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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resaga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7-30 11:02:3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標題 [監票] 選罷法第 59 條修正案順利付委審查
時間 Wed Jul 30 01:43:32 2014



大家好,我是監票者聯盟發起人黃聖峰(TheRock@PTT)。

來跟大家報告一個好消息:

  在立法院前天 (7/28) 針對臨時會舉行的談話會中,
  雖然因為國民黨的反對,
  攸關監票制度公平性的選罷法修正案無法逕付二讀,
  但在協商後仍達成交付委員會審查的共識。

  而相關修正案也在昨日 (7/29) 於院會順利通過一讀,
  接下來將在內政委員會進行審查。

  因此,在本次臨時會中,
  將會有李俊俋、民進黨黨團、台聯三個版本付委討論。


本次付委的修正案主要是針對現行選罷法中關於推薦監察員(即監票員)的規定。


【現行法令】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9 條

  I.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II.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
    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
    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問題點:限制只有現任公教人員才能擔任主任監察員,執政者難道不會有優勢?
    再者,由於被遴派者不得拒絕,如果有人是心不甘情不願地被迫配合,
    難道真能做好監票工作?還是會在那裏打盹、看報紙等時間過?


III.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
        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問題點:由於限於有推薦候選人,而且在最近一次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
    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的政黨才能推監票員,所以如果是以無黨籍身
    分參選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的候選人就不能推薦監票員。

實 例:如表態參加年底臺北市長選舉的柯文哲、馮光遠等人,由於並非政黨推

    薦的參選人,所以不能推薦監票員。

    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
        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
        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
        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IV.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
    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問題點:僅限制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但對於主導選務進行的主任監察
    員、主任管理員之黨籍沒有做任何規範。

  V.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
    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問題點:地方公正人士無明確定義,一切完全取決於選委會的認定。另外,在第
    三款限制必須是大專院校的成年學生,但看不出做此限制的必要性。

    如果由人生歷練豐富的社會人士來擔任監票員,難道做的一定會比大專
    院校學生差?再者,選委會遴派的監票員並不是就這樣直接上場了,而
    是必須在執行任務前接受相關訓練。既然如此,任何有辦法完成訓練的
    公民就有資格擔任監票員,為何要限制必須是大專院校成年學生?


 VI.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修正案內容】

本次共有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三個版本的修正案付委,
簡單說明重點如下:


【民進黨李俊俋委員版本】

第 59 條第 3 項第 1 款: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但經政
  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

    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以上之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

  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修正重點:1.允許所有候選人皆得推薦監票員。
     2.將可推薦監票員之政黨限制為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二以上之政黨。
     3.對數個政黨共同推薦候選人的情形為明確規範。

評  論:1.允許所有候選人皆得推薦監票員,值得嘉許。

     2.為何要對可推薦監票員之政黨加上不分區立委得票率之限制?
          這樣修改意味著無黨籍候選人在推薦監票員會比政黨推薦的候選人
      更加自由。

      為何民進黨立委會提出這種限制政黨權利的修正案?
          難道提案人企圖限制小黨及新興政黨的權利?


【民進黨黨團版本】

第 59 條第 3 項第 1 款: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每位候選人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
  一人,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推薦之政黨為之;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
  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
  事宜。


修正重點:1.允許所有候選人皆得推薦監票員。
     2.對數個政黨共同推薦候選人的情形為明確規範。

評  論:允許所有候選人皆得推薦監票員,值得嘉許。



第 59 條第 4 項

  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

修正重點:限制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不得屬同一政黨。

評  論:1.有注意到主任監察員、監察員之黨籍問題,值得嘉許。
     2.可惜未注意到主任管理員與監察員屬同一政黨之情形。

     3.所謂「屬同一政黨」定義不明。由於主任監察員並非政黨推薦,此

      處的「屬同一政黨」可能是指「政黨推薦監察員與主任監察員具有
      相同黨籍」,或「主任監察員的黨籍與推薦監察員的政黨相同」。

第 59 條第 5 項

  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不足額時,由選舉委員會公開招募遴選派充之。

修正重點:刪除選派補充監察員時的資格限制,明定以公開招募方式進行。

評  論:將現行法令在遴派監察員時所設下的不合理限制除去,值得嘉許。



【台聯黨團版本】

第 59 條第 3 項第 1 款: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政黨推薦
    之候選人,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修正重點:增列「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可推薦監察員。

