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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誰偷了辦公室的酒? 桃市替代役男格式化主機害畫面全失判刑
時間 Fri Oct 30 13:32: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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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誰偷了辦公室的酒? 桃市替代役男格式化主機害畫面全失判刑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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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於2015年間,欲調查到底是誰偷走辦公室內的馬祖東湧高粱酒,當時在
該局服替代役的蘇姓男子,自告奮勇要協助觀看、過濾監視器畫面,卻將主機硬碟全部格
式化,他也被懷疑是偷酒人並被移送法辦,由於監視器畫面全數消失,也無人看到蘇男有
行竊,蘇男僅被依無故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起訴,桃園地院法官近日審結判處
他4月徒刑。


工務局人員於2016年5月間,發現擺放在研討室的宣導用高粱酒短少,著手進行調查是誰
偷酒時,負責輪值更新主機房電子看板管理系統等工作的蘇男,向李姓資訊人員自告奮勇
要協助觀看、過濾監視器畫面,取得最高權限密碼後卻將主機硬碟格式化,導致畫面全部
消失,蘇男也因此被懷疑就是偷酒者,被依竊盜、無故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送
辦,但因畫面消失、也沒有目擊證人,無法證明蘇男有行竊。


至於格式化硬碟,蘇男同樣否認犯行,辯稱案發時雖有進入監視器主機機房,但只是為了
要進去更新電子看板畫面,只有操作電子看板專用電腦,沒有去碰監視器主機電腦;法院
傳喚相關資訊人員,證稱該監視器畫面僅能直接進入主機,以格式化的方式刪除,無法利
用遠端網路進入刪除,而進入主機需要最高權限密碼,該密碼當時僅有李姓資訊人員及蘇
男2人知道,而蘇男曾被市府監視器拍下2度進出機房,時間點與主機被格式化的時間相符
,因此認定蘇男涉案。


法官於判決中指出,蘇男於服役期間不思進取,反利用機關同仁對其的信任,取得錄影系
統密碼後刪除畫面,所為毫無可取,案發後又飾詞否認犯行、虛無抗辯徒耗司法資源,造
成訴訟程序延宕,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另審酌其刪除畫面所造成的損害等,審結判處他4
月徒刑,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36696
誰偷了辦公室的酒? 桃市替代役男格式化主機害畫面全失判刑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於2015年間,欲調查到底是誰偷走辦公室內的馬祖東湧高粱酒,當時在該局服替代役的蘇姓男子,自告奮勇要協助觀看、過濾監視器畫面,卻將主機硬碟全部格式化,他也被懷疑是偷酒人並被移送法辦,由於監視器畫面全數消失,也無人看到蘇男有行竊,蘇男僅被依無故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起訴,桃園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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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66 號刑事判決

二、認定事實之依據及證據

訊據被告蘇XX矢口否認有何對無故對公務機關電腦變更電磁紀錄之犯行,辯稱:案發時
間我雖然有進入監視器系統主機之機房內,但是我是為了要進去更新電子看版的畫面,我
只有操作電子看板專用電腦,並沒有去碰監視器系統主機電腦云云。經查:


(一)認定事實之依據及證據

1.證人即桃園市政府資訊中心科長黃XX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本院審理證稱:遠端連線
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為區外網路,另一種則是區內網路,府方的伺服器由我們資訊中心管
理,至於各局處的資訊設備則是各局處自己管理,若要外部連線則必須先申請帳號、密碼
,所以資訊中心都會有控管及紀錄,當時監視器主機並沒有自己的對外IP,只有查到子網
域IP,而區外網路的遠端連線需要對外IP,本案我們有去查詢外部IP,結果是沒有的,因
此在本案的情況下該監視器系統主機是沒有外部連線,另外如果該監視器系統主機是在區
內網路中,遠端連線功能也有開啟,且操作遠端刪除監視器系統主機的電腦要處同一個IP
網域的狀況下,方才有可能在透過區內網路其他電腦來遠端刪除,而桃園市政府的區內網
路是透過樓層分層配置,因為要避免發生電腦病毒攻擊時產生擴大或感染,而工務局所在
的七樓有自己的區內網路,如果要利用區內網路刪除監視器系統主機硬碟內的檔案,有兩
種可能,一種是以七樓電腦用遠端連線的方式進行刪除,另外一種則是直接到監視器主機
所在的機房刪除等語。


