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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10-19 17:52:13
看板 PublicIssue
作者 SIDK2815 (SIDK2815)
標題 [情報] 宋承恩/李明哲案的管轄權問題(上)
時間 Tue Oct 17 22:44:45 2017


原評論縮網址:https://goo.gl/F5UK9N


評論
宋承恩/你會是下一個李明哲嗎?
──李明哲案的管轄權問題(上)

文 宋承恩(牛津大學國際法博士候選人)9/25/2017

https://imgur.com/tmD2N4E
[圖]
 
取自/「尋找李明哲」粉絲專頁


台灣的國民李明哲先生,於2017年3月19日早上搭機,由台北飛至澳門,再赴廣州,於抵
達珠海口岸時,遭中國官方拘留(中國方面的用語為受「監視住居」),與外界失去聯絡
。3月29日中國國台辦發言人證實李明哲人在中國,但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正
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9月11日中國湖南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明哲案進行「公開審理」,並開放「網路直
播」。同時,在中國的關心人士,欲前往法院旁聽,卻被公安約談,告誡不得前往岳陽。
好不容易分頭抵達岳陽,又於開庭當天清晨,遭限制行動於賓館,無法前往法院。公視影
片顯示,庭審的旁聽證受到嚴格管控,自主要求旁聽的人民遭到拒絕,且事後因轉發相關
網路po文,帳號遭凍結。


依照9月11日所公布的起訴書,一開始拘禁李明哲的,是廣東省廣州市國家安全局。5月2
日中國國家安全部將李案與彭宇華案合併,指定由彭所設籍的湖南省長沙市國家安全局併
案偵查。嗣後續在該市起訴與審判。5月11日長沙市檢察機關正式簽發逮捕令,但仍由國
安單位拘禁。此訊息並由國台辦於5月26日證實。


起訴書指控彭、李二人觸犯中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即涉嫌「組織
、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而非用刑責較輕的同條第2款「煽動
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起訴書指控彭、李兩人為共同正犯,同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
行犯罪活動的主犯。


李明哲對起訴書的指控,當庭並未表示異議,同時表示其陳述為自願作成,且其程序權益
受到保障。另一方面,李明哲的妻子李凈瑜與支持的公民團體,一直以來主張李明哲是在
受迫狀態下「被認罪」,而其被追訴、審判,是因言論入罪。台灣政府的陸委會則溫和婉
約地表示,李案的偵審「未盡符合法律正當程序保障的過程,並非外界所能完全認同或接
受」,而李明哲「宣揚分享民主、自由、政黨政治之經驗及理念」,應獲得尊重。


針對李明哲案的公眾討論,大部分集中在其政治與人權層面。其實,更為根本的一點,是
中國究竟有沒有權力,就其所指控的行為,追訴處罰李明哲。用法律的說法,就是中國就
李明哲案,有沒有管轄權──如果有,是以什麼為基礎?如果沒有,又是為什麼。本文意
在填補這個較受忽略的面向。


本文主張:

第一,即使假設起訴書所載全部屬實,且假設李明哲的自白與陳述並非在逼供或壓迫下作
成,也不爭執實體「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種種問題,單單依照中國自己刑法的規定,中國
針對李明哲,仍然沒有追訴處罰的管轄權;


第二,中國刑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其他關於叛亂、分裂國家等罪,如果照起訴
李明哲的方式施行,在其侵害普世公認的言論或集會自由的部分,違反國際人權法,而有
修改的必要。


但首先,讓我們仔細看一下案件事實。


李明哲做了什麼?

依據起訴書所列,並參酌彭、李的庭訊陳述,李明哲被控的「犯罪行為」可以歸納為以下
幾項:

1. 2012年9月加入彭宇華所成立的網路群組(「圍觀中國」與其分群),上傳影音、書籍
資料供成員學習,並針對議題撰寫心得與意見,推動中國建立多黨普選的民主憲政制度。

2. 針對彭成立「梅花公司」組織之議,提供諮詢意見(例如非政府組織的境外註冊)與
建議(例如接受海外資金,此議未獲彭採納),但並未參加2012年11月的籌備會議(「武
漢會議」),因為李認為的彭的「商業模式」想法並不可行;且在港澳台成立線上群組之
議,無甚實益。


