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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3-28 15:17:3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kimiya1 (888)
標題 [政治] 北檢以程序不完備退回陳家欽案 司法官:
時間 Sat Mar 28 12:18:11 2020


1.媒體來源:udn
2.記者署名:袁志豪
3.完整新聞標題:北檢以「程序不完備」退回陳家欽案 司法官:很奇怪
4.完整新聞內文:

內政部以警政署長陳家欽處理警方人事案涉及偽造文書,正式將陳家欽函送台北地檢署,
檢方分他字案後,又以內政部函送程序不完備為由,將退回原機關再行詳查;這是史上首
次發生內政部法辦警政署長、卻遭檢方退案事件。資深司法官認為,既然涉及刑事公訴罪
,檢察官應該主動偵辦,退回給沒有偵查權的政風單位「很奇怪」。


北部資深司法官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
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並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
情形及蒐集證據,提出報告。當有人涉及刑事犯罪公訴罪,檢察官依法必須發動偵辦,甚
至是依據新聞報導,剪報分案。


另外,內政部政風處調查後,以「部函」方式送地檢署,所謂「部函」代表是經過單位首
長的准許,若沒經過首長那關,只會是「處函」;但政風處並不具有偵查犯罪權限,政風
人員也不是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公務員,無法聲請搜索、監聽,所謂的移送的資料,在法
律上只能算是行政調查筆錄,屬於行政機關的「告發」。


因此,當檢察官收到「告發」後,即應開始偵查,而非再將案件退回給沒有偵查犯罪權限
的政風處;如同有社會人士到地檢署按鈴告發,檢察官就應展開偵查,沒有將案件退回給
民眾的道理,試問民眾要如何展開偵辦調查?不可能退案的。


所以北檢以「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案件分
案後承辦檢察官如認有必要,亦得於收案後將案件發查、交查、核退、核交司法警察(官
)或檢察事務官;退回的對象應當是司法警察(官)或檢察事務官,這次卻是沒有偵查犯
罪權限的行政機關,其實是「很奇怪」。


司法官表示,不過按照正常程序,政風處應該是先移給廉政署,由廉政署調查是否涉及偽
造文書,甚至是有對價關係的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後再移送給地檢署,一般流程是這樣進
行;如果北檢認為政風處沒有按照正常程序走,也是說的過去,但檢察官其實更能主動進
行偵辦,說穿了地檢署也是不想蹚渾水。


另外,北檢將陳家欽等五人列為他字案被告,所謂他字案就是犯罪嫌疑不明,經調查後可
以簽結,不需要實質認定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一般行政機關告發的案件多半是先以他字
案辦理,這是沒有問題。


司法官認為,一般來說檢察官收到高階公務員的檢舉案件,通常在沒有政治力的干擾下,
都會樂於收下,因為表面只是偽造文書的案件,通常都可能是有對價關係的貪汙案,不可
能會放過;這次退回給政風處後,政風處可能的做法是移給廉政署去偵辦,一個是自行補
強資料,再送去地檢,一來一往,許多時間就拖過去了。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45028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6.備註:

內政部(不論是不是部長)調查並移送警政署長,非同小可,晚近可與之比擬的有兩案,

一是前法務部長廖正豪辦調查局長程泉,移送名目是「性騷擾」;

一是前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移送副主委張顯耀,移送名目是「匪諜」;

兩案移送名目有天壤之別,結局完全相同:

被調查案件不論是性騷擾或匪諜,不論是行政調查或司法判決,被移送方或「查無實據」
或「無罪」,但調查與被移送兩方,都雙雙去職。

徐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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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sdakb48: 這位司法官是不是想扯防疫後腿1F 03/28 12:18
WolfTeacher: 顏色對了2F 03/28 12:18
DustToDust: 北檢有政治判斷3F 03/28 12:18
shirokase: 鬼島價值4F 03/28 12:18
wheat1130: 公訴罪是在退啥小朋友?XD5F 03/28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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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anF: 太歲頭上動土12F 03/28 12:20
currry: 司法官把公訴罪掛嘴邊??13F 03/28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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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a01: 要求啥啦XD。跟計較過失殺人用詞的ㄏˉㄏ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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