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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法官認證「腦殘沒藥醫」 女罵網友無罪
時間 Sun Mar 1 11:53:45 2015
法官認證「腦殘沒藥醫」 女罵網友無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58968 自由
法官認證「腦殘沒藥醫」 女罵網友無罪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蘇姓男子打算到台南過年,在網路上貼文詢問旅遊資訊,卻被網友噓指不做功課,蘇男不滿,再發文《台南版有些人是不是精神有問題》,引發陳姓女子不滿,回文「腦殘沒藥醫」,蘇男提起侮辱告訴,法官認為蘇男行為除引起多數台南版友不快之外,且與「腦殘沒藥醫」意義相去不遠,經法官認證,陳女獲判無罪。蘇男去年1月31日晚間6時許,在PTT台南版發文《台南好吃的》,向網友詢問美食以及夜市資訊,以及從台北要如何前往等問題,隨後有不少網友熱心提供資訊,但也有不少網友譏諷他是「伸手牌」,批評他不會自己上網做功課。 ...
蘇姓男子打算到台南過年,在網路上貼文詢問旅遊資訊,卻被網友噓指不做功課,蘇男不滿,再發文《台南版有些人是不是精神有問題》,引發陳姓女子不滿,回文「腦殘沒藥醫」,蘇男提起侮辱告訴,法官認為蘇男行為除引起多數台南版友不快之外,且與「腦殘沒藥醫」意義相去不遠,經法官認證,陳女獲判無罪。蘇男去年1月31日晚間6時許,在PTT台南版發文《台南好吃的》,向網友詢問美食以及夜市資訊,以及從台北要如何前往等問題,隨後有不少網友熱心提供資訊,但也有不少網友譏諷他是「伸手牌」,批評他不會自己上網做功課。 ...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
蘇姓男子打算到台南過年,在網路上貼文詢問旅遊資訊,卻被
網友噓指不做功課,蘇男不滿,再發文《台南版有些人是不是
精神有問題》,引發陳姓女子不滿,回文「腦殘沒藥醫」,蘇
男提起侮辱告訴,法官認為蘇男行為除引起多數台南版友不快
之外,且與「腦殘沒藥醫」意義相去不遠,經法官認證,陳女
獲判無罪。
網友噓指不做功課,蘇男不滿,再發文《台南版有些人是不是
精神有問題》,引發陳姓女子不滿,回文「腦殘沒藥醫」,蘇
男提起侮辱告訴,法官認為蘇男行為除引起多數台南版友不快
之外,且與「腦殘沒藥醫」意義相去不遠,經法官認證,陳女
獲判無罪。
蘇男去年1月31日晚間6時許,在PTT台南版發文《台南好吃的》
,向網友詢問美食以及夜市資訊,以及從台北要如何前往等問
題,隨後有不少網友熱心提供資訊,但也有不少網友譏諷他是
「伸手牌」,批評他不會自己上網做功課。
,向網友詢問美食以及夜市資訊,以及從台北要如何前往等問
題,隨後有不少網友熱心提供資訊,但也有不少網友譏諷他是
「伸手牌」,批評他不會自己上網做功課。
蘇男不甘受辱,在當晚 9時許再度發文《台南版有些人是不是
精神有問題》表達不滿,隨即引起網路論戰,不少網友和蘇男
互嗆「精神有問題」、「該吃藥了」、「精障」,各種情緒性
字眼出現貼文回應上,此時陳女也加入戰局,留下「腦殘沒藥
醫」文字。
精神有問題》表達不滿,隨即引起網路論戰,不少網友和蘇男
互嗆「精神有問題」、「該吃藥了」、「精障」,各種情緒性
字眼出現貼文回應上,此時陳女也加入戰局,留下「腦殘沒藥
醫」文字。
蘇男將對話內容存檔後,對陳女提起公然侮辱告訴;庭訊時,
陳女辯稱自己並未指名道姓,蘇男不需對號入座。
法官︰網路罵人與腦殘無異
法官認為,台南旅遊發達,相關資訊在網路上可輕易搜尋到,
網友質疑蘇男不做功課,是網路上的常態,但蘇男隨即發出《
台南版有些人是不是精神有問題》,的確會引起多數台南版友
不快,蘇男張貼這篇文章,不但沒有得到相關資訊,反而聚焦
於「神經病」、「精障」等話語,和「腦殘沒藥醫」是用以評
論做事不經思索、智商較低、愚笨、行為模式不合情理而與一
般人不同等情況,相去不遠,並未超越合理評論,加上並非直
接羞辱蘇男人格,判決陳女無罪。
網友質疑蘇男不做功課,是網路上的常態,但蘇男隨即發出《
台南版有些人是不是精神有問題》,的確會引起多數台南版友
不快,蘇男張貼這篇文章,不但沒有得到相關資訊,反而聚焦
於「神經病」、「精障」等話語,和「腦殘沒藥醫」是用以評
論做事不經思索、智商較低、愚笨、行為模式不合情理而與一
般人不同等情況,相去不遠,並未超越合理評論,加上並非直
接羞辱蘇男人格,判決陳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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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開阿 方方丈為人很小心眼的! Q 我最恨人在背後講我壞話
你不讓讓我 ˋ S
我也不不勉強你 \\ ☆☆ 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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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KyerFxl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5182031.A.EEF.html
※ 編輯: vvus (1.34.144.7), 03/01/2015 11:54:57
【裁判字號】 103,易,1271
【裁判日期】 1040211
【裁判案由】 侮辱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9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於民國103年1月31日晚上9時54
分許前之某時,利用網際網路電腦設備連結至國立臺灣大學
批踢踢實業坊BBS網站(下稱批踢踢網站),瀏覽告訴人蘇
✕✕以代號暱稱「remorse(愛吃鬼)」所張貼標題為「臺
南板有些人是不是精神有問題」,內容載有「我覺得好怪,
不過是到臺南板問問臺南有什麼道地好吃的東西,想說過年
期間可以到臺南玩,這樣的發問為何會有一堆人在噓啊?大
年初一就一直這樣亂噓人,也太莫名其妙,是臺南板友有精
神有問題的嘛?實在是令人反感」乙文(下稱系爭貼文)及
其他網友之相關留言後,竟對代號暱稱「remorse(愛吃鬼
)」所可表彰之蘇✕✕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
103年1月31日晚上9時54分許,在不詳地點,藉由其向批踢
踢網站申請之代號暱稱即「amylovebain」,在特定多數網
友得以共見共聞之批踢踢網站上,張貼「腦殘沒藥醫」之留
言,侮辱代號暱稱「remorse(愛吃鬼)」所可表彰之蘇✕
✕,供特定多數網友得以公開連結閱覽,足以貶損蘇✕✕之
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迨蘇✕✕見聞此事後,旋訴警處理,
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
