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6-16 16:11:2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問卦] 說看的懂判決的理組請進
時間 Fri Jun 16 13:41:02 2017
如題
理組好像覺得會看判決書
就很猛
但是理組真的看的懂判決書嗎?
以下是某判決書
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不知道理組看的懂嗎?
還是理組覺得法官在賣弄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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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系外的:我也看不懂1F 06/16 13:41
推 : 看不懂 可以用if else就好嗎2F 06/16 13:42
推 : 說真的 我讀過一遍我也看不懂3F 06/16 13:43
推 : 理組只會C語言 不會一般人的語言4F 06/16 13:43
噓 : 如果理組都看不懂的話 智商更低的文組法律系該怎麼辦?5F 06/16 13:43
推 : 啊不就看最後兩行就好6F 06/16 13:44
推 : 理組不可能看得懂啦,腦子只有直線7F 06/16 13:44
推 : 是啊,簡單的東西偏偏要講得很複雜,是要賺稿費逆?8F 06/16 13:45
→ : 簡單來說就是十樓被肛9F 06/16 13:45
→ : 啊你叫非法律系的文組來看看阿10F 06/16 13:45
推 : 我看論文也每個字都看得懂但合起來我就不懂是怎麼想的11F 06/16 13:45
推 : 是八卦版的理組看不懂 生活中的理組比較聰明好嗎12F 06/16 13:45
推 : 用台語唸我就懂了13F 06/16 13:46
推 : 八卦板的理組是不是都環球科大畢業的14F 06/16 13:46
→ : 是台灣人的話,就用台語唸給大家聽 這樣大家才會懂15F 06/16 13:47
推 : 樓上講的有理 為什麼法條不用C寫16F 06/16 13:47
推 : 理組看不懂不敢回17F 06/16 13:49
推 : 我漸漸懂法律人在忙什麼了,就是把話講得複雜讓人看不懂18F 06/16 13:50
推 : 我靜宜法律看不懂+1 嗚嗚19F 06/16 13:50
→ : 不這樣做律師怎麼賺錢阿.20F 06/16 13:50
→ : 這是在釣文組??21F 06/16 13:51
推 : 資工人,看得懂呀,那又怎樣?22F 06/16 13:52
推 : 改成集合 理組就看得懂啦!23F 06/16 13:53
推 : 簡單 不就是println="Hello Wlord!"24F 06/16 13:54
推 : 和尚端湯上塔,塔滑湯灑湯燙塔25F 06/16 13:55
推 : 法律行為和單純事實之間的差異非常重要/基本但絕非「一26F 06/16 13:55
→ : 望即懂」(~= 即科技教科書/論文中的 "non-trivial"),本
→ : 來就不可以不說明即跳過... @@
→ : 望即懂」(~= 即科技教科書/論文中的 "non-trivial"),本
→ : 來就不可以不說明即跳過... @@
推 : 跟你說啦 糞校法律系一樣看不懂29F 06/16 13:55
→ : 我他媽還遇過輔仁法研連表見代理都搞不懂的
→ : 我他媽還遇過輔仁法研連表見代理都搞不懂的
推 : 在經驗法則下 綜合當時所有行為所存在之事實 作客觀事後31F 06/16 13:56
→ : 審查 認為在一般情形下 在此環境 有此行為之相同條件下
→ : 均可發生相同結果者 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行
→ : 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最有名的判例
→ : 審查 認為在一般情形下 在此環境 有此行為之相同條件下
→ : 均可發生相同結果者 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行
→ : 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最有名的判例
→ : 不管什麼領域啦 中字輩以下都是垃圾人 八卦版水準就35F 06/16 13:57
→ : 不用討論了
→ : 不用討論了
噓 : 為什麼會有人在推文裡背判例37F 06/16 13:57
推 : 你投科技論文不解釋文章中 "non-trivial" 的概念是有可38F 06/16 13:58
→ : 能會被退稿(conf.)或被要求大幅改寫(jour.)的好嗎?
→ : 能會被退稿(conf.)或被要求大幅改寫(jour.)的好嗎?
推 : 原po不是地政系的嗎?那你看得懂嗎40F 06/16 14:01
推 : 為啥不是63台再186阿41F 06/16 14:01
噓 : 跟打桌遊一樣啊 不過好奇 法官判案為何那麼在意之前的42F 06/16 14:01
→ : 判例 沒自己主見嗎?
→ : 判例 沒自己主見嗎?
