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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11-11 01:52:0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臨停讓老婆下車買水果 他「往前開50公尺再加速」挨罰2萬扣
時間 Tue Nov 10 15:30:36 2020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臨停讓老婆下車買水果 他「往前開50公尺再加速」挨罰2萬扣照6月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江姓男子去年9月14日下午4時許駕駛小貨車行經新北市某路段,並違規臨停在路邊讓妻子
下車買水果,正巧被淡水警分局警員撞見,沒想到他竟然不顧警員拍窗阻攔,直接加速將
車開走,事後不僅挨罰違停,更因為拒檢吃上一張2萬元的紅單,還要吊扣駕照6個月。他
不滿提出行政訴訟,日前則被士林地院法官打臉駁回。


江男在判決書中主張,事發當日是為了讓妻子下車買水果,才會臨停路邊,警員上前提醒
後,他等到路口號誌變成綠燈就慢慢駛離現場,大約往前開了50公尺,就從後照鏡看到妻
子慢跑追上來,還一邊向警員道歉,「當時正值下班時間,車多擁擠,我又趕著去醫院探
望親友,就開車離去,並非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所以提出告訴希望能夠撤銷違停
和拒檢的處分。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表示,江男違規臨停在先,警員在車子旁邊站了6秒鐘,他
還是不願離開,一聽到警員敲窗要求出示證件,卻馬上駕車離去,當時警員是徒步執行勤
務,沒有交通工具可以使用,只能先記下車號、車型等資料,再進行舉發。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當時警員穿著反光背心、手持指揮棒,還有敲打車窗要
求將男接受稽查,能做的事情都做了,依照一般經驗法則,他不可能不知道這是警方的攔
查,卻還是選擇加速駛離現場,主觀上就是故意的。


士林地院法官勘驗警方的採證光碟,確認江男的確在紅色實線上臨時停車,而且一共違停
兩次,警員上前要求出示證件,他也多次打開駕駛座的車窗對話,等到妻子回來並上車,
他仍不理會警員的要求,直接加速駛離現場,的確有拒絕攔查並逃逸的行為,最終不採信
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110/1851024.htm#ixzz6dNI0Ro6I
臨停讓老婆下車買水果 他「往前開50公尺再加速」挨罰2萬扣照6月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圖]
江姓男子去年9月14日下午4時許駕駛小貨車行經新北市某路段,並違規臨停在路邊讓妻子下車買水果,正巧被淡水警分局警員撞見,沒想到他竟然不顧警員拍窗阻攔,直接加速將車開走,事後不僅挨罰違停,更因為拒檢吃上一張2萬元的紅單,還要吊扣駕照6個月。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日前則被士林地院法官打臉駁回。(士林地院, ...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交字第 37 號行政判決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 元以上600 元以下罰
鍰: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1 項第3 定有明文。

(三)再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 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
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60條第1項另有明文。


(四)末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 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 項規定訂定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處理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
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
4 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
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
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
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 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再依本件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記載,大型重型機車及汽
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
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
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2萬元,並吊扣其駕
駛執照6個月。核上開規定,既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
1 項之裁罰基準內容(基準表就不同違規車種,其可能衍生危害交通安全之輕重不同作區
分,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 項,係以機車或小型車、大型車及是否於期限內
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等,為不同罰鍰標準;又同條例第60條第1 項則以機車、大型重型機
車及汽車、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及是否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等,作不同
罰鍰標準。渠等衍生交通秩序危害,既不相同,分別處以不同之罰鍰,符合相同事件相同
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並未牴觸母法,是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五)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本件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
爭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08 年12月26日新北警淡交字第1083916678號函、系爭甲處分及
送達證書、系爭乙處分及送達證書、更正後系爭乙處分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原告就不
服系爭甲處分及系爭乙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以前開各項據為主張,是本院應審酌
之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於前揭時、地,是否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及有
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及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舉發及
被告據以作成系爭甲處分及系爭乙處分,其認事用法有無違誤?


(六)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之內容,結果如下:

1.本件採證光碟,即其內容108 年9 月14日16時32分許新北市○○區○○路00000 號前之
採證錄影影片,影片檔案名稱:0000000B**-**** 。

