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6-05 19:04:2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問卦] 有人想知道刑法犯罪的審查架構嗎
時間 Fri Jun 5 18:10:53 2020
法律是一個有體系的學問,如果大家願意去了解一下,以後看到社會議題就能知道這是在哪
個環節上的問題,這樣也比較好針對問題討論,而不是把一堆概念都糊在一起XD
所以我在這裡就稍微介紹一下刑法的架構,讓大家了解一下犯罪成立的過程~
一個人的行為,會被認定是犯罪,必須經過三個階段的檢驗(通說):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
性、罪責
構成要件該當性
你的行為要成立犯罪,首先當然就是要符合刑法上對於犯罪的描述,每個犯罪都有它的「構
成要件」,當你一個一個檢驗,發現他的行為完全吻合刑法上的描述,那就是「構成要件該
當」
成要件」,當你一個一個檢驗,發現他的行為完全吻合刑法上的描述,那就是「構成要件該
當」
構成要件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客觀就是對行為的描述,主觀就是對內心的
探知,也就是故意和過失
以殺人罪為例,它的客觀構成要件有:
行為主體:我
行為客體:我以外的其他自然人
行為:殺人行為
行為結果:相對人死亡
因果關係:殺人和死亡間要有因果關係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違法性
接下來是違法性的問題,一個人的行為,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是完全吻合的,但在某些情
況下,它並不是違法的,例如醫生開刀切開病人身體、拳擊手在擂台上打人,都不構成傷害
罪,因為這些情況都沒有「違法性」,也就是都有「阻卻違法事由」
況下,它並不是違法的,例如醫生開刀切開病人身體、拳擊手在擂台上打人,都不構成傷害
罪,因為這些情況都沒有「違法性」,也就是都有「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主要有:
依法令的行為
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權行為
業務上正當行為
正當防衛行為
緊急避難行為
罪責
接下來就是最近很紅的罪責問題,刑法中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罪責能力」,意思就是你
在犯罪時必須具有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你才會被處罰,因為從刑法的角度來看,處罰一個
沒有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就跟處罰一個無辜的人是沒兩樣的
在犯罪時必須具有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你才會被處罰,因為從刑法的角度來看,處罰一個
沒有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就跟處罰一個無辜的人是沒兩樣的
再者,刑法要求行為人要有「不法意識」,也就是你必須認知到你的行為是違法的,刑法才
會去處罰你,正所謂不知者無罪
罪責能力的審查順序:
年齡(18條)
↓
精神狀態(19條)
↓
瘖啞(20條)
不法意識的審查:16條
大概是這樣,有什麼問題都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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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38.9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UsXelF_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1351855.A.3FF.html
噓 : 法緒喔1F 06/05 18:11
這是刑總噓 : 那可以解釋哪個正常國家的法律能判到殺人無罪嗎2F 06/05 18:12
例如法警槍決犯人,不構成殺人罪,因為有阻卻違法事由推 : 幫你補血3F 06/05 18:12
推 : 其他國家殺到法律人是不是立刻判死啊?4F 06/05 18:12
推 : who car5F 06/05 18:12
推 : 那歹徒闖入被屋主誤殺為什麼還是被判刑6F 06/05 18:13
推 : 幫補葛血好惹7F 06/05 18:13
→ : 那我在幹未成年少女不知道違法 這樣還可以無罪嗎8F 06/05 18:13
→ : 幾年前好像台灣才發生過 這個神經病都能無罪了9F 06/05 18:13
噓 : 這點程度也來show10F 06/05 18:14
我上次講民訴理論太難沒人看推 : 唯一支持黃榮間二階理論11F 06/05 18:14
→ : 如果你能證明你不知道對方未成年確實可以12F 06/05 18:14
※ 編輯: poggssi (42.72.138.9 臺灣), 06/05/2020 18:14:17→ : 所以什麼是辨識能力?什麼是控制能力?判斷其有無的基13F 06/05 18:15
→ : 準是什麼?
※ 編輯: poggssi (42.72.138.9 臺灣), 06/05/2020 18:15:10→ : 準是什麼?
推 : 問一下:那這個犯人可以用正當防衛行為誤傷解釋還是主要15F 06/05 18:15
→ : 是用無辨識能力?
→ : 是用無辨識能力?
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案子,但如果你想知道正當防衛的概念我能跟你說明一下
正當防衛也是有要件的
客觀要件:
防衛情狀
侵害之不法性
侵害之現在性
適當性
必要性
主觀要件:防衛意思
你哪個要件不懂我再解釋
推 : 這個是刑法最基本的 但法盲會無視基本直接喊唯一死刑17F 06/05 18:17
推 : 推原Po想法 肯行動 但我比較悲觀 我覺得不會有人因此改變18F 06/05 18:17
推 : 誰來判斷是故意還是無意的呀19F 06/05 18:18
→ : 好好從事法律實務工作 穩穩賺錢理財 不要理會無腦酸民較好20F 06/05 18:18
→ : 推推 原PO能跟我說安安?21F 06/05 18:19
噓 : 李父已經被你們搞到死啦,開心嗎0.022F 06/05 18:20
→ : 李父的死也可以這樣亂牽連喔 濫情理盲喔23F 06/05 18:21
→ : 廢話喔,法官連判刑都不願意這當然算他的啊24F 06/05 18:21
→ : 判刑是有等於判死刑嗎?用點大腦行嗎?