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
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
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
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之公然侮辱罪,其
構成要件須有「公然」及「侮辱人」;其中「侮辱人」係指
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
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
始足當之,故本罪係以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
價作為目的。從而,是否構成「侮辱人」之判斷,除應注意
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
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
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
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
,即率爾論斷。抑且,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
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亦即,縱行為人所為已
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
並無影響時,仍非屬本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刑法第309條
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
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
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而
「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
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
件;然而,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
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
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
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
44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證據能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
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
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
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
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
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
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
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提起公
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
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
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
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
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
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
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
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
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坦認前揭「腦
殘沒藥醫」等文字為其所留、告訴人之指述、批踢踢網站列
印資料、翻拍照片、批踢踢網站上暱稱「amylovebain」之
帳號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告訴人與被告在批踢踢網
站之信件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103
年1月31日晚上9時54分許,在告訴人所書寫之系爭貼文下方
以「amylovebain」之帳號張貼「腦殘沒藥醫」之留言等情
,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其
看完系爭貼文及下方留言後,因為下方留言亂七八糟,有一
些與系爭貼文無關的留言,其因而對文章之整體加以抒發,
所以該句話並沒有主詞,其沒有針對告訴人辱罵之意思等語
。經查:
(一)告訴人於103年1月31日晚上7時20分許,以代號暱稱「remor
se(愛吃鬼)」所張貼標題為「臺南板有些人是不是精神有
問題」之系爭貼文後,被告則以利用其租屋處之網路連線,
以帳號「amylovebain」登入批踢踢網站,並於同日晚上9時
54分許在系爭貼文下方留言「腦殘沒藥醫」等語,業據被告
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批踢踢網站列印系
爭貼文及下方留言之資料、翻拍批踢踢網站之照片6張、國
立臺灣大學103年2月25日校計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代號暱稱資料1份、IP位置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在卷可稽,此
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二)惟細究告訴人、被告於案發當日在批踢踢網站相關張貼文章
