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TLdark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9-15 17:35:36
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標題 [洪案] 憲兵官懲處
時間 Fri Sep 13 22:44:43 2013
原542旅憲兵官趙XX憲兵官,憲科中尉,負責542禁閉業務、人事科部分人事業務,
102年5月中調6XX往憲兵官。
洪案爆發之前,542蔡忠銘排長原來就是要輪調到馬祖,馬祖有名軍官因輪調歷練期滿
應該要調回來台灣,改由542蔡忠銘調過去補歷練。後來該馬祖軍官志願留在馬祖,
蔡忠銘排長也不用過去補缺遂暫緩調外島歷練。
一開始陸軍司令部的行政調查,是沒有懲處蔡忠銘中尉 (原542旅機步營O連排長,步科中
尉,從102年5月中起,支援旅部人事科,代理憲兵官業務,但並非擔任憲兵官職務。)。
該行政調查報告送到國防部後,經過7-11國防部等長官的討論,認為蔡員代理憲兵官
尉,從102年5月中起,支援旅部人事科,代理憲兵官業務,但並非擔任憲兵官職務。)。
該行政調查報告送到國防部後,經過7-11國防部等長官的討論,認為蔡員代理憲兵官
業務,要記個大過表示負責。國防部不只加重了相關人等懲處,並加重到對李翔宙記申誡
乙支。
這次郭毓龍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先收人再跑公文,沒有白紙黑字就很難咬出受人指示或
脅迫。對方很容易賴掉,且不止一個個案,是三個個案都有先收人,後簽核,這點很難站
得住腳。
脅迫。對方很容易賴掉,且不止一個個案,是三個個案都有先收人,後簽核,這點很難站
得住腳。
所以會辦公文,還是要小心,你等會那招“悉”就滿厲害的。後來不是都賴掉,都說我只
是知道了,沒叫你去做啊!是下面的人亂搞,不是我的問題...
即使郭毓龍在269旅旅長核可前便宜行事先收人,但並不違反楊方漢等各級長官的同意收
人的意思啊。
何況送來的禁閉人員都由各該單位有權核准禁閉的旅長或相關長官核定來函,充其量
就是收人程序不完備而已,竟然成為269旅唯一被起訴者?怎麼想的?硬要弄個憲兵官下去
才顯得有在徹查嗎?
軍檢心證認定郭毓龍違法有理,但這種業經權責人員核定禁閉又不違反269
旅旅長核可收人意思的,只因程序欠缺完備,這麼小的案子難道不能微罪不舉嗎?
只不過最終判決無罪的話,對當事人而言,肯定是漫長的煎熬。對個人的晉升與軍旅發展
,都影響甚大。
對「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罪」看法:
1、269旅只是軍團禁閉(悔過)室【管理】單位,該旅長無權【核定】禁閉人員【收容】,
充其量要知道營區內多了幾個禁閉生。因此,先核定後收或先收後【備查】都不是重點。
2、實際核定禁閉處分者是陸軍542旅、後勤學校權責主官(管),如果有非法剝奪他人自由
刑責情事,責任不在269旅憲兵官,而是被送關禁閉者直屬單位長官。
充其量要知道營區內多了幾個禁閉生。因此,先核定後收或先收後【備查】都不是重點。
2、實際核定禁閉處分者是陸軍542旅、後勤學校權責主官(管),如果有非法剝奪他人自由
刑責情事,責任不在269旅憲兵官,而是被送關禁閉者直屬單位長官。
3、如果要說269旅憲兵官有責任,只能說他太嫩,對六軍團頒發不符指揮系統管理規定,
作為管理幕僚者未建議作符合現況修正,如果據此提出辯解應該可以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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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7.133.18
推 :推推~1F 09/13 23:00
推 :所以,所謂的軍令、學長學弟制真的會害到原本不想違法的人2F 09/13 23:08
→ :7-11國防部 ??3F 09/14 00:00
→ :7月11號4F 09/14 00:09
→ :噢噢 3Q5F 09/14 00:10
推 : ☆★☆敬悉☆★☆6F 09/14 01:16
推 :正確哦,然後那天又剛好休假,石頭哥就包下這攤了7F 09/14 02:06
→ :應該學沈加註意見 或洪發個簡訊 或學蔡8F 09/14 11:16
推 :記大過表示負責?那幹下濤天大罪的不就要切腹謝罪?9F 09/14 22:13
→ :晉升?沒坐牢就要偷笑了~還是想辦法找後路生活才實在~
→ :晉升?沒坐牢就要偷笑了~還是想辦法找後路生活才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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