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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爆卦] 釋字748
時間 Wed May 24 16:00:59 2017
原文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 ...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 ...
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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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 ...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 ...
解釋字號
釋字第748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
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
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
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
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
,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
,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理由書
1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一聲請人祁家威
礎]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涉及婚姻章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
2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其理由略稱: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限制人民婚姻自由所含之結婚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的重要性、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均不足以正當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又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非為達成重要公益之實質關聯手段,是婚姻章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3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其理由略稱:一、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性尊嚴之基本權利,而選擇配偶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核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其限制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然限制同性結婚既不能達成重要公益目的,目的與手段間亦欠缺實質正當,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二、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
;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家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結婚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已構成立法怠惰等語。
4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疇。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程序,採取適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二、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主立法」,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之特色,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有關婚姻之規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所制定,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並延
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目的洵屬正當,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非立法者之恣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5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結婚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意旨辦理。至婚姻章規定是否違憲,尊重法務部之意見等語。
6
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規定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至此等規定是否違憲,似由大法官解釋為宜等語。
7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8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請願,經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並參酌司法院代表意見(略稱:「……婚姻之結合關係,非單純為情慾之滿足,此制度,常另有為國家、社會提供新人力資源之作用,關係國家社會之生存與發展,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意見(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規定相違,其不僅有背於社會善良風俗,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合法化。」)作成審查決議:「本案請願事項,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並經立法院75年
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在案(立法院75年6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參照)。嗣祁家威向法務部及內政部請願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
之結合則非屬之。」(並參見該部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相同)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救濟;於89年間再度向該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遭拒,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於90年5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於104年
~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核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9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立法委員支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之相關法律修正建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分別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
謕e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惟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 10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行言詞辯論,就上開憲法爭點作成本解釋。
11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係就民法重婚效力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解釋係就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解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12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結婚登記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終生
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結婚登記之個案為形式審查。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因而否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之申請,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13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
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14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15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註1)。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註2)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
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16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
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17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
惘W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18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19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市政府就所受理相同性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應否准許所為之個案函復,非屬命令,依法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不受理,併予敘明。
附註:
註1:例如世界精神醫學會(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簡稱WPA)於2016年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WPA Position Statement on Gender Identity and Same-Sex Orientation, Attraction, and Behaviours)認性傾向係與生俱來,並由生物、心理、發展與社會因素等所決定(innate and determined by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al, and social factors)(該文件見http://www.wpanet.org/detail.php?section_id=7&content_id=1807,最後瀏覽日2017/5/2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__ (2015), 135 S. Ct. 2584, 2596 (2015)一案中亦肯認近年來精神科醫師及其他專家已承認性傾向為人類的正常性表現,且難以改變(Only in more recent years have psychiatrists and others recognized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is both a normal expression of human sexuality and immutable.)(該判決全文見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最後瀏覽日2017/5/24)。
註2:世界衛生組織於1992年出版之「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10版(The Tenth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10)2016年修正版第5章雖仍保留「F66與性發展和性傾向相關聯之心理和行為異常」(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sexual development and orientation)疾病分類,然明確指出「性傾向本身不應被認為異常」(Sexual orientation by itself is not to be regarded as a
disorder.)(見http://apps.who.int/classifications/icd10/browse/2016/en#/F66,最後瀏覽日2017/5/24)。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辦事處(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 Regional Office of the WHO)所發布之「對不存在之疾病給予治療」(“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文件亦明載:「目前專業上共識認為,同性戀是人類性行為的一種自然的不同型態表現……」(There is a professional consensus that homosexuality represents a natural variation of human
ICD-10 Version:2016
ICD-10 Online contains the ICD-10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0th Revision) ...
ICD-10 Online contains the ICD-10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0th Revision) ...
sexuality…),且同性戀之任何個別表徵均不構成異常或疾病,故無治療之必要(In none of its individual manifestations does homosexuality constitute a disorder or an illness, and therefore it requires no cure.)(該文件見http://www.paho.org/hq/index.php?option=com_docman&task=doc_view&gid=17703&Itemid=2057,最後瀏覽日2017/5/24)。
註3:國外醫學組織部分,除前揭註1所列世界精神醫學會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外,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於2004年發布,並於2010年再確認之「性傾向與婚姻」(Sexual Orientation and Marriage),亦表示自1975年以來心理學家、精神醫學專家均認為同性性傾向非精神疾病,亦非精神疾病之徵狀(該文件見http://www.apa.org/about/policy/marriage.aspx,最後瀏覽日2017/5/24)。
Sexual Orientation & Marriage
Policy statement affirming APA's position on discrimination against same-sex couples in legal recognition of marriage. ...
Policy statement affirming APA's position on discrimination against same-sex couples in legal recognition of marriage. ...
