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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05-23 14:40:18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YumingHuang (連鎖效應)
標題 [轉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時間 Wed May 23 13:37:57 2018



1.轉錄標題︰
若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FB請寫名稱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動,本署澄清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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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HcwYLY

2.轉錄來源︰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   他板文章可免填※

台北地檢署網站

3.轉錄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動,本署澄清如次:

一、 管OO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迄今本署已分四
件他案調查中,為瞭解相關人士是否涉嫌違法,相關
證人之訊問自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

二、 本署辦案一向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
就本案一直持續向各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證據資料,進
行資料比對及查證中。嗣因檢察官認有訊問台大遴選
委員等相關證人之必要,為顧及上開證人隱私,亦有
證人主動要求希望不要曝光,故由檢察官親自以電話
與證人聯繫,時間、地點均徵得證人之同意,至臺北

市信義路一段 3 號 4 樓本署第五辦公室進行偵訊,待

證人依時到庭時,檢察官均會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亦
為本署偵辦案件保持偵查不公開之例行方法。本案承
辦檢察官以上開方式傳喚證人,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
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亦未聞有對
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者。


三、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
辯護人。」上述證人如僅係單純證人,不涉及犯罪嫌
疑,依法作證本就不能由律師陪同。未來若修改法令,
證人亦可由律師陪同,本署自樂觀其成。本案如相關
證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之身分者,檢察官均依法有告2
知得選任律師。某律師竟斷言:「太便宜行事,而且非
常壞心」云云,其未明瞭事實亦未深究案情,實有妄

斷之嫌。

四、 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輒遇有以不正當手段利
用媒體干擾偵查、妨害司法公正者。為避免激化國人
的對立與誤解,本署呼籲讓檢察官辦案能不受干擾,
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4.附註、心得、想法︰

OK,所以我之前有些假設是錯的
不是假新聞,不是詐騙,是真的北檢打電話 ..

然後北檢說,我這是為你好啊 ~

我實在搞不懂寄個書面資料會曝光三小?
會侵犯隱私三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75

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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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條是立好玩的?

 "依法行政" 對現在的政府到底是有多困難?

真他媽的搞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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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R1Fuv-U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27053881.A.F9E.html
YumingHuang:轉錄至看板 NTU                                      05/23 13:38
kusowan: 北撿廠廠1F 05/23 13:40
diefishfish 
diefishfish: 垃圾民進黨2F 05/23 13:41
falken: 所以北檢真的這樣幹哦?連公文都不發3F 05/23 13:47
VANNN: 還真敢說偵查不公開,4F 05/23 13:50
game721006: 放心啦,吱障會認為這是該做的5F 05/23 13:50
jerry4431: 北檢 和 綠檢 有關係嗎?6F 05/23 13:57
jardon: 三、接受約談之性質區分:7F 05/23 14:00
jardon: (@ ) 電邀洽談:
jardon: 調查機關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事前以電話或口頭邀
jardon: 請赴指定之適當處所或調查單位內接受訪談。無強制性、可請
jardon: 律師陪同,惟若調查機關未改以被告身分詢問,調查機關可拒
jardon: 絕律師在場。
viery: 地檢署沒約談這種東西,謝謝13F 05/23 14:03
Narusawayui: 喔呵呵...14F 05/23 14:12
jardon: 程序可能有問題15F 05/23 14:14
jardon: 電話通知應該是調查機關,非檢察機關
Carmelo3: 有陳師孟大監委在後面盯著 檢察官很會看風向呢17F 05/23 14:17
yuriaki: 證人都感支持了你們在哭么啥?18F 05/23 14:24
YumingHuang: 超無言,之前還宣導說檢察官不會打電話,要留心是詐19F 05/23 14:24
YumingHuang: 騙..然後現在證實你他媽真的打電話?
yuriaki: 白色恐怖整人會感謝支持?21F 05/23 14:25
yuriaki: 證人感謝支持他們打電話給更多整人感謝支持
capirex: 垃圾DPP23F 05/23 14:28
poolplayer: 拎北撿便宜的啦 咬我啊24F 05/23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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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8-05-23 17:58:42 (台灣)
  05-23 17:58 TW
英犬打個電話威脅公民,
向來是民進黨的拿手把戲。
小綠綠在這樓跟挺吳音寧一樣,
超……弱的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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