、留言之情況,告訴人先以其代號暱稱「remorse(愛吃鬼)
」於103年1月31日晚上6時45分許,在批踢踢網站之「臺南
版」張貼標題為「臺南好吃的」文章以詢問「臺南有哪一個
地方是有一堆好吃的?」、「臺南安平…花園夜市這些地方
的營業時間是?另外從臺北過去要怎麼去呢?」,該篇文章
下方之留言固不乏同網站使用者(下稱「版友」)以「推文
」方式提供美食資訊,然亦有諸多以「噓文」之方式指摘告
訴人「伸手牌」、「未爬文」等語,嗣後告訴人始再以同一
帳號於同日晚上7時20分許於臺南版張貼系爭貼文,該文則
遭多數版友以「噓文」或「箭頭」表示意見,諸如「見紅發
喜」、「自己不爬文當伸手牌,還說別人精神有問題」、「
本來覺得沒噓的必要,但看到原PO隨便罵人瘋子…」、「你
大概會因倒數第二句而被臺南人告不完」、「紅的喜氣」、
「新年快樂」、「恭喜發財」、「該吃藥了」、「真正有精
神狀況的人,才覺得別人精神有狀況」、「對阿,我精神有
問題」等字句,告訴人則在系爭貼文下方亦發表「要告快告
,有些推文就像是神經病才會有的回話方式」、「有些人講
話就像神經病啊」、「原來臺南版這個地方一堆精障」、「
我也覺得大過年的精障人士都跑出來了」、「大年初一你自
己慢慢去掛號吧你」等言論而與上開其他版友之意見相互摻
雜等情,觀之卷附告訴人之上開2篇貼文及下方留言列印資
料2份即明(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50
4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5至31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3年度核交字第3376號卷〈下稱偵二卷〉第11至12頁)
,顯見系爭貼文及下方之留言,告訴人與版友間均相互抬槓
他人為「神經病」、「精障」。而被告於同一文章下方雖回
覆以「腦殘沒藥醫」等話語,然「腦殘」一語之意,廣泛指
做事不經思索、智商較低、行為模式不合常理而與一般人不
同等情況,實與上開版友指涉他人「神經病」、「精障」之
意義相近。是在告訴人與諸多版友在系爭貼文下方留言均提
及類似語意之情況下,被告在系爭貼文下方所留之「腦殘沒
藥醫」,是否係針對告訴人所言,即非無疑。況且,系爭貼
文下方之版友留言亦有「大過年小心訟棍討紅包,科科」、
「版主,該掃地了」、「有人要轉去八卦版嗎」、「大家真
的人超好,到現在才X9喔」、「噓版主」等內容,有系爭貼
文及下方留言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15至31頁
),顯見在批踢踢網站上於各文章下方之留言,亦多有與其
他版友相互交流意見之情況,並非必然是針對留言上方文章
發表者所為之言論,自難單由被告之前揭留言在系爭貼文下
方,即率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另衡以批踢踢網站上「噓文
」所顯示之「噓」字顏色為紅色,與白色「推」字有明顯區
別,因而系爭貼文下方有版友另以「紅的喜氣」、「見紅發
喜」等語,代稱其等以「噓文」表示不贊同告訴人之行為,
復又因案發當日時值農曆春節,故亦有版友再將上意引伸變
體為各式各樣之賀年吉祥話,用以噓文,以致系爭貼文下方
版友留言回覆意見諸多已偏離系爭貼文所欲抒發、討論之範
圍(旅遊、臺南版友不友善等情),確實予觀看者雜亂無章
之感。從而,被告辯稱其所留「腦殘沒藥醫」一語,並非係
針對告訴人所言,而是看完系爭貼文及所有亂七八糟之留言
後,所抒發之感想等語,並非全然無據。
(三)再觀之告訴人與被告間之電子信件(見偵二卷第18頁、本院
103年度審易字第346號卷第37至42頁)內容,告訴人寄發信
件內容多為告訴人強調絕對會就本案提起告訴,詢問被告是
否和解、提供本案承辦之偵查佐姓名、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
案號、起訴書等情。而被告則分別於103年2月1日、同年月2
日寄發之信件中提及「好吧,既然造成你這麼不舒服,我在
這跟你說對不起,大過年的也不該罵人,只是沒想到一句平
常的口頭禪在你眼裡看來這麼嚴重...不過你在上面發文罵
臺南版友神經,是不是也該負責?」、「我沒指名道姓說是
誰腦殘,你為什麼應要承認是自己呢?我寄信跟你說抱歉,
大過年不該罵人,我是說我罵其他下面噓文的人,造成你不
舒服跟你道歉,有何不妥嗎?」等語,顯見被告於案發之初
,即否認其上開留言是針對告訴人所為之行為,故亦難以此
遽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又被告雖於告訴人前揭標題為「臺
南好吃的」之貼文下方於103年1月31日晚上9時58分許,另
以噓文之方式回覆「不會爬文嗎」乙情,亦有批踢踢網站列
印之該貼文及下方留言列印資料1份存卷可憑(見偵二卷第1
1至12頁),然此一留言時間既係在上開「腦殘無藥醫」之
留言後,且分屬告訴人於2篇不同之貼文下之留言,且兩篇
文章重點不相同(一為詢問旅遊資訊、一為抱怨噓文及指稱
「臺南版友有精神問題」),是亦難據此認定被告之辯詞,
不可採信。
(四)再者,縱認被告前開「腦殘沒藥醫」之留言,與告訴人之系
爭貼文有所連結。惟上開用語是否為抽象之謾罵而構成「侮
辱」?抑或是對於告訴人公開發表於網路上文章、留言所為
之合理評論,本應從系爭貼文之緣由及下方留言整體文義加
以觀察,並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
綜合評價,不能斷章取義,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
論斷。且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以保護個人經
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作為目的,而非對於言詞本身不
符合禮俗上之端正詞彙而處罰,俱如前述。而臺南地區之旅
遊、小吃之相關資訊,已廣為報章媒體雜誌報導,且網路上
亦不乏網友分享親身經歷之食記、遊記,只要在網路各大搜
索引擎中鍵入相關關鍵字,告訴人即可獲取大量之相關資訊
。而一般網路使用者針對普遍、且已存有大量資訊之領域,
在網路上所為搜尋、瀏覽、擷取所需資料之過程,即為網路
流行用語「爬文」之意涵。而一般網站使用者會要求他人「
爬文」之目的,無非是防止同類問題一再出現,佔用版面所
可能致其他版友問題、貼文因而不能凸顯之情況,或因回覆
類似問題而產生大量重複之資訊佔用網站資源。而依告訴人
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一卷第7頁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基本資料欄),為批踢踢網站之版友,應為慣常使用網
路之人,其對於在網路上獲取臺南地區小吃集中區域、花園
夜市營業時間、臺北至臺南之路線規劃等屬旅遊大方向之資
訊,在網路上搜尋自可信手拈來,其卻捨此不為,而逕在批
踢踢網站臺南版貼文詢問此些基本資訊,故招致諸多版友及
被告認為告訴人不先行努力蒐集資訊,而以噓文表達請告訴
人爬文之意見,依上揭網路使用之常態,並無顯不合理之處
。告訴人如為獲在地臺南版友推薦之旅遊資訊,自可再行發
文詢問,或提出蒐集資料後不明之處再行與版友討論,然告
訴人卻隨後於系爭貼文指述「臺南版友有精神有問題的嘛?