推 : 到底是什麼事情讓文組以為只有他們看得懂44F 06/16 14:02
噓 : 所以你文組?45F 06/16 14:02
推 : 完全覺得判例是個很____的東西 幾十年前的時空背景完全46F 06/16 14:03
→ : 不一樣 為何還要依照判例來判 那就把判例輸入機器叫機器
→ : 人判就好了 還說法官要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 : 不一樣 為何還要依照判例來判 那就把判例輸入機器叫機器
→ : 人判就好了 還說法官要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推 : 就是賣弄定義而已啊 數乙的腦袋就這樣49F 06/16 14:03
推 : 整段重點就最後那句而已,前面不看也沒差50F 06/16 14:04
→ : 有時後還要參考國外判例真的超蝦51F 06/16 14:04
推 : 我理組(通訊),大致看得懂啊,誰說只有文組認為自己看得52F 06/16 14:05
→ : 這單純就文筆差而已,跟唸不唸法律系沒差 批欸死本魯法53F 06/16 14:05
→ : 律系
→ : 律系
→ : 懂的?!55F 06/16 14:05
推 : 天 有人以為引的這段根文筆有關 笑死56F 06/16 14:08
推 : 想請問一下有沒有謝的老闆判賠的判決書,非法律系不會57F 06/16 14:08
推 : 理組:文字遊戲58F 06/16 14:08
→ : 找QQY59F 06/16 14:08
推 : 不學無術卻老愛當鍵盤法官/律師的當然看不懂只會埋怨 www60F 06/16 14:08
推 : 法官當然要在意之前的判例呀 不然打臉學長還用混嗎?61F 06/16 14:08
推 : 精確地定義是雙面刃62F 06/16 14:09
推 : 台灣判例的不當影響力算某種歷史共業吧(?)63F 06/16 14:10
推 : 判例制度是真的應該要改64F 06/16 14:12
推 : 文筆差才需要這樣套名詞,不然勒,法律系幾本還算暢銷65F 06/16 14:13
→ : 的教科書看完就知道了
→ : 的教科書看完就知道了
噓 : 判決書就是要寫得讓人看不懂才能顯得法官很聰明67F 06/16 14:14
推 : 樓上是說暢銷的「國考參考書」吧 www68F 06/16 14:15
推 : 某樓是想說61台再186吧......69F 06/16 14:16
推 : 邱的口述講義都能寫的比這好懂,bj470F 06/16 14:16
推 : 倒也不能說這樣就是文筆差,寫判決又不是在寫書71F 06/16 14:17
→ : 這牽涉到我國司法文書的撰寫格式問題
→ : 這牽涉到我國司法文書的撰寫格式問題
推 : 「教科書」最被推崇之一的如黃榮堅的「基礎刑法學」你去73F 06/16 14:18
→ : 翻翻看 wwww
→ : 翻翻看 wwww
推 : 怕打臉學長到底是什麼陋習……75F 06/16 14:19
噓 : 理組把專有名詞搞懂後當然也看得懂啊76F 06/16 14:19
→ : 我只知道非台政北東法律系的人看不懂77F 06/16 14:19
→ : 這判決的文字比起《基礎刑法學》簡直像小學國文課本... @78F 06/16 14:19
→ : 那不就先判先贏79F 06/16 14:19
→ : 你知道判決書讓人看不懂 也是很常被討論 檢討的問題嗎80F 06/16 14:20
推 : 那問題來了,理組有先去搞懂專有名詞再來看嗎XD81F 06/16 14:20
推 : 刑法教科書本來就那樣吧...82F 06/16 14:21
推 : 是61台再186吧 推文別騙我83F 06/16 14:22
推 : 邱道長才是賣弄文字簡單複雜化的專家吧 wwww84F 06/16 14:23
推 : 但我本身也是支持司法文書應該要讓人民看得懂85F 06/16 14:24
推 : 法律系的好可憐。要逼自己看的懂還要寫出來。86F 06/16 14:24
→ : 看得懂啊 這才一小段而已 而且你選的這段算簡單了吧87F 06/16 14:26
推 : 這還算正正常常的判決吧?88F 06/16 14:27
推 : 文組終於有機會高潮了89F 06/16 14:28
推 : 孫森焱知名的教科書《民法債篇總論》也是硬又難吞 -- 說90F 06/16 14:29
→ : 輕鬆好讀的是靠張台大整理、消化、圖示、大量舉例吧?
→ : 輕鬆好讀的是靠張台大整理、消化、圖示、大量舉例吧?
→ : 沒什麼難的啊 簽約不代表一定要履行 可能有被詐欺脅迫之類92F 06/16 14:29
推 : 其實就一句話而已 法律行為是認定事實93F 06/16 14:30
推 : 我記得是法院硬要把法律行為跟關係區分開= =根本呵呵94F 06/16 14:30
→ : 法律關係不是單純認定事實95F 06/16 14:30
→ : 要加上適用法律規定
→ : 要加上適用法律規定
推 : 教科書、國考參考書、國考解題書、判決書、釋憲書,...97F 06/16 14:32
→ : 彼此的寫法/架構明顯有本質上的差異...
→ : 彼此的寫法/架構明顯有本質上的差異...
