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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8-26 21:46:14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vickyshan (瘋狂小精靈)
標題 [新聞] 華隆大園廠法拍24億 1員工只能分2千
時間 Tue Aug 26 16:51:33 2014


1.媒體來源:udn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華隆公司大園廠拍賣24億餘元,華隆退休員工只能分配196萬元,
自救會昨天向桃園法院聲明異議,主張退休金債權優於銀行債權。

桃園地院表示,債權分配還在作業中,尊重華隆自救會表達的意見,將提供給民庭考量。

依規定,債權人聲明異議後,還要提出訴訟,打分配表異議官司,自救會必須舉證債權,
視請求額度繳裁判費,勝訴後才能分配到較高的額度,

如果敗訴,既拿不到分配的債權,還可能損失裁判費。

華隆大園廠房以24.3億元拍定,桃園地院今天將分配債權,依債權分配順序,
扣除欠稅、銀行團抵押債權後,827名關廠勞工只分到196萬元,
每人平均僅能拿到2200元,其中24億都進了銀行團手中。

華隆自救會認為銀行團當初沒有評估借貸風險,債權順位卻高於勞工退休金和資遣費,
不符公平正義,昨天到桃園地方法院前上演行動劇,諷刺勞基法無法保障勞工權益,
也遞交聲明異議和陳情書,法院書記官長簡慧瑛出面受理陳情。

華隆自救會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希望阻止法拍分配,提出訴求包括,
法院立刻受理工人聲明異議,停止大園廠金額分配執行,並重新分配大園廠法拍所得,
同時要求勞動部負擔提出異議之訴的400萬元全額裁判費。

自救會也要求勞動部立即專案處理華隆自救會問題,
務必在立法院下個會期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草案,
將退休退職金納入墊償範圍及勞工退休金、資遣費債權應優於銀行債權,
並提高勞退基金費率。

3.新聞連結:http://tinyurl.com/mryrba8
華隆大園廠法拍24億 1員工只能分2千 - Yahoo奇摩新聞
[圖]
閱讀Yahoo奇摩新聞上的「華隆大園廠法拍24億 1員工只能分2千」。 華隆公司大園廠拍賣24億餘元,華隆退休員工只能分配196萬元,自救會昨天向桃園法院聲明異議,主張退休金債權優於銀行債權。桃園地院表示,債權分配還在作業中 ... ...

 

4.備註:大家覺得銀行債權順位高於勞工退休金和資遣費,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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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6.25.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9043095.A.ACF.html
meredith001: 鬼島不意外啦 難怪有人為了2萬綁票殺人1F 08/26 16:52
snow3804: 合理阿,不先賠給銀行也是全民買單消呆帳2F 08/26 16:52
chirex: 當然不合理。3F 08/26 16:52
winwoeld: ..不然以後 銀行會放款嗎?4F 08/26 16:52
chirex: 然後銀行是私營,又不是國營,那來的全民買單?5F 08/26 16:53
miketk: 怎樣分都是會有人說不合理阿6F 08/26 16:53
btmjaja: 不合理 但法規就是在那 選出來的立委就是不會去修改7F 08/26 16:53
Rune: 看新聞內文是抵押權優於勞工債權,不然銀行跟勞工都是一般8F 08/26 16:53
Rune: 債權 沒什麼優於的問題。至於要修改抵押權順序?這問題可大

幫你把推文接起來。問題在於?

meredith001: 不放就不放阿 有差逆一般小老百姓借錢超難的10F 08/26 16:53
deann: 物權優先於債權這不是正常大家都懂的事情嗎??11F 08/26 16:54

R打你臉

milk7054: 合理阿,不然政府打消銀行呆帳,又被靠么貪汙+黑箱12F 08/26 16:54

好像也是

Overmind: 工三小,當然合理啊,評估風險本來就會考慮償債能力13F 08/26 16:55
miketk: 之前調降銀行營所稅 不就是為了給他們打呆帳? 用公款無誤14F 08/26 16:55
fakm: 還真有人以為呆帳是銀行自己吞下去XD15F 08/26 16:56
rahim03: 不合理啦 這個之前有大法官都寫過文章了16F 08/26 16:57
rahim03: 王澤鑑民國60年代就建議工資債權要優先於其他權利

大家多多討論,如果可以最好舉出相關釋字和文章啊

mankaro: 推樓上18F 08/26 16:57
rahim03: 包括物權了 之前勞基法修正本來也有這種條文 結果被搓掉19F 08/26 16:58
kodu: 超不合理的  主張修法  勞工債權要優先於其他權利20F 08/26 16:58
deann: 建議而已 如果真的改了以後問題更大21F 08/26 16:59
deann: 改了的話 如果我是老闆我就故意偽造欠幾個工資來搶優先受償

幫你把推文接起來。好像也有可能

chirex: 不合理的是政府幫銀行護航吧。怎麼會合理,好笑哩23F 08/26 16:59
rahim03: 大在哪 銀行授信本來就要自己評估風險24F 08/26 17:00
rahim03: 至少可以讓部分工資債權優先於其他物權
rahim03: 看看勞基法第28條 本來是要規定6個月內工資 也優於物權的
rahim03: 偽造這麼簡單 我是老闆就假借錢設定假的抵押權就好
Rune: 擔保品本來就是評估風險的一環,去動抵押權順位再說它沒評28F 08/26 17:01
Rune: 估風險?