國內醫學組織部分,台灣精神醫學會於2016年12月發表「支持多元性別/性傾向族群權益平等和同性婚姻平權之立場聲明」,認為非異性戀之性傾向、性行為、性別認同以及伴侶關係,既非精神疾病亦非人格發展缺陷,而是人類發展多樣性之正常展現,且同性性傾向本身並不會造成心理功能的障礙,無治療的必要(該文件見http://www.sop.org.tw/Official/official_27.asp,最後瀏覽日2017/5/24)。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於2017年1月發表「性別平權立場聲明」,認為任何性傾向都是正常的,不是病態或偏差(該文件見http://www.tscap.org.tw/TW/News2/ugC_N
ews_Detail.asp?hidNewsCatID=8&hidNewsID=131,最後瀏覽日2017/5/24)。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詹森林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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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恩恩,跟我想的一樣40F 05/24 16:02
噓 : 理組看不懂喇 幹41F 05/24 16:02
推 : 推42F 05/24 16:02
推 : 重點是然後哩43F 05/24 16:02
→ : 推44F 05/24 16:02
推 : 違憲!!!!!!!!45F 05/24 16:02
推 : End46F 05/24 16:02
推 : 翻譯47F 05/24 16:02
推 : 樓下推懶人包48F 05/24 16:02
→ : 阿阿阿阿 違憲 兩年內修法!!!!!!!!!!!!!!!!!!!!!!!!49F 05/24 16:02
推 : 推50F 05/24 16:02
→ : 立專法或修法,幹 不是一樣嗎51F 05/24 16:03
推 : 推52F 05/24 16:03
推 : 讚喔 專法專法53F 05/24 16:03
推 : 先推 就是這樣54F 05/24 16:03
推 : 我要肛人55F 05/24 16:03
推 : 先推56F 05/24 16:03
→ : 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57F 05/24 16:03
推 : 還有兩年58F 05/24 16:03
推 : 幫崩潰59F 05/24 16:03
推 : 過了?60F 05/24 16:03
推 : 結論?61F 05/24 16:03
推 : 所以到底是怎樣?62F 05/24 16:03
推 : 兩年內一定要修法或訂定專法63F 05/24 16:03
推 : 恭喜恭喜~~~~~~~~~~~~~~~~64F 05/24 16:03
→ : 就民法違憲了 要2年內看怎麼樣改善 end65F 05/24 16:03
推 : 神串留名66F 05/24 16:03
推 : 求懶人包67F 05/24 16:03
推 : 太長68F 05/24 16:03
→ : 違憲 兩年內修法 丟回立法院69F 05/24 16:03
噓 : ======違憲 丟回立院=======70F 05/24 16:03
推 : 理組看不懂71F 05/24 16:03
推 : 兩年內喔 以立委素質 科科72F 05/24 16:03
推 : 看不懂QQ73F 05/24 16:03
→ : 民法違憲 立專法還是修法隨便 兩年沒修沒立可直接結婚74F 05/24 16:03
→ : 立專法也是可75F 05/24 16:03
推 : 推76F 05/24 16:03
推 : 可以講結婚嗎77F 05/24 16:03
→ : 哦 是這樣啊78F 05/24 16:03
推 : 結果還是要交給立法院XDDD79F 05/24 16:03
→ : 先推再說80F 05/24 16:03
→ : 司法已死!!81F 05/24 16:03
推 : 推82F 05/24 16:03
噓 : 這麼長在共啥小...怎麼你比記者還快公布....83F 05/24 16:03
推 : 留名 !!84F 05/24 16:03
推 : 媽我在這85F 05/24 16:03
推 : 違憲確立,但對於直接修民法或是立專法沒講明,只說兩年86F 05/24 16:03
推 : 神串留名87F 05/24 16:03
→ : 留名88F 05/24 16:03
推 : 推89F 05/24 16:03
推 : 恐同崩潰90F 05/24 16:03
推 : 哇靠我居然頭香推啊!!!91F 05/24 16:04
推 : 所以之前流出的假消息是假的吼92F 05/24 16:04
推 : 推93F 05/24 16:04
推 : 簽94F 05/24 16:04
推 : 只說反同違憲 修法還是立專法決定95F 05/24 16:04
推 : 推96F 05/24 16:04
→ : 兩年緩衝喔97F 05/24 16:04
→ : 內必定要搞定98F 05/24 16:04
→ : The 違憲99F 05/24 16:04
推 : 球還是丟回立法院而已呀100F 05/24 16:04
推 : 見證歷史101F 05/24 16:04
推 : 所以結果是?102F 05/24 16:04
噓 : 恭喜台灣淪陷了103F 05/24 16:04
推 : 先推104F 05/24 16:04
推 : 又回原點,專法民法,,,搞笑105F 05/24 16:04
推 : 所以恭喜同志勝利106F 05/24 16:04
推 : 推107F 05/24 16:04
→ : 可以結婚,但是專法還是民法,自己去吵108F 05/24 16:04
→ : 可以說人話嗎109F 05/24 16:04
推 : 哇嗚110F 05/24 16:04
推 : 修法囉111F 05/24 16:04
推 : 留名112F 05/24 16:04
推 : 摘要 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113F 05/24 16:04
推 : 過了 第一段就直接上色重點阿114F 05/24 16:04
推 : 司法院真狂115F 05/24 16:04
推 : 推116F 05/24 16:04
→ : 權之意旨有違117F 05/24 16:04
推 : 感動118F 05/24 16:04
推 : 推119F 05/24 16:04
→ : 違憲啦!!!!!!! 爽120F 05/24 16:04
推 : 就不違憲啊121F 05/24 16:04
推 : 喔喔喔喔喔 違憲了,這是很大一步122F 05/24 16:04
→ : 慘了 要出來~滾動~了嗎123F 05/24 16:04
→ : 阿不就跟性交易一樣124F 05/24 16:04
推 : 嗯嗯原來如此 跟我想的一樣125F 05/24 16:04
推 : 推126F 05/24 16:04
→ : 司法已死!!127F 05/24 16:04
推 : 歷史一刻128F 05/24 16:04
推 : 推~~129F 05/24 16:04
推 : 幫崩潰130F 05/24 16:04
→ : 結果是丟回立院,要修法或立專法131F 05/24 16:04
→ : 幹太爽132F 05/24 16:04
推 : 快搶 100 推內133F 05/24 16:04
推 : 有沒有人可以用一句話濃縮啦 看不懂134F 05/24 16:04
推 : 推135F 05/24 16:04
推 : 感動!!!!!!!!!!!!!!!!136F 05/24 16:04
推 : 先推再搞懂137F 05/24 16:04
噓 : 幹你娘死Gay138F 05/24 16:04
推 : 顆139F 05/24 16:04
推 : 違憲 然後要求兩年內修法?140F 05/24 16:04
推 : 推141F 05/24 16:05
推 : ㄏㄏ142F 05/24 16:05
→ : 讚143F 05/24 16:05
推 : 違憲!!! 太爽啦!!!144F 05/24 16:05
