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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馬英九涉洩密 88頁起訴書簡要重點篇
時間 Tue Mar 14 17:55:43 2017
馬英九涉洩密 88頁起訴書簡要重點篇
http://i.epochtimes.com/assets/uploads/2017/03/1703140238422378-600x400.jpg
法等罪,也逾越司法與政治應有分際,3月14日依法起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大紀元2017年03月14日訊】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3月14日依
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和刑法洩密罪起訴,而88頁起訴書重點摘要如下。
1、簡要之起訴事實:
(一)102(2013)年8月31日:馬英九明知「100特他61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
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立委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
府副秘書長羅智強2人。
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立委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
府副秘書長羅智強2人。
(二)102年9月4日:馬英九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之秘密
及監察通訊取得應秘密之資料。
2、起訴理由(三部分):
(一)總統為憲法機關,職權之行使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並不得侵害
人民基本權利。縱憲法機關欲調閱或取得檢察機關卷證資料,亦應符合憲政分際。
(二)馬英九102年8月31日之行為係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
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三)馬英九102年9月4日之行為係教唆犯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
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3、偵查結果被告馬英九涉犯:
(一)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公務員無故洩漏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罪)。
(三)104(2015)年12月30日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第1項(公務員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違反第16條之公務機關未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且不符蒐
集之特定目的罪)。
(三)104(2015)年12月30日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第1項(公務員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違反第16條之公務機關未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且不符蒐
集之特定目的罪)。
http://i.epochtimes.com/assets/uploads/2017/03/1703140306062378-450x332.jpg
法等罪,圖為北檢記者會投影片檔案。(中央社翻攝)
4、結論:
(一)世界人權宣言暨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
、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檢察官身為公
益之代表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與保障人權,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
機關獨立,防止其他權力的不當干預」,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結案前」,其他憲法機關「
不得」對之行使資訊權,使外力「對於繫屬中的案件完全無介入司法的空間,考量其為偵
審的核心領域,非如此實連獨立的外形都難以維繫」,應無庸懷疑。(參照釋字第729號
解釋及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檢察官身為公
益之代表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與保障人權,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
機關獨立,防止其他權力的不當干預」,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結案前」,其他憲法機關「
不得」對之行使資訊權,使外力「對於繫屬中的案件完全無介入司法的空間,考量其為偵
審的核心領域,非如此實連獨立的外形都難以維繫」,應無庸懷疑。(參照釋字第729號
解釋及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二)總統為憲法上之機關,負有「憲法機關忠誠」之義務,其職權之行使並非無限上綱
,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不得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馬英九長期從事司法實務與
法律教學,深諳法律專業與行政程序,明知人民對於隱私權、通訊秘密自由及資訊自主權
之期待,為普世共維之基本價值。縱為處理內閣閣員之政治責任,馬英九亦非不知得選擇
以合法適當方式為之,竟逾越司法與政治應有分際,無故洩漏及教唆洩漏偵查中秘密、監
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將柯建銘個人資料為蒐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侵犯人民之基本權
利,其所涉犯罪事實已臻明確,犯嫌足堪認定。
,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不得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馬英九長期從事司法實務與
法律教學,深諳法律專業與行政程序,明知人民對於隱私權、通訊秘密自由及資訊自主權
之期待,為普世共維之基本價值。縱為處理內閣閣員之政治責任,馬英九亦非不知得選擇
以合法適當方式為之,竟逾越司法與政治應有分際,無故洩漏及教唆洩漏偵查中秘密、監
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將柯建銘個人資料為蒐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侵犯人民之基本權
利,其所涉犯罪事實已臻明確,犯嫌足堪認定。
馬英九涉洩密 88頁起訴書重點看這篇
http://i.epochtimes.com/assets/uploads/2017/03/1703140313122378-450x317.jpg
法等罪,圖為北檢記者會投影片檔案。(中央社翻攝)
(三)北檢認定馬英九涉犯以上犯行,乃一個犯罪行為之數個動作,其時間、場所均密接
,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想像競合犯,建請法院從一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7條第1項處斷;翻閱法條,這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轉自中央社)
http://www.epochtimes.com/b5/17/3/14/n8921372.htm
馬英九涉洩密 88頁起訴書簡要重點篇 | 柯建銘 | 王金平 | 大紀元
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3月14日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和刑法洩密罪起訴,而88頁起訴書重點摘要如下。 ...
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3月14日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和刑法洩密罪起訴,而88頁起訴書重點摘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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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解字》,黨意即「尚黑」
大紀元系列社論《九評共產黨》
http://www.epochtimes.com/b5/nf354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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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到失智ㄅ1F 03/14 17:56
推 : 馬總統放心 全台灣追求公平正義的人 都會和你站在一2F 03/14 17:56
→ : 英九掰3F 03/14 17:56
→ : 起4F 03/14 17:56
→ : 重判三年 緩刑一天 易科罰金一天1元5F 03/14 17:56
→ : 洩密只是小意思 內亂外患才是牠真正的罪6F 03/14 17:56
→ : 馬狗應該要以內亂外患罪求處極刑
→ : 馬狗應該要以內亂外患罪求處極刑
推 : 漏尿好同伴8F 03/14 17:57
→ : 欲加之罪何歡無辭9F 03/14 17:58
推 : 喔10F 03/14 17:58
→ : 賠錢了事而已 呸11F 03/14 17:59
推 : 要放 炮慶祝了嗎?12F 03/14 18:04
推 : 這新聞的重要點在馬可以指揮控制黃世銘,所以任何馬違法13F 03/14 18:05
→ : 的事或證據,在檢察官階段就可以被搓掉了,難怪馬現在還
→ : 沒被關進土城。
→ : 的事或證據,在檢察官階段就可以被搓掉了,難怪馬現在還
→ : 沒被關進土城。
推 : 關到漏尿吧 土城官邸準備好了16F 03/14 18:07
→ : 這本來就不是啥重罪17F 03/14 18:11
→ : 嘖嘖,台灣人根本不介意關說,馬太雞婆了,搞不清楚狀況18F 03/14 18:11
推 : 民進黨只能政治迫害到三年,好遜19F 03/14 18:12
→ : 講個難聽點 鬼島還有一大部分的人支持三洨92共識,那馬20F 03/14 18:12
→ : 英九也不過就回應這些垃圾的民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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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拜託把他關到跟阿扁一樣漏尿好嗎22F 03/14 18:13
推 : 關說的沒事,卻懲罰處理關說的23F 03/14 18:14
推 : 請比照鄭捷速審速決。24F 03/14 18:17
→ : 其他案子快點辦一辦 關進去民調立刻+10趴 漏尿再+10趴25F 03/14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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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台灣獨創漏尿SOP28F 03/14 19:12
推 : 哈 根本就沒證據證明有關說 用國家機器搞政敵活該被抓29F 03/14 19:48
推 : 水門案一樣的醜聞30F 03/14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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