有動用抵抗權,而是行使體制內的集會遊行權利。在集遊惡法
下 ,長久以來這種在民主國家上街異議的常態,逐漸被認為是例外的, 因為萬惡許可制
,抗議之前要先卑躬屈膝地跟你抗議的國家機器要許可,讓大家不會上街頭講意見,抹殺
街頭作為公共論壇的常態,這是集會遊行法的惡法在規訓我們的順民體質,可這在民主國
家是錯誤的。
台大法律學生挺318 製作
聲明聯絡人:0988129198 賴同學
0939282218 鍾同學
原文出處:http://ppt.cc/lfPo (台大法律學生挺318的臉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82.12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417442.A.C9E.html
※ 編輯: PTTfaggot (49.159.82.129), 04/14/2014 03:31:31
--
→ :這個很讚 心中還在搖擺不定的看一下 很多都有Q&A到1F 04/14 03:32
推 :
推 :
--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7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843
※ 本文也出現在 1 個隱藏看板
※ 本文也出現在 1 個隱藏看板
1樓 時間: 2014-04-14 04:47:27 (台灣)
讚
04-14 04:47 TW
從頭到尾都支持, 但有兩個前提, 那就是如果只打算一直維持社會運動程度的規模的話. 以及 如果上個運動的訴求還在正面發酵, 緊緊接著的運動就更要小心注意被利用.運動者即使沒有惡意但被抗議者卻能得到喘息和反面支持.
2樓 時間: 2014-04-14 11:35:44 (台灣)
讚
04-14 11:35 TW
需要一個中立的組織對事件始末做出紀錄事後平衡報導 突破媒體輿論操弄 真相一直被扭曲輿論上的弱勢就很難扳回來
回列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