我懂了,那麼就算修法也不應該溯及既往沒錯
現在剩下的問題是,以後該不該修法@@

rahim03: 當初修法 不要被搓掉 現在還會有這種事?30F 08/26 17:02
Rune: 假抵押權你可以去撤銷31F 08/26 17:02
deann: 就算你改了 也不能回溯到這個案子適用 不然交易安全假的?32F 08/26 17:02
rahim03: 從當時修法之後他就得評估啊 從民國60多年就有大法官 資33F 08/26 17:02
yenyen0403: 乾脆主張 銀行搬錢出來給 不是比較快?34F 08/26 17:03
rahim03: 深民法教授提出建議了35F 08/26 17:03
deann: 我錢借出去的時候擔保物權優先於其他民事債權 現在變動36F 08/26 17:03
rahim03: 沒有釋字 沒聲請過釋憲吧 楊與齡大法官在前年9月在司法週37F 08/26 17:03
Rune: 船員薪資是優於物權,不過要溯及既往就搞笑了38F 08/26 17:04
rahim03: 刊都寫過文章了 勞基法第28條 本來要有限度的優先於抵押39F 08/26 17:04
rahim03: 權 重點是 抵押權 優先於債權 根本不是什麼牢不可破的原
rahim03: 理 至於要溯及既往 是有點麻煩 也許有限度平衡去當過渡
rahim03: 補充:楊與齡大法官 101年9月13日司法週刊文章
rahim03: <工資應優先於抵押權而清償>
※ 編輯: vickyshan (124.6.25.8), 08/26/2014 17:11:10
rahim03: 不過網路上我找不到內容 只能自己去找實體來看囉44F 08/26 17:10
deann: 如果是已經修法了就沒話說,沒修法的話現行法制就是這樣45F 08/26 17:10
deann: 根本也沒什麼大法官解釋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的解釋
rahim03: 當然要修法 不過 不只是deann 之前有人也是把物權優先債47F 08/26 17:11
deann: 那只是法律學者建議的修法方向而已,但要修法要考量的東西48F 08/26 17:12
rahim03: 權當作牢不可破的聖旨 根本沒這回事 這種討論早就有了49F 08/26 17:12
Rune: 把規則訂好大家來討論也不是不行 例如船員薪資優於船舶抵押50F 08/26 17:12
deann: 太多了,你還要考量過去已建立交易安全與秩序51F 08/26 17:12
rahim03: 修法要考量的東西 就是財團的利益啊 還用說嗎52F 08/26 17:12
deann: 承攬人的報酬債權也是有法定抵押權的性質阿53F 08/26 17:13
rahim03: 因為如果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 財團借錢會變少啊54F 08/26 17:13
rahim03: 所以之前勞基法6個月工資優先才會被改呈現在這樣啊
Rune: 權,大家都知道,銀行放款時自然會評估 但直接溯及既往 不是56F 08/26 17:13
Rune: 陷人不義嗎?
deann: 我跟R大想法比較接近,你修法以後再來吵這問題比較實在58F 08/26 17:14
rahim03: 溯及既往是另外一回事 前提是要真的能工資債權優先受償59F 08/26 17:14
rahim03: 才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如果把物權優先當聖旨 連討論都不用
rahim03: 所有法律的進步 都是從討論和爭吵開始
deann: 其實以現在的狀況來講,如果一間公司三個月不付給你薪資62F 08/26 17:15
rahim03: 都要等修法 那意思是立法院都不修 就不用討論了是吧63F 08/26 17:16
deann: 你還會留在那間公司,華隆案這種案子都是時代的眼淚而已64F 08/26 17:16
deann: 在修法以前法院這樣判都是很合理的 想不到第二條可判的
rahim03: 會決的是時代的眼淚 表示看太少 而且被騙三個月就不是工66F 08/26 17:19
rahim03: 資嗎? 這件事不能怪法院 是立法政策的問題
Rune: 身為勞方,我贊成討論。可是直接去動華隆案的分配順序,我非68F 08/26 17:19
Rune: 常不同意
deann: 那麻煩R大舉出一個國家是勞工債權優於擔保物權立法例供參考70F 08/26 17:21
deann: 說錯應該是r大
rahim03: 上面R大就有舉了72F 08/26 17:23
rahim03: 我國就有....
deann: 那是海商法的是屬於特殊物權 我是說一般物權74F 08/26 17:24
deann: 我國就有你是說六個月工資優先那個嗎? 那不就解決了
deann: 哪個國家是規定勞工所有的債權都優於擔保物權的?
deann: 我剛剛說三個月沒薪水都會跑了 現在還保障你六個月耶
rahim03: 海商法這樣規定 也不見船商有什麼影響啊78F 08/26 17:31
rahim03: 6個月工資優先 並沒有優於抵押權 原本勞基法是要規定優
rahim03: 於抵押權 但被搓掉了 所以現在法院都認為沒有優於抵押權
rahim03: 而且 也只有限於工資
deann: 所以到底哪個國家的民法規定雇傭報酬債權優於擔保物權的??82F 08/26 17:33
deann: 你要拿海商法的一條法律來講整個民法體系的問題嗎
deann: 那樣的話 所有國家的法律原則都根據海商法的原則來制定啊
deann: 如果你有國外的相關民法典貨是勞動法的立法例可以參考就比
deann: 較可以討論,國外都沒有的立法例是要超英趕美?!
rahim03: 要找立法例有點大費周章 我至少舉出資深民法的大法官見解87F 08/26 17:38
rahim03: 不要都我在找啦 不然你找一下其他國家討論如何?
rahim03: 而且海商可以這樣做 為什麼民法就不行? 船員需要保障
rahim03: 甚至犧牲物權優先性 其他員工就不行?
deann: 你有修過海商法嗎 你知道海商法為啥很多規定都跟民法不同嗎91F 08/26 17:40
deann: 你先了解海商法的特殊性 你就不會問我這種問題了
deann: 海商法連執行業務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債權、共同海損債權
deann: 海上救助、運河費、引水費、港埠費這種債權都有優先性了
deann: 你要民法一律全部比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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