推 :145F 05/24 16:05
推 : 結論是啥?146F 05/24 16:05
推 : 讚147F 05/24 16:05
推 : 爽148F 05/24 16:05
推 : 留名149F 05/24 16:05
→ : 恭喜,至少已經是有生之年可見150F 05/24 16:05
推 : 賀啦!151F 05/24 16:05
推 : 一句話解釋:兩年內修專法152F 05/24 16:05
噓 : 媽我在這153F 05/24 16:05
推 : 明年國考最hot釋字154F 05/24 16:05
推 : 媽我在這155F 05/24 16:05
→ : 不一樣...逾期未完成就可以直接結婚156F 05/24 16:05
推 : 結果回歸民法 專法 不過可以結婚了!!!!!!!!!!!!157F 05/24 16:05
推 : 原來是這樣啊158F 05/24 16:05
噓 : 噁心甲甲傾巢而出159F 05/24 16:05
推 : 推160F 05/24 16:05
→ : 我要肛人161F 05/24 16:05
推 : 感動162F 05/24 16:05
推 : 科科163F 05/24 16:05
推 : 哈哈哈 有人崩潰了164F 05/24 16:05
推 : 結論就是~~你們回立法院繼續打架吧!!165F 05/24 16:05
推 : 大法官解釋性傾向在保護範圍 恐同崩潰166F 05/24 16:05
推 : 噗 好狠 連立法怠惰都杜絕了167F 05/24 16:05
推 : 兩年內修法168F 05/24 16:05
噓 : 幹講中文好嗎169F 05/2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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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 嘔心死甲甲174F 05/2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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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志可以結婚 結 都結176F 05/24 16:05
→ : 甲甲也是人!甲甲相愛沒礙到誰啊!177F 05/24 16:05
→ : 有雞排珍奶了!178F 05/24 16:05
推 : 推179F 05/24 16:05
推 : 看不懂辣180F 05/24 16:05
推 : 推181F 05/2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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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推183F 05/2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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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讚185F 05/24 16:05
推 : 我是異性戀但感動到想哭!!186F 05/24 16:05
噓 : 這篇OP為何比較快爆187F 05/24 16:05
推 : 我猜很多人直接end188F 05/24 16:06
推 : 又有更多的人權利受到保障!189F 05/24 16:06
推 : 您目前瀏覽的網頁無法顯示,請洽詢本網站維護法院_190F 05/24 16:06
推 : 哭惹191F 05/24 16:06
推 : 亞洲第一GET192F 05/24 16:06
推 : 真的過了...193F 05/24 16:06
推 : 可是立法院那態度,不知道要拖到什麼時候194F 05/24 16:06
推 : 推195F 05/24 16:06
推 : 44人崩潰196F 05/24 16:06
推 : 訂期限這批大法官比以往都更有高度 一定要給推197F 05/24 16:06
推 : 你可以討厭同性戀或者覺得不舒服但是不能阻止別人198F 05/24 16:06
→ : 結婚
→ : 結婚
推 : 甲甲高潮噴汁囉~~~200F 05/24 16:06
推 : 讚!兩年內好好修法!反同別再亂!201F 05/24 16:06
推 : 我好興奮啊 見證歷史202F 05/24 16:06
推 : 媽 我在這203F 05/24 16:06
推 : 已經說了,2年內沒修法就自動失效204F 05/24 16:06
推 : 有白話版嗎QQ205F 05/24 16:06
推 : 結論:違憲,至於怎麼解決。你們自己回去立院慢慢打206F 05/24 16:06
推 : 最後比較可能方案就是民法另加一條法並陳上去了207F 05/24 16:06
推 : 開心208F 05/24 16:06
推 : 讚啦 順便修法改愛滋自費 皆大歡喜209F 05/24 16:06
推 : 爽啦 廢物基督教崩潰210F 05/24 16:06
推 : 歷史!!!211F 05/24 16:06
推 : 幹可以結婚了212F 05/24 16:06
推 : 讚哦!213F 05/24 16:06
推 : 推推214F 05/24 16:06
推 : 同婚的一大勝利 只看第一段就好了 後面會看到頭痛215F 05/24 16:06
推 : 推 都推216F 05/24 16:06
推 : 推217F 05/24 16:06
推 : 留名218F 05/24 16:06
推 : 朝聖219F 05/24 16:07
推 : 有定期限好棒!!!!!220F 05/24 16:07
推 : 恭喜恭喜!!221F 05/24 16:07
→ : 萌萌崩潰啦!!222F 05/24 16:07
推 : 神串留名223F 05/24 16:07
推 : 推!!!224F 05/24 16:07
推 : 留名225F 05/24 16:07
推 : 兩年內無立專法/修法失敗 = 直接開放民法結婚 理解正確嗎226F 05/24 16:07
推 : 讚啦227F 05/24 16:07
推 : 恐同要崩潰了嗎OuO 留名!228F 05/24 16:07
推 : 有重點嗎?太長了懶得看229F 05/24 16:07
推 : nice230F 05/24 16:07
推 : Yo231F 05/24 16:07
推 : 感覺最後會是蔡易餘 加一條的版本232F 05/24 16:07
推 : 喔喔喔喔喔!!!現在就是專法民法之爭了233F 05/24 16:07
推 : 違憲234F 05/24 16:07
推 :235F 05/24 16:07
推 : 說個笑話:歷史的一刻236F 05/24 16:07
推 : 推!237F 05/24 16:07
推 : 推!238F 05/24 16:07
噓 : 一堆問結論的是不知法律人結論都寫在前面嗎239F 05/24 16:07
推 : 違憲!推!!!!!!!!240F 05/24 16:07
推 : 兩年內修正耶241F 05/24 16:07
推 : 推 QQQQQQQQQQ242F 05/24 16:07
→ : 然後呢243F 05/24 16:07
推 : 兩年內,請修民法。244F 05/24 16:07
推 :245F 05/24 16:07
推 : 見證歷史246F 05/24 16:07
推 : 感動qq247F 05/24 16:07
推 : 推248F 05/24 16:07
推 : 不然同性結婚違憲,但是怎麼立法丟回立法院,2年內沒立249F 05/24 16:07
推 : love wins250F 05/24 16:07
推 : 推 但進不去網站251F 05/24 16:07
→ : 應該就是蔡易餘的版本252F 05/24 16:07
噓 : 想離開這鬼島了253F 05/24 16:07
推 : 推254F 05/24 16:07
推 : 推255F 05/24 16:07
→ : 法,可以直接去戶政登記256F 05/24 16:07
