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1-10-03 22:36:1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爆卦] 關於強制送醫
時間 Sun Oct 3 00:02:22 2021
好像很少人分享精神病患強制送醫這部分,我十年前有接觸這部分的工作,最近看了些的文章,覺得應該沒太大的改變,跟大家分享些案例及當時的運作方式。(不過我覺得po完應該會被很多人罵,麻煩罵小力點。)
一般人對強制送醫的想法是民眾報案,然後警消到現場將病患強制送上救護車,到醫院接受長期治療,老實說實際上很難做到,後面會寫一些案例,你們就知道為什麼了,然後就算送醫了,也不一定會住院,很多時候急診觀察兩小時就放人走了,就算住院了也多半住幾天就出院了。
到這裡醫院會回傳強制住院的病患資料給衛生局,評估是否要列管,可是沒有強制住院的病患,衛生局是不會有資料的,也就沒辦法列管。
先介紹一下當時的工作狀況,因為法規規定要建立預防及醫療服務網,於是當時某市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經多次開會後,設計了一個方案,由醫院承接方案招募工作人員,成立“精神醫療通報協調中心”,人員工作地點在消防局的勤務中心,主要工作內容是記錄“有報案”需強制送醫的病患個資(姓名,電話,住家地址),然後我們對家屬或病患做關懷電訪,再將這些資料回傳給衛生局,衛生局再分派給衛生所護理師做家訪,評估是否要列管。
看上去方案很完善,可是實際運作時發現有很多的問題,每次警、消、衛生、醫院開會時都在吵責任歸屬,”病患的個資誰給?”,“由誰判定是否需要送醫”。
衛生局想得很簡單,送醫時消防人員會記錄個資,我們方案人員在勤務中心,直接就拿的到了,可是實際上分隊並不會回傳資料給勤務中心,於是我們就要去問勤務中心的護理師學姐。
可是護理師要處理線上救護的工作,久了覺得我們在增加他們的工作,要我們自己去打分隊電話,又過一陣子,分隊反應我們要資料影響他們的工作,說他們很忙也沒辦法傳真資料回勤務中心,說警察也有記錄要我們去跟警察拿,於是我們又改成跟警察的勤務中心要處理員警的聯絡方式,或直接打去派出所要資料。
於是我們身為醫院員工,拿衛生局方案的薪水,坐在消防局勤務中心,跟警察拿病患個資,到這裡問題應該解決了吧?不,沒有,因為警察也覺得煩,說他們兩小時出勤,回來還要被我們問資料,後來開會就說,衛生所上班時間,問衛生所的護理師,衛生所下班時間問醫院急診,要不到再問警察,有時記錄不完整,有案家電話的話就要打電話給家屬,沒案家電話,我們也只能放水流。
這個方案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希望收集到潛在的危險病患,所以不管有無送醫我們都要做記錄,而沒有送醫的病患資料因警消沒記錄,資料常常是不齊全的,方案也因此有了漏洞。
我印象最深的是曾經追資料追到被警察當狗罵了半小時,罵秘雕,罵爽了才傳真資料給我,也遇過消防勤務人員覺得我們沒辦法當下判定病患是否要送醫(這不是我們的工作內容),而當眾罵說沒路用,連去洗手間跟護理師學姐報備,還被嗆說我敢出勤務中心的門,他就換電動門的密碼,讓我進不來,就只是因為我做的是後續追蹤的工作。
我能理解警消希望當下就處理掉案件的急迫性,可是就當時方案工作內容來說,與其有時間罵人,不如直接給我資料,讓我可以做後續電訪了解狀況更為實際一點,也能讓衛生局將病患列管。
可是一直到我離職,警消都沒有意識到精神病患的處理,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怎麼協助家屬及病患穩定病情,怎麼將潛在的危險病患納入列管,降低精神病患的暴力事件,這真的是很重要的事情,不是當下送醫病患就會康復了,可惜到我最後一次開會,警消還是吵說既然有醫院專業人員,為什麼不是我們線上判斷是否要送醫,要將處理精神病患的線上工作,塞到我們方案人員手中。
再來跟大家分享些案例。
1、誰能做決定?
消防局接獲報案有疑似精神病患要強制送醫,於是派分隊出勤,並聯繫轄區員警,消防到現場後病患不願就醫,於是說只有警察有強制權,消防沒辦法強制病患就醫,於是在現場等警方來,警察來了後,說病患也有人權,如果沒有確定有精神疾病,他們也無法使用強制權,於是又聯繫當地衛生所護理師到現場做判斷,然後護理師過了半小時到現場,了解狀況後建議送醫,警察才願意協助強制送醫。
上面是衛生所護理師有上班,常見的處理方式,護理師沒辦法像警消一樣,可以快速到達現場,所以這是強制送醫常常花費很多時間的原因之一,當衛生所護理師下班了,就由勤務中心的護理師線上判斷是否送醫。
總之就算符合法規中的自傷,傷人,傷害之虞,只要沒有護理師開口說送,警消會堅持自己非醫療人員,無法擔這個責任,於是現場就僵持不下,這也是強制送醫要花很多時間的原因之一。
2、SOP
一名病患在醫院出現傷害之虞的行為,家屬要醫院將病患強制住院,醫院表示他們沒辦法強制病患住院,要警消處理,警消到現場後覺得都在醫院了,醫院直接處理就好,不需要他們處理,後來吵了一個多小時,消防局護理師想了一個辦法,要家屬帶病患出醫院到一個定點,然後警消過去執行強制送醫的流程,上救護車送到事發地點醫院的急診室,由醫院急診的精神科醫師評估是否住院。
真是完美的SOP~對吧?3、聰明的病患
經家屬報案一名有病史的男性在家中情緒不穩,亂砸家具,有傷人的可能,要強制送醫,而到現場後,病患情緒穩定,對答正常,並且說自己有人權,警察要是敢抓他,他就要提告,而且誰能證明被破壞的家具是他做的?除了家屬的陳述有其他證據嗎?沒有,兩小時後消防人員表示病患不願就醫,無法執行強制送醫。
4、送對醫院很重要
一名在外縣市療養院有病歷的病患,出現自傷的行為,家屬要求將病患強制送醫送到療養院,因就近送醫原則若要送更遠的醫院需要家屬簽名,經一小時溝通後,確定要送到外縣市的療養院,但是到院後醫師表示病患有外傷,療養院無法處理,又開一小時的車送回原縣市的綜合醫院。
這案件總共花了三、四個小時才結束。5、誰是神,誰是人?
