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9-01-16 20:41:35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YumingHuang (連鎖效應)
標題 [新聞] 管中閔義務律師:錯誤彈劾令人遺憾
時間 Wed Jan 16 11:10:26 2019



1.新聞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115005057-260405
管中閔義務律師:錯誤彈劾令人遺憾 - 中時電子報
[圖]
針對監察院彈劾新任台大校長管中閔為雜誌寫稿一事,管中閔義務律師團晚間發出聲明,認為管與雜誌社沒有定期供稱的契約關係,稿費作為認定兼職之依據於法無據,同時,投稿屬言論自由,所以「彈管案,以法無依據之理由提出錯誤彈劾,令人遺憾。 管中閔義務律師團聲明如下: 一、管中閔校長先前在擔任政府公職(包括行政院政 ...

 

2.新聞來源︰

中時

3.新聞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針對監察院彈劾新任台大校長管中閔為雜誌寫稿一事,管中閔義務律師團晚間發出聲明,
認為管與雜誌社沒有定期供稱的契約關係,稿費作為認定兼職之依據於法無據,同時,投
稿屬言論自由,所以「彈管案,以法無依據之理由提出錯誤彈劾,令人遺憾。」


管中閔義務律師團聲明如下:

一、管中閔校長先前在擔任政府公職(包括行政院政務委員、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國家
發展委員會主委)以前,即曾應報刊雜誌之邀請,就國內外社會情勢之評論而投稿,於擔
任政府公職後,仍繼續少部分投稿,但並非所投稿件均獲採用。更從未擔任或兼任報刊雜
誌之任何職務,與報刊雜誌間亦無定期供稿之契約關係。


二、根據詮敘部75年9月5日(七五)臺詮華参字第46252號函:「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年
11月22日第11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
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供稿,倘不涉職務上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為專
欄供稿,銓敘部早已表明為法所不禁,如今監察院以在專欄投稿取得稿費作為認定兼職之
依據,顯然於法無據。


三、依據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號函:「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
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本條第1項所謂經營商業」。據此,於報
刊雜誌投稿並非從事業務行為,屬於言論自由範圍,法律從未加以禁止。


四、實則,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發表著作或於
報刊雜誌撰文投稿恰屬最典型核心之言論自由範疇,此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不因著書論述
或撰文投稿的次數、收受稿費與否或是否以其名義為之而異其保障。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443號等解釋,「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之程度
,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亦即,對人民憲法上權
利之限制必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訂定,或經由法律授權由行政機關訂定之命令為之始可(
此時依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尚須有具體明確的授權依據始可)。而我國公務員
服務法第14條顯無禁止或限制公務員於報刊雜誌撰文投稿之言論自由,更沒有授權行政機
關可以訂定限制撰文投稿的言論自由。


五、監察院王建煊前院長擔任公職長達數十年,著作等身,各報社論出自其手者不知凡幾
,從未聞有何不妥。知識份子在報刋為文傳遞理念,分析社會局勢,此種文化性、知識性
、學術性之活動應予禁止或應予鼓勵,相信社會自有公斷。


監察院對管中閔校長以法無依據之理由提出錯誤彈劾,令人遺憾。

(中時 )