→ : 回F大 違憲 兩年內修法 丟回立法院決定257F 05/24 16:07
推 : 違憲宣告,爽!258F 05/24 16:07
推 : 推259F 05/24 16:08
推 : 護家盟要崩潰囉260F 05/24 16:08
推 : 神串朝聖261F 05/24 16:08
推 : 送262F 05/24 16:08
推 : 朝聖 好爽 留名263F 05/24 16:08
→ : 推!!264F 05/24 16:08
推 : 恭喜~快推文不然人家以為我看不懂265F 05/24 16:08
→ : @@266F 05/24 16:08
推 : 不管修不修法都可以結婚啊啊啊!!!!!!!267F 05/24 16:08
推 : 推ㄍ268F 05/24 16:08
推 : 爽269F 05/24 16:08
推 :270F 05/24 16:08
推 : 推推推271F 05/24 16:08
→ : 先卡為272F 05/24 16:08
→ : 感覺是273F 05/24 16:08
推 : 看要修民法還是訂專法 有時間限制讚哦274F 05/24 16:08
→ : 亞洲第一 恭喜恭喜275F 05/24 16:08
推 : 贏了276F 05/24 16:08
推 : 推推推277F 05/24 16:08
噓 : 甲甲進攻囉278F 05/24 16:08
→ : 兩年內若不修法,則異性戀婚姻通通失效 應該是這樣279F 05/24 16:08
推 : 推啊啊280F 05/24 16:08
推 : 這釋憲出來真是很大一步,恭喜,但記得不要再銃康幫忙的人了281F 05/24 16:08
推 : 為什麼規定2年內? 有什麼依據嗎?282F 05/24 16:08
→ : 歷史性的一號阿283F 05/24 16:08
→ : 又要領先世界國家,然後才又要發現一堆問題284F 05/24 16:08
→ : 推285F 05/24 16:08
推 : 讚啦 完全命中286F 05/24 16:08
推 : 憲法光平等原則就海電民法了287F 05/24 16:09
推 : stantheman理解錯誤288F 05/24 16:09
→ : 這樣萌萌不能用拖的欸 突然覺得他們有點可憐289F 05/24 16:09
推 : 某些帳號跟某些萌又少了東西嘴炮了290F 05/24 16:09
推 : 留名291F 05/24 16:09
噓 : 想結婚隨便你 但是別想養小孩292F 05/24 16:09
推 : 卡個293F 05/24 16:09
推 : 終於~294F 05/24 16:09
推 : 推295F 05/24 16:09
推 : 反同崩潰296F 05/24 16:09
→ : 大法官要凹成合憲很難拉297F 05/24 16:09
推 : 趕快推 不然人家因為我們看不懂298F 05/24 16:09
推 : 再來還是要戰專法...QQ299F 05/24 16:09
→ : 仇甲恐同的都來崩潰囉~300F 05/24 16:09
推 : 甲爆惹~~~301F 05/24 16:09
推 : QQ!!!302F 05/24 16:09
推 : 推303F 05/24 16:09
推 : 我覺得台灣該廢除基督教 不然也一堆問題304F 05/24 16:09
推 : 推305F 05/24 16:09
推 : 哈哈哈哈哈306F 05/24 16:09
推 : 推!307F 05/24 16:09
→ : 補推308F 05/24 16:09
推 : 媽我在這309F 05/24 16:09
推 : 讚!310F 05/24 16:09
→ : 是賴滿兩年直接民法結婚?311F 05/24 16:09
推 : 推!!312F 05/24 16:09
推 : 推313F 05/24 16:09
推 : 先推再說314F 05/24 16:09
推 : 神串留名315F 05/24 16:09
推 : 留名316F 05/24 16:09
推 : 兩年後直接登記317F 05/24 16:09
推 : 推推 兩年內沒修法直接適用現在的民法XDD318F 05/24 16:09
推 : 哈哈319F 05/24 16:10
※ chancing:轉錄至看板 Examination 05/24 16:10
推 : 接下來應該提案 能一夫多妻 或者多夫一妻!!320F 05/24 16:10
推 : 恭喜TAT321F 05/24 16:10
推 : 太感動了 !!!322F 05/24 16:10
→ : 台灣人口要變少了.323F 05/24 16:10
推 : 看不懂不過推324F 05/24 16:10
→ : 好感人325F 05/24 16:10
推 : 推326F 05/24 16:10
→ : 垃圾法官早死早超生 真渣阿327F 05/24 16:10
推 : 推328F 05/24 16:10
推 : 先推再看329F 05/24 16:10
推 : 神串留名330F 05/24 16:10
推 : 太長了啦 誰可以告訴我結論?331F 05/24 16:10
推 : 推推!!!332F 05/24 16:10
→ : 結論就是最多兩年 都去結婚吧333F 05/24 16:10
推 : 亞洲第一334F 05/24 16:11
推 : 兩年!!335F 05/24 16:11
推 : 結論 直接宣告民法違憲336F 05/24 16:11
推 : 不意外337F 05/24 16:11
推 : 推338F 05/24 16:11
推 : 同性戀直接適用現在的民法 同志團體:幹!這樣我被我339F 05/24 16:11
推 : 神串留名340F 05/24 16:11
→ : 媽! 我在這341F 05/24 16:11
推 : 幫補血342F 05/24 16:11
推 : 留名343F 05/24 16:11
推 : 爽!!!344F 05/24 16:11
→ : 配偶告在外面開轟趴通姦怎麼辦?科科345F 05/24 16:11
推 : 神串留名346F 05/24 16:11
推 : 推!!!!!!347F 05/24 16:11
→ : 看不懂求翻譯348F 05/24 16:11
推 : 和不自由中國的距離越來越遠惹!開心~349F 05/24 16:11
→ : 超開心~~~~350F 05/24 16:12
推 : 來不及看先留名351F 05/24 16:12
推 : 先推再看352F 05/24 16:12
推 : 恐同會不會去靠北說以後也可以跟動物結婚了353F 05/24 16:12
推 : 花花甲花花!!!!354F 05/24 16:12
推 : 神串!355F 05/2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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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概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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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同挺同又準備要到立院開武鬥大會...533F 05/24 16:25
推 : 反同的藍綠立委應該連署修憲 然後時力趁機把其他該修的都修534F 05/2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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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推 有法律保障總是比沒法律保障好 至於民法或專法就由538F 05/24 16:26
推 : 法律限制一夫一妻,違憲!!539F 05/24 16:26
