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3-24 18:23:29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標題 [討論] 我對造謠版規的看法
時間 Tue Mar 24 12:17:30 2020
首先我得開示心證,我並不贊同設置這樣的版規
原因很簡單,就是過度限縮言論自由,往往改革風氣與濫權
只有一線之差,但鳳凰零給我的感覺就是想做好事情
那我就順著他的脈絡,想辦法弄出一個可行的條款
哪怕最後沒有成案,也是幫助版友思考這些深刻的議題
首先我們得搞清楚,版主絕對不能決定客觀上的真假
世界上要凡人擔任神的工作太多了,醫生、司法官、總統
實在不缺版主也要參一腳,版主也不會有能量來查證
所以我認為處罰不實謠言的理由不是為了發現真實
而是維持言論的追索機能,也就是講話"有所本"
當一個人講話有依據的時候,其他反對該人言論的人也才能
順著該依據進行反駁,否則一個人泛泛指稱他人是殺人犯
當一個人講話有依據的時候,其他反對該人言論的人也才能
順著該依據進行反駁,否則一個人泛泛指稱他人是殺人犯
來帶風向,而無須附依據,則受害的一方根本無從辯駁
就會形成雙方都不帶任何根據的泥巴大戰,討論風氣也就會受損
所以不實謠言的條款的保護利益就是言論的追索機能
就是你要提供講話的依據,這樣大家討論才有所本
也就免於泥巴大戰的可能
至於甚麼時候要課與發文者這樣的義務,我嘗試用古老的分類來
區分,也就是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涉及特定人事物的互相連結
後者則僅是個人的心情發洩,我如果單純辱罵某人是柯糞或9.2
或是蔡英文是最爛的總統,或柯屁去吃屎,由於這些用語都無涉
事實陳述,1450、網軍等亦如是,因為大家都知道這只是在形容
或是蔡英文是最爛的總統,或柯屁去吃屎,由於這些用語都無涉
事實陳述,1450、網軍等亦如是,因為大家都知道這只是在形容
特定陣營或特定政治人士的貶抑用詞,單純的表達不滿,但就事實陳述而言
例如"柯文哲是統戰幫兇,台北市長時期曾透過馬曉光與習近平私下密會達成協議"
只有講柯文哲是統戰幫兇云云,屬於個人的意見表達,但後面一句涉及事實陳述
也就是某人於某時做過某事,某人就是可得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族群
某時可能不用那麼明確,能從上下文推斷出大概的時間即可,某事就是具體的行為
當然某人與某事都是可待辯證的概念,如政黑柯粉是不是特定族群,大屠殺是不是
當然某人與某事都是可待辯證的概念,如政黑柯粉是不是特定族群,大屠殺是不是
一個具體的行為,舉例來說為納粹辯護的人會主張納粹有殺人,但並非進行"大屠殺"
,這都是要討論與限定範圍的,但比較取巧的做法是透過查證義務的履行來限縮,
也就是該報導如果僅說明柯文哲"協助活摘數名病人的器官",而發文者竟以"大屠殺"作結
,到底只是意見表達還是事實陳述,以報導的脈絡推斷之,若報導的內容僅說明有幾名
病人受害,而發文者以"媲美奧斯威辛大屠殺"作結,屬於不實陳述,因連結到特定人數的
事實,但只說"這是赤裸裸的大屠殺",應當還是歸類於意見表達為當
先以剛才的統戰幫兇舉例,柯文哲是特定人,曾在台北市長時期與習近平密約,符合
特定時間與特定行為的條件,經過版友檢舉,版主認為符合事實陳述者
應當要求發文者附發文依據,可以是學術論文、期刊文章,最低限度是報導,
當然能不能包含社論是另一問題,假設先限縮在非社論的事實報導,必須要有報紙
曾經在紙本或網路平台發表過"柯文哲於台北市長時期與習近平與有密約"的相關報導
,而發文者拿來引用佐證,就符合言論追索的要求,至於該報導本身是否為真不是重點
另外是針對版友對彼此的造謠,一樣,僅僅是說對方9.2、韓糞、柯糞、菸糞、1450
台北好朋友、網軍等等,無涉特定人事物的結合,僅僅是意見表達,沒有問題
但若於文章可見事實陳述如"蟑螂網軍又在作亂,曾在3/24大量洗柯黑文意圖掩蓋
國土法這惡法修改的問題",蟑螂網軍本身是意見表達,但後面涉及特定id於特定時段
的特定作為,發文者經檢舉,由版主要求必須附發文依據,最低限度是螢幕截圖,
國土法這惡法修改的問題",蟑螂網軍本身是意見表達,但後面涉及特定id於特定時段
的特定作為,發文者經檢舉,由版主要求必須附發文依據,最低限度是螢幕截圖,
列舉出大量id,大量黑柯文,以及發文者如何判定這樣的行為是否可推斷出有蓋過國土法
的意圖,版主在此最好僅能做形式性而非實質性審查,也就是若版友的推論與附的截圖
的意圖,版主在此最好僅能做形式性而非實質性審查,也就是若版友的推論與附的截圖
有初步關聯,就不應當認定這是不實事實陳述,當然版友若有附分析工具的結論
則更有說服力。
這樣看來,版規初步上以"就事實陳述有不實者,應課與查證義務"為基礎進行操作
版主自由心證的地方有二,第一就是何謂事實陳述,最大的問題在可得特定的族群如何
定義,與具體的行為,要求的具體程度如何(當然還有對該行為的定義本身操作的問題)
;第二是如何認定發文者檢附的報導或證據,大家看過後能推導出發文者的事實陳述
定義,與具體的行為,要求的具體程度如何(當然還有對該行為的定義本身操作的問題)
;第二是如何認定發文者檢附的報導或證據,大家看過後能推導出發文者的事實陳述
,這點盡量採取形式性審查,例如蔡英文當年繳交的論文是否存在,這篇報導如果有援引
某某博士的說詞作為認定不存在的依據,形式上即具備引導大家作出蔡英文當年論文
某某博士的說詞作為認定不存在的依據,形式上即具備引導大家作出蔡英文當年論文
不存在的事實陳述的可能性,何謂事實陳述與查證義務的注意程度是本條款兩大問題。
最後,如果事後有其他證據闢謠,足以推翻前面報導推定的真實性,是否要求當時發文者
有額外的發文澄清義務,這點可以保留作為討論
有額外的發文澄清義務,這點可以保留作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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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認真給推。1F 39.8.165.14 台灣 03/24 12:18
→ : 感謝建議2F 39.12.66.224 台灣 03/24 12:18
推 : 我也認為那些名詞不代表罪, 只是主觀看3F 42.72.196.137 台灣 03/24 12:20
→ : 法 需要客觀事實佐證才能說是造謠
→ : 法 需要客觀事實佐證才能說是造謠
推 : 我支持「提證據闢謠,個人重發澄清5F 110.28.68.97 台灣 03/24 12:25
→ : 文」
→ : 文」
推 : 推7F 203.69.37.91 台灣 03/24 12:26
推 : 認真給推8F 223.138.168.36 台灣 03/24 12:26
→ s555666 …
→ : 這個可以10F 123.193.248.239 台灣 03/24 12:36
推 : 認真推11F 49.216.214.115 台灣 03/24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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