4.附註、心得、想法︰

的確看到管中閔投稿被彈劾的新聞的時候,
「言論自由」有閃過我的腦中,不過沒仔細去找 ..
但管中閔的義務律師找得很清楚了 .... lol

而且我想到一個很有趣的狀況,
如果 "長期,固定,有收入" 就要被定義成公務員違法兼職,

那如果一個公務員,有事沒事上上八卦版或其他 PTT版面發發廢文,
眾所周知,發文就可以獲得 P幣,而 P幣可以換成現金﹝雖然很少﹞

請問,這個公務員是不是違法兼職 .... lol


還好我不是公務員不會被這樣惡搞 XD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155.156.196
※ 文章代碼(AID): #1SFg2cQU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47608230.A.69E.html
formatted: 推管爺1F 01/16 11:11
cutbear123: 有沒有僱傭關係才是重點2F 01/16 11:12
a4302f: 同意票 有馬提名監委3F 01/16 11:12
YumingHuang: 所以雇傭關係的證據呢 = ="4F 01/16 11:12
bottger: 推5F 01/16 11:13
Jasonchen415: 推管 一堆無恥獨派監委 輸不起 搞一些狗屁事6F 01/16 11:14
downtoearth: "長期,固定,有收入" => 政論節目出場?7F 01/16 11:14
sleepcat612: 有馬提名的監委又如何?轉換效忠對象對這些政治提名8F 01/16 11:15
sleepcat612: 的委員很困難嗎?
xxxcv: 所以是用公服法14條阿10F 01/16 11:15
zeuklie: 國民黨的獨裁命令早就沒有效力11F 01/16 11:15
Makubex82: 昨天節目說了 有監委要求送詮敘部 結果陳師孟拒絕12F 01/16 11:15
YumingHuang: 政論節目比投稿,政論節目還有一點他佔用的時間是可13F 01/16 11:15
YumingHuang: 以計算的﹝真的會出現 "工時" ﹞
sleepcat612: 整篇都在說管中閔寫專欄不是主管部會所說「兼職」,15F 01/16 11:18
sleepcat612: 綠粉繼續裝盲吧。
cutbear123: 彭文正當初跑去開節目就毫無疑問是有僱傭關係,管的17F 01/16 11:18
cutbear123: 案子比較偏認定問題
YumingHuang: 投稿之類真的算言論自由,而且還沒辦法計算工時 ..19F 01/16 11:19
YumingHuang: 除非管不寫會被罰,不然他愛寫愛投基本上是他的自由
icepet0015: 我覺得,P幣只要有對價關係,可以直接套用21F 01/16 11:20
liain0824: 其實YumingHuang大大,一般公務員是不敢觸碰這塊的喔22F 01/16 11:28
andy199113: 支持管中閔校長 台大校長只能是管中閔  DPP滾出台大!!23F 01/16 11:30
MoDoHiYaKu: 重點是這個長期、固定並沒有明確定義啊24F 01/16 11:31
liain0824: 這種規定原本是要杜絕公務員徇私舞弊的弊端, 就這樣25F 01/16 11:34
zeuklie: 寫文章領稿費超舞弊26F 01/16 11:34
zeuklie: 而且還是長期、固定、還匿名舞弊!
liain0824: 並不是每一位公務員都是管爺,出事還有您相挺28F 01/16 11:40
zeuklie: 沒錯 不是每個公務員都是管爺 只有管爺寫文章才是舞弊29F 01/16 11:44
zeuklie: 其他公務員沒事沒事
liain0824: 並不是沒事喔....公務員違法兼職 3年1516人被懲處31F 01/16 11:46
liain0824: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06357
公務員違法兼職 3年1516人被懲處 - 焦點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審計部三年前發現部分公務員兼具公司負責人、董監事身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其中也有大學教授兼學校行政職時不慎觸法;據統計,三年來,全國共有一五一六名公務員因此遭懲處,其中有四十二人遭監院彈劾。42人遭監院彈劾 並移送公懲會 ...

 
zeuklie: 1516人哪一個是投稿被懲處?33F 01/16 11:47
liain0824: 這是2017年的新聞 1516名公務員因此遭懲處,42人遭彈劾34F 01/16 11:48
zeuklie: 哪一個人是投稿文章被懲處?35F 01/16 11:49
liain0824: 你不是講其他公務員沒事? 我只是告訴你實話 "兼職"定義36F 01/16 11:49
zeuklie: 哪一個人是投稿文章被彈劾?37F 01/16 11:49
zeuklie: 所以只有管爺是投稿文章超級無敵舞弊
liain0824: 很廣,大部分公務員要嘛低調,不然就是不觸碰, 就這樣39F 01/16 11:50
zeuklie: 你看長期固定匿名舞弊邪惡無比!40F 01/16 11:50
YumingHuang: 呃..這邊不就跟你講投稿報章雜誌不算兼職?阿怎麼又41F 01/16 11:51
YumingHuang: 變兼職 = =
liain0824: 你是不是有病阿? 我只是說一般公務員是不太觸碰"兼職"43F 01/16 11:52
liain0824: 我沒有講管爺是" 兼職 ", 我也沒有管爺 " 不是兼職 "
zeuklie: 銓敘部說特邀專欄供稿不是兼職 但是兼職定義很廣所以管爺45F 01/16 11:53
zeuklie: 一定舞弊
liain0824: 你認為不是,可是監察院認定是兼職? 你說了算還是監院?47F 01/16 11:54
zeuklie: 司法院說雜誌投稿不是兼職商業但是兼職定義很廣所以管爺48F 01/16 11:54
zeuklie: 就是舞弊
liain0824: 兼職本來定義就很廣, 所以一般公務員 " 不會去碰這塊 "50F 01/16 11:54
zeuklie: 我說管爺超級無敵大舞弊好幾次你沒看見?51F 01/16 11:55
liain0824: 我只是告訴你們這點,判定在主管機關 不在公務員本身52F 01/16 11:55
liain0824: 你有病快去看醫生, 謝謝你的回應
zeuklie: 判定在主管機關 銓敘部司法院一個不管管一個不管法所以說54F 01/16 11:58
zeuklie: 了都不算
liain0824: 對阿 , 所以你說了算咩,你說兼職就兼職 你說舞弊就舞弊56F 01/16 11:58
rommel1: 由監察委員定義?57F 01/16 11:58
YumingHuang: 這個主管機關敢判兼職司法訴訟就打下去了 = ="58F 01/16 11:59
liain0824: 都你說的算,感謝您的回應 您說了算 , 這樣滿意嗎?59F 01/16 11:59
rommel1: 監察院是主管機關?60F 01/16 11:59
YumingHuang: 然後判例函釋都擺在那邊,變成反管的更難看而已 ..61F 01/16 12:00
YumingHuang: 雖然反管的現在已經很難看就是了 = ="
liain0824: ㄟ 誰在乎彈劾? 你嗎 ?63F 01/16 12:02
orange7: 你不在乎彈劾卻來推這麼長?不覺得好笑嗎64F 01/16 14:20
duriamon: 這樣搞下去,如果管沒事事後他要求國賠怎麼辦?65F 01/16 15:06

--
※ 看板: HatePolitics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28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