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5-25 08:54:1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問卦] 地震!!!!夢到高鐵爆炸
時間 Mon May 25 07:24:47 2020
※ 引述《aangel32100 (不要騙我啦)》之銘言:
: 夢到 兩台高鐵相撞
: 然後地震
: 就被搖醒了
: 好可怕 先說出來就不會發生了
自己保重點吧……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北秩字第 119 號刑事裁定
主文
周XX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與理由
一、被移送人周XX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2月15日22時5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在臺灣電子布告欄系統-批踢踢實業坊Gossiping看
板,以其註冊帳號(seigzion)發表標題為「愛河毀了」之圖文,並貼文稱「從可
以跳下去游泳的愛河,變成了整條都是黑色的南臺灣黑龍江了。以後要看黑龍江就
不用出國,只要搭高鐵去高雄就可以看到了。」,散佈不實謠言。
板,以其註冊帳號(seigzion)發表標題為「愛河毀了」之圖文,並貼文稱「從可
以跳下去游泳的愛河,變成了整條都是黑色的南臺灣黑龍江了。以後要看黑龍江就
不用出國,只要搭高鐵去高雄就可以看到了。」,散佈不實謠言。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雖辯稱其於當日晚間10時許,在臉書「
打馬悍將粉絲團」的留言區看到該照片,信以為真轉貼PTT八卦板,其因此遭PTT版主停權
,事後曾上「打馬悍將粉絲團」尋找該照片,但已被移除,其係單純轉貼發文,被移送人
遭停權後,108年12月17日報載媒體人黃光芹也針對愛河污染的狀況,發言抨擊並拍攝愛
河之心的現況供大家評論,故認為並沒有散佈謠言云云,然被移送人未經合理查證,引用
錯誤照片不實抨擊愛河現況,足使閱聽大眾錯誤認知高雄市政府因市長請假,怠於管理整
治愛河而引發恐慌,本件被移送人上開行為,將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散佈於公眾,該當於
散佈謠言之要件,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雖辯稱其於當日晚間10時許,在臉書「
打馬悍將粉絲團」的留言區看到該照片,信以為真轉貼PTT八卦板,其因此遭PTT版主停權
,事後曾上「打馬悍將粉絲團」尋找該照片,但已被移除,其係單純轉貼發文,被移送人
遭停權後,108年12月17日報載媒體人黃光芹也針對愛河污染的狀況,發言抨擊並拍攝愛
河之心的現況供大家評論,故認為並沒有散佈謠言云云,然被移送人未經合理查證,引用
錯誤照片不實抨擊愛河現況,足使閱聽大眾錯誤認知高雄市政府因市長請假,怠於管理整
治愛河而引發恐慌,本件被移送人上開行為,將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散佈於公眾,該當於
散佈謠言之要件,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秩抗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黃XX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下午7 時52分(原
裁定誤載為25分)許,在臺北市某處6 樓,經由網際網路以帳號「黃XX」登入臉書(
Facebook)社群網站,在個人頁面發布如附件所示之文字(下稱本案言論)而散佈謠言,
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
同)3,500 元等語。
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
同)3,500 元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略謂:被移送人雖確有於上開時間,以「黃XX」名義在網路臉書個人頁
面發布本案言論,惟依其文字內容固易使聽聞者對於訊息所只知特定黨派產生負面觀感,
然此究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條項所規定須引起公眾畏懼及恐慌有別,不能以該規定相繩
;又其內容或亦可能衍生人民對政府之某程度不信任感,但是否會轉化成公眾之未具或恐
慌等負面心理,尚有疑問;另該等文字實非涉及恐怖或攻擊,主要是針對政府施政政策表
示不滿或質疑,並不足使觀看者產生畏懼或恐慌,致影響公共安寧,故被移送人發布本案
言論,並不構成前揭規定處罰之要件,應為不罰等語。
面發布本案言論,惟依其文字內容固易使聽聞者對於訊息所只知特定黨派產生負面觀感,
然此究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條項所規定須引起公眾畏懼及恐慌有別,不能以該規定相繩
;又其內容或亦可能衍生人民對政府之某程度不信任感,但是否會轉化成公眾之未具或恐
慌等負面心理,尚有疑問;另該等文字實非涉及恐怖或攻擊,主要是針對政府施政政策表
示不滿或質疑,並不足使觀看者產生畏懼或恐慌,致影響公共安寧,故被移送人發布本案
言論,並不構成前揭規定處罰之要件,應為不罰等語。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又受裁定人或
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
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
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抗告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
揭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
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
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
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
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推其對於刑法第
310 條第3 項解釋意旨,係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
證責任,但被告須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
事項)為真實,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
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即始可免除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
