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02-13 11:32:5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爆卦] 土豪哥被台灣高等法院延押
時間 Tue Feb 13 10:05:38 2018
裁判字號】 106,上訴,1905
【裁判日期】 1070206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家龍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張進豐律師
葉雅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聖晏
選任辯護人 吳志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哲瑋
選任辯護人 黃志傑律師
被 告 張子奕
選任辯護人 蔡承育律師
王俊翔律師
馬涵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家龍、洪聖晏、江哲瑋、張子奕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家龍、洪聖晏前經本院認為均犯藥事法第83
條第 2項前段之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上訴人即被
告江哲瑋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
3 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被告張子奕前經本
院認為犯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轉讓偽藥、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疑重大
,其等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06年7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
第 2次延長羈押,至107年2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
條第 2項前段之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上訴人即被
告江哲瑋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
3 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被告張子奕前經本
院認為犯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轉讓偽藥、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疑重大
,其等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06年7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
第 2次延長羈押,至107年2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
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
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稱「相當理由」
,與同條項第1款、第2款法文內之「有事實足認有……之虞
」(學理上解釋為「充分理由」)尚屬有間,其條件當較寬
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
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
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
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
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喻,若依客觀、正
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逃亡、滅證
可能性者,當可認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
此與前二款至少須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始足認有該情之虞者
,自有程度之差別。再其認定,固不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
對客觀之具體事實為限,若有某些跡象或情況作為基礎,即
無不可(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 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審酌全案及相關事證暨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被告等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朱
家龍、洪聖晏、江哲瑋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年
6月、9年在案,至於被告張子奕部分,原審雖僅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2月而未據被告張子奕上訴,然檢察官不服,提
起上訴,現仍繫屬本院,尚未確定,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
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
性,被告朱家龍復不否認持有外國護照等情,依客觀、正常
之社會通念合理判斷,已足認被告等均具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性存在,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前項羈押原因依然
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
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
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稱「相當理由」
,與同條項第1款、第2款法文內之「有事實足認有……之虞
」(學理上解釋為「充分理由」)尚屬有間,其條件當較寬
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