」,一般此言確實會引起多數臺南版友不快,而更吝於提供
相關資訊與告訴人,顯見告訴人張貼系爭貼文之行為,實無
從達其原有蒐集旅行資訊之目的,堪認告訴人獲取資訊之手
段與其所欲達成之目的,背道而馳,反招致系爭貼文及回文
均聚焦於「神經病」、「精障」等話語,與前揭闡述「腦殘
沒藥醫」係用以評論做事不經思索、智商較低、愚笨、行為
模式不合情理而與一般人不同等情況,相去不遠。從而,被
告縱使當時使用此語,表達不滿告訴人求教旅遊資訊卻反批
評版友之行為,用語較為尖酸且有所不雅,然客觀上亦僅係
對於告訴人在批踢踢網站發表公開文章之「外在行為」,而
在同一網站以同網站使用者之地位所為之負面評價,尚難認
已逾合理評論,且非直接對於告訴人之「人格本身」予以羞
辱貶抑,縱告訴人見聞之後主觀上或有不悅、不舒服,但究
非毫無依據意義的謾罵,是被告主觀上是否公然侮辱之犯意
,即尚屬有疑。
五、綜上所述,依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係基
於妨害名譽之惡意,無故留言攻訐謾罵告訴人,參酌前揭所
述,自非得逕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或行為,即難認被告應負
妨害名譽之罪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 編輯: vvus (1.34.144.7), 03/01/2015 13: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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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法院認證蘇x溫腦殘28F 03/01 12:01
推 : 噗噗29F 03/01 12:01
推 : 法官二次傷害XDD30F 03/01 12:02
→ : 真的是那個蘇先生哦?31F 03/01 12:02
推 : ㊣法院認證的腦殘沒藥醫㊣32F 03/01 12:02
推 : ㄧ定很正33F 03/01 12:02
推 : XDDDDDD34F 03/01 12:02
推 : XDDDDDDDDDDDDDDD35F 03/01 12:03
推 : 蘇溫永是你?36F 03/01 12:03
→ : XD37F 03/01 12:04
推 : 訟棍 4ni?38F 03/01 12:05
推 :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法院認證的39F 03/01 12:06
→ : 完惹完惹 被法院認證了 應該還會上訴吧!40F 03/01 12:08
→ : 蘇訟棍 4ni? 難道法官串連起來對付訟棍41F 03/01 12:08
推 : 咦~~法院認證的腦殘42F 03/01 12:10
推 : 溫水哥是你?加油一點好嗎43F 03/01 12:10
推 : 與「腦殘沒藥醫」意義相去不遠XDD44F 03/01 12:10
推 : 這手法真是眼熟阿 真不愧是專業der45F 03/01 12:11
→ : UCCU46F 03/01 12:11
推 : uccu47F 03/01 12:12
推 : 他會不會連法官一起告啊?48F 03/01 12:14
推 : 水啦49F 03/01 12:15
推 : 已經正式被法院認證了呀?是那位蘇先生嗎50F 03/01 12:16
推 : 哈哈啊哈啊 uccu~51F 03/01 12:17
推 : Uccu52F 03/01 12:18
→ : 是阿永嗎?53F 03/01 12:19
→ : uccu54F 03/01 12:19
推 : 就算op還是要繼續推 讓ptt新手多知道要小心注意這傢伙55F 03/01 12:20
推 : 被認證了 哈哈哈哈哈哈 想當訟棍 沒那麼簡單56F 03/01 12:20
推 : 溫水游泳池?57F 03/01 12:20
→ : 並未超越合理評論XDDDDDDDDDDDDDD 法院認證58F 03/01 12:21
推 : 溫水 是你?59F 03/01 12:21
推 : !!60F 03/01 12:21
推 : 筆名酥大61F 03/01 12:21
推 : 法院認證62F 03/01 12:21
→ : 我是建議大家推文小心,就算檢察官不起訴或法官判無63F 03/01 12:22
→ : 罪,但還要跑去警局做筆錄,就是浪費時間和金錢
→ : 罪,但還要跑去警局做筆錄,就是浪費時間和金錢
推 : XDDDDDDDDDDDDDDD65F 03/01 12:24
推 : XDDDD66F 03/01 12:25
推 : ( ′﹀‵)/︴ ~~ ><>67F 03/01 12:26
推 : 愛釣魚 UCCU68F 03/01 12:27
推 : 溫暖訟棍大量湧入69F 03/01 12:29
推 : 唉 其實他告失敗也沒啥損失 還不是一直告70F 03/01 12:30
推 : 哈哈哈,找到藥醫了沒?71F 03/01 12:33
推 : 法院認證72F 03/01 12:34
推 :73F 03/01 12:36
推 : 有傳送門嗎?74F 03/01 12:37
推 : 法院認證的腦殘...75F 03/01 12:39
推 : 沒跟到 真的是那個蘇喔?76F 03/01 12:39
推 : 哈哈 法院認證的腦殘 真是丟臉丟到家了77F 03/01 12:40
→ : 哈哈哈XDDD 好想看判決書78F 03/01 12:41
→ : 有人知道是判決字號可以分享一下的嗎?