上字第5247號判決參照)。
證責任,但被告須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
事項)為真實,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
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即始可免除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
上字第5247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
(一)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經由網際網路以帳號「黃XX」登入臉書,在其設定為公開
狀態之個人頁面,張貼而散布本案言論乙情,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被移
送人張貼本案言論之臉書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狀態之個人頁面,張貼而散布本案言論乙情,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被移
送人張貼本案言論之臉書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二)又被移送人於臉書張貼本案言論前,並未進行任何查證行為乙節,亦經被移送人於警
詢時供承明確。被移送人固稱:本案言論係伊複製他人文章貼到伊臉書上發布的云云,然
觀之本案言論貼文,已載明「本文係調查局內部官員實在看不下去,又擔心影響工作升遷
而私下傳出... 」等語,其來源、真實性實屬可疑,且現今網際網路訊息傳遞甚為快速,
且具有匿名性質,訊息之可靠性實應再三斟酌,難以輕信,而被移送人既為大專畢業之成
年人且為機械設計工程師之專業人士,乃具備相當智識能力及社會經驗之人,應有蒐集相
關資料、詢問有關單位,以查證上開訊息是否真實、可靠性如何之能力,竟諉稱無從查證
而未為任何查證,即率然在閱覽上開他人貼文後,以公開方式張貼本案言論,足供不特定
人均得以見聞,即難認係以善意發表言論,亦非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又不能
證明與事實相符,自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該當於散佈謠言之要件。再者,本案言論明
白指稱特定之人透過擔任公職集體貪污巨大金額,並用以操縱社會運動、選舉活動等等指
陳,將使他人誤認國內民主政治活動,確有當權之人透過貪污犯罪加以操縱,致生公眾之
疑懼與憂慮,並造成不同立場、黨派人民之對立與仇恨,已足影響公共安寧,至為明確。
五、綜上所述,原審認被移送人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處被移送人罰鍰3,500 元,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處
罰鍰數額亦稱妥適,被移送人猶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而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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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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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Uom92WR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0362690.A.81B.html
推 : 備份成功1F 05/25 07:26
推 : 所有有人去檢舉夢境文嗎2F 05/25 07:26
噓 : 禽報鴿起很早哦☺3F 05/25 07:26
推 : 備份成功4F 05/25 07:26
→ : *所以5F 05/25 07:26
推 : 支持開罰6F 05/25 07:27
推 : 回2樓 當然可以檢舉啊 你就說有人造謠讓你小心肝嚇得7F 05/25 07:28
→ : 撲通撲通地跳
→ : 撲通撲通地跳
→ : 嘻嘻9F 05/25 07:28
→ : 可憐10F 05/25 07:28
推 : XDD11F 05/25 07:29
→ : xDDDD12F 05/25 07:29
推 : 原原po的夢讓我心生畏懼13F 05/25 07:30
推 : 但他故意只用標題踩線 內文明顯在規避責任14F 05/25 07:30
→ : 我信了 怕怕15F 05/25 07:31
→ : 沒差,是夢是真是幻,讓他去跟法官解釋,你只要負責檢16F 05/25 07:31
→ : 舉就好
→ : 舉就好
推 : 才6千,免驚啦18F 05/25 07:33
推 : 他內文其實還真沒什麼問題的感覺19F 05/25 07:35
推 : 不會啦,夢到的,沒事的20F 05/25 07:39
推 : 水啦21F 05/25 07:41
→ : 都說是夢了22F 05/25 07:43
推 : 也許他是思慮失調阿23F 05/25 07:43
→ : 找個好律師就沒事了 台灣法官見解不同也不是啥新鮮事24F 05/25 07:46
推 : 原原Po的標題和內容讓我嚇到,感到害怕,我是高鐵族25F 05/25 07:53
→ : 才6000而已,小錢。26F 05/25 07:53
噓 : 他不是說他夢到 這樣也算?27F 05/25 07:54
推 : 原po掰掰28F 05/25 07:54
→ : 原po不要騙我啦29F 05/25 07:57
推 : 備份是好習慣 報警了嗎30F 05/25 08:00
→ : 如果備份也有事的話,那我早就...31F 05/25 08:00
→ : 看前面備份的當中,有沒有人做吧
→ : 看前面備份的當中,有沒有人做吧
推 : 有事沒事走一趟法院,大家認識認識33F 05/25 08:07
推 : 欸 那如果 我夢到誰誰誰夢到勒34F 05/25 08:08
推 : 舒服啦,造謠仔吃屎35F 05/25 08:09
推 : 他那篇沒事啦36F 05/25 08:10
推 : XD37F 05/25 08:10
噓 : 在台灣連做夢的權利都沒有了38F 05/25 08:15
推 : 罰死他39F 05/25 08:19
→ : 推個笑死40F 05/25 08:19
推 : 備份成功...撞林老木勒41F 05/25 08:22
推 : 律師開一庭少說50000,這條罰6000,自己選吧42F 05/25 08:25
推 : 還好啦也沒多少錢 不過94爽43F 05/25 08:26
推 : 輩分成功44F 05/25 08:34
推 : 原PO刪文了 還好備份成功45F 05/25 08:43
推 : 通常要有合理調查才會沒事,這種什麼資料沒有的就乖46F 05/25 08:43
→ : 乖認罰吧
→ : 乖認罰吧
噓 : 這個看起來是真的做夢啊48F 05/25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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