2.檔案名稱:0000000B**-**** ,其上顯示時間03分25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
有關之03分25秒期間:於16 :30:21 ,因員警轉身往文化路方向,可見畫面中往中山路方
向之紅綠燈顯示為紅燈,而文化路方向則持續有車輛通行中。此時,畫面左方可見有一輛
福特自用小客貨車,車牌號碼為B**-****,下稱系爭車輛),臨停於文化路交通號誌位置
接近行人穿越道路邊。由系爭車輛之左前方可清楚看見此處之道路交通標線為紅色實線。
於16:30:28,員警靠近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則亮起右轉方向燈。於16:30:29,由畫面左上
方邊緣處,可見員警以手指揮系爭車輛駛離此處,於16:30:40,系爭車輛緩慢駛離暫停處
。於16:30:42,員警左手持行動電話,拍攝臨停於紅線區之機車。於16:31:09,畫面中間
可見,系爭車輛駛離後改臨停於中山路路邊,並有亮起煞車燈,該處路邊繪有紅色實線,
員警乃徒步往系爭車輛靠近。於16:31: 24 ,可見系爭車輛臨停於紅線路段,並亮起剎車
燈。於16:31:35,員警靠近系爭車輛左側駕駛座位置。於16 :31:37 ,系爭車輛駕駛將駕
駛座位置之車窗降下三分之一。員警:「你是故意要找麻煩,是不是。」於16:31:39,系
爭車輛駕駛將駕駛座位置之車窗升起。於16:31:41,系爭車輛駕駛再一次將駕駛座車窗降
下全部降下。於16:31:44,系爭車輛駕駛再一次將駕駛座車窗升起。於16:31:54,員警敲
打系爭車輛駕駛座位置之車窗。於16:31:57,系爭車輛駕駛將駕駛座車窗降下,並說「來
了,來了。」於16:31:58,,此時,系爭車輛駕駛再一次將駕駛座車窗升起,於尚未完全
升上時。員警對系爭車輛駕駛說「好了,來了,證件麻煩一下,證件麻煩一下。」同時,
以右手指示系爭車輛駕駛出示證件。於16:32: 06 ,員警再一次敲打系爭車輛駕駛座車窗
,並說「先生,證件麻煩一下。」同時,往系爭車輛左前方擋風玻璃處。於16:32: 11 ,
系爭車輛副駕駛處有一婦人正準備上車,並說「不好意思。」員警此時站立於系爭車輛左
前方,大聲喊「B**-****車主喔,我現在請你出示證件,你違規臨時停車喔。」於喊話同
時,員警往系爭車輛駕駛座方向移動。於16:32:16,系爭車輛隨即駛離。於16:32:17,員
警見狀,以右手指著系爭車輛,並大喊「你拒絕出示身分影片畫面左下角之字樣為影片拍
攝時間。於16:29:01(影片拍攝時間,下同),可見影片拍攝地點為中山路路口。系爭車
輛仍不聽指示逕自駛離。


(七)依上開勘驗之結果,可知系爭車輛靜止於中山路143-5 號前時間長達1 分鐘,該處
路面繪有紅色實線,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該處係屬不得臨時停車之處所,惟系爭車輛仍臨
時停車於該路段,顯有「在設有臨時停車標誌處所臨時停車」之違規事實無誤。


(八)至原告雖主張並無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情。惟查,依舉發機關108年12月26
日新北警淡交字第108-3916678號函,說明二略以:「經查108年9月14日16時32分,旨揭
車輛臨時停放淡水區文化1之1號前設有禁止臨時標線路段(24小時禁止臨時停車),本分
局員警於該路口執勤見狀,上前勸導該車駛離,該車往前行駛約20公尺後便又違規臨停,
員警遂上前請其出示身分證件受檢,惟該車未理會卻逃逸。…」,與上開勘驗之採證影片
內容互核確屬相符。而依上開勘驗結果,系爭車輛確有兩次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
規事實,第一次係先遭員警驅離後,復於前方之淡水區中山路143-5號前再次違規臨時停
車,並經員警趨前要求出示證件,原告多次開啟駕駛車窗,亦有與員警對話,至原告之妻
自車外上車時開啟副駕駛座之過程中,員警一再請原告出示證件,甚且有拍打駕駛座之車
窗,然原告仍不聽指示加速駛離。足認原告確知悉員警請其出示證件而對其為攔查行為,
卻仍拒絕而逃逸。綜上所查,原告確有於上述時、地,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
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亦堪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確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
停車。復經舉發機關指示接受稽查時,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事實,核其事證已
臻明確,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55條第1 項第3 款、第60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表等規定,以系爭甲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00 元,另以系爭乙處分裁罰原告罰鍰2 萬
元,並吊扣駕駛執照6 個月,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系爭A 處分及系爭B 處分,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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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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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todie: 呵呵,再拒檢阿,4F 11/1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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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ky: 經驗法則不就是警察來如果就走了不會開單,這個是駕駛警察來
kaky: 了好幾次還不走最後一次警察硬起來 他才走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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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e111085: 爽啊刺啊 垃圾違規仔去死一死 家人也去死一死64F 11/10 17:36
cityhunter04: 死好,這種違規仔就是要重罰!65F 11/10 17:46
gowellplayer: 笑死 廢物台灣鯛66F 11/10 18:00
liquidbox: 四輪違停垃圾67F 11/10 18:11
cosmo690122: 爽XDDD 超貴水果68F 11/10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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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aj543: 違規垃圾死好71F 11/10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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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ashiD: 白癡喔...原本最多罰600而已73F 11/10 18:51
Orangemikan: 違停逃逸的廢物,不積極執法大家就是被這些人害74F 11/10 19:12
daye2012: 算你倒楣, 再等一段時間 ,臨停就不用罰了, 立院會過75F 11/10 19:16
twpisces: 我還想說臨停不是不會罰警察只會趕你走嗎 原來這個是76F 11/10 19:41
twpisces: 白目到警察來了還不走 要開單才烙跑的
ups: 溫馨78F 11/1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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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20-11-10 16:15:35 (台灣)
  11-10 16:15 TW
罰的好
2樓 時間: 2020-11-10 16:17:09 (台灣)
  11-10 16:17 TW
讚!罰的好!
3樓 時間: 2020-11-11 08:46:45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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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新北
4樓 時間: 2020-11-11 09:52:41 (台灣)
  11-11 09:52 TW
這結果真舒壓
5樓 時間: 2020-11-11 10:10:59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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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編故事失敗了XD
6樓 時間: 2020-11-11 10:18:52 (台灣)
  11-11 10:18 TW
某司法人員出車禍才殺個雞,四輪爺繼續併排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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