→ : 有人知道是判決字號可以分享一下的嗎?
推 : 就是那位訟先生80F 03/01 12:45
→ : 台南地院 103,易,127181F 03/01 12:48
→ : 謝謝樓上 趕快去拜讀朝聖了哈哈XDD82F 03/01 12:48
→ : 看完了 李音儀法官的判決書寫得不錯 欣賞李法官!
→ : 看完了 李音儀法官的判決書寫得不錯 欣賞李法官!
【裁判字號】 103,易,1271
【裁判日期】 1040211
【裁判案由】 侮辱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9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於民國103年1月31日晚上9時54
分許前之某時,利用網際網路電腦設備連結至國立臺灣大學
批踢踢實業坊BBS網站(下稱批踢踢網站),瀏覽告訴人蘇
✕✕以代號暱稱「remorse(愛吃鬼)」所張貼標題為「臺
南板有些人是不是精神有問題」,內容載有「我覺得好怪,
不過是到臺南板問問臺南有什麼道地好吃的東西,想說過年
期間可以到臺南玩,這樣的發問為何會有一堆人在噓啊?大
年初一就一直這樣亂噓人,也太莫名其妙,是臺南板友有精
神有問題的嘛?實在是令人反感」乙文(下稱系爭貼文)及
其他網友之相關留言後,竟對代號暱稱「remorse(愛吃鬼
)」所可表彰之蘇✕✕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
103年1月31日晚上9時54分許,在不詳地點,藉由其向批踢
踢網站申請之代號暱稱即「amylovebain」,在特定多數網
友得以共見共聞之批踢踢網站上,張貼「腦殘沒藥醫」之留
言,侮辱代號暱稱「remorse(愛吃鬼)」所可表彰之蘇✕
✕,供特定多數網友得以公開連結閱覽,足以貶損蘇✕✕之
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迨蘇✕✕見聞此事後,旋訴警處理,
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
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
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
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
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之公然侮辱罪,其
構成要件須有「公然」及「侮辱人」;其中「侮辱人」係指
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
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
始足當之,故本罪係以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
價作為目的。從而,是否構成「侮辱人」之判斷,除應注意
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
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
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
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
,即率爾論斷。抑且,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
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亦即,縱行為人所為已
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
並無影響時,仍非屬本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刑法第309條
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
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
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而
「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
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
件;然而,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
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
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
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
44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證據能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
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
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
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
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
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
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
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提起公
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
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
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
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