噓 : 教育出問題 文字就傳達資訊而已 從上到下整個體系的迂腐99F 06/16 14:33
推 : 寫這麼大一篇逼人考試要背就是陋習100F 06/16 14:33
推 : 日本司法也類似這樣搞啊,所以一般人請不起律師的都很怕/101F 06/16 14:35
噓 : 推文背判例的鄉民你現在薪水拿多少,破處了嗎?102F 06/16 14:35
→ : 不想上法院,台灣就是走日本的路啊103F 06/16 14:35
推 : 不管啦理組一定什麼都會104F 06/16 14:37
推 : Bboy大講的應該是硬要區分法律行為的成立跟生效要件105F 06/16 14:37
噓 : 不寫的複雜一點 會被人發現法律系邏輯有多爛阿 XDDD106F 06/16 14:39
推 : 這三小…107F 06/16 14:40
推 : 英美法也有自己的問題 -- 你得去搜集的判決書數目、閱讀108F 06/16 14:41
→ : 量、整理/消化/比較的時間隨 ICT 科技發達整個大爆炸...
→ : 量、整理/消化/比較的時間隨 ICT 科技發達整個大爆炸...
推 : 我個人不否認有些學說根本是自圓其說,但要說法律系110F 06/16 14:43
→ : 邏輯差這個還蠻好笑的
→ : 邏輯差這個還蠻好笑的
推 : 給我程式碼112F 06/16 14:49
推 : 理組崩潰哭哭太複雜XDDD113F 06/16 14:52
推 : 邏輯的禮組114F 06/16 15:01
推 : 要件欠缺法律關係自然無法確認謹為事實認定115F 06/16 15:04
噓 : 寫那麼多次法律,看起來都文字崩壞了116F 06/16 15:06
推 : 看得懂啊 不信我翻譯成機器碼給你看 110100101001101111117F 06/16 15:06
噓 : 看不懂 你可以問律師啊 就像藥單、報表、程式碼啊118F 06/16 15:08
噓 : 一般人也看不懂吧 就像拿程式語言給人看一樣119F 06/16 15:15
→ : 簡單來說就是我發動魔法卡黑洞但是怪獸死掉不見得是被黑洞120F 06/16 15:15
→ : 破壞 可能是被對手的陷阱卡破壞掉
→ : 破壞 可能是被對手的陷阱卡破壞掉
噓 : 哇!我好丟臉都看不懂崩潰噓QAQ 對啊~現在世界能如此進步(122F 06/16 15:17
→ : 所以怪獸被破壞 跟發動黑洞之間要證明他們之間有因果關係123F 06/16 15:17
→ : 下能至馬里亞納海溝上能到外太空)都完全拜能看懂判決書124F 06/16 15:17
→ : 之優秀文組 我們這些次等宅宅理組真是人類之中的毒瘤
→ : 之優秀文組 我們這些次等宅宅理組真是人類之中的毒瘤
推 : 這樣才能拐錢啊 老人 歐巴桑 看到那麼多字又看不懂就緊張126F 06/16 15:18
→ : 了 然後就會乖乖拿錢去問律師了
→ : 了 然後就會乖乖拿錢去問律師了
推 : 大概能懂 但根本是唸rap128F 06/16 15:45
推 : 很多理組人有修法律啊!科技法律滿多的,有接觸就看得懂~129F 06/16 15:48
推 : 修過法律概論就看的懂了,法律有其專有用詞,無須多做130F 06/16 15:52
→ : 解釋,為什麼會覺得判決這種東西應該誰都看得懂呢?
→ : 看不懂就去唸書吧。ps 我是理組
→ : 解釋,為什麼會覺得判決這種東西應該誰都看得懂呢?
→ : 看不懂就去唸書吧。ps 我是理組
噓 : 懂阿怎麼惹133F 06/16 15:54
推 : 法律系不要出手啦 理組只是嘴嘴而已134F 06/1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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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時間: 2017-06-16 16:53:25 (台灣)
→
06-16 16:53 TW
我理組的,但在補習班讀過1年的法律課程,記得某堂刑法課的老師曾說過:法律用語用白話說起來一文不值,可為了維持法律人這個小圈圈的優勢,才會刻意用大量的法律用語和修辭來堆砌法律這個專業。所以法官在賣弄文字嗎?答案是肯定的,原PO截取判決書裡洋洋灑灑的一堆廢話,想表達的不過是「想對某一契約行為對其法律關係的認定,而先開宗明義的前言」吧?說真的這樣從中間截取的文章,沒有一個主要標的和前後關聯性,就算文組能看懂得也不多吧,拿這種東西打理組,根本無聊。
3樓 時間: 2017-06-16 16:57:44 (台灣)
→
06-16 16:57 TW
是在賣弄文字呀。簡單說就是,不能只單純看事情發生的狀況來判決,還要看當時的時空背景再加上法律價值才能做決定。舉例︰某甲跟某乙都開車撞死人,你不能說都是撞死人(這個事實),然後法律判決都一樣。你要考慮到,某甲是行車意外撞死人,但某乙卻是蓄意行兇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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