推 : 誰還敢說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哈哈哈540F 05/2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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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方各憑本事吧XDD543F 05/24 16:26
推 : DPP應該在頭痛到底要不要打口水仗撐過兩年,倒是KMT應該會直544F 05/24 16:26
→ : 看這個解釋 立專法也違憲 等懂的人來開導545F 05/24 16:26
→ : 接推出專法版本546F 05/24 16:26
推 : 大推547F 05/24 16:26
→ : 中國在人權上要追上台灣 下輩子吧548F 05/24 16:26
推 : 修專法你要說違憲 就再提釋憲 繼續這樣一年一年玩下去啊549F 05/24 16:26
推 : 推550F 05/24 16:27
→ : 每修一次就要釋一次 看你們有幾年可以玩551F 05/24 16:27
推 : 推552F 05/24 16:27
噓 : 先噓再說553F 05/24 16:27
推 : 推推554F 05/24 16:27
推 : 恭喜555F 05/24 16:27
推 : 推推推556F 05/24 16:28
推 : 沒辦法用一直拖的 因為只有兩年 民法現有就自動失效了557F 05/24 16:28
推 : 神串留名558F 05/24 16:28
推 : 恭喜!!!559F 05/24 16:28
推 : #LoveWins560F 05/24 16:28
推 : 歷史留名561F 05/24 16:28
→ : 兩年內立專法562F 05/24 16:28
推 : 留名推563F 05/24 16:29
推 : 推564F 05/24 16:29
推 : 恭喜565F 05/24 16:29
→ : 3這樣也行啊566F 05/24 16:29
→ : 現在幾乎已經不可能立專法了 識相點就直接修民法567F 05/24 16:29
推 : 爽啦!想移民的快滾568F 05/24 16:29
推 : 爽569F 05/24 16:29
推 : 幫恐同QQ喔XDDDD570F 05/24 16:29
推 : 恭喜!!!!571F 05/24 16:29
推 : 看起來是兩年內沒立專法,直接適用民法,我的理解有錯嗎?572F 05/24 16:29
推 : 萌萌崩潰573F 05/24 16:30
→ : 問題是現在移民到哪都...XD574F 05/24 16:30
推 : 兩年過後不修直接適用民法登記結婚 厲害!575F 05/24 16:30
推 : 不是失效 而是可以套用至同性兩人。婚姻法失效還得了?576F 05/2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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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推578F 05/24 16:30
推 : 恭喜579F 05/24 16:30
→ : 留名推580F 05/24 16:30
→ : 滾動581F 05/24 16:30
推 : 要選縣市長了 先拖一下 嘻嘻582F 05/24 16:30
推 : 所以結論是?講重點好嗎?583F 05/24 16:30
噓 : 考考贏了。584F 05/24 16:30
推 : 躲在廁所哭Q口Q 開心~~~~~585F 05/24 16:31
推 : 推推586F 05/24 16:31
→ : 重點就是最晚兩年後就可以登記,立委再摸也沒用了587F 05/24 16:31
推 : 推QQ588F 05/24 16:31
推 : 離中國越來越遠 開心589F 05/24 16:31
→ : 推590F 05/2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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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推592F 05/2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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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推594F 05/24 16:32
推 : 爽rrrrr595F 05/24 16:32
推 : 違憲就是修民法啦!立屁專法596F 05/24 16:32
推 : 推597F 05/24 16:33
推 : 樓下解釋598F 05/24 16:33
推 : 神串留名599F 05/24 16:33
推 : 憲法跟大法官總算是有點用處 我們跟PRC不是同一國!600F 05/24 16:33
推 : 兩年內沒修法,一樣可以結婚的概念?!601F 05/24 16:33
推 : 見證歷史!602F 05/24 16:33
推 :603F 05/24 16:33
推 : 推604F 05/24 16:34
推 : 神串留名605F 05/24 16:34
推 : 推 宋啦606F 05/24 16:34
推 : 跟中國越來越不一樣了,人權大進步607F 05/24 16:34
推 : 推608F 05/24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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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歷史一刻!!爽!!617F 05/24 16:35
推 : 跟支那國越離越遠太爽了618F 05/2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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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推!!620F 05/2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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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623F 05/24 16:36
推 : 神串留名624F 05/24 16:36
推 : 留名625F 05/24 16:36
→ : 還是留個名626F 05/24 16:36
推 : 水哦 甲甲崩潰627F 05/24 16:36
推 : 神串留名628F 05/24 16:36
噓 : 管我屁事629F 05/24 16:36
推 : 爽630F 05/24 16:36
推 : 恭喜631F 05/24 16:36
推 : 甲的勝利632F 05/24 16:37
→ : J才叫做大法官633F 05/24 16:37
推 : 推634F 05/24 16:37
推 : 留名635F 05/24 16:37
推 : 推!大法官英明~!636F 05/24 16:37
推 : 感動 留名637F 05/24 16:37
→ : 簽638F 05/24 16:37
推 : 推639F 05/24 16:37
推 : 留名640F 05/24 16:37
推 : 神串留名 坐看恐同崩潰 嘻嘻嘻嘻641F 05/24 16:37
推 : 其實有點好奇,如果拖過兩年立法機關沒動作,可是行政機關裝642F 05/24 16:37
→ : 死不處理,就跟重機到現在還不能上國道一樣,有什麼做法可以
→ : 處理嗎?
→ : 死不處理,就跟重機到現在還不能上國道一樣,有什麼做法可以
→ : 處理嗎?
推 : 推645F 05/24 16:38
推 : 哦哦哦646F 05/24 16:38
推 : 過年回家就少一個理由了647F 05/24 16:38