評  論:1.允許非政黨候選人皆得推薦監票員,值得嘉許。
     2.可惜在用語上值得商榷:

      「由推薦候選人之政黨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的寫法,在解釋上
      可能會被解釋成由推薦候選人之政黨與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共同在
      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第 59 條第 5 項: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
  列人員遴派之:

  一、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成員。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院校年滿十八歲學生。


修正重點:1.將地方公正人士改為「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成員」。
         2.明訂年滿十八歲大專院校學生可擔任監察員。

評  論:1.降低擔任監察員之年齡門檻,呼應降低參政年齡,值得嘉許。
     2.可惜仍舊對可擔任監察員的人的資格設下不必要的限制。




【聯盟建議版本】

  此次付委的選罷法修正案,不論是哪一個版本,都比現行規定要進步,但也
  都有一些缺陷。

  整體而言,我們認為民進黨黨團所提出的版本是其中最為完整的,對於監察
  員的資格限制也是最少的,若再加上台聯版本中將監察員年齡下限明訂為十
  八歲的規定,應該會是較為完整的立法。



  以下謹參酌前述修正案提出本聯盟之修法建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9 條

  I.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II.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每位候選人於各投票所推薦監
        察員一人,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推薦之政黨為之;二個以上政黨
        共同推薦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
        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
        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
        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
        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III.各投票所、開票所之主任監察員由該投票所、開票所之監察員互選之,其未
  能決定者,以抽籤定之。

 IV.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
    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主
  任監察員及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且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V.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不足額時,由選舉委員會公開招募遴選年滿十八歲之中
  華民國國民派充之。

 VI.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結  論】

    選罷法在 2007 年的修正其實是嚴重的退步立法,不但扼殺無黨籍候選
  人、小黨及新興政黨之候選人指派監察員的機會,還將在選務工作中具有重
  要地位的主任監察人限定只有公教人員可以擔任,且受遴派者不得拒絕。前
  者嚴重違反平等原則,後者則侵害到公教人員的自主選擇權及一般公民的參
  與機會。


    其實,該次修正所造成的弊端在 2010 年地方選舉時,高雄市長候選人
  楊秋興就已經指出來,但並沒有得到廣大的注意或回應。此重大議題被如此
  冷處理,恐怕和楊秋興當時參選的身分脫不了關係吧?


    因此,在某程度上,我們必須感謝柯文哲堅持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因為
  如果不是他做出這樣的決定,可能沒有一個依現行規定可為政黨推薦候選人
  推派監票員的政黨會覺得目前這種獨厚政黨推薦候選人的制度有什麼問題。

    總之,對國會內所有政黨來說,這是展現它們「與人民站在一起」的機
  會,而對曾親自參與 2007 年修法的政黨來說,這更是個彌補過錯的機會。
  

    我們由衷期盼選罷法修正案能在本次臨時會中順利通過,讓臺灣的選舉
  制度早日邁出這遲來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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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benyale:推 用心2F 07/30 01:45
jojochuang:加油!!!!!!!!!!!!雖然只能鍵盤支持3F 07/30 01:45
WP1:標題能自訂嗎4F 07/30 01:45
evil0108:5F 07/30 01:45
zatti:好專業~6F 07/30 01:46
shine32025:[監票] 是啥7F 07/30 01:46
antilibra:賀!   也多謝推動8F 07/30 01:47
hata5566:推你用心的好資訊,但要發文還是看一下版規.....9F 07/30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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