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
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
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
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
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坦認前揭「腦
殘沒藥醫」等文字為其所留、告訴人之指述、批踢踢網站列
印資料、翻拍照片、批踢踢網站上暱稱「amylovebain」之
帳號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告訴人與被告在批踢踢網
站之信件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103
年1月31日晚上9時54分許,在告訴人所書寫之系爭貼文下方
以「amylovebain」之帳號張貼「腦殘沒藥醫」之留言等情
,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其
看完系爭貼文及下方留言後,因為下方留言亂七八糟,有一
些與系爭貼文無關的留言,其因而對文章之整體加以抒發,
所以該句話並沒有主詞,其沒有針對告訴人辱罵之意思等語
。經查:
(一)告訴人於103年1月31日晚上7時20分許,以代號暱稱「remor
se(愛吃鬼)」所張貼標題為「臺南板有些人是不是精神有
問題」之系爭貼文後,被告則以利用其租屋處之網路連線,
以帳號「amylovebain」登入批踢踢網站,並於同日晚上9時
54分許在系爭貼文下方留言「腦殘沒藥醫」等語,業據被告
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批踢踢網站列印系
爭貼文及下方留言之資料、翻拍批踢踢網站之照片6張、國
立臺灣大學103年2月25日校計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代號暱稱資料1份、IP位置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在卷可稽,此
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二)惟細究告訴人、被告於案發當日在批踢踢網站相關張貼文章
、留言之情況,告訴人先以其代號暱稱「remorse(愛吃鬼)
」於103年1月31日晚上6時45分許,在批踢踢網站之「臺南
版」張貼標題為「臺南好吃的」文章以詢問「臺南有哪一個
地方是有一堆好吃的?」、「臺南安平…花園夜市這些地方
的營業時間是?另外從臺北過去要怎麼去呢?」,該篇文章
下方之留言固不乏同網站使用者(下稱「版友」)以「推文
」方式提供美食資訊,然亦有諸多以「噓文」之方式指摘告
訴人「伸手牌」、「未爬文」等語,嗣後告訴人始再以同一
帳號於同日晚上7時20分許於臺南版張貼系爭貼文,該文則
遭多數版友以「噓文」或「箭頭」表示意見,諸如「見紅發
喜」、「自己不爬文當伸手牌,還說別人精神有問題」、「
本來覺得沒噓的必要,但看到原PO隨便罵人瘋子…」、「你
大概會因倒數第二句而被臺南人告不完」、「紅的喜氣」、
「新年快樂」、「恭喜發財」、「該吃藥了」、「真正有精
神狀況的人,才覺得別人精神有狀況」、「對阿,我精神有
問題」等字句,告訴人則在系爭貼文下方亦發表「要告快告
,有些推文就像是神經病才會有的回話方式」、「有些人講
話就像神經病啊」、「原來臺南版這個地方一堆精障」、「
我也覺得大過年的精障人士都跑出來了」、「大年初一你自
己慢慢去掛號吧你」等言論而與上開其他版友之意見相互摻
雜等情,觀之卷附告訴人之上開2篇貼文及下方留言列印資
料2份即明(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50
4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5至31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3年度核交字第3376號卷〈下稱偵二卷〉第11至12頁)
,顯見系爭貼文及下方之留言,告訴人與版友間均相互抬槓
他人為「神經病」、「精障」。而被告於同一文章下方雖回
覆以「腦殘沒藥醫」等話語,然「腦殘」一語之意,廣泛指
做事不經思索、智商較低、行為模式不合常理而與一般人不
同等情況,實與上開版友指涉他人「神經病」、「精障」之
意義相近。是在告訴人與諸多版友在系爭貼文下方留言均提
及類似語意之情況下,被告在系爭貼文下方所留之「腦殘沒
藥醫」,是否係針對告訴人所言,即非無疑。況且,系爭貼
文下方之版友留言亦有「大過年小心訟棍討紅包,科科」、
「版主,該掃地了」、「有人要轉去八卦版嗎」、「大家真
的人超好,到現在才X9喔」、「噓版主」等內容,有系爭貼
文及下方留言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15至31頁
),顯見在批踢踢網站上於各文章下方之留言,亦多有與其
他版友相互交流意見之情況,並非必然是針對留言上方文章
發表者所為之言論,自難單由被告之前揭留言在系爭貼文下
方,即率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另衡以批踢踢網站上「噓文
」所顯示之「噓」字顏色為紅色,與白色「推」字有明顯區
別,因而系爭貼文下方有版友另以「紅的喜氣」、「見紅發
喜」等語,代稱其等以「噓文」表示不贊同告訴人之行為,
復又因案發當日時值農曆春節,故亦有版友再將上意引伸變
體為各式各樣之賀年吉祥話,用以噓文,以致系爭貼文下方
版友留言回覆意見諸多已偏離系爭貼文所欲抒發、討論之範
圍(旅遊、臺南版友不友善等情),確實予觀看者雜亂無章
之感。從而,被告辯稱其所留「腦殘沒藥醫」一語,並非係
針對告訴人所言,而是看完系爭貼文及所有亂七八糟之留言
後,所抒發之感想等語,並非全然無據。
(三)再觀之告訴人與被告間之電子信件(見偵二卷第18頁、本院
103年度審易字第346號卷第37至42頁)內容,告訴人寄發信
件內容多為告訴人強調絕對會就本案提起告訴,詢問被告是
否和解、提供本案承辦之偵查佐姓名、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
案號、起訴書等情。而被告則分別於103年2月1日、同年月2
日寄發之信件中提及「好吧,既然造成你這麼不舒服,我在
這跟你說對不起,大過年的也不該罵人,只是沒想到一句平
常的口頭禪在你眼裡看來這麼嚴重...不過你在上面發文罵
臺南版友神經,是不是也該負責?」、「我沒指名道姓說是
誰腦殘,你為什麼應要承認是自己呢?我寄信跟你說抱歉,
大過年不該罵人,我是說我罵其他下面噓文的人,造成你不
舒服跟你道歉,有何不妥嗎?」等語,顯見被告於案發之初
