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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爆卦] 沈伯洋 解讀台鐵殺警案犯人行為
時間 Sat May 2 16:58:31 2020
「犯罪心理學專家沈伯洋」解讀台鐵殺警案的犯人行為,我覺得挺有道理的,嫌犯當時有很
嚴重的被害
妄想
以下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585695653/posts/10163673516205654/?d=n
剛剛看了一下判決,其實跟我想的不太一樣,果然必須要先看判決比較好,媒體的資訊真的
太片斷了。
1. 整件事情是根基於被告的「被害妄想」。被害妄想會影響到一個人控制自我的能力,因
而可以根據刑法第19條不處罰,但是這個案子並不是控制自我的能力出問題,而是牽涉到辨
別能力的問題。所以整個案件的事實認定非常長。
而可以根據刑法第19條不處罰,但是這個案子並不是控制自我的能力出問題,而是牽涉到辨
別能力的問題。所以整個案件的事實認定非常長。
2. 法官認為案發當時是急性的思覺失調,主要是根據被告被制伏當時的情況、發言,明顯
當時還在被害妄想之中,而且行為與被害妄想有直接關連;而鑑定人也指出,因為事發過了
三個月,被害妄想還是很嚴重,因此案發當時理應不會更好。
當時還在被害妄想之中,而且行為與被害妄想有直接關連;而鑑定人也指出,因為事發過了
三個月,被害妄想還是很嚴重,因此案發當時理應不會更好。
3. 檢察官的策略一直都是「不是因為被害妄想,而是因為別的情緒因素,例如沒有買票的
不滿等等而殺人」,但這個說真得很容易被證據博倒(因為被害妄想也可以有情緒啊),如
果法官採信了檢察官的說法,我覺得才會是大問題。簡單來講,檢察官提不出更好的說法。
4. 法官為了謹慎,進而判斷了案件前後的被害妄想,找LINE對話記錄、保險公司(被告當
時要退保)、派出所、社會局等等,要確認被告是不是真的被害妄想,而的確他在前後的行
為和發言,完全是嚴重的被害妄想,而這個一直持續到他上車都沒有消失。這部分的論證看
起來是很充足的。
時要退保)、派出所、社會局等等,要確認被告是不是真的被害妄想,而的確他在前後的行
為和發言,完全是嚴重的被害妄想,而這個一直持續到他上車都沒有消失。這部分的論證看
起來是很充足的。
5. 由於當時的急性發病,使得智商減低,辨別能力已經喪失(而且這邊的認定是完全喪失
),而且其行為與辨別能力的喪失有關,故依刑法第19條不罰。
6. 檢察官有去比較小燈泡案。法官也有回應,但是這部分我覺得有點不足。法官提出三點
理由,第一,小燈泡案是預謀,本案不是;第二、被害妄想在本案與殺人有絕對關連,但是
小燈泡案的關連沒有那麼強。第三、小燈泡案沒有本案的智力退化問題,因此辨別能力與本
案不同。除了第三點以外,其實我覺得前兩點並沒有太大不同。我自己認為是「基於事實」
的控制能力與小燈泡案明顯不同,因為事實認知基礎不一樣(小燈泡案是認為自己是四川皇
帝之類的,本案是被害妄想,後者會有反擊動機)。
理由,第一,小燈泡案是預謀,本案不是;第二、被害妄想在本案與殺人有絕對關連,但是
小燈泡案的關連沒有那麼強。第三、小燈泡案沒有本案的智力退化問題,因此辨別能力與本
案不同。除了第三點以外,其實我覺得前兩點並沒有太大不同。我自己認為是「基於事實」
的控制能力與小燈泡案明顯不同,因為事實認知基礎不一樣(小燈泡案是認為自己是四川皇
帝之類的,本案是被害妄想,後者會有反擊動機)。
7. 很多人在討論原因自由行為(19條3項),但問題是這條要用,必須要是被告「在還沒陷
入急性思覺失調之前,故意想要殺人,並且故意讓自己停藥去殺人」或者「不小心停藥,而
且自己應該要注意到停藥之後的幻想會去殺人」(其實還可以有另外兩種,故意過失交叉)
,兩個我都覺得很難符合,必須要提出更多證據,這可能是檢察官可以的著力點,比如說去
找他停藥當時的證人來判斷他的認知,但檢察官並沒有這麼做。另外,檢察官或許也可以反
駁說是誤想的問題,而進而討論誤想的可歸責性,只是這樣講下去,我猜法官的回答不會改
變。
入急性思覺失調之前,故意想要殺人,並且故意讓自己停藥去殺人」或者「不小心停藥,而
且自己應該要注意到停藥之後的幻想會去殺人」(其實還可以有另外兩種,故意過失交叉)
,兩個我都覺得很難符合,必須要提出更多證據,這可能是檢察官可以的著力點,比如說去
找他停藥當時的證人來判斷他的認知,但檢察官並沒有這麼做。另外,檢察官或許也可以反