2.證人即工務局資訊人員李X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檢察官偵訊及本院作證時證稱:監視
器系統主機的最高權限密碼是前任資訊人員留下來的,在工務局宣導用酒遺失後,我認為
有太多人知道舊密碼,因此我便改掉密碼,當時為了要找遺失的酒,被告表示要幫忙看監
視器影像,找看是誰偷走宣導用酒,我才跟被告講密碼,因此案發當時只有我與被告擁有
監視器系統的最高權限,而工務局監視器系統有與工務局系統主機進行連線,監視器系統
是在工務局的網域內,所以該監視器系統主機在工務局子網域內還是找得到IP,而我當時
在工務局局內有使用內網去測試,但是當時監視器系統主機並沒有辦法透過網路遠端連線
進去,也就是說當時監視器主機是獨立出來的,是屬於單機狀態,這表示該監視器主機是
沒有辦法用遠端連線的方式進去,這在監視器影像遭到刪除前就發現到的等語。


3.證人即群瑞實業有限公司資訊工程師張XX於偵查時證稱: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的監視系
統從一開始便由群瑞公司負責設置及維護,都是由我在處理,105年5月間工務局有要求我
調閱工務局內部研討室附近的監視器畫面,但是當時我去調閱畫面時發現,要調閱的時間
點沒有儲存紀錄,於是我就去看原始的紀錄檔,所謂原始紀錄檔是指監視器主機被登入之
後所有操作流程的紀錄,包含影像備份、影像刪除或是更改內部設定的紀錄,當下發現是
有人登入監視系統並且把所有儲存在主機內的監視錄影資料以格式化方式,將資料夾內的
所有資料清空,監視器系統的設定是無法刪除影像檔案,若要刪除影像檔案唯一的方法就
是格式化,而且格式化是沒有辦法特定某一個時間格式化,只能是將所有檔案格式化,而
登入監視系統需要密碼,一開始我們便將密碼交給工務局,由工務局先自行變更設定,當
我們公司要去維護時,也是由工務局的資訊人員先登入系統後,再交給我操作,案發當時
資訊人員是李X,而監視系統的密碼其中會有一組是最高權限的帳號、密碼,這組帳號、
密碼可以進行所有設定,包含進行檔案的格式化,最高權限的帳號、密碼只會有一組,另
外會有其他權限的密碼,這些低權限的帳號、密碼只有監視畫面的回放、備份及其他不會
影響設定功能的權限,而低權限的帳號、密碼就不限定組數,而監視系統不會自己系統進
行格式化,一定是有人為下了格式化的指令,系統才會進行格式化等語。


4.依黃XX前開證述可知,該監視器系統主機遠端連線方式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從區外網
路的外部網路連線,另一種則是市政府七樓內部的區內網路連線,區外網路連線部分經桃
園市政府資訊中心檢查紀錄後發現,本案監視器系統主機沒有任何外部連線IP紀錄,因此
應可排除經區外網路系統連線侵入該監視器系統主機之情況;而區內網路連線部分,黃X
X另稱對於要透過區內網路遠端刪除監視器系統主機硬碟檔案的條件是「該監視器系統主
機是在區內網路中,遠端連線功能也有開啟,而且操作遠端刪除監視器系統主機的電腦要
處同一個IP網域的狀況下,方才有可能在透過區內網路其他電腦來遠端刪除」等語,而李
X則對於本案監視器系統主機區內網路的連線狀況證稱「當時監視器系統的主機並沒有辦
法透過網路遠端連線進去,也就是說當時監視器主機是獨立出來的,是屬於單機狀態,這
表示該監視器主機是沒有辦法用遠端連線的方式進去」等語,顯見本案監視器系統主機即
便是由區內網路此一途徑,仍無法以遠端連線方式進入,因此本案監視器系統主機硬碟檔
案被刪除的方式,便僅剩下直接進入監視器系統主機所在地機房後格式化此一方式,再佐
以張XX前開證述更可知,於本案情狀下,若要格式化監視器系統主機必須是輸入最高權
限密碼後人為下達指令方能為之。


5.證人即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人員陳XX於偵查時證稱:因為工務局內的監視器畫面已經遭
到刪除,所以我們就是調閱府方監視器的畫面,府方監視器就是指桃園市政府設置在工務
局七樓外面的監視器畫面,我與政風室主任前去調閱時發現府方監視器畫面顯示的時間是
比實際時間早四分鐘,因此畫面顯示時間要再加四分鐘才是實際時間,這個時間的落差我
與政風室主任有請駐衛警確認過;至於工務局局本部的監視系統日誌訊息則是指監視系統
設定的時間,這個時間比實際時間減少了二十分鐘,要再加二十分鐘才是實際時間,而政
風室要調查酒品失竊時有跟秘書室取得監視器系統的帳密,但僅有一般權限等語。查陳X
X為工務局員工與被告平生素無細故恩怨,且其證詞僅是對於桃園市政府監視器畫面及工
務局局本部監視系統日誌訊息之時間與實際上時間落差所為之客觀性描述,其中更有政風
室主任、駐衛警等人一同確認印象應較常人深刻,因此陳XX此部分證述應為可採,是桃
園市政府府方監視器畫面與實際時間早約四分鐘,而工務局局本部監視系統日誌訊息所顯
示時間則比實際時間晚二十分鐘之情,應可認定。


