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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knight32907.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3-26 16:54:04
看板 FuMouDiscuss
作者 russer (恩...)
標題 [心得] 服貿分析之簡易觀點 應否上街抗議?
時間 Wed Mar 26 16:46:37 2014


一、黑箱VS不平等條約-是否談判人員不足、素質太差?

  眾所詬病、人人喊打的黑箱作業,源自於協議簽定之環境未公開、事前未廣為徵詢,

事中未有相關產業與立法單位參與,事後未廣為宣傳,事實上,前述各項弊病皆可以國內

法制改進避免相關問題,因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之立法必要性目前成為學運訴求之一

  然而除上述所談之弊病外,本次所簽訂服貿協亦為多數反對者所詬病之處為貿易條件

不對等,簡言之,整體貿易後福利分配,我國與中共比例可能為4:6、3:7,甚或者是


1:9(比例純屬例舉,後段將說明此比例之問題),此種不對等之利益分配是否反映出我

國談判人員整體談判能力不足?


  此問題的答案並非可完全歸咎於談判人員,事實上,國際貿易談判反映出兩國之間政

治上、經濟上之條件交易,因此大國與大國之間的談判較容易趨於平等,小國與小國之間

的談判亦可能形成某種平衡,但是大國與小國之間的談判則仍容易使小國吃虧,原因其實

簡單而直觀,小國、小型開放經濟體往往較缺乏國際政經談判籌碼(對該國擁有之主權債

務、地區性貿易轉運條件、全球性稀缺資源或直接軍事影響力等)。


  準此,上述問題的答案,難以單一歸咎談判人員(但其本身仍可能有問題),因我國

在國際地位上,正是屬於小型開放體系國家,對手中共正是大國無疑,且我國在國際政治

與經濟尚缺乏其他國際組織與有力強國奧援,因而在談判上本國即已略占劣勢;在假定雙

方談判人員素質相同情況下,縱使加入立法委員與各產業代表,仍不難預見我國談判困境

仍存;若本國談判人員素質顯優於中共談判人員,則好處利多自無所疑,但服貿談判涉及

到往後眾多談判,並與政治意圖相連,故此,上述天真假設難以形成,此處可下一簡單結

論:在兩岸貿易談判人員素質相當的情況下,本國仍較容易在協議中處不利地位。





二、監督機制之制度經濟原理、行政效率-談判能否更好?抑或只會更糟?



  依上段說明,似乎可以直接認為:我國再如何改進與努力,都只有輸掉的份!事實上

,國際貿易談判的基本核心概念是,透過貿易使兩國福利增進,因而前段所例舉之貿易後

福利分配比例,皆由談判過程與談判後之市場變動決定,但市場之變化為另一範疇問題


(後續有簡易分析觀點),因此在本段僅說明協議與談判之變化效果。

  以近年興起之訊息經濟學門、新制度經濟學門而言,訊息經濟在此次貿易談判而言正

好點出訊息不對稱下的道德風險問題。由於談判過程非公開與多次秘密會商及保密性質,

造成立法權對行政權之監督效果不足,此種訊息缺乏與監督效果不足便給予行政機關談判

時之自利空間,此即非以全體國民福祉為基礎,而以部分具有較強政經影響力之利益團體

為基礎之談判結果,無怪乎部分學者與民運人士皆認為僅少數產業受惠。


  新制度經濟學門甫於2009年由Elinor Ostrom與Oliver Williamson共同獲得,此皆

新制度經濟學派代表人物,Ostrom在得獎前之著作<公共事務的治理之道>亦成為經典書

籍,其於當中便揭示公共事務有效之管理原則包含適當的參與、監督與懲罰機制,再以


此觀點看待服貿條款的簽訂亦可適用,此即說明:在公共事務上需要有相關的人員

(包含部分利害關係人)參與政策、規則的形成,並需享有監督與違規之懲罰機制,

Ostrom亦在該書說明,此種原則下之管理需要付出較高成本,但所產生之公共利益卻是全

體可以共享。


  依上開說明,其實也可以導出一項簡單的談判原則:使重要利害關係產業之代表、

民意代表、專家學者與政府談判人員參與談判,雖然談判之交易成本較目前高,但談判後

之交易成本將大幅點少(至少不容易再像目前大規模的反對,因為更具有正當性),且可

有效使整體國民福利損失降至最低程度,是以台大新聞所黃國昌老師於<兩岸協議監督條

例的立法與服貿審議>投影片中亦介紹歐美之產業代表參與之必要與正當性。此外,本國

與中共之貿易談判後福利分配假若最佳均衡為4:6,並不代表本國已經受損,某種程度上

反映出來的結果僅能代表我們從中賺得比中共少,除非是極端的0:10、1:9才可能導致

本國產業與消費者淨福利面臨重大損失,然而經由上述之制度改善可以有效避免極端之

貿易利得配!