推 : 靠北 到底是誰崩潰啦 師爺翻譯一下好嗎648F 05/24 16:38
推 : 恐同瞬間變成支持違憲的族群,笑死XD649F 05/24 16:38
推 : 幹 國考必考650F 05/24 16:39
推 : 推就是了651F 05/24 16:39
推 : 留名!652F 05/24 16:39
推 : 推653F 05/24 16:39
推 : 推推推啦 人權的一大步654F 05/24 16:39
推 : 簽到655F 05/24 16:39
噓 : 記者鬼打牆656F 05/24 16:40
推 : 台灣真的進一步了657F 05/24 16:40
→ : 開勳658F 05/24 16:40
推 : 拖兩年不處理同性就直接用民法結婚了659F 05/24 16:40
→ : 終於有這天了660F 05/24 16:40
推 : 立專法的意思 大概?661F 05/24 16:40
推 : 留名662F 05/24 16:40
推 : 推663F 05/24 16:40
推 : 留個名664F 05/24 16:41
→ : 樓上 是修民法= =665F 05/24 16:41
推 : 幹太長 END666F 05/24 16:41
推 : 好開心好開心667F 05/24 16:41
推 :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668F 05/24 16:41
推 : 推一波669F 05/24 16:41
→ : 範圍.......修民法或專法來保障,所以兩年內還有得吵670F 05/24 16:41
→ : XDD
→ : XDD
推 : 感動推!!!672F 05/24 16:41
推 : 反同直接轉變成違憲還頗逗趣的673F 05/24 16:41
噓 : 噓一個留名674F 05/24 16:42
→ : 留名!675F 05/24 16:42
推 : 先進國家676F 05/24 16:42
推 : 理組崩潰677F 05/24 16:42
→ : 不識字的理組崩潰678F 05/24 16:42
推 : 推679F 05/24 16:42
推 : 立專法不修民法 民法違憲事實依舊存在 所以最終還是要修民680F 05/24 16:43
推 : love wins681F 05/24 16:43
推 : 我不是甲 不予置評 不過希望可以同時把性騷擾/侵害囊括682F 05/24 16:43
推 : 推!683F 05/24 16:43
→ : 進同性範疇684F 05/24 16:43
→ : 法685F 05/24 16:43
→ : 推!686F 05/24 16:43
推 : 哈哈哈687F 05/24 16:44
推 : 八卦688F 05/24 16:44
推 : 推 開心689F 05/24 16:44
推 : 推690F 05/24 16:44
推 : 幹 太有guts了吧!超直接的691F 05/24 16:44
→ : 推啦692F 05/24 16:44
推 : 結下去啊!!!693F 05/24 16:44
噓 : 健保準備崩潰694F 05/24 16:44
推 : 留名695F 05/24 16:44
推 : 神串留名 記錄歷史696F 05/24 16:45
推 : 推697F 05/24 16:45
推 : 歷史一刻698F 05/24 16:45
推 : 感覺法官舊牆頭草的類型699F 05/24 16:45
→ : 推700F 05/24 16:45
推 : 歷史留名701F 05/24 16:46
→ : 媽我在這702F 05/24 16:46
推 : 哦哦哦哦哦哦703F 05/24 16:46
推 : 推 留名~704F 05/24 16:46
推 : 神串留名705F 05/24 16:46
推 : 歷史留名706F 05/24 16:46
推 : 大推707F 05/24 16:46
推 : 一堆萌萌大崩潰XDDDD708F 05/24 16:46
→ : 推709F 05/24 16:46
推 : 歷史性的一刻!!710F 05/24 16:47
推 : 爽啦711F 05/24 16:47
推 : 歷史留名712F 05/24 16:47
推 : 神串留名713F 05/24 16:47
噓 : 誰會逐字看完而且明白意思?714F 05/24 16:47
→ : 神串留名啦!715F 05/24 16:48
推 : 推716F 05/24 16:48
推 : 先講結論717F 05/24 16:48
推 : 屯718F 05/24 16:48
推 : 爽啦719F 05/24 16:48
推 : 真的超爽720F 05/24 16:48
推 : 推推推721F 05/24 16:48
推 : 樓上 我逐字看完了 雖然很多廢話 但蠻好懂的722F 05/24 16:48
推 : 我好感動 快哭了QQ723F 05/24 16:49
推 : 你把整篇解釋文搬過來最好是很好看董724F 05/24 16:49
推 : 推725F 05/24 16:49
→ : 你要不要找陳星補個國文先??726F 05/24 16:49
推 : 台灣終於證明了自己是有資格成為文明開化的國家...727F 05/24 16:49
→ : 只要不要有aids,其他我都沒意見728F 05/24 16:49
推 : 歷史留名729F 05/24 16:49
推 : 神串留名730F 05/24 16:49
推 : 直接找直播用聽的 用聽的好像比較好懂731F 05/24 16:49
推 : 媽我在這732F 05/24 16:49
推 : 神串留名733F 05/24 16:50
→ : 真是感動!!734F 05/24 16:50
推 : 媽的沒人講白話文?735F 05/24 16:51
推 : YEEEEEEEEEEEEEEEEEEEEEEEE736F 05/24 16:51
推 : 推737F 05/24 16:51
推 : 先推738F 05/24 16:51
推 : 歷史留名739F 05/24 16:52
推 : 神串留名!740F 05/24 16:52
推 : 顆顆741F 05/24 16:52
→ : 推!!!!742F 05/24 16:52
推 : 推推推743F 05/24 16:52
推 : 推!744F 05/24 16:53
推 : 嗚嗚嗚神串留名☁745F 05/24 16:53
推 : 推746F 05/24 16:53
→ :747F 05/24 16:53
→ :
→ :
推 : 推推推推推推好感動749F 05/24 16:54
→ :750F 05/24 16:54
→ : 好像很厲害751F 05/24 16:54
→ :752F 05/24 16:54
推 : 推753F 05/24 16:55
推 : 亞洲第一,神串留名754F 05/24 16:55
→ : 白話就民法違憲啦755F 05/24 16:55
推 : Push!756F 05/24 16:55
推 : 神串留名757F 05/24 16:56
推 : 感動758F 05/24 16:56
推 : 推一個759F 05/24 16:56
推 : 感動到痛哭流涕QQQ760F 05/24 16:57
推 : 感動761F 05/24 16:57
→ : 看到恐同崩潰94爽762F 05/24 16:57
推 : 有迷有白話文763F 05/24 16:57
推 : 神串留名 推推764F 05/24 16:57
推 : 推765F 05/24 16:57
→ : 推!766F 05/24 16:58
→ : 支持同婚 但拜託甲甲帶套好嗎 基本要求767F 05/24 16:58
推 : 這篇很白話了吧,有空可以試著讀讀看768F 05/24 16:58
推 : 神串留名!769F 05/24 16:58
推 : 水辣770F 05/24 16:59
噓 : 噓一個留名771F 05/24 17:01
→ : 推推推!!772F 05/24 17:01
→ : 推 嗚嗚嗚嗚773F 05/24 17:02
推 : 違憲無誤774F 05/24 17:02
→ : 推775F 05/24 17:03
推 : 歷史性的一刻 台灣同志人權真的很進步了776F 05/24 17:04
推 : 跟風777F 05/24 17:04
推 : 見證778F 05/24 17:05
→ : 爽!!!!779F 05/24 17:06