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
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
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
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喻,若依客觀、正
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逃亡、滅證
可能性者,當可認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
此與前二款至少須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始足認有該情之虞者
,自有程度之差別。再其認定,固不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
對客觀之具體事實為限,若有某些跡象或情況作為基礎,即
無不可(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 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審酌全案及相關事證暨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被告等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朱
家龍、洪聖晏、江哲瑋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年
6月、9年在案,至於被告張子奕部分,原審雖僅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2月而未據被告張子奕上訴,然檢察官不服,提
起上訴,現仍繫屬本院,尚未確定,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
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
性,被告朱家龍復不否認持有外國護照等情,依客觀、正常
之社會通念合理判斷,已足認被告等均具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性存在,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前項羈押原因依然
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被告朱家龍、洪聖晏、江哲瑋雖否認上開犯行,然關於羈押
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是否符合羈押之原因及有無實
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
程序,被告朱家龍、洪聖晏、江哲瑋是否成立上開罪名,乃
將來法院應實體判斷之問題。另被告朱家龍雖以:在所內從
未測量血壓,無法確認血壓高低,亦無法檢查脊椎壓迫下背
部持續疼痛之原因為何,僅能持續服用止痛藥、肌肉鬆弛劑
抒解疼痛感,直至 106年12月20日,醫師認長期開立止痛藥
及肌肉鬆弛劑,並無改善病症之可能,方建議轉診,查明病
因,接受正確治療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經本院向法
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下稱臺北看守所)函詢被告朱家龍
目前之身體狀況,據該所覆稱:被告朱家龍於 106年3月3日
羈押入所,於同年月 7日新收健檢時,自述患有高血壓及糖
尿病,有攜入藥物服用,並已定期在所內健保門診看診服藥
;另同年12月20日健保門診醫師診斷為糖尿病及高血壓,開
立轉診單建議至外院心臟科門診治療,惟被告朱家龍拒絕外
醫治療;又針對藥物,醫師並無醫囑等語,有該所107年1月
25日北所衛字第 10700009070號函暨所附門診紀錄單、收容
人報告單、就醫紀錄可憑(見本院卷三第401至414);而依
「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項規定,收容對象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時間
及處所,由矯正機關依收容對象之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
要指定之,收容對象不得自行指定,從而,臺北看守所依被
告朱家龍之病況,如認有戒送外醫之必要,當依相關規定辦
理戒送外醫事宜;惟被告朱家龍於 106年12月25日出具收容
人報告單,載稱:「因官司事宜,即將開庭,深怕外醫造成
媒體過度渲染,故先行至衛生科領取止痛藥服用。懇請鈞長
暫時取消外醫乙事」等語,有上開臺北看守所函附之收容人
報告單足憑(見本院卷三第 404頁),顯見被告朱家龍本可
經由戒護就醫獲得適當之治療,僅因其個人向臺北看守所表
明暫不接受外醫之意願,臺北看守所方未戒護其至醫院接受
診療,是被告朱家龍既拒絕戒送外醫在先,竟又執其在所內
無法確認血壓高低及下背部疼痛原因,僅能持續服藥抒解,
醫師已於 106年12月20日建議轉診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自屬無據;況其倘確有因上述病況在外接受治療之必要,
尚非不得由臺北看守所依羈押法等相關規定陳報法院另為適
當之處理;是被告朱家龍雖有高血壓等症,然業由臺北看守
所委請醫師為其診療,對其病情已有所處置,難認有刑事訴
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之情形,其猶執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至被
告洪聖晏、江哲瑋、張子奕所稱家庭情形,亦核與羈押原因
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
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是否符合羈押之原因及有無實
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
程序,被告朱家龍、洪聖晏、江哲瑋是否成立上開罪名,乃
將來法院應實體判斷之問題。另被告朱家龍雖以:在所內從
未測量血壓,無法確認血壓高低,亦無法檢查脊椎壓迫下背
部持續疼痛之原因為何,僅能持續服用止痛藥、肌肉鬆弛劑
抒解疼痛感,直至 106年12月20日,醫師認長期開立止痛藥
及肌肉鬆弛劑,並無改善病症之可能,方建議轉診,查明病
因,接受正確治療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經本院向法
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下稱臺北看守所)函詢被告朱家龍
目前之身體狀況,據該所覆稱:被告朱家龍於 106年3月3日
羈押入所,於同年月 7日新收健檢時,自述患有高血壓及糖