,即否認其上開留言是針對告訴人所為之行為,故亦難以此
遽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又被告雖於告訴人前揭標題為「臺
南好吃的」之貼文下方於103年1月31日晚上9時58分許,另
以噓文之方式回覆「不會爬文嗎」乙情,亦有批踢踢網站列
印之該貼文及下方留言列印資料1份存卷可憑(見偵二卷第1
1至12頁),然此一留言時間既係在上開「腦殘無藥醫」之
留言後,且分屬告訴人於2篇不同之貼文下之留言,且兩篇
文章重點不相同(一為詢問旅遊資訊、一為抱怨噓文及指稱
「臺南版友有精神問題」),是亦難據此認定被告之辯詞,
不可採信。
(四)再者,縱認被告前開「腦殘沒藥醫」之留言,與告訴人之系
爭貼文有所連結。惟上開用語是否為抽象之謾罵而構成「侮
辱」?抑或是對於告訴人公開發表於網路上文章、留言所為
之合理評論,本應從系爭貼文之緣由及下方留言整體文義加
以觀察,並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
綜合評價,不能斷章取義,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
論斷。且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以保護個人經
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作為目的,而非對於言詞本身不
符合禮俗上之端正詞彙而處罰,俱如前述。而臺南地區之旅
遊、小吃之相關資訊,已廣為報章媒體雜誌報導,且網路上
亦不乏網友分享親身經歷之食記、遊記,只要在網路各大搜
索引擎中鍵入相關關鍵字,告訴人即可獲取大量之相關資訊
。而一般網路使用者針對普遍、且已存有大量資訊之領域,
在網路上所為搜尋、瀏覽、擷取所需資料之過程,即為網路
流行用語「爬文」之意涵。而一般網站使用者會要求他人「
爬文」之目的,無非是防止同類問題一再出現,佔用版面所
可能致其他版友問題、貼文因而不能凸顯之情況,或因回覆
類似問題而產生大量重複之資訊佔用網站資源。而依告訴人
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一卷第7頁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基本資料欄),為批踢踢網站之版友,應為慣常使用網
路之人,其對於在網路上獲取臺南地區小吃集中區域、花園
夜市營業時間、臺北至臺南之路線規劃等屬旅遊大方向之資
訊,在網路上搜尋自可信手拈來,其卻捨此不為,而逕在批
踢踢網站臺南版貼文詢問此些基本資訊,故招致諸多版友及
被告認為告訴人不先行努力蒐集資訊,而以噓文表達請告訴
人爬文之意見,依上揭網路使用之常態,並無顯不合理之處
。告訴人如為獲在地臺南版友推薦之旅遊資訊,自可再行發
文詢問,或提出蒐集資料後不明之處再行與版友討論,然告
訴人卻隨後於系爭貼文指述「臺南版友有精神有問題的嘛?
」,一般此言確實會引起多數臺南版友不快,而更吝於提供
相關資訊與告訴人,顯見告訴人張貼系爭貼文之行為,實無
從達其原有蒐集旅行資訊之目的,堪認告訴人獲取資訊之手
段與其所欲達成之目的,背道而馳,反招致系爭貼文及回文
均聚焦於「神經病」、「精障」等話語,與前揭闡述「腦殘
沒藥醫」係用以評論做事不經思索、智商較低、愚笨、行為
模式不合情理而與一般人不同等情況,相去不遠。從而,被
告縱使當時使用此語,表達不滿告訴人求教旅遊資訊卻反批
評版友之行為,用語較為尖酸且有所不雅,然客觀上亦僅係
對於告訴人在批踢踢網站發表公開文章之「外在行為」,而
在同一網站以同網站使用者之地位所為之負面評價,尚難認
已逾合理評論,且非直接對於告訴人之「人格本身」予以羞
辱貶抑,縱告訴人見聞之後主觀上或有不悅、不舒服,但究
非毫無依據意義的謾罵,是被告主觀上是否公然侮辱之犯意
,即尚屬有疑。
五、綜上所述,依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係基
於妨害名譽之惡意,無故留言攻訐謾罵告訴人,參酌前揭所
述,自非得逕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或行為,即難認被告應負
妨害名譽之罪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 編輯: vvus (1.34.144.7), 03/01/2015 13:16:09
推 : 慘了 法院認證84F 03/01 12:55
→ : 不是說三年以下BALABALA不查IP嗎85F 03/01 12:56
推 : 溫永是你? 法院認證的腦殘 XDDDDDDDDDDDDDDDDDDDD86F 03/01 12:57
推 : 法院認證 get!87F 03/01 13:00
推 : 果然是溫水哥XDDDDDDDDDD 法院認證XDDDDDDDDDDDD88F 03/01 13:01
推 :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89F 03/01 13:02
推 : 哈哈哈哈哈 法院認證90F 03/01 13:04
推 : "且與「腦殘沒藥醫」意義相去不遠" XDDDDDDDDDDDDDDDDD爽啦91F 03/01 13:06
推 : 死智障zzz92F 03/01 13:07
推 : 小心喔 本人會來這篇看喔93F 03/01 13:07
推 : 哈哈哈你看看你 法院認證的腦殘沒藥醫94F 03/01 13:09
→ : 溫兄4ni?95F 03/01 13:11
推 : 不關我們的事喔,法院認證的腦殘又沒藥醫唷96F 03/01 13:11
推 : 二度傷害太siu乳人啦97F 03/01 13:13
→ : 歡迎來到舒服的溫水游泳池98F 03/01 13:15
推 : 一定要iPad溫開水99F 03/01 13:16
推 : 殘障手冊蠻好用的 如果公所單位不給領 記得亮出判決書100F 03/01 13:23
→ : 畢竟法院認證的有公信力
→ : 畢竟法院認證的有公信力
推 : 天冷要游泳就是iPad溫水泳池102F 03/01 13:24
推 : UCCU103F 03/01 13:26
推 : 蘇XX? 溫哥 是你?104F 03/01 13:30
推 : 蘇先生!?105F 03/01 13:30
推 : 呵呵106F 03/01 13:34
推 : 以後看到那帳號先噓再說107F 03/01 13:35
推 : 蠻好笑的108F 03/01 13:38
→ : 陳xx的名字怎麼沒碼109F 03/01 13:39
補碼了推 : 笑惹XD110F 03/01 13:39
推 : 對於腦殘我們正常人要同情, 要可憐, 不要恥笑.111F 03/01 13:43
推 : XDDDDD112F 03/01 13:43
推 : 法官認證的腦殘113F 03/01 13:47
