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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DrDisk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5-25 13:38:5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酒測超標辯吃太多檳榔 法官判:也違規
時間 Mon May 25 12:13:54 2020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 沒有在這打上記者或編輯署名的新聞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陳俊智/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酒測超標辯吃太多檳榔 法官判:也違規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新北一名許姓男子去年5月酒駕被逮,因為是5年內第3次違規,被裁罰9萬元、吊銷駕照和
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他不服,興訟主張自己是檳榔吃太多導致酒測超標,結果新北
地院認為,嚼食含酒精成分的檳榔導致酒測超標同樣違規,一審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案發當時騎車行經三重區仁義、富華街口,因為面露酒容而被員警攔查開
單,也因不能再駕駛而被扣車,但他堅稱沒有喝酒,還說自己先前酒駕被逮就戒酒了,強
調是去海邊釣魚熬夜,整天吃檳榔提神,吃得比較多,導致酒測超標。


法庭上,許男稱檳榔有可能加一些其他物質或高粱酒,導致酒測超標,並指新聞也有報導
檳榔會影響酒測,請求撤銷罰單,但說法未被採信。

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酒測超標不得開車的限制,除了飲用「酒類」之外,還
包括「其他類似物」。因此,縱使許男不喝酒,而是嚼食含有酒精成分的檳榔導致酒測超
標,按照規定,仍不得開車上路。全案員警採證告發均屬合法,所以最後判許男敗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588505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398 號行政判決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係因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
第237 條之1 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
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二、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受起
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一、原
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
利益之處分。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
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
法第237條之4第2項第1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係新修正行政訴訟法(於民國〈下同
〉100年11月23 日修正公布),基於交通裁決事件所具質輕量多之特殊性質,並為使法律
關係及早確定,爰創設「重新審查」之特別救濟機制,而免除訴願之前置程序,俾原處分
機關能再次自我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滿足依法行政之要求,並可兼顧當事人之程序
利益,避免當事人不必要之時間、勞力、費用之浪費,亦可達成司法資源之有效利用。倘
原處分機關審查結果認原裁決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自可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並就同一
違規事實為新裁決並為答辯,至於此變更後之新裁決如仍非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 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自非得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管轄法院仍應就
原處分機關變更後所為之新裁決及答辯為審判對象,繼續進行審理。查:被告本於108年6
月14日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一、罰
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吊扣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鍰及駕駛執
照限於108年7月14日前繳納、繳送,講習日期由辦理講習機關另行通知。二、上開罰鍰及
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一)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逕行
註銷駕駛執照,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之日為註銷日。(二)駕駛執照
吊(註)銷後,自吊(註)銷之日起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
,得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為吊銷起算日。」;嗣經本院依職權送被告重新審查後,被告改
以109年2月26日新北裁催字第48-Z00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
:「一、罰鍰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鍰業於108年6月
14日繳結在案。駕駛執照限於 109年3月27 日前繳送,講習日期由辦理講習機關另行通知
。二、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駕照吊銷事宜」,而因原告起訴
時即訴請撤銷全部之處罰內容,是被告所為新裁決自非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揆諸前開
規定,本件司法審查之對象即應係被告於109年2月26日所為之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原告前於105年10月28日13時25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而行經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前時,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
駐所警員查獲其有「酒後駕駛自小客車」之違規行為,乃當場填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警
交字第C000 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嗣並經被告於105年10月 28
日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予以裁處原告罰鍰19,500
元,記違規點數5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確定;原告復於107年8月10日8時2分許
,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而行經臺北市○○○路000 號前時,為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警員查獲其有「酒後駕車,經酒測值0.22mg/l,五年
內第2 次」之違規行為,乃當場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FU000000 號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嗣並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107年9月6 日以北市
裁催字第22-AFU84723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予以裁處原告罰鍰90,000元,吊銷
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確定。詎其復於5年內之108年5月26日20時20 分餘
,駕駛系爭車輛而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仁義街、富華街之交岔路口時,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警員目睹原告面有酒容而合理懷疑其酒後駕車,乃予以攔截,嗣於談
話時復聞得其散發酒味,警員乃於提供飲用水予原告漱口後對原告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之檢定(下簡稱酒測),並於同日20時25分,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2毫克,因
認其有「酒後駕車,引擎發動並行駛,酒後駕車,酒測值達0.22mg/l」之違規行為,當場
填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
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8年6月25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108年6月14日到案陳
述不服舉發。嗣被告認原告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
以上」之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3項〈前段〉(修正前)、第24
條(第1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修正前)等規定,以109年2
月26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
原告罰鍰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因周休時間到海邊釣魚,5月24日晚上出門,5月26日晚上回到家巷口被警察先生臨檢有酒
精成分,去海邊釣魚是有熬夜,而且檳榔又吃很多,警察先生酒測時,只給漱口,也沒給
休息,新聞也有報導檳榔會影響酒測,請查證違規畫面,取銷罰單。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查,警方指揮原告接受酒精檢測,原告否認有飲酒,故員警當場有提供杯水漱口,然原
告以自己的礦泉水漱口(附件一「0000000 酒測」2019/5/26 00:00:39),員警使用全新
吹嘴並實施酒測,呼氣酒精測試器「廠牌:ACS ;型號:SAFIR ;檢定合格擔號碼:

