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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01-15 19:00:3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yusaku (yusaku)
標題 [新聞] 「給性侵害行為人改正機會」 政院通過性
時間 Fri Jan 12 11:48:01 2018


1.媒體來源:udn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給性侵害行為人改正機會」 政院通過性平法修正草案

3.完整新聞內文:
2018-01-11 18:10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即時報導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育部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教育部
次長蔡清華表示,此次僅修正3條文,包括為給予行為人改正機會,建置完整補導體系,
有性騷擾、性霸凌或性侵害行為的學生或教師,如果轉學、升學或改至其他學校服務時,
原校將進行個案會議,若認為有必要,將通報下一學校,並對加害人施予必要輔導及協助


修正草案並把「加害人」改為中性的「行為人」。

性平法第27條修正草案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
檔案資料。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認為有追
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接獲前項通
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
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教育部在修法說明中提到,此次修法是為符合教育現場實務需求,給予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改正機會。現行規定加害人轉學或升學時原校須強制通報下一學
校,修正草案形同放寬規定。


蔡清華向媒體解釋,這是為了給情節輕微者改過的機會,也避免已輔導成功者到下一個學
校繼續被標籤化,例如有些小學生亂開玩笑摸同學臀部,若已好好接受輔導,就不需要轉
學還被強制通報。


此外,修正草案增訂第27條之1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
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1、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2、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
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
、進用或運用。


蔡清華說,現行規定,學校任用教職員應查閱有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犯罪紀錄,
若有相關紀錄可解聘或不續聘;修正草案則將查閱紀錄對象擴及臨時人員、社團指導老師
、教練、志工等各種身分的校內人員,不僅限於教師,以保障學生安全,另對情節輕微者
,新增可停聘1年至4年的規定。


修正草案並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案件,必要時,其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
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1/2,且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
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1/3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1/2以上;事
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蔡清華說,學校為調查性平事件組成調查小組時,現行規定小組成員可一部分外聘,修正
草案則改為可全部由校外人員擔任,以避免同校調查人員包庇熟識的加害人。

教育部指出,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可適時回應各界對建立安全校園之期待,更能達
到加強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目的。

行政院長賴清德裁示,為完善教育現場對性別平等事件之預防與處理、落實維護校園安全
,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
序。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924929
「給性侵害行為人改正機會」 政院通過性平法修正草案 | 政治 | 要聞 | 聯合新聞網
[圖]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育部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教育部次長蔡清華表示,此次僅修正3條文,包括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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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gu134: 幹 難道他做的事不叫加害嗎==2F 01/12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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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330330: 改你媽了  性侵都是慣犯11F 01/12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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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ferrari: 幹~~~~不虧是強姦黨耶!!!!操你媽的誰給被騙人一個機會65F 01/12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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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12 20:36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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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剁掉再談改正吧...
6樓 時間: 2018-01-12 21:47:25 (台灣)
+1 01-12 21:47 TW
幹你娘的寬容心是用在這種事情上的嗎?
7樓 時間: 2018-01-13 02:22:17 (台灣)
  01-13 02:22 TW
幹你娘 修法
8樓 時間: 2018-01-13 20:37:12 (台灣)
  01-13 20:37 TW
X的
9樓 時間: 2018-01-13 23:48:22 (台灣)
  01-13 23:48 TW
只想到加害者的人權
請問受害者的人權   有更具體的作法嗎?
如何避免加害者再犯  可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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