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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12-14 23:12:0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AmamiTsubasa (天海つばさ)
標題 [新聞] 繼承權大變革! 大法官釋憲:繼承專屬權
時間 Fri Dec 14 20:07:40 2018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繼承權大變革! 大法官釋憲:繼承專屬權不容剝奪

3.完整新聞內文:

2018-12-14 18:17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過去繼承回復請求權,若知悉2年內不行使或自繼承開始起超過10年不行使,繼承回復請
求權即全部喪失,由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但這判例、解釋將改變,不再沿用!大法官
今作出釋字771號解釋,依民法取得的繼承權屬一身專屬權,不容剝奪,真正的繼承人「
不因此喪失已合法取得的繼承權」,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
排除侵害並要求返還。

不過,為了兼顧法的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受第
125條等有關時效規範,也就是從今天起,請求權仍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有相關財產
爭議的民眾,必須「把握時間」。


釋字771號解釋指出,「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是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
而併存的權利。

例如,有些母親在丈夫死亡後,將財產全部納入自己名下,沒有分給也有繼承權的孩子,
但當有些小孩長大、懂事,想要繼承,媽媽卻以時效抗辯,孩子也討不到。

本次釋憲案源自兩起聲請案,其中一起的聲請人為駱姓男子的女兒,駱在2003年4月死亡
,家族會議決議,除駱的胞弟、妻子外,其他法定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他們共同繼
承的土地、處理債權債務。女兒當時還沒成年,母親代理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後來台中
地院民事判決判駱妻代理女兒拋棄繼承的聲明違反女兒的利益而無效,並確認女兒對父親
的繼承權存在。


駱女2012年10月對叔叔提請求塗銷土地繼承登記之訴,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去年向司法
院聲請釋憲。

大法官審查的客體包括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司法院37年解字第3997號
解釋,認為判例與院解字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宣告今天起不再援用。

但除了解釋繼承權外,本次解釋更闡明了民國37年前的司法院院字、院解字只是就相關法
令統一解釋所發布的「命令」,並不是由大法官依憲法所作成,位階並不是釋憲。在現行
憲政體制下,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可以引用,但仍可依法律表示適當的不同見解,不受拘束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37647
繼承權大變革! 大法官釋憲:繼承專屬權不容剝奪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圖]
過去繼承回復請求權,若知悉2年內不行使或自繼承開始起超過10年不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即全部喪失,由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

 

5.備註:

確實常有那種貪心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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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vorBZ: 同性戀就只關心這個1F 12/14 20:08
flavorBZ: 所以才要修民法
uglyfinger: 幫當年的小朋友QQ3F 12/14 20:09
Strasburg: 版上只知道拋棄繼承4F 12/14 20:10
yap1403007: 釋憲=憲法>all5F 12/14 20:11
ejrq5785: 幹 大法又少數人決定了  真不民主6F 12/14 20:12
kming327: 這種母親一堆 有的還失蹤7F 12/14 20:12
jetaime851: 肥宅只想甩掉當年射後不理老了想要免費幫傭的老爸8F 12/14 20:13
m21423: 資進黨只會用大法官 敢不敢提公投嘛9F 12/14 20:14
GGononder: 記者還會報這種喔10F 12/14 20:15
roc1110: 一樓可以提公投,把異性戀的繼承權剝奪喔!11F 12/14 20:18
kab: 所以超過20年就沒用了?12F 12/14 20:20
kab: 我媽20年前把我爸過世後的財產全部給自己繼承,現在全給我小
kab: 弟,我跟二弟都沒有
lovekangin: 是15年不是20年15F 12/14 20:27
dreamerV: 重要推16F 12/14 20:45
wwww2258: 重要 推17F 12/14 20:50
kediflower: 老梗爭議 早就該改,繼承權能時效取得根本超級大笑話18F 12/14 21:00
figgy: 總算...19F 12/14 21:11
verydolungbe: 一堆繼母 當然黑掉所有財產啊!20F 12/14 21:19
ruserking: 某幾樓484機器人啊?21F 12/14 22:22
audi0909: 大推……小朋友被惡搞長大沒得救濟,人間悲劇22F 12/14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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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8-12-15 00:28:34 (台灣)
  12-15 00:28 TW
也就是從今天起,請求權仍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有財產爭議的必須在15年內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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