M0JB0000000 ;檢定有效期間:108 年06月30日」,其測得數值為0.22mg/l,逾越警政署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規定之0.15mg/l,故警方認原告持續駕車顯有造成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
全上之顧慮,因而現場對原告告發酒駕告發單及扣車程序。次查,因原告堅稱自己並未飲
酒(參附件一「0000000 酒測」2019/5/2600:00:40 ),故並無需等待15分鐘時間,原告
所述為推託之詞,應予駁回。


2.再者,原告既為合法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之人,有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及駕駛人基本資料為
憑,其對上述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是原告前揭所述,無非單方所執之詞,委
無足取。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以維法紀。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的爭點:

(一)原告是否有原處分所指「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
上」之違規事實?

(二)原告以酒測前未給予休息15分鐘而指摘酒測程序之合法性,是否可採?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

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業據原告於起訴狀所不爭執,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交字
第C0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酒測值列印單影本1紙、被告 109
年2月26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1紙、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108年10月28日北警交字第C0 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本1紙、被告105年10月28日新北裁催字第48 -C0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影本1 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FU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1紙、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7年9月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U847233號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1 紙、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影本1 紙、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9年2月12日新北警重交字第1093757922號函文暨所附警員回覆
聯影本1 份、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影本1 紙、汽車車
籍查詢影本1紙、駕駛人基本資料影本1紙、及警員採證錄影光碟1 片(置於本院卷卷末存
置袋)足資佐證,是除原告主張部分外,其餘事實自堪認定。


(二)原告有原處分所指「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 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
」之違規事實:

1.應適用之法令: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之情形。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修正前):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
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
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
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
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
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
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5)按「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處理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
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1條、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明定,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及處理細則即係基於法律之授權所訂定,而該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統一裁罰基
準(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已考量「違反事件」、「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
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
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
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等因素,作為裁量之標準,並未違反授權之目的及裁量權之本質
,是其不僅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且被告亦應受其拘束而適用之。


(6)行政罰法第5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2.原告前於105年10月28日13時25分許、107年8月10日上午8時2 分許,分別有酒後駕車之
違規行為,並經行政罰裁決確定,而其復於5 年內之108 年5 月26日20時20分許,駕駛系
爭車輛而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仁義街、富華街之交岔路口時,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重陽派出所警員目睹原告面有酒容而合理懷疑其酒後駕車,乃予以攔截,嗣於談話時復聞
得其散發酒味,警員乃於提供飲用水予原告漱口後對原告施以酒測,並於同日20時25分,
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2毫克等情,業如前述,則其構成「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
,於5 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 次以上」之違規事實,核屬明確,是被告據之乃以原
處分裁處原告前揭處罰內容,觀諸前開規定,依法洵屬有據。