3. 2012年12月初,接受彭指派,擔任「圍觀中國」華南群組的管理人,散佈資訊、撰寫
文章、組織公民學堂,並對社會事件進行評論。依照李明哲庭期所作的陳述,他負責的是
教育工作,並未組織群眾陳抗運動(「線下圍觀」)、未進行海外聯絡工作、除了代墊有
限的群組充值費用以外,也未曾提供彭資金或其他物資。


4. 2015年6、7月間,在與馬速令等人的網路討論中,表示「我從來不覺得要排斥暴力革
命」、「暴動,遲早的」。這點在起訴書中,認為構成「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但
如前所述,整體而言,李明哲被控的是刑罰更重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5. 於2012年8月至2016年初,在廣東、福建、廣西壯族自治區,與群組成員與其他友人聚
會,談論政治,但並未討論過如何實施梅花計畫。

以上所列事實,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幾點:

第一,李明哲被控的行為,不論是發表意見、傳播資訊、討論時事,即使內容涉及政治與
公共事務,仍在普世公認的持有意見與表達意見的自由(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的範圍內。李明哲其實對於彭的「梅花計畫」,雖然與聞計畫內容,知道其
帶有發展組織,至終形成政黨的目標,但對該計畫的實質參與甚少:既未實際從事,亦未
協助其發展,只對計畫提出諮詢建議。


從起訴書與庭訊看到的事實是,李明哲如其所說,是一名教育工作者,只是與中國的民主
運動人士有所往來。即使其在網路討論中「不排斥暴力革命」的話,仍為純粹的意見表達
,並無事證指出李明哲曾從事任何涉及策劃、著手、乃至預備暴力推翻中國政權的行為。
單依這些事實,控訴李顛覆中國政權,是典型的言論入罪。


第二,彭、李二人的關係,也不像起訴書試圖描繪的,為組織運動的共同首腦。事實上,
庭訊中彭也表明,自2013年初,兩人即因意見分歧而鬧翻;李於2013年5月退出主群組,
兩人從此再也沒聯繫過。基於這樣的事實,可以說兩人是共同組織、領導犯罪活動的主犯
?兩人間有犯意聯絡嗎?


若從起訴事實的時間軸來看,李明哲與彭宇華在網路上往來較密切的時間,為2012年9月
至2013年初大約5個月的期間,占起訴事實所涵蓋期間(2012至2016年)的十分之一不到
;較少為人所注意到的是,李明哲被控的「犯行」,在2013年5月之後,非常稀薄,只有
2015年6、7月的網路言論,與每年固定訪友的高談闊論。這,像在「顛覆政權」嗎?只因
為李明哲過去與彭有所來往,網路上來往的對象又同屬一個大群組,就把兩人的行為,跨
時間的放在一起,其間的聯結足夠嗎?在2017年起訴,把重點放在2012年9月至2013年初
的言行,不是很奇怪的事嗎?


第三,李明哲的言論內容,包括了鼓吹西方民主、多黨政治、政黨輪流執政、有關六四天
安門事件、1989年蘇聯瓦解、乃至對中國境內社會事件的評論。但這在中國的眼中,構成
了「歪曲事實、挑起仇恨、惡意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政府、誹謗現行制度、煽動他人顛
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


是的,言論。單純的言論。

起訴書中說:「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明哲通過QQ空間、臉書、微信等社交網絡平台
,大規模散播誹謗、抨擊中國政府和國家社會制度的圖片和文章,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其中,使用QQ空間發布300餘篇原創和轉載圖文,被瀏覽5萬餘次,轉載2000餘次,評論
400餘次;使用臉書發布40餘篇貼文;使用微信在[數個微信群]發布大量文字、語音。」

就此,李明哲的庭訊中說:「在華南組織公民學堂,撰寫惡意抹黑中國政府的資料和文章
。……(停頓後才突然補充)意圖這個……顛覆這個……國家政權。」這樣的停頓,其實
說明了一切因言論入罪的荒謬。


第四,李明哲被控的言論,去除在中國訪友期間,絕大部分皆是在中國境外所為。此點對
於被控行為的「行為地」的認定,非常重要,後述會詳加討論。


台灣人,你為什麼冷漠?