※ 編輯: vvus (1.34.144.7), 03/01/2015 13:53:56推 : 真他媽腦殘沒藥醫的訟棍 !!!114F 03/01 13:55
推 : 認證的腦殘XDDDD115F 03/01 13:57
推 : XDDD116F 03/01 13:59
推 : 原來是蘇溫永,一下子沒認出來117F 03/01 14:01
推 : 法院認證118F 03/01 14:01
推 : 法院認證+1119F 03/01 14:13
推 : 蘇溫??120F 03/01 14:15
推 : 重點帳號是:remorse(愛吃鬼),看到帳號就知道了= =121F 03/01 14:20
→ : 我看過那篇文章,明明就是他先引戰的,還自己先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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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爽123F 03/01 14:30
推 : 法院認證訟棍是╴╴╴╴╴124F 03/01 14:30
推 : 法院認證的溫永腦殘沒藥醫XDDD125F 03/01 14:34
推 : 哈哈哈 你看看你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126F 03/01 14:43
推 : 法官英明127F 03/01 14:54
→ : 法院認証,崩潰囉128F 03/01 15:02
推 : 法院認證就是爽129F 03/01 15:03
推 : 啊哈哈哈哈哈哈哈你看看你130F 03/01 15:05
推 : 法官英明啊XDDD131F 03/01 15:06
推 : 法院認証 腦殘132F 03/01 15:07
推 : 爽~~~133F 03/01 15:14
推 : XDDDDD134F 03/01 15:17
推 : 認證135F 03/01 15:20
推 : 法院認證....136F 03/01 15:28
→ : 為什麼法院的判決 大家都這麼相信及高興的說法院認證?137F 03/01 15:31
→ : 而法院讓魏應充交保 大家又這麼不爽?
→ : 法院判殺人案免死時呢? 會高興的說法院認證嗎
→ : 而法院讓魏應充交保 大家又這麼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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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開心~140F 03/01 15:37
推 : www141F 03/01 15:39
→ : ↑我打的是網址w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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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WWWWWWWWWWWWWWWWWWWWW法院認證143F 03/01 15:54
推 : 認證通過,有牌以後可以申請落勢補助耶144F 03/01 15:57
推 : www.145F 03/01 16:04
→ : 法官處理這些事真浪費生命= =
→ : 法官處理這些事真浪費生命= =
推 : 腦殘蘇溫水 快來告我呀147F 03/01 16:20
推 : 這法官超進步~~~~148F 03/01 16:35
推 : 腦殘沒藥醫 蘇溫水149F 03/01 16:36
推 : 一口氣全唸對了~~腦殘沒藥醫150F 03/01 16:42
推 : XDDD151F 03/01 16:46
推 : "與腦殘相去不遠"152F 03/01 16:53
推 : 法院認證,訟棍*****153F 03/01 17:04
→ : 法院認證之腦殘沒藥醫154F 03/01 17:06
推 :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155F 03/01 17:13
推 : 又是那個送棍嗎156F 03/01 17:34
推 : XDDDDDDDDDDDDDDDD157F 03/01 17:41
推 : 法院認證只能給推了158F 03/01 17:43
推 : XDDDDDDDDDD159F 03/01 17:56
推 : 真的是他耶 哈哈哈160F 03/01 18:02
推 : 與腦殘相去不遠 這句話太好笑了161F 03/01 18:29
推 : 且與「腦殘沒藥醫」意義相去不遠 XD162F 03/01 18:59
推 : 與腦殘相去不遠 與腦殘相去不遠 與腦殘相去不遠163F 03/01 19:00
推 : 又是那位姓蘇的= =164F 03/01 19:00
推 : 又是棍棍XDDDDDDDDDDDDDD165F 03/01 19:04
推 : 又認證了166F 03/01 19:07
推 : 法院認證 可以集點換禮物嗎?170F 03/01 19:35
推 : 推文有貼判決書~171F 03/01 19:51
推 : 法院認證欸 超爽得172F 03/01 19:53
推 : Pwanow173F 03/01 19:54
推 : 法院認證取得174F 03/01 20:01
推 : 又是蘇葛葛 XDDDDDDDDDDDDDDDDDDD175F 03/01 21:06
推 : 法院認證XD176F 03/01 21:23
※ BrownNoser:轉錄至看板 Tainan 03/01 21:37推 : =============== 法院認證 讚 ============= XDDDDDD177F 03/0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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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時間: 2015-03-01 16:09:14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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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過) TW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因為太好笑了所以笑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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