噓 : 你老母的政府780F 05/24 17:06
推 : 亞洲之光 人權燈塔 神串留名!781F 05/24 17:07
推 : 歷史留名782F 05/24 17:07
→ : 恭喜783F 05/24 17:07
推 : 神串留名784F 05/24 17:07
噓 : ...785F 05/24 17:07
→ : 朝聖786F 05/24 17:07
→ : 風向贏了787F 05/24 17:07
噓 : 健保科科788F 05/24 17:08
推 : 推789F 05/24 17:08
噓 : 雖然差一點點,但還是op790F 05/24 17:09
推 : 媽我在這!!!!!791F 05/24 17:09
推 : 贊成結婚但不贊成養小孩792F 05/24 17:10
推 : 笑死丟回立院793F 05/24 17:11
推 : 神串留名794F 05/24 17:13
推 : 讚喔795F 05/24 17:14
推 : 推796F 05/24 17:14
推 : 攻殺小 所以 人人可以自由婚姻?797F 05/24 17:15
→ : 人外有沒有保障? 兄妹合不合法
→ : 人外有沒有保障? 兄妹合不合法
推 : 一定又是尊重立法自由的鬼話799F 05/24 17:17
推 : 太感動了再推一次<3不用擔心垃圾專法了800F 05/24 17:18
推 : 感動801F 05/24 17:19
→ : 神串留名802F 05/24 17:21
推 : 長足進步803F 05/24 17:22
推 : 八卦恐同崩潰804F 05/24 17:23
→ : 恐同哭暈在廁所805F 05/24 17:23
推 : 推806F 05/24 17:24
推 : 萌萌奔潰啦807F 05/24 17:25
推 : 推808F 05/24 17:25
推 : 希望2年內能完成修正民法809F 05/24 17:25
噓 : 萌萌QQ810F 05/24 17:26
推 : 有沒有重點整理,長到爆811F 05/24 17:27
推 : 歷史性的一刻!!812F 05/24 17:27
推 : 推推813F 05/24 17:28
→ : 留名814F 05/24 17:28
推 : 推815F 05/24 17:29
噓 : 彩虹恐怖816F 05/24 17:30
推 : 讚讚817F 05/24 17:30
→ : 看得懂就是爽818F 05/24 17:32
推 : 萌萌崩潰819F 05/24 17:33
推 : 快哭了 好開心820F 05/24 17:33
推 : 好長喔先推 讓別人以為我看得懂821F 05/24 17:35
推 : 限兩年內修法,沒的話直接現行法規同性婚也有效822F 05/24 17:37
推 : 工科看的很頭疼 師爺爺幫我翻譯翻譯823F 05/24 17:37
→ : 將中典824F 05/24 17:38
推 : 歷史性的一刻825F 05/24 17:38
推 : 感動推826F 05/24 17:39
推 : 神串留名qqqqq827F 05/24 17:40
推 : 神串留名828F 05/24 17:40
推 : 不意外的結果829F 05/24 17:41
推 : 神串留名830F 05/24 17:42
推 : 看到碧玉差點害我噓下去831F 05/24 17:42
推 : 推832F 05/24 17:43
推 : 媽我在這833F 05/24 17:43
→ : 接下來就是三人以上婚姻了,加油834F 05/24 17:43
推 : 這是警告性宣示?是說要聲請釋憲也不簡單,真的是一835F 05/24 17:44
→ : 大里程碑
→ : 大里程碑
推 : 理組看不懂喔? 結論 民法違憲 同婚最慢兩年生效837F 05/24 17:45
推 : 朝聖838F 05/24 17:46
推 : 我靠839F 05/24 17:46
推 : 哦~840F 05/24 17:46
→ : 推841F 05/24 17:46
推 : 甲甲高潮惹842F 05/24 17:47
推 : 感動843F 05/24 17:47
推 : 留名844F 05/24 17:47
→ : 推845F 05/24 17:48
→ : 以後肛五樓 就要被逼婚了846F 05/24 17:49
噓 :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847F 05/24 17:49
→ : 範圍 阿不就又變成民法跟專法之爭,只是兩年內罷了
→ : 範圍 阿不就又變成民法跟專法之爭,只是兩年內罷了
推 : 先說聲恭喜~~~849F 05/24 17:49
推 : 恭喜。850F 05/24 17:51
推 : 神串留名851F 05/24 17:51
推 : 兩年內修憲 有希望吧852F 05/24 17:52
推 : 6853F 05/24 17:54
推 : 歷史紀念性的一刻854F 05/24 17:55
→ : 感動855F 05/24 17:56
→ : 推856F 05/24 17:57
推 : 好喔857F 05/24 17:58
噓 : 死屁精858F 05/24 17:58
推 : 留名859F 05/24 18:00
→ : 歷史的一刻860F 05/24 18:00
推 : 這大法官讚哦861F 05/24 18:01
→ : 有結論嗎?862F 05/24 18:02
推 : 立專法就好了呀,不過會不會說立專法歧視863F 05/24 18:03
推 : 神串留名864F 05/24 18:03
推 : 今天吃大餐慶祝~865F 05/24 18:05
推 : 陳興有沒有解套的機會?866F 05/24 18:05
推 : 崩潰只能噓的人很可憐的 大家也要尊重他們崩潰的權利867F 05/24 18:06
→ : 你要成為一個普通的人還是被歷史紀錄的人868F 05/24 18:06
推 : 朝聖留名869F 05/24 18:08
推 : 神串留名870F 05/24 18:13
推 : 會有這樣的解釋不意外871F 05/24 18:14
→ : 留872F 05/24 18:16
推 : 神串留名873F 05/24 18:17
噓 : 留個噓874F 05/24 18:17
推 : 朝聖留名!!!!875F 05/24 18:20
推 : 垃圾呼架萌吃屎吧~哈876F 05/24 18:20
噓 : 臭甲877F 05/24 18:22
噓 : 不不不不不不不不878F 05/24 18:22
推 : ◢▆▅▄▃ 萌萌╰(〒皿〒)╯崩潰 ▃▄▅▆◣879F 05/24 18:23
推 : 推880F 05/24 18:28
推 : 推881F 05/24 18:29
推 : 推882F 05/24 18:29
推 : 必須推!!883F 05/24 18:31
推 : 推!!!!!!!884F 05/24 18:31
推 : 留名啊885F 05/24 18:32
推 : 恐同就不能逞罰甲甲進入愛情的墳墓嗎886F 05/24 18:32
推 : 恭喜887F 05/24 18:36
推 : 推888F 05/24 18:36
推 : 神串留名889F 05/24 18:37
→ : 神串留名!890F 05/24 18:37
推 : 朝聖!891F 05/24 18:38
推 : 希望快點通過 省的一天到晚在那吵892F 05/24 18:40
推 : 推893F 05/24 18:41
推 : yeeeee894F 05/24 18:45
推 : 讚阿895F 05/24 18:45
推 : 謝謝祁家威先生896F 05/24 18:46
推 : 推897F 05/24 18:47
推 :898F 05/24 18:48
推 : ^_^899F 05/24 18:50
推 : 推900F 05/24 18:51
→ : Love win!!901F 05/24 18:54
噓 : 呵呵 臭甲能結婚 這個世界完蛋了902F 05/24 19:02
推 : 本來就要交給立法院 大法官又不是立法機關903F 05/24 19:02
推 : 留名904F 05/24 19:04
※ 編輯: swattw (1.175.130.175), 05/24/2017 19:07:52※ 編輯: swattw (1.175.130.175), 05/24/2017 19:08:47
推 : 推905F 05/24 19:11
→ : 簽!!906F 05/24 19:19