  以上之第二項說明,簡言之,制度與談判之改進是可以促成本國福利提升,而非逢中

必恐性質的福利惡化。




參、違法、違憲之逕行通過認定-是否強行通過為我國經濟上必要之惡?



  本次學運肇因於國民黨立委張慶忠所為之30秒粗暴通過服貿條款而來,此後國民黨團

之聲明皆認為係因:服貿條款為行政命令性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後半

內容。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審查與備查分別,主要依實際是否有國內立法修、修改國

內法律之需求為分別要件,係以實質需求為判準,然而實質上是否需要修法與立法又是


一個非常主觀的問題,因此目前已經產生兩說以解釋此方面立法說明之不足(事實上應該

不只兩說,只是目前所見之學說以此兩說為例)。

  
    首先,甲說認為依照102年6月25日立法院院會已經宣讀通過黨團協商結論,其中說明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

表應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

生效條款。」(參照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47期院會記錄第84頁),此類黨團協商結論,

依照職權行使法72條,則已取得拘束全體立法委員之效力(本段文字截取自我學長臉書,

3/21與立委助理學弟討論之內容,https://www.facebook.com/index.php?lh=36c024d797f

56730f5b0b659004063ce&eu=8zA25CHiCJuFn20NsB7QxQ#!/profile.php?id=10000292529873

9&fref=ts),簡言之,此項聲明即已宣告本服貿條款應以立法院審查為生效之必要條件。


  其次,乙說(此中參照政大法律詹振榮老師之課堂說明內容,詳細逐字稿可於八卦版

上尋得)認為依重要性理論解釋審查與備查判別,此源自釋字443號解釋文可一窺究竟,

其中揭示"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之概念",簡而之意思為對人生生命與自由影響重大者,需

要有法律規範,此種重大影響,早先出發點是避免國家機關不法侵害個人權利而進行之解


釋,此涉及到只有侵害之虞才需要立法(學說上亦稱為干預行政),但假設遇到對於人民

權益有重大利益情況(學說稱給付行政)是否也需要立法?依釋字443號精神認為仍屬必

要,而服貿本身同有干預行政與給付行政性質(因同時有利有弊),可謂對人民權益影響

重大,且服貿內容授權法源不明,因此宜以立法為妥適。


  上面兩大串文字觀點,簡言之,服貿在法地位之適用上,無論是學理或是實務,都以

審查案為適,國民黨團逕自宣布為行政命令性質而通過一讀,實有違法違憲之虞。


  但是在3/18當天或以前的時間點中,立法院之程序委員會總召陳其邁以其職務之權利

,使服貿條款無法排入議程中,因此更無法談審議與表決,此種行為,看在國民黨眼中自

為不可容忍之行為,或許以他們的觀點也會認為,民進黨違規在先,我才會需要如此逕自

宣布通過,然而在法理上,確實使民進黨找到一個制度漏洞,使小蝦米可以拖住大鯨魚。

  是否上述法制漏洞才使國民黨團的強行通過合理化呢?依照法治國精神,任何黨派、

團體,皆不應以任何考量使違法行為合法、合理化,總使有重大利益或不利益,也應該依

法行政,此即惡法亦法之理,因此,就法律與制度面而言,國民黨才是違規在先。但如果

此種服貿重大利益因此消失,民進黨又該當何罪呢?事實上,民進黨確實需要為此負一部

份的責任,但不是全部,剩下的責任,由國民黨負責,並且,一般而言,破壞制度之利益

遠小於破壞制度之弊害,因此行為將干預市場運作機制(亦包含部分財產權保障效果),

因此,如果某項經濟法案之延宕造成國民經濟重大不利益,與破壞制度規則所造成之利益

相較,後者仍然是成本較高的。





肆、經濟議題層次-逢中必反(恐)是否必要?