尿病,有攜入藥物服用,並已定期在所內健保門診看診服藥
;另同年12月20日健保門診醫師診斷為糖尿病及高血壓,開
立轉診單建議至外院心臟科門診治療,惟被告朱家龍拒絕外
醫治療;又針對藥物,醫師並無醫囑等語,有該所107年1月
25日北所衛字第 10700009070號函暨所附門診紀錄單、收容
人報告單、就醫紀錄可憑(見本院卷三第401至414);而依
「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項規定,收容對象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時間
及處所,由矯正機關依收容對象之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
要指定之,收容對象不得自行指定,從而,臺北看守所依被
告朱家龍之病況,如認有戒送外醫之必要,當依相關規定辦
理戒送外醫事宜;惟被告朱家龍於 106年12月25日出具收容
人報告單,載稱:「因官司事宜,即將開庭,深怕外醫造成
媒體過度渲染,故先行至衛生科領取止痛藥服用。懇請鈞長
暫時取消外醫乙事」等語,有上開臺北看守所函附之收容人
報告單足憑(見本院卷三第 404頁),顯見被告朱家龍本可
經由戒護就醫獲得適當之治療,僅因其個人向臺北看守所表
明暫不接受外醫之意願,臺北看守所方未戒護其至醫院接受
診療,是被告朱家龍既拒絕戒送外醫在先,竟又執其在所內
無法確認血壓高低及下背部疼痛原因,僅能持續服藥抒解,
醫師已於 106年12月20日建議轉診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自屬無據;況其倘確有因上述病況在外接受治療之必要,
尚非不得由臺北看守所依羈押法等相關規定陳報法院另為適
當之處理;是被告朱家龍雖有高血壓等症,然業由臺北看守
所委請醫師為其診療,對其病情已有所處置,難認有刑事訴
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之情形,其猶執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至被
告洪聖晏、江哲瑋、張子奕所稱家庭情形,亦核與羈押原因
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
五、綜上所述,被告等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事由,均應自107
年2月17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 2月,其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尚難准許,併此敘明。
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事由,均應自107
年2月17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 2月,其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尚難准許,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無重大八卦請勿使用此分類,否則視同濫用爆卦鬧板(文章退回、水桶6個月)
未滿30繁體中文字 水桶3個月
未滿30繁體中文字 水桶3個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176.149
※ 文章代碼(AID): #1QWaVq41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8487540.A.101.html
推 : 那個誰 幫我翻譯翻譯1F 02/13 10:06
→ : 家龍QQ2F 02/13 10:06
推 : 好長3F 02/13 10:06
→ : 哭哭喔,反觀...014和KMTer 爽爽過Y4F 02/13 10:06
推 : 5樓跟土豪哥火車便當5F 02/13 10:06
→ : 五樓你是抬便當的還是被抬的?6F 02/13 10:07
推 : 好奇五樓是抬的還是被抬的7F 02/13 10:07
推 : 014還能出來爽幹i+8F 02/13 10:08
→ : 五樓的恥力不容質疑9F 02/13 10:08
→ : 反正押期抵刑期,又沒差10F 02/13 10:09
推 : 五樓泥肆想變成押壽司便當ㄇ?11F 02/13 10:10
推 : 哇 五樓厲害了12F 02/13 10:12
推 : 五樓好猛13F 02/13 10:12
推 : 土豪哥的律師方及張都是當過檢察官的14F 02/13 10:12
→ : 慘了慘了,錢買不動司法了15F 02/13 10:13
推 : 不是買不動 是買不起16F 02/13 10:15
→ : 史丹利17F 02/13 10:16
推 : 五樓要幸福喔18F 02/13 10:17
→ : 傻子也知道當然買三審的19F 02/13 10:18
→ : 一二審 只是輔助20F 02/13 10:20
推 : 異性戀台男活該21F 02/13 10:21
推 : 真。五樓22F 02/13 10:23
推 : 五樓厲害了23F 02/13 10:23
→ : 他爸媽為什麼不砸錢救他24F 02/13 10:23
推 : BMI 減到21以下就放你出來啦26F 02/13 10:26
推 : 他到底請幾位律師 ?27F 02/13 10:29
推 : 溫馨28F 02/13 10:29
→ : 錢到了 全世界都會幫你29F 02/13 10:30
推 : 重罪就羈押喔 有外國護照就會逃亡膩 QQ30F 02/13 10:31
推 : 死胖子31F 02/13 10:38
推 : 在裡面蹲著,應該會瘦一點吧32F 02/13 10:46
推 : 請三個欸 請好好請滿33F 02/13 10:46
→ : 好猛的律師團組合34F 02/13 11:02
--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5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2643
作者 addadd1234 的最新發文:
- 1.媒體來源:SETN三立新聞網 2.記者署名: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泯滅人性!只因和女友爭吵 同居男竟下狠手悶殺妻兒三人! 4.完整新聞內文: 台中套房三屍命案有重大突破!警方今天 …75F 33推 11噓
- 在現代,我當然知道槍砲的利害,但如果真的混黑道的話,最基本的刀劍功夫總要學吧? 我有紅頭長髮朋友還在相當於國中歲數時期的時候,就已經親自下海,那時是亂世,他說要 帶給人民幸福,立志拯救人民,所已學了上 …14F 6推 5噓
- 裁判字號】 106,上訴,1905 【裁判日期】 1070206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 …34F 22推
( ̄︶ ̄)b qq12355q, zzz111zzz111, pb2710710, smallfish, JCB88 說讚!
回列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