這些都是基於中國方面製作出來的起訴書與經過剪輯庭訊中,所揭露的公開資訊,所作的
分析,就有如此多的破綻與漏洞。問題是,李明哲有得到適切的法律諮詢與協助嗎?在法
庭上,有律師挑戰法院的管轄權、挑戰被控言論無法構成「組織、策劃、實施」等行為、
挑戰將李明哲與彭宇華論為共犯的合法性嗎?在這樣的情況下,能夠說李明哲得到公平的
審判嗎?


更離譜的是,台灣的輿論中充斥著假設李明哲一定是「有問題」的看法:有人以向來的犬
儒想法,認為「你沒干犯中國它幹麼抓你」;有人質疑「幹麼關心中國民主,與異議份子
往來密切」;有人認為「入境就要問俗」、「言論自由有限制」、「台灣會這麼亂就是太
自由:看吧,在台灣認為是言論自由的,中國認為是犯罪」;有人附合中國人士看法,認
為「李明哲案的審判是高規格,是中國法治的模範,遠勝過台灣」,傻傻分不清什麼是「
法庭表演」(show trial),什麼是公開透明……不一而足。


更惡質的,有公眾人物,在完全沒有事實基礎的情況下,造謠「梅花公司」涉及使用武力
手段推翻中國政權,而李明哲涉及為該公司走私軍火。也有人跟著中國的官方與網軍,質
疑李凈瑜對中國掮客強硬態度,背後的動機不單純,甚至質疑她的人格。更多的人,則冷
漠以對。


但很少人問:為什麼在中國,言論可以入罪,而且還是論如此重的顛覆政權罪?更少人問
:究竟為什麼,中國可以追訴李明哲?

而這正是關乎所有人的問題:為什麼在台灣的家中上上網,跟中國人在網路上有所來往,
彼此談論時事,講講民主,不論是最近還是相當時日以前,一旦進入中國,就可能被逮捕
、起訴、審判?這不是相當於,容許中國執法之手,伸進台灣,甚至伸進你家嗎?如果容
許這種事發生,對台灣社會將產生什麼效果?


你,會是下一個李明哲嗎?


中國審判李明哲的管轄權基礎

9月11日起訴書中,對於中國法院對「台灣公民」李明哲,是否有管轄權,以及如果有,
其基礎為何,未置一詞。起訴書似乎假設,這不構成問題。或者,這的確是問題,但故意
不加以處理。在庭內庭外都滴水不漏的安排好的情況下,沒有人提出管轄權的挑戰,而李
明哲也認罪了。


問題過了嗎?沒有。這正是台灣作為國家,該出來的時刻。

中國(故意)不講,我秉持台灣官方向來不願觸怒中國,展現對中國百般的體貼,以「兩
岸一家親」的精神,幫中國來想想它的管轄權問題。中國有權審判李明哲,有以下五個
能的管轄權基礎:


1.台灣是中國的領土;中國對發生在台灣的犯罪,擁有領域管轄權

2.李明哲為「中國台灣居民」;中國對其擁有國民的管轄權

3.台灣並非中國的領土,李明哲也非中國的國民,其大部分的被控犯行雖然都是在台灣作的
,但由於「犯罪的結果」在中國境內發生,依「犯罪結果地理論」,中國對
該等犯罪行為,擁有管轄權。

4.承上前提,雖然李明哲被控的犯行為外國人在境外所為,但因為犯罪被害人是中國人,中
國對該等犯罪行為,擁有管轄權。

5.承上前提,雖然李明哲被控的犯行為外國人在境外所為,但因為其犯罪行為的效果會影響
中國,中國出於保護其核心國家法益之必要,而對該等犯罪行為,擁有管轄權。


領域管轄?國民管轄?