駁說是誤想的問題,而進而討論誤想的可歸責性,只是這樣講下去,我猜法官的回答不會改
變。
8. 最後,人為什麼可以因為欠缺辨別能力或控制能力不處罰?主要原因是我國刑法(以及
世界各國大部分的刑法)都採取了責任原則,通常認為對一個人的刑事處罰,前提是要「明
明認知事實的一般人類似,也知道這是錯的,但最後還是執意去做」,理由是因為這樣的處
罰才有「意義」。這原則可以辯論,但如果覺得責任原則有錯的話,應該要找立法委員重新
立法,而不是找法官。
世界各國大部分的刑法)都採取了責任原則,通常認為對一個人的刑事處罰,前提是要「明
明認知事實的一般人類似,也知道這是錯的,但最後還是執意去做」,理由是因為這樣的處
罰才有「意義」。這原則可以辯論,但如果覺得責任原則有錯的話,應該要找立法委員重新
立法,而不是找法官。
判決其實沒有很長,阿扁的判決才是看到眼睛脫窗,更別說一些金融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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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我看到有人問說會不會法官和鑑定人都被騙了...說真的,作為一個象牙塔學者,我承
認我做不出判斷,我也很想知道,到底誰最適合判斷「說謊」一事,以及無法判斷的時候,
判決應該對誰有利。
認我做不出判斷,我也很想知道,到底誰最適合判斷「說謊」一事,以及無法判斷的時候,
判決應該對誰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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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167.2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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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j20 (61.223.167.26 臺灣), 05/02/2020 16: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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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看不到台派網軍的資訊戰大師回歸法律本業了1F 05/02 16:59
推 : 推2F 05/02 16:59
推 : 完了 先補血3F 05/02 16:59
推 : 所以你要說犯嫌是誤想正當防衛嗎?4F 05/02 17:00
推 : 被害妄想 怎麼直接砍人5F 05/02 17:01
噓 : 對啦都立法委員的錯, 所以總統有叫立委修法嗎?6F 05/02 17:01
推 : 推7F 05/02 17:01
→ : 6樓有事嗎 立法委員又不歸總統管
→ : 6樓有事嗎 立法委員又不歸總統管
→ : 執政黨那幾個領導人物就只說支持上訴, 沒說支持修法啊9F 05/02 17:02
推 : 有思覺失調不代表行為時無辨識能力,依照判決內容,兇10F 05/02 17:02
推 : 反正犯嫌覺得是大家在攻擊他,他持刀反擊剛好而已11F 05/02 17:02
→ : 嫌行為時知道自己殺警是不對的,自己所引的證據就可以12F 05/02 17:02
→ : 原來立委都不是民進黨的, 總統管不到13F 05/02 17:02
→ : 說明當時不是完全無辨識能力了,二審一定會改判,不然14F 05/02 17:02
噓 : 正當防衛也不是使用刀子捅人15F 05/02 17:03
→ : 那總統當初兼任黨主席的時候有鞭策立委修法嗎?16F 05/02 17:03
推 : 所以立法委員出來面對 不要裝死 不要消失 不要閃躲17F 05/02 17:03
→ : 我就18F 05/02 17:03
噓 : ....完全執政 那是誰的問題?19F 05/02 17:03
→ : 現在到底是誰執政啊, 歡樂無法黨嗎?20F 05/02 17:03
→ : 這就是我說的啊,完全執政,立院最大黨在幹什麼?又要甩鍋國21F 05/02 17:03
→ : 民黨?
→ : 民黨?
