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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電業法改革 應落實「廠網分離」
時間 Mon Dec 26 12:13:34 2016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完整新聞標題:
電業法改革 應落實「廠網分離」
3.完整新聞內文:
電業法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審查。舊的電業法中,最為人詬病者在於:供給面各發電業者
僅能賣電給獨占的綜合電業(台電),無法真正公平競爭;需求面所有消費者也僅能向台
電購電,沒有其他供給選擇。
僅能賣電給獨占的綜合電業(台電),無法真正公平競爭;需求面所有消費者也僅能向台
電購電,沒有其他供給選擇。
為破除電力市場獨占,電業法修正草案最重要的關鍵課題就是「廠網分離、公開競價」。
理由是:電廠是製造業,售電是服務業,其經濟屬性是互相競爭,所以其價格與數量,應
開放自由化,由市場機制決定之。反之,輸配電線是網路業,其經濟屬性是自然獨占,必
須接受政府價格與數量的嚴格管制。因此,廠網分離,並制定不同遊戲規則。井水不犯河
水,清楚明確。既避免兩者交叉補貼,更可避免綜合電業球員兼裁判。
理由是:電廠是製造業,售電是服務業,其經濟屬性是互相競爭,所以其價格與數量,應
開放自由化,由市場機制決定之。反之,輸配電線是網路業,其經濟屬性是自然獨占,必
須接受政府價格與數量的嚴格管制。因此,廠網分離,並制定不同遊戲規則。井水不犯河
水,清楚明確。既避免兩者交叉補貼,更可避免綜合電業球員兼裁判。
其次,電業改革要顧及各國電力市場特色。美國與日本幅員廣闊,有許多民營綜合電業,
可相互競爭,因此選擇另外成立獨立調度中心(ISO),公平公正操作電網。
反之,台灣幅員小,只會有一家獨占的綜合電業。而且台電既然是公營事業,應仿英國柴
契爾夫人改革電業之模式,採取廠網實體分離,直接由電網公司全權負責獨立調度,電網
一旦發生事故,唯其是問!
契爾夫人改革電業之模式,採取廠網實體分離,直接由電網公司全權負責獨立調度,電網
一旦發生事故,唯其是問!
同時,電網公司員工不得持有發電廠或售電公司之股票,必須謹守中立,保持公正。如此
也就不必額外成立ISO,可降低電力市場管制的整體社會成本。
否則,為了僅有的一家綜合電業,特別成立ISO,其市場管理的交易成本必然大幅增加
。因為所有電網實時資料與實際運作,仍然需要依賴綜合電業員工在現埸負責操作與即時
提供。萬一電力系統出事,究竟是綜合電業的責任?或是ISO的責任?將有權責不清之
疑慮。
。因為所有電網實時資料與實際運作,仍然需要依賴綜合電業員工在現埸負責操作與即時
提供。萬一電力系統出事,究竟是綜合電業的責任?或是ISO的責任?將有權責不清之
疑慮。
對於行政院版本「綠電先行」之規範,筆者認為,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未達全國總發電量
十五%前,應享有優先調度,且不需負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APEC曾估計各國政府二
○一三年總計補貼化石燃料高達五四八○億美元,台灣亦不例外。考量這種對化石能源高
額補貼之情況,我們應該對潔淨之再生能源更加鼓勵才對。
十五%前,應享有優先調度,且不需負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APEC曾估計各國政府二
○一三年總計補貼化石燃料高達五四八○億美元,台灣亦不例外。考量這種對化石能源高
額補貼之情況,我們應該對潔淨之再生能源更加鼓勵才對。
總之,改革電業法必須廠網分離,公開競價,鼓勵綠電。立法諸公切莫再瞻前顧後,躊躇
不前。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udn.com/news/story/7339/2179820
電業法改革 應落實「廠網分離」 | 民意論壇 | 評論 | 聯合新聞網
電業法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審查。舊的電業法中,最為人詬病者在於:供給面各發電業者僅能賣電給獨占的綜合電業(台電),無法真正公平競爭;需求面所有消費者也僅能向台電購電,沒有其他供給選擇。 ...
電業法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審查。舊的電業法中,最為人詬病者在於:供給面各發電業者僅能賣電給獨占的綜合電業(台電),無法真正公平競爭;需求面所有消費者也僅能向台電購電,沒有其他供給選擇。 ...
5.備註:
廠網分離、公開競價聽起來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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