  凡任何國際貿易條約,包含貨貿與服貿,皆會影響國內產業生計,此中必有受損與受

益產業,但在正常情況下,皆可以使貿易兩國總產出提升,然而我國與中共之貿易關係非

常特殊,因此恐懼似乎不無原因。


  首先,中共對我國出口值逐年提升,且我國對中共經濟依賴亦呈現逐年成長趨勢,因

而反對人士認為:更多的開放將使國內對中共經濟依賴加劇,最終不利我國產業與經濟成

長,且易淪為中共以經逼政之目標。


  事實上,關於我國與中共貿易開放之經濟效果,可以參考<關於服貿....這真的是我

們要的經濟全球化嗎?>(http://glodemoequality.blogspot.tw/)一文,其中對於兩岸

開放後效果分析認為,一旦開放服務貿易後,我國較可能受到中資企業影響,導致國內產

業受到衝擊而形成倒閉問題,並無法改善國內就業環境市場,然而此點論述,尚未考量國

內產業與消費市場之偏好性、進入誘因、技術與規模經濟等因素。


  首先,中資企業縱使進入本國,並提供超過市場需求之產能,照理而言,可以掠奪市

場,並使中小企業倒閉而形成獨佔力量,但實際情況未必如此發展,第一,消費性服務業

之產出為勞務、商品,此種在一般經濟文獻與經濟教科書上皆一致性假設為不可替代性較

高,因此,中資企業大舉進入後,仍需一段時間了解並熟悉本國市場消費者偏好,方能具

有競爭力(同樣的美容院,你願意去台灣人開的還是願意去大陸人開的?),因此,在短

期(經濟上之短期指市場反應期間,此可指陸資企業調整符合本國偏好,所需時間假設為

一年以上)內陸資企業使本國企業大規模倒閉之觀點實難成立。


  在此同時,假定中資企業進入台灣市場可以雇用一半比例之陸籍勞工(此為最悲觀假

設,基本上本國勞工比例應高於陸籍勞工,如為小型資本額之自行工作者雖可能產生皆為

大陸人之現象,但其進入台灣市場誘因將更低,且付出成本代價亦高),同樣為市場短期

情況下,對於本國勞動失業情況可有效改善,而勞動均衡工資需視長期供需情況而定,


額外附註說明,因大陸人口進入本國市場,易導致基礎消費人口提升(大陸人來台灣不可

能食衣住行通通空運海運進來,勢必產生必要性消費),因此也可以對總體經成長做出微

幅貢獻。


  再者,亦有論者認為中資企業可能行併購策略以控制台灣企業,事實上此點正確性仍

有斟酌空間,因資本報酬在台灣之報酬率此時需要與其他市場環境相較,本國消費性服務

業之市場環境具有競爭性特質,毛利較低,相較於其他新興市場未必全面具有比較利益,

因此,大規模併購之觀點尚待證明。


  以長期觀點而言,勞動雇用量非常難確定,勞動薪資亦同,因此假設與現況相似,但

是必然發生的部分為商品多樣化產生與市場產業升級,因陸資企業所提供之消費服務與本

國仍有差異,因此存活下來沒有倒閉的陸資企業與本國企業同時存在市場上,此即增進消

費商品多樣性;而市場之競爭性提高必然導致部分缺乏競爭力廠商退出市場,因此也可以

進一步帶動產業升級與轉型,可促使國內服務業產出值提升(隱含勞動工資也可以提升,

但最終淨效果仍需以供需判斷)。準此,在本國生產者剩餘較不確定、勞工福利亦較不確

定情況下,消費者福利與剩餘有較高可能性得以提升(最終本國淨福利變化仍難確定,由

此可以知道一項重大政策之經濟效果是非常難評估的,縱使加入現有數據資料進行分析亦

然)。


  最後,與中共簽訂服務貿易是我們的最終目標嗎?事實上不是的,此觀點亦可見於

<中央大學經濟系教授 邱俊榮 課堂談服貿>(亦可於八卦版尋得)一文之說明,其本

身雖認為服貿有諸多問題,但大方向本國極需要打入TPP,此外,本國也需要有更多國際

貿易談判,在其觀點中認為本國加入TPP與中共較無關係,然而屏除TPP之談判,我國仍需

與其他經濟組織談判(OECD、EU、RECP、東協等),此中仍有中共影響因素,這也是一個

簡單的直覺,當本國與中共進行相關貿易談判,也就是在告訴其他國他台灣地區投資環境

之穩定性。


  綜上諸多論述,簡言之,與中共打交道不必然是壞的,也是目前需要做的事情,所以

逢中必反(恐)之情節,以目前觀點而言,實無必要。(當然仍存在其他貿易外的問題,

比如移民、爭端處理、文化移植等)






五、我們是否應該抗議?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規,當現實情況發展逾越了心中的標準時,我(你)就會揭竿

起義,國民黨因為民進黨阻礙法案而狗急跳牆違法宣讀、服貿協議內容問題百出但難簽到

好,都使我(你)感到十足不悅,然而,兩岸的客觀環境、國家未來發展需求,能否倚賴

抗議改善呢?這就好比胖虎某天羞辱大雄,大雄自知打不贏他,你覺得他應該死也要打,

還是忍辱負重,另謀良機,改天加倍奉還呢?


  如果是我,消極而言,兩年之後就用選票讓國民黨痛不欲生,積極而言,廣宣文教,

啟迪民智,使全國人民都能有對事物的正確看法,這才是長久之道,如同以往孫中山、蔣

渭水的作法,因為我們未來仍有很多重大公共事務需要人民判斷與選擇,光是一兩項議題

的抗爭無法使普遍國民的素質提升,反而可淪為操弄之工具,最後抗爭極容易流於意識形

態對決,並徒增傷亡,使國家內耗空轉而裹足不前。


  如果有人能依照法律、政治、經濟三方面角度嚴謹論證,此次服貿協議的通過將會亡

國滅種,不是弊大於利這麼簡單,那麼,我們就要革命,或許,我們可以成立新政府,


或是永遠沒有自己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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