這是研討會上衛生所護理師分享的案例,一名老翁在家堆積大量回收物,鄰居覺得影響到他們,於是通報消防局要求要將老翁強制送醫,護理師到現場後,發現不符合自傷,傷人,傷害之虞的原則,不能使用強制送醫,但她覺得這是需要處理的,於是通報社會局,而社會局到府了解狀況後,覺得老翁並不需要社會福利,也非游民或低收入戶,於是又轉回給衛生所,護理師問衛生局的組長,這案件要怎麼處理,組長回說“我們是人不是神,既然無法處理,那就繼續請社會局處理就好。”
6、家屬
有時家屬報案了,但是聽到強制送醫要至少一名家屬陪同,就覺得浪費時間很麻煩,於是就說不要送醫好了,於是警、消及衛生所無功而返。
另一種是聯絡不到家屬,民眾報案有疑似精神病患在馬路旁,作勢打人及嚇唬路過民眾,那天是假日只有警消到現場,因為一直聯絡不到家屬,所以不能強制送醫,於是看疑似病患沒有再做出攻擊的舉動,就各自歸隊了。
7、法規
雖說有強制送醫的機制,但是實際上很難強制,因為“人權”的關係,有修法不能對病患使用束縛帶,而病患也可以拒絕被束縛,於是現場多半採取柔性勸導,可是能柔性勸導,家屬早就能帶病患就醫了,那需要公部門執行強制送醫,於是就出現一群人在現場勸病患上救護車的情形,然後花費的時間是以小時起跳。
就上述可以知道,警察具有強制權,消防有送醫的權力,衛生所護理師可提供醫療建議,家屬及病患有接受/拒絕送醫的權力,這些權力有時互相配合有時互相角力,讓強制送醫變得難以執行。
最後,我希望法規能更完善,而不是只是寫要醫療服務網,然後讓各個縣市自行表述,希望不要將人權無限上綱,限制公權力,希望警消能有更多的權力去執行強制的公務,希望犯罪的精神病患受到法律的懲罰,而不是藉疾病脫罪,讓民眾對精神病患更加的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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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不重要啦 想不想做而已1F 111.249.134.42 台灣 10/03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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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院那些患者都有權利拒絕
→ : 而且不一定會住院
→ : 現在有病史的由健康中心列管地段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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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急診室,也沒人阻止,在路上對過路人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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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生說不能強制住院,隔壁床的也快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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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消防役一年,遇到都跟警方直接壓制綁加38F 39.11.228.82 台灣 10/03 00:35
→ : 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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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40F 223.136.192.10 台灣 10/03 00:56
推 : 推!這樣的好文才是當年的八卦版!41F 114.43.147.184 台灣 10/03 01:27
推 : 推42F 223.137.250.132 台灣 10/03 01:28
→ : 現行制度就是不願意就醫就不能強制43F 111.82.148.162 台灣 10/03 01:54
→ : 除非有自傷或傷人情況 才能強制送
→ : 有列管的由衛生局判斷是否強制送醫
→ : 除非有自傷或傷人情況 才能強制送
→ : 有列管的由衛生局判斷是否強制送醫
推 : 強制穿約束衣46F 114.25.213.211 台灣 10/03 01:56
→ : 強制送醫也沒用 沒多久就出院了47F 111.82.148.162 台灣 10/03 01:56
→ : 現行法律認定精神病是病人不是犯人
→ : 造成一堆精神病在社會上趴趴走
→ : 什麼時候發作 做什麼事 沒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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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 要求處死所有 傷害罪*2 的人。51F 112.104.81.172 台灣 10/03 02:46
→ : 每個人都有1次犯錯的機會,第二次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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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你講這些是沒有用的,免死金牌你懂嗎?53F 223.139.222.22 台灣 10/03 03:01
→ : 犯罪了說發病,平常裝正常,這是台灣第
→ : 一大惡權,精神疾病自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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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推!56F 58.115.129.104 台灣 10/03 04:45
推 : 推優文57F 73.115.110.240 美國 10/03 08:43
→ : 原po寫得很有調理,內容也有趣。可惜太
→ : 謙遜,應該把結論放在開頭的。深度文卻
→ : 沒有得到關注,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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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法律公平性何在,精神病患真的都不懂處罰61F 223.137.210.53 台灣 10/03 11:06
→ : 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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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立法精神病唯一死刑63F 140.137.198.201 台灣 10/03 12:06
→ : 第三段滿多歧義64F 211.23.17.224 台灣 10/03 13:03
→ : 遇到問題 報告問題 可以想想這一篇報告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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