3.且本件舉發經過,業經本院於109年5月15日當庭依採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所示:「一、
0000000-酒測檔案:影像畫面於時間2019.05.26-20:33:38 開始,執勤警員請原告車輛
熄火、下車,原告稱沒有喝酒,員警提供杯水請原告漱口,原告自稱以自己礦泉水漱口,
員警取出酒測器吹嘴,並對原告告知檢測流程及酒測值相關規定,原告於影像畫面20:36
:05開始吹氣,警員告知酒測值0.22並問有無喝阿比,原告稱都沒有。二、0000000-酒測
-2檔案:警員告知要扣車,並開立舉發通知單,原告稱沒有喝酒,並稱之前被警抓之後就
戒酒了,我是整天吃檳榔吃得比較多,檳榔也有可能有加一些其他的或高粱酒,警員稱原
告可將車內物品取出拿走,原告於影像畫面20:41:40在舉發通知單上簽名,影像20:42
:16結束。」,雖原告以其係嚼檳榔導致酒測值超過標準;惟原告空言所稱本難採信;況
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明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三以上。」,則縱使原告非飲用酒類,而係因所嚼檳榔含酒精成分致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則依規定其仍不得駕車,是原告此部分所述,自不足以影響
原處分之合法性。


(三)原告以酒測前未給予休息15分鐘而指摘酒測程序之合法性,並不可採:

1.應適用之法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第19條之2第 1項第2款:

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
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
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
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
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2.由上開條文以觀,則於受測者明確表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之結束時間距檢測時已達
15分鐘以上時,則應「即予檢測」;反之若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表示距該結束時間
未達15分鐘時,則警方有二種合法方式可行,即「漱口後檢測」或「等待受測者所稱飲用
酒類或其他類似物之結束時間距檢測時達15分鐘後檢測」,而依前揭採證錄影光碟勘驗結
果所示,足見原告於酒測前否認飲用酒類,則警員於提供杯水予原告漱口後對原告施予酒
測,即屬合法,是原告所稱尚應給予15分鐘之休息時間始得實施酒測,核屬誤會而無足採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所以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300元,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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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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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1141: 南蠻1F 05/25 12:14
SidMax: 檳榔為什麼還沒消失2F 05/25 12:15
royroy666: 南部不意外3F 05/25 12:15
headcase: 現在貼新聞都要附判決書ㄛ 真優質4F 05/25 12:15
chenweichih: 0.22 那家檳榔酒下那麼大 如果只是剛嚼完漱口就可以5F 05/25 12:16
chenweichih: 通過了吧 騙肖耶
poqwiuer: 我只是喝了有乙醇的水而已7F 05/25 12:16
Atkins13: 檳榔不意外8F 05/25 12:17
Kurisu: 垃圾酒駕仔還想牽拖檳榔 不意外9F 05/25 12:18
qoo60606: 專業文10F 05/25 12:18
laptic: 用「吃荔枝」的邏輯來看,漱口能不能逃過酒測超標呢...11F 05/25 12:19
bruce1119: 南部水準12F 05/25 12:19
chenweichih: 吃荔枝漱口稍等幾分鐘就能過了吧 他內文有寫有等待13F 05/25 12:23
chenweichih:  而且內文還寫員警直接問有沒有喝阿比 我猜測應該是
chenweichih: 有聞到喝完阿比的味道吧 喝完阿比的酒味滿明顯的
kilva: 我沒喝酒,我只是吃了幾顆白蘭地巧克力16F 05/25 12:23
chenweichih: 如果有遇過喝阿比的人應該聽的懂我為什麼說喝阿比的17F 05/25 12:24
chenweichih: 酒味滿明顯的
lordwill: 笑死 當場把警察殺掉說不定還無罪19F 05/25 12:26
qw5980162: 吃完檳榔酒測檢測器的確會響 但是漱口完就不會了20F 05/25 12:27
miki50407: 腦袋裝檳榔渣吧21F 05/25 12:27
wuheroin: 又是台男22F 05/25 12:39
sky912745: 這人邏輯是不是有什麼障礙?23F 05/25 12:45
phenom1: 鬼島耶 還能讓你酒駕到第三次24F 05/25 12:57
s310610: 可以快點禁檳榔嗎....一點幫助都沒有的東西。25F 05/2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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