→ : 判刑是有等於判死刑嗎?用點大腦行嗎?
推 : 故意過失應該是檢察官判斷的 會影響到起訴法條26F 06/05 18:22
有沒有成立犯罪、下判決的是法官啊※ 編輯: poggssi (42.72.138.9 臺灣), 06/05/2020 18:23:01
※ 編輯: poggssi (42.72.138.9 臺灣), 06/05/2020 18:25:20
推 : 檢察官判斷是一回事啦,送到法官那裡同一犯罪事實法27F 06/05 18:26
→ : 官還是能變更起訴法條
→ : 官還是能變更起訴法條
→ : 安安29F 06/05 18:26
請說?※ 編輯: poggssi (42.72.138.9 臺灣), 06/05/2020 18:28:58
推 : 這次的問題 強制治療的時間要修30F 06/05 18:31
→ : 刑法體系上沒有太大問題 不過他們有不會在乎
推 : 可以參考德國刑法67條
→ : 至於預防再次發生的可能 恐怕不是靠法律跟法院就能解決
→ : 最近吵最凶的是原因自由行為 法理上特爭議也很大
→ : 刑法體系上沒有太大問題 不過他們有不會在乎
推 : 可以參考德國刑法67條
→ : 至於預防再次發生的可能 恐怕不是靠法律跟法院就能解決
→ : 最近吵最凶的是原因自由行為 法理上特爭議也很大
推 : 精神狀態是犯案當下的精神狀態嗎?那犯案前十分鐘?犯案35F 06/05 18:41
→ : 當天早上、犯案前一週以及犯案後的精神狀態有在判案考量
→ : 範圍嗎?另外法官要採用一份專家報告當證據的時候需要去
→ : 了解專家工作的方法以及報告的依據嗎?
→ : 當天早上、犯案前一週以及犯案後的精神狀態有在判案考量
→ : 範圍嗎?另外法官要採用一份專家報告當證據的時候需要去
→ : 了解專家工作的方法以及報告的依據嗎?
推 : 精神病人覺得受到不法侵害,但實際上可能沒有或很低,這39F 06/05 18:43
→ : 種情況能夠成立嗎?
→ : 種情況能夠成立嗎?
推 : 幫你推一個41F 06/05 18:47
推 : 我來幫你推文,加油!終於看到有人理性討論了。42F 06/05 18:49
推 : 酸民只想看死刑,我下午遇到兩個,他們根本不想懂這個43F 06/05 18:51
推 : 我對刑法19條的解讀是這樣,如果正常的精神狀況是100,44F 06/05 18:52
→ : 第一項說認知0無罪,第二項說認知顯著降低可減罰(顯著
→ : 是降到80還是70?60?50起算顯著降低?)第三項說如果有
→ : 故意或過失,則前兩項不適用=就算是0也不能減刑,那在本
→ : 第一項說認知0無罪,第二項說認知顯著降低可減罰(顯著
→ : 是降到80還是70?60?50起算顯著降低?)第三項說如果有
→ : 故意或過失,則前兩項不適用=就算是0也不能減刑,那在本
→ : 你這樣講誰要聽 學一下傳播吧 不然就要像法白結合有趣48F 06/05 18:52
→ : 的事件去講
→ : 的事件去講
→ : 案「不吃藥」或「帶刀」有符合故意或過失嗎?如果不符合50F 06/05 18:52
→ : 那能不能舉例一下怎樣才符合?
→ : 那能不能舉例一下怎樣才符合?
推 : 必須在不吃藥時主觀上已經遇見到之後會去殺人才有1952F 06/05 18:56
→ : 條第三項的適用餘地
→ : 條第三項的適用餘地
推 : 黑鏡白熊篇54F 06/05 18:58
→ : 講三階論有點扯遠,鄉民是戰量刑跟解釋論,這不是三55F 06/05 18:58
→ : 階可以解決的
→ : 階可以解決的
推 : 大學快期末考了還不準備57F 06/05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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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時間: 2020-06-05 20:09:40 (台灣)
→
06-05 20:09 TW
法律真的是很複雜的東西 但是不了解的人就會覺得明明很簡單的事卻搞得很複雜 聽說有一個智商有157的人也這樣覺得 還常常問別人簡單的問題 為什麼要複雜化 其實他就是不懂為什麼才會問為什麼卻又不承認自己無知 還怪別人把問題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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