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9-05-31 18:29:10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爆卦] 大法官會議777解釋
時間 Fri May 31 17:33:56 2019
以下引自大法官解釋文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
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
,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
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
,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這段的意思就是說,現在肇事的定義太不明確了,連不是你造成的車禍都算肇事。
舉例來說,你在自己車道上開,別人跨越雙黃線撞到你,然後受傷。
這種肇事責任100%在對方那邊的案子,你想說又不是我害的就直接走
但依照現行實務你還是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這種肇事責任100%在對方那邊的案子,你想說又不是我害的就直接走
但依照現行實務你還是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不過大部分應該都在檢察官偵查的時候就不起訴了)
但大法官認為這部分違憲,應該修正。
另外一段
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年修
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
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
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
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
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
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
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這個講起來比較複雜
假設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你開車和對方發生車禍,雙方都有肇責,
對方因此膝蓋破皮受傷,受有破皮紅腫的傷害(極度輕微)
但你沒留下聯絡方式就走了。
(可能不小心,或是緊張跑掉)
之後循線追查發現是你肇事逃逸,
偵查中,對方要求20萬元和解,你覺得太扯,不願意。
因為你有犯罪,檢察官也只能起訴到法院。
如果到了法院還是沒有和解,
你就會被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易科罰金,要去坐牢。
就算你有和對方達成和解好了,
法官願意給你用59條的規定把刑期打折,還是要關6個月。
不過至少可以易科罰金(更正:應該是只能易服勞動)了,可喜可賀。
比較慘的是如果你先前有跟別人打架,或是誹謗之類的前科
以致於構成累犯的時候,那法官就算給你減刑也一定要判到7個月
(不能夠判處最輕的刑度,7個月就不能易服勞動)
這時候不管怎麼樣你都要去關了,可喜可賀
結論就是
如果遇到比較嚴重的肇事逃逸大家都沒話說,
但實務上很多這種一點點小傷的肇事逃逸,
結果進了法院至少要判6個月(或是1年),很多法官判不下去
才引發了這次的釋憲,
然後大法官確實也認為刑度過重了,應該要調整
大蓋4這樣
有錯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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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5-31 17:11 ■ [爆卦] 大法官會議777解釋
05-31 17:19 ■ Re: [爆卦] 大法官會議777解釋
● 05-31 17:33 ■ Re: [爆卦] 大法官會議777解釋
推 : 是啊 刑度過重了1F 05/31 17:35
推 : 差不多了,95分,字太多XD2F 05/31 17:35
噓 : 用五十九條不能易科,只能易服社會勞動3F 05/31 17:35
專業,感謝指教推 : 認真解釋給推4F 05/31 17:36
→ : 參照刑法第41條5F 05/31 17:36
推 : 你下面那篇講得最白話 可惜自刪惹6F 05/31 17:36
推 : 1-7年就算減到6月也不能易科罰金的7F 05/31 17:37
※ 編輯: Grillfish (117.56.61.24), 05/31/2019 17:38:27推 : 不過我記得只要是用1-7年那條判刑的 都不能易科罰金8F 05/31 17:37
推 : 法盲:肇逃當然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判越重越好,你現在宣9F 05/31 17:38
推 : 推10F 05/31 17:38
→ : 布違憲是要鼓勵犯罪膩11F 05/31 17:38
推 : 聲請人一的那個例子最清楚啦12F 05/31 17:38
推 : 一般不和對方和解檢察官都會起訴13F 05/31 17:39
推 : ㄇㄉ 是有人開始想黑大法官ㄇ14F 05/31 17:39
推 : 累犯現在還有一個大法官解釋,也不是一定七個月了15F 05/31 17:39
的確,不過現在實務會怎麼判還不知道主要應該是法官每次都要用59條酌減也很幹吧(?)
推 : 我覺得這篇比較完整就刪了16F 05/31 17:40
推 : 印象中當初就是1個空姐律師推動修成1年以上的 唉17F 05/31 17:40
推 : (續)有前科就給我蹲進去好嗎,法律不要只會保護壞人18F 05/31 17:40
→ : 用59條酌減到6個月以下還是可以易科罰金19F 05/31 17:42
推 : 推20F 05/31 17:42
※ 編輯: Grillfish (117.56.61.24), 05/31/2019 17:44:54推 : 別人跨越雙黃線來撞不太可能100%別人吧,你有在動基本上21F 05/31 17:44
→ : 都吃應注意未注意,所以離開還是肇事逃逸,有錯歡迎指正
→ : 都吃應注意未注意,所以離開還是肇事逃逸,有錯歡迎指正
推 : 但是看了聲請人的例子,是連作為都沒有就逕自離開,有事23F 05/31 17:45
推 : 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才能易科罰金 這1-7年24F 05/31 17:45
是的,這就是前面a大指正的地方,感謝補充→ : 故都不用看一下?就算跌倒表皮擦傷,誰知道有沒有內傷?25F 05/31 17:45
→ : 刑度過苛調整固然沒錯,但是立法欲使當事人有作為、通知
→ : 、救助義務還是有必要,就算很衰是被撞的,最後就是誰敢
→ : 當場判斷自己無過失?無預見可能?
是的,現行制度雖然很嚴苛,但至少大家都不敢跑,→ : 刑度過苛調整固然沒錯,但是立法欲使當事人有作為、通知
→ : 、救助義務還是有必要,就算很衰是被撞的,最後就是誰敢
→ : 當場判斷自己無過失?無預見可能?
將來是否會有人主張自己沒過失所以離開現場,就不得而知了,
調整刑度的部分比較像是共識
→ : 所以只能適用41-III規定 易服社會勞動29F 05/31 17:46
※ 編輯: Grillfish (117.56.61.24), 05/31/2019 17:48:49推 : 如果不能易科罰金,那顯得規定更不合理30F 05/31 17:49
推 : XDDD 都這麼白話了你還翻譯 辛苦了31F 05/31 17:50
推 : 最慘的是第三者,兩台車撞到往你這邊彈過來撞到你32F 05/31 17:52
→ : 你只有漫把凹進去一點,離開就變成肇逃
→ : 你只有漫把凹進去一點,離開就變成肇逃
推 : 推34F 05/31 17:54
推 : 有事就處理啊,衰又怎麼樣?更凸顯保險制度的重要,花點35F 05/31 17:56
→ : 時間等警察來釐清後,後面交給保險就好,萬一兩車很嚴重
→ : ,你被彈到的第三者離開沒有查看,就錯過救助第一時間了
→ : 時間等警察來釐清後,後面交給保險就好,萬一兩車很嚴重
→ : ,你被彈到的第三者離開沒有查看,就錯過救助第一時間了
推 : 但有時倒楣就第三者致傷 以為沒事沒責就跑掉38F 05/31 17:56
推 : 所以刑度檢討,構成要件可能也會分更多態樣,但是在場義39F 05/31 17:59
→ : 務絕對更需要宣導深植人心
→ : 務絕對更需要宣導深植人心
→ : 你看前一篇推文就知道 一堆亂帶風向的41F 05/31 18:00
推 : 推解釋42F 05/31 18:00
推 : 大概是這樣 實際還要看立法院怎麼修啦43F 05/31 18:11
推 : 推說明44F 05/31 18:15
推 : 推45F 05/31 18:23
噓 : 立法院豬公46F 05/31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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