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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TLdark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9-01 00:03:34
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ugvu (巧合太多就有可能是陰謀)
標題 [洪案] 論抗命罪
時間 Sat Aug 31 23:05:48 2013


國軍軍士官管理辦法,領有領導加給之軍士官才可以領導部隊(這部份有點仿效美軍士官制
度);背值星官或是值星班長。反之,領導職軍事士官不得接任業務;參三(教育訓練)除外

洪員是校選預士的身分掛階,是否為領導士兼業務士,這是由該旅的人事來回答
命令有分行政命令還是軍令,如果把行政命令當軍令,也就是所謂的黑白不分

依照國防部頒紅皮書(紅皮書是國軍最高規定),內文寫值星是不分義務役或志願役,不分兵
科.職務.官階...
只要無領導加給就是不能背值星及管理部隊(如果要更詳細請現役主官{管}借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軍官士官專長任職規定如左:
一、以主要專長任職為原則。
二、當主要專長缺乏時,得以次要專長任職。
三、未具主要專長或次要專長者得以進入資格實施在職訓練任職。
教官及專業技術性職務,仍必須以主要專長任職,且其專長應達到完全資格之水準。
第 90 條
士官之經歷管理,旨在培育領導與熟練之專業技術人才,以在同一單位任職與經歷發展為原
則,並依其所具專長與考核考績成果之運用,區分為領導與專業技術士官。
第 91 條
領導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基層單位任職,並依其役期長短與任務需要,歷練幕僚或教育
職。專業技術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任職,以培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3 條
軍官、士官之任職條件如左: 專長:以主要或次要專長任職,必要時得以在職訓練任職。
第 5 條
軍官之主官、主管職務及士官之領導職務,其人選得依需要預為建立候選名簿,以備選優任
職。
第 12 條
上校以下軍官、士官之轉任,應受他軍種或官科專長教育合格後,准轉任與原官相當官階之
官。但轉任後,非經核准不得回復原軍種官科。
第 18 條
軍官、士官兼職如左:
一、不得兼任軍職以外之公職或業務。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

結論:專業技術士官是否可以代理領導士官,答案是不可以除非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
例施行細則第 4 條--"未具主要專長或次要專長者得以進入資格實施在職訓練任職"。陸海
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5 條--軍官之主官、主管職務及士官之領導職務,其人選得依需
要預為建立候選名簿,以備選優任職。


依據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規定,所謂抗命就是(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
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
其中構成要件之一(與軍事有關之命令),國防部早有解釋:大致上就是【與作戰或軍事訓練
有關的命令】,並且對於【軍事訓練】亦有明白說明,包括基本教練及戰鬥教練等課程在內
都是軍事訓練的範疇


那洪案涉案人無視軍令更無視電話紀錄,是否應依陸海空軍軍法追究抗命問題。
第六十四條
  反抗長官命令或不聽指揮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死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其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法條可看出,法令是以直接命令為準,直屬長官的命令或是指揮,當下就要遵守。至於一
紙書面的行政命令,當然也要遵守,如不遵守,是有其他罰則來辦理,因為此等作為在日常
的狀況下,並未直接影響到部隊的領導威信,所以其處罰也相對較小。當然本案件因為戒護
士輕忽行政命令而造成傷亡,這就不是小事,但該戒護士也已以違背職務致人於死而起訴了
。這和長官直接命令某人去背值星而他直接故意違抗這個命令,兩個行為相信涇渭分明,沒
有互相矛盾之處。


抗命罪是否很多人都涉及,為何違反行政命令部份就不是抗命?這當然也是,但
是並不是直接「違抗」命令,而是「違反」或是「輕忽」命令,這和直接對於長官上官之命
令予以反抗,是有很大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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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7.133.18
sobiNOva:而且在職訓練也沒那麼快取得專長 要一定時間1F 08/31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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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usero:推3F 08/31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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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gvu            來自: 163.17.133.18        (08/31 23:37)
Seiran:洪是考選預士5F 08/3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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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3-09-06 10:16:37 (台灣)
  09-06 10:16 TW
洪有抗命阿,對值星官提早集合命令不理,還嗆: 我就是瞧不起你的做法!當然這就是直接違抗命令,抗命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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