→ : 我最關心的是 眼看著走在路上遭背刺的機率越來越高23F 05/02 17:04
→ : 根本過度解讀責任能力認識的範圍對象,你要說他發病24F 05/02 17:04
→ : 致期待可能性降低還說得過去,直接阻卻責任根本鬼扯
→ : 致期待可能性降低還說得過去,直接阻卻責任根本鬼扯
推 : 依照他所幻想的情境 就算自己當真 殺警這件事在他自己主26F 05/02 17:04
→ : 社交距離該維持到多少公尺?27F 05/02 17:04
噓 : 立法委員你各位選的28F 05/02 17:04
→ : ,除非像乩童瘋到拿鯊魚劍砍自己都覺得神功護體沒事29F 05/02 17:04
→ : 觀認知,也是違法的,法官明顯判錯30F 05/02 17:04
→ : ,那才來說已經無法辨識行為的意義。31F 05/02 17:04
→ : 螞蝗表示:"人道考量"32F 05/02 17:05
→ : 別以為隨機殺人只會在路上,縱火亂燒的神經病也不少33F 05/02 17:06
推 : 所以王景玉是可以判無罪的阿34F 05/02 17:06
噓 : 對啦立委都民眾選的, 結果修法方向都不符民眾期待, 笑死35F 05/02 17:06
→ : 所以精神病患無罪都是民眾亂投票的問題啦, 結案
→ : 所以精神病患無罪都是民眾亂投票的問題啦, 結案
推 : 推37F 05/02 17:07
噓 : 他怎麼沒說是阿共派來的?38F 05/02 17:07
推 : 推39F 05/02 17:08
→ : 真的沒有預謀要傷人隨身帶刀?40F 05/02 17:08
→ : 責任原則在講甚麼? 不知者無罪嘛XD 瞎扯但41F 05/02 17:08
噓 : 帶刀又是為了啥??他一定知道拿刀刺人會造成傷害42F 05/02 17:09
→ : 被害妄想就可以殺人?43F 05/02 17:09
→ : 鄉民正當防衛自己帶刀試試看,絕對殺人罪起訴44F 05/02 17:10
→ : 所以才會選擇帶刀自保,所以他拿刀捅人你說他無意識?45F 05/02 17:10
推 : 他說帶刀是有人要害死他46F 05/02 17:10
推 : 所以應該不治療他 讓他維持著精神病的狀態去受刑啊47F 05/02 17:10
→ : 算了,看你們言論的水準,還是不要浪費時間酸48F 05/02 17:11
→ : 如果今天他以為自己是外科醫生幫人做手術那或許還有理49F 05/02 17:11
→ : 首先法官也沒解釋攜帶刀械的合法理由阿50F 05/02 17:12
→ : 政府不管這種人 家屬不管 一句話你他媽倒楣 就沒人有責51F 05/02 17:12
→ : 知道自己是拿刀在砍人怎樣都說不過去52F 05/02 17:12
→ : 任了 台灣是不是過太爽53F 05/02 17:12
→ : 非工作用途單純精神幻想迫害,那也是預謀攜械54F 05/02 17:13
噓 : 你他媽低能兒膩,踢來踢去55F 05/02 17:13
噓 : 可憐,完全就是在幫罪犯脫罪56F 05/02 17:13
→ : 正常人光帶玩具槍玩具刀上捷運都違反社維法了57F 05/02 17:14
→ : 最後講一句,立法問題,幹,你他媽當什麼法官,吃58F 05/02 17:14
推 : 車上有球棒,甩棍,電擊棒,防狼噴霧的是隨時要打人?不就是59F 05/02 17:14
→ : 屎吧60F 05/02 17:14
→ : 防身61F 05/02 17:14
→ : 球棒、甩棍能和刀械比較嘛XD62F 05/02 17:15
噓 : 犯人連瞎掰的理由都說不過去了,法官還可以這樣亂判63F 05/02 17:17
推 : 可以忘記吃藥忘記治療不會忘記帶刀64F 05/02 17:18
→ : 說車上有球棒要防身的通常都是主動攻擊人的65F 05/02 17:19
→ : 而且有的防身球棒上面還有釘子
→ : 而且有的防身球棒上面還有釘子
噓 : 責任制??,難乖酒駕殺人也能這麼爽67F 05/02 17:19
噓 : 好啊,就算在被告的世界觀裡面是所有人都想殺他,所68F 05/02 17:22
→ : 以他直接先拿刀捅人。但是這種行為難道在我們的觀念
→ : 裡面,就不會被處罰?
→ : 以他直接先拿刀捅人。但是這種行為難道在我們的觀念
→ : 裡面,就不會被處罰?