上開第1、2項,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最為穩固建立,也是每個國家都主張的管轄權基礎,台
灣與中國也不例外。

第1項的領域管轄,係指國家對發生於其領域內之犯罪,主張刑事管轄權(中華民國刑法
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基此,台灣對2010年在台北市駕車致人於死的英國
人林克穎,行使刑事管轄權。該案經法院判刑,惟林克穎在服刑前潛逃至英國,目前引渡
的訴訟尚在蘇格蘭法院進行中。


第2項的國民管轄,係指國家對於其國民領域外之犯罪,在一定條件下主張刑事管轄權。
(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條,皆要求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國對李明哲行使刑事管轄權,並未明確主張對發生在台灣的行為行使領域管轄權,也未
明確主張對李明哲行使國民管轄權。這兩項基礎明顯不符合台灣與中國互不隸屬,在絕大
多數的情形互不管轄的事實狀態,也不為雙方的法院實務所遵循。「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
司法互助協議」的締結,基本上也是基於雙方在領域或國民管轄上,互不隸屬的前提,因
此有犯罪偵查、取證、送達、人員遣返等方面的合作。


但中國就此的沈默,留下兩個不確定性:第一是中國是否選擇性的在個案推進對台灣或台
灣人的管轄,第二是台灣自己的法制是否對發生在中國或中國人之犯罪,主張管轄權。

眾所週知,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不但表現在其對外聲明(例如建交公報
或在國際各場域的聲明),也表現在其國內法(例如其《憲法》或《反分裂國家法》)。
中國也主張台灣人並非外國人,而是「台灣居民」。


過去多半認為這樣的領土或國民主張,政治性宣示的成分居多,因此在實務上,雙方的關
係,除了名目上不能叫做國際關係,在實質上幾乎等同於國際關係,台灣人在中國內國法
上的各項待遇,幾乎等同於外國人。


但近年來,跡象顯示,中國正由各方面積極的創造法律上的模糊空間,將台灣人等同於其
國民,並將其法律直接適用至台灣。前者最明顯的例子,是自2015年起實施的新版台胞證
與其電子化,號碼的編碼方式與其國民的身分證一致,並對台灣人實施「國民待遇」,便
利其往來與在中國停留與進行各項金融、民事與商務活動。後者的例子,則是刑事管轄權
的擴張。李明哲案的起訴事實,絕大部分針對他在台灣的行為。中國對此刻意忽略,而且
在雙方交涉中,刻意不理會蔡英文政府,視台灣政府為無物,值得警戒。


姑且不論中國怎樣對待台灣。台灣自己的法制,如何對待中國,也是模糊空間的來源。
灣自己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中國的領土定義為「大陸地區」,主張其為「台灣地
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將中國國民定義為「大陸地區人民」。就刑事管轄而言,《兩
岸條例》似乎仍主張中華民國的領域管轄及於中國。該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
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
或一部之執行。」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刑事判決指出,「大陸地區雖因事實
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其猶屬我國領域
,並未放棄其主權。」


這些法律見解,在2016年肯亞電信詐欺事件中,為法務部與陸委會引用,作為主張對涉案
台灣人管轄權的基礎。因為依照法務部的法律見解,刑法對於台灣國民境外犯罪,唯有在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才主張國民管轄權。而不論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或第339條之4的電信詐欺罪,最輕本刑均未及3年,無法主張國民管轄,只好依據上引《
兩岸條例》第75條與最高法院判決,主張對中國的領域管轄!且是以犯罪被害人身處於中
國為聯繫因素!(刑法第5條於2016年11月30日修正,對加重詐欺罪主張保護管轄,則為
後話)。


如果今天台灣政府,以中國在李明哲案對台灣行使領域管轄或國民管轄為由,正式提出抗
議,而中國政府引據上列台灣法律與判決,主張台灣自己也仍然對中國主張領域管轄,因
此它對台灣的管轄主張,也是「剛好而已」,台灣政府該如何回應?


法務部、陸委會的官員,在「依法行政」、抱殘守缺引述這些見解時;立法委員們,在坐
視行政部門如此陳述而不採取任何行動時;還有那些主張「兩岸並非國與國的關係」、「
主權互不承認,治權互不否認」的人士,當你們侃侃而談時,是否想過,把不切實際的政
治主張放進會定人罪的法律制度時,會創造中國對台灣與台灣人主張領域管轄與國民管轄
的模糊空間,導致陷台灣國民於中國刑事管轄的後果?李明哲案可能只是個開端。未來涉
及的將不只是李明哲,而是有更多有可能觸犯中國刑法的台灣國民。這些荒誕的內國法律
與見解,還不需要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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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DK2815 (125.224.15.204), 10/17/2017 2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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