推 : 意思就 是兩年內要立專法讓噁甲閉嘴啦907F 05/24 19:21
噓 : 天再也不會照甲子了908F 05/24 19:29
推 : 歷史性的一刻 留名909F 05/24 19:32
推 : 推910F 05/24 19:32
推 : 推!911F 05/24 19:35
推 : 推912F 05/24 19:37
推 : 就是說 違憲913F 05/24 19:37
→ : 推914F 05/24 19:39
噓 : 同你老畝915F 05/24 19:39
推 : 感動916F 05/24 19:43
推 : 推917F 05/24 19:43
噓 : 找幾個沽名釣譽的學者就同意 不用考慮一下現實面918F 05/24 19:44
推 : 幫同志朋友的權利推~不過釋字號碼也太.....XD919F 05/24 19:45
推 : 推920F 05/24 19:45
推 : 見證歷史,謝謝大家921F 05/24 19:46
推 : 萌萌崩潰 哈哈哈哈哈哈922F 05/24 19:46
推 : 媽咪我在這~923F 05/24 19:47
推 : 難得正常的大法官924F 05/24 19:48
推 : 今天好日子925F 05/24 19:50
推 : 推哦926F 05/24 19:52
推 : 還是有兩年緩衝,不會是立即927F 05/24 19:58
→ : 等了好久,這串928F 05/24 20:08
推 : 棒棒929F 05/24 20:09
推 : 有生之年能夠看到台灣離平等更進一步,真好。930F 05/24 20:12
推 : 送931F 05/24 20:12
推 : 推推932F 05/24 20:14
推 : 神串留名933F 05/24 20:16
推 : 有生之年竟然看得到934F 05/24 20:24
推 : 卡935F 05/24 20:25
→ : 見證歷史936F 05/24 20:26
推 : 留名!!!!!937F 05/24 20:28
推 : 推 歷史留名938F 05/24 20:33
推 : ㄊㄨㄟˉ939F 05/24 20:35
推 : 很為同性戀高興 每個人都有選擇的自由 留名940F 05/24 20:39
推 : 這篇也要來推!!! 能夠見證歷史真好!!!941F 05/24 20:46
推 : 呃…好長的釋憲文942F 05/24 20:48
推 : 媽~我在這943F 05/24 20:49
推 : 哇幹,歷史留名QQ944F 05/24 20:51
推 : 留名945F 05/24 20:52
推 : 神串留名946F 05/24 20:57
噓 : 遲早有一天會清算這些死破甲947F 05/24 21:03
推 : 推推!948F 05/24 21:08
推 : 留名949F 05/24 21:17
→ : 推950F 05/24 21:23
推 : 推951F 05/24 21:23
推 : 花花臭甲留念952F 05/24 21:28
推 : 恭喜恭喜953F 05/24 21:35
推 : 見證歷史954F 05/24 21:39
推 : 所以如果立法院不動 時間到就是以釋憲案為法源依據了955F 05/24 22:00
推 : 很感動 再推一次956F 05/24 22:02
推 : 推 見證歷史957F 05/24 22:12
推 : 爽啦958F 05/24 22:12
推 : 推推959F 05/24 22:19
推 : 神˙串~留名960F 05/24 22:23
推 : 推961F 05/24 22:29
推 : 這樣太違憲?962F 05/24 22:29
推 : 留名963F 05/24 22:31
推 : 推964F 05/24 22:34
→ : 現在到底是要怎樣的人才會不支持同性戀啊(沒自信腫臉笑)965F 05/24 22:37
→ : 台女會爽死 同性戀權跟女權呈高度正相關
→ : 女權亞洲第一 也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國家
→ : 又 同性戀代表潮流 所以台灣是比日本還先進的國家
→ : 台女會爽死 同性戀權跟女權呈高度正相關
→ : 女權亞洲第一 也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國家
→ : 又 同性戀代表潮流 所以台灣是比日本還先進的國家
噓 : 司法干預立法969F 05/24 22:42
噓 : 要OP幾次970F 05/24 22:47
推 : 推971F 05/24 22:58
推 : 推972F 05/24 23:03
推 : 留名!!!感動哭QQ973F 05/24 23:12
→ : 我雖不喜歡,但贊同給予必要的保障974F 05/24 23:20
推 : 留名975F 05/24 23:27
推 : 先推976F 05/24 23:32
→ : 感動淚977F 05/24 23:44
推 : 神串留名978F 05/24 23:51
推 : 推 耶遲早都可以結婚!979F 05/24 23:53
推 : 開放我跟初音結婚啦 幹980F 05/25 00:27
推 : 懶得看先推 不然人家說我法盲981F 05/25 00:30
推 : 推982F 05/25 00:33
推 : 歷史留名,亞洲第一983F 05/25 00:58
推 : 身串留名984F 05/25 01:02
推 : 推,恭喜985F 05/25 01:23
推 : 民法違憲 限期修法 神串留名986F 05/25 01:24
推 : 推987F 05/25 01:30
噓 : 幹988F 05/25 01:33
推 : 推989F 05/25 01:42
噓 : 無言 婚姻是屬於一男一女 麻煩甲甲自己建國 想怎麼弄就怎990F 05/25 02:44
→ : 麼弄
→ : 麼弄
推 : 麻煩樓上自行建國想怎麼搞就怎麼搞992F 05/25 04:17
→ : 恭喜啦!學長我會去參加你的婚禮!993F 05/25 05:23
→ : (學長不是指原po啦 我有很多學長可以結婚了!)
→ : (學長不是指原po啦 我有很多學長可以結婚了!)
→ : 推995F 05/25 06:10
推 : 推推996F 05/25 06:51
推 : 留名997F 05/25 07:41
推 : 推998F 05/25 07:49
→ : 推999F 05/25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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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7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4545
7樓 時間: 2017-05-24 16:57:52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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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5-24 16:57 TW
重點只有最後: 1. 兩年內請立法機關去立法,至於你們要怎麼立法,是你們的事。兩年過後,同性戀可以去戶政機關登記,登記後就算合法配偶。 2. 我說的沒有影響到目前異性婚姻的所有的權力義務。 結案!!!
12樓 時間: 2017-05-24 17:35:54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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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7:35 TW
不要這麼輕巧的說「還沒申請就知道會過的東西」啊…… 同性登記結婚當初可是連實體審查都走不進去,光在程序審查就被駁回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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