噓 : 知道要防身怎麼不靠自己的拳頭來防,怎麼會隨時帶刀71F 05/02 17:24
→ : 那阿扁也說司法迫害,他要不要去「」法院?72F 05/02 17:26
→ : 不是一句他有被害妄想覺得大家要害他就可以帶過
→ : 不是一句他有被害妄想覺得大家要害他就可以帶過
→ : 罪責原則哪是他說的那樣74F 05/02 17:32
推 : 管他是不是被害妄想 他殺了警察 他就是該死75F 05/02 17:33
推 : 推 拒當法盲76F 05/02 17:38
推 : 唉77F 05/02 17:39
推 : 覺得他違反社維法又沒有因此而起訴他難道法官自己扣?78F 05/02 17:41
→ : 只看過包青天就人人當法官了 好棒
→ : 只看過包青天就人人當法官了 好棒
噓 : 沈大教授欸80F 05/02 17:51
推 : 法官問題 現在法條就這樣 別的法官判決沒問題 為何這法81F 05/02 18:02
→ : 官就有問題
推 : 法官應該盡力引用貼近現實面的法條來判決
→ : 官就有問題
推 : 法官應該盡力引用貼近現實面的法條來判決
→ : 所以被查票的正當防衛是殺了查票執法者?84F 05/02 18:14
推 : 推,判決書裡醫師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85F 05/02 18:17
推 : 他不是因為覺得被查票,所以才有攻擊的行為。文章看
→ : 一下好嗎。。
推 : 他不是因為覺得被查票,所以才有攻擊的行為。文章看
→ : 一下好嗎。。
推 : 我這人很簡單 有撲馬我就推88F 05/02 18:31
推 : 關於6.:審判獨立且事實不同難以援引89F 05/02 18:36
推 : 關於8.就是「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推 : 關於8.就是「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噓 : 台灣的警察真倒楣啊91F 05/02 18:40
噓 : 死人不會說話 真可憐92F 05/02 18:45
→ : 螞蝗表示:"人道考量"93F 05/02 18:45
→ : 遇到神經病就是活該被殺94F 05/02 18:45
推 : 媒體很喜歡引用檢察官、警政署長的反對意見……他們一個是95F 05/02 18:51
→ : 警察的大頭頭、一個是中頭頭,當然會站在反對的一方~
→ : 警察的大頭頭、一個是中頭頭,當然會站在反對的一方~
噓 : 隨便這個殺人犯說有病,全部人都說有病97F 05/02 19:27
噓 : 現在連刑法本業都要隨便亂講了嗎?呵呵98F 05/02 19:28
推 : 拿刀自衛叫可以哦99F 05/02 19:40
推 : 現役法官檢察官不知道有多少人是看他的書100F 05/02 19:43
噓 : 又要講扁案有錯101F 05/02 20:28
推 : 沈伯洋未看先推102F 05/02 20:28
推 : 那學者這麼愛批評19條採例外模式有問題法律修正了沒有?103F 05/02 20:30
推 : 刑法老師上課啦104F 05/02 20:37
推 : 受害者已經變土了 行凶者才有人權 知道要當哪個了105F 05/02 20:37
→ : 吧
→ : 吧
噓 : 拜法官神教又來了107F 05/02 20:46
噓 : 未看先猜又是那一套沒用的論述108F 05/03 01:20
→ : 推superoho109F 05/03 01:50
→ : 一個普通人真的被很多人追殺 攜械防身正常防衛 卻不小
→ : 心捅死了人 再怎麼輕判都會有罪的 好嗎
→ : 一個普通人真的被很多人追殺 攜械防身正常防衛 卻不小
→ : 心捅死了人 再怎麼輕判都會有罪的 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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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433
1樓 時間: 2020-05-02 18:03:29 (台灣)
→
05-02 18:03 TW
"被害妄想"每個人或多少都有,只是在情緒及自制、理性上會控制,但都有爆發底線。 如果有"被害妄想"不自制常爆發,這種人就是脾氣壞、EQ差算神經病的話,那沒"被害妄想"的台灣人沒多少個。
2樓 時間: 2020-05-02 18:14:45 (台灣)
→
(編輯過) TW
如果你只是解讀整個判決文當然得到這個結論,很多人在意此人下手砍殺警員時,是否已確定對方是警察,仍下手,這是有行為能力,或故意殺人,法官只聽一個醫學報告就判定,那以後請醫生來當法官
3樓 時間: 2020-05-02 18:09:01 (台灣)
→
05-02 18:09 TW
這是一個社會角落的精神病患沒有被強制治療,在與一般人同在情況,當他被查票他覺得被害而發生反彈最終發生殺警,比較該檢討的是精神病患沒有被強制就醫減少犯罪行為,精神病患犯罪是不是監禁終身治療。
4樓 時間: 2020-05-02 18:10:19 (台灣)
→
05-02 18:10 TW
辨識能力?? 思覺失調?? 知道可以上火車.知道自己沒買票. 知道會帶刀防身. 知道覺得警察會殺他. 知道所以他可以反殺?所有都是建立在他自己知道的情況下吧..
6樓 時間: 2020-05-02 18:30:55 (台灣)
→
(編輯過) TW
思覺失調和正常人無異,思覺失調的人多半很膽小,情緒也和正常人一樣,會有高興和憤怒,也會被激怒,如果此人在確認是警察,且知道在殺人,有可能是被員警行為所激怒,正常人同樣也會被激怒傷人,同樣行為,除非是嚴重到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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