6.由工務局局本部監視系統日誌訊息之畫面截圖可知,監視器系統主機於105 年5 月12日
7 時23分45秒、7 時24分05秒、7 時43分12秒、7 時43分30秒均遭人格式化,且從府方監
視器畫面截圖可知,被告確實有在同日7 時23分至7 時29分(第一次)及7 時40分至7 時
44分(第二次)前後兩次進入監視器主機機房內,此時間實前開監視器系統日誌所顯示本
案監視器系統主機遭格式化之時間相符,且被告對於第一次進入監視器主機機房之事實於
偵查及審理時亦曾自白可互核一致。


7.綜合上開證據,本案監視器系統主機硬碟檔案已排除他人以網路遠端連線方式格式化刪
除之可能,僅能透過直接進入監視器主機機房輸入最高權限密碼後,人為下達格式化指令
方能達成,而被告與李X為工務局中惟二持有最高權限密碼之人,再者於監視系統日誌所
顯示硬碟遭格式化之時間,僅有被告一人進入監視器主機機房內,是被告無故刪除工務局
電腦電磁紀錄之犯行,應可認定。


(二)被告辯詞不採之理由

1.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除進入進機房以外,同時更有輸入監視器系統主機最高權限
密碼進而刪除電磁紀錄之行為,經本院已認定如前,被告上開所辯實無可採。另被告雖於
審理時對自己案發時持有最高權限密碼之情,辯稱已不記得云云,然證人李X對於被告與
其為工務局內惟二擁有當時最高權限密碼之人證述明確,是被告此一辯解,亦無可採。


2.辯護人為被告辯稱:依證人李X、黃XX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案尚不能排除他人利
用同樓層電腦侵入監視器系統主機進而刪除電磁紀錄之可能云云。然認定事實乃需綜合卷
內證據予以評價,本案除上開證人之證詞外,尚有陳XX、張XX之證詞及監視器畫面觀
察、監視系統日誌訊息在卷可參,各項證據相互比對之下已可指明被告犯行,況且辯護人
此一辯詞,不僅無法交代「他人」是如何取得監視器系統主機之最高權限密碼,更無法解
釋「他人」有何將本案監視器系統主機格式化之動機,此辯解對其餘客觀證據視若無睹,
顯不足採。


3.辯護人另為被告辯稱:依照監視器日誌硬碟在格式化之前便有出現異常之情況,無法排
除主機異常產生格式化之情況云云。然檔案經格式化刪除與硬碟損毀無法讀取檔案乃屬二
事,本案監視器系統主機內之電磁紀錄是因格式化而遭刪除,且格式化必須經人為指令方
可達成,此經證人張XX明確證述在卷,是辯護人所稱因主機異常造成電磁紀錄遭刪除之

情況,與本案客觀事實明顯有別,辯護人徒以前詞置辯,顯有張冠李戴之誤會,無足為採。


4.辯護人又為被告辯稱:被告如要刪除檔案且明知機房前有監視器在錄影,當會一併刪除
檔案,豈會留有機房外監視器畫面云云。然本案設置在工務局局本部外之監視器,乃桃園
市政府設置及掌管,並非工務局監視器系統主機可以刪除,若非如此該監視器畫面早已一
同遭格式化,豈有可能再做為本案證據使用,辯護人此處所辯顯屬無稽,毫無可採。


(三)證據調查之駁回

1.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
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
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
2 定有明文。

2.查被告及辯護人於109 年9 月22日另聲請再次向調查局函詢。惟本院就被告之犯行,業
經認定如前,本案待證事證已臻明確,是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之聲請調查證據事項,本院
認核無調查必要性,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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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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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Be105: 覺青不意外2F 10/30 13:33
tom501062003: 不會用不要用 可憐哪3F 10/30 13:33
Submicromete: 抓回去當兵4F 10/30 13:33
deann: 聰明的替代役男5F 10/30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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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ydebbman: 會不會兇手就是替...7F 10/30 13:34
bamama56: 這個替代役很會喔8F 10/30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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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ufcc: 好久以前的事了55F 10/30 16:24
stja:56F 10/3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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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b177: 沒出社會就先有案底 自找的沒得救58F 10/30 16:50
bcmaple: 這個